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0•【文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各司、室,军粮供应中心、标准质量中心:为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7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
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津粮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粮规〔2017〕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粮军粮供应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进一步做好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粮食局编制了《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8日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销售,是指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粮食出库销售和政策性粮食销售。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发[2010]5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28【实施日期】2010.12.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2016)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人民政府。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发挥市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支持、督促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
3.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二)区县人民政府。
1.负责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挥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监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津粮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23〕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规范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市粮食和物资局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项目2023年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第三章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第四章质量检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含本市建立的跨省异地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包括原粮(含小麦、稻谷、玉米)、成品粮(含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含食用植物原油和食用植物成品油)。
第三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储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负责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从入库到出库的全过程质量管控,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稳妥处置,并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十三五”国家食品和药品安全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十三五”国家食品和药品安全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津政办函〔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十三五”国家食品和药品安全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贯彻“十三五”国家食品和药品安全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6日天津市贯彻“十三五”国家食品和药品安全规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2号),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十三五”规划》,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大部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按照“党政同责”、“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强化预防、全程监管、联合惩戒、社会共治、结果公示”基本思路,全面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战略,着力落实“四有两责”,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的能力,加快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法治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进程,加快建成统一权威、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促进我市食品药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实现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安全生产书画展和“以人为本、聚焦安全”主题摄影展作品征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安全生产书画展和“以人为本、聚焦安全”主题摄影展作品征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08•【文号】国粮办展[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安全生产书画展和“以人为本、聚焦安全”主题摄影展作品征集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书画展和摄影展活动的通知》(安组委办〔2013〕4号)要求,配合做好第三届全国安全生产书画展和“以人为本、聚焦安全”摄影展作品推荐,现就面向粮食行业征集安全生产书画和摄影作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组织作品征集征集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书画作品和“以人为本、聚焦安全”主题摄影作品是积极落实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粮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和社会环境,促进粮食流通事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各单位高度重视,以促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为目的,本着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广泛动员干部、职工投稿,认真组织好作品征集,展示粮食行业精神风貌。
二、组织领导作品征集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直属机关党委、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粮食局书画协会和摄影协会具体承办。
作品征集成立活动组委会,负责作品的征集、评选、推荐和相关活动的具体工作。
组委会组成人员如下:主任:何毅、金刚副主任:唐柏飞、白鸥成员:王永圣、温朝晖、彭扬三、作品征集要求请各单位在2013年7月中旬前完成作品征集,7月30日前将本单位推荐作品寄送活动组委会,具体要求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4.29•【文号】国粮电〔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各垂直管理局: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
当前,全国正处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部分地区陆续进入汛期,多重风险因素叠加。
为切实加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系统安全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强化防范措施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和通知要求,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抓实抓细复工复产、“五一”假期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
要认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压紧压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粮食行业要结合粮食储存和加工企业参与市场应急保供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垂管系统要针对复工复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突出危险化学品仓库,认真查找储存区、作业区及转运站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问题隐患,抢前抓早、统筹安排,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绪,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各项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动态管控,有力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各地区、各单位要全力以赴做好“五一”假期和汛期等重要时点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督查的工作方案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督查的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津安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督查的工作方案(津安办〔2010〕25号)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各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市安委会关于《天津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10〕5号)的要求,切实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深入扎实地开展,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全市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重点集团公司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通过督查工作,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指示要求,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区域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督查的时间、范围、组织方式和职责分工(一)督查时间此次安全生产督查活动自2010年5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二)督查范围在全市所有区县和行业(领域)内全面开展,重点督查全市各区县、街镇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
(三)组织方式和职责分工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采取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专项督查和市、区县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相结合的组织方式进行。
1.相关专业行业和领域的督查职责分工:化工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全监管局为牵头单位;非煤矿山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和房管局、市地矿局负责,市安全监管局为牵头单位;烟花爆竹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市供销社负责,市安全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冶金有色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国资委为牵头单位;建筑施工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建交委、市市容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特种设备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道路交通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交通和港口局、市政公路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水上交通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天津海事局、市农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水利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电力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经信委、市电力公司负责;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农委负责;民爆器材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国防科工委负责;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市消防局、市商务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铁路运输方面的督查工作,由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负责;民航方面的督查工作,由民航天津安全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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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深入开展安
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津粮办[2017]1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7.07.28
【实施日期】2017.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
知
(津粮办〔2017〕11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所属各单位:
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17〕14号)要求,结合全面开展新一轮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局办公室制定了《市粮食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8日
市粮食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第十三届全运会顺利举办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17〕14号)要求,自2017年7月至10月,在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现制定如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为重点,坚持单位自查与领导小组督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整改落实相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持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稳定良好形势。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军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马宝瑛同志担任,组员为各处室负责人和局所属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同志。
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活动的筹划协调、组织检查、督促整改等工作。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局机关各处室、局所属单位。
(一)局机关重点自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演练情况;2015年以来上级和本级安全生产巡(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署要求情
况;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情况;档案室、财务室、网络机房等重点部位“三铁一器”技防设施运行情况;安全用电、防火防盗、防失泄密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情况;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消防疏散通道畅通情况;公务车安全运行及管理情况。
(二)局所属单位重点自查内容:各单位除落实局机关重点自查的相关内容外,还要重点检查应急值班值守情况;加强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化学药剂使用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重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燃(煤)气使用、食品采购及留验情况。
军供和分公司交通运输组织安全情况及危险位置、高空过道安全管理情况。
各单位在抓好自查整改的同时,还要对代管及所属单位、出租(承租)空余房地产进行检查。
三、工作安排
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利用4个月时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7月份):
1.各处室、局所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此方案,确保人人知道总体要求、重点内容和工作安排,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参与检查整改的积极性。
2.各处室、局所属各单位要对照上述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检查扎扎实实、不走过场。
要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彻底整改隐患。
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单位内部公布,并报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检查,集中整治阶段(8-9月):
1.在各处室、各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深入各处室、各单位开展对表检查,做到全覆盖。
2.对大检查中发现的每项隐患问题,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即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隐患问题见底归零。
(三)加强督查,巩固提高阶段(9-10月):
1.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等方式,突出对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开展督查检查。
2.8月至9月,市安委会将组织开展2017年度第二轮次安全生产巡查,并组织对全市各区、各部门开展综合督查。
期间,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将对我市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处室、各单位要做好迎接督查的准备,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担当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局所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大检查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要动员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进来,共同查找和解决隐患问题。
(三)严肃追责问责。
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情况。
各处室、局所属各单位于8月15日前报送开展大检查情况;于9月22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列出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清单;于10月13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总结。
上述材料电子版均报送至局办公室(电子邮箱地址:bangongshi100@)。
附件1: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登记表(局机关)
检查方法完成情况
重点检查内容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
组及职能任务。
查阅资料实
地查看
是否制定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5年以来上级和本级安全生产巡(检)查发现的问题
和隐患是否整改落实;
是否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
关部署要求情况;
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及演练;
档案室、财务室、网络机房等重点部位“三铁一器”技
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电梯维修保养是否经常、及时;
监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