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与中储粮总公司就小麦标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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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国家质量标准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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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国家质量标准1 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麦GB1351—1999代替GB1351—19862前言:GB 1351—1986《小麦》是1986年修订的。

十几年末由于农业种植品种的变化,小麦粉加工企业需求的变化,使粮食生产结构和粮食购销矛盾更为突出,原标准已经滞后。

本次修订以原标准为基础,参照了国外小麦的标准及有关省市近年对商品小麦的测报数据和研究结果,新标准把原标准中小麦皮色和粒质六类分为九类,并对小麦品质同色比例、硬质率进行了调整,把北方冬小麦、南方冬小麦、春麦质量指标合并为一个质量指标。

新标准既有先进性、科学性,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新标准可以满足农业区域性种植,小麦的收购、销售、加工的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351—1986。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参加起草单位:河南省粮食局、北京市粮食局、四川省粮食局、黑龙江省粮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瑞明、龙伶俐、谢华民、李德富、周光俊、江欣、刘成祥。

3 范围编辑本标准规定了小麦的有关定义、分类、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及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贮存、运输、加工、销售的商品小麦。

4 引用标准编辑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490—1985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GB/T 5491—1985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492—1985 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GB/T 5493—1985 粮食、油料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法GB/T 5494—1985 粮食、油料检验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GB/T 5497—1985 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GB/T 5498—1985 粮食、油料检验容重测定法5 定义编辑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3.10.13
•【文号】国粮办标〔2023〕252号
•【施行日期】2023.10.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下达
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的通知
国粮办标〔2023〕252号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分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粮食节约行动方案》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粮食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更好服务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50项(见附件)。

请各项目第一起草单位严格按照《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13号)及《粮食和国家物资储备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LS/T1301-2022)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时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各分技术委员会(SC)要切实发挥作用,加强对项目制修订情况的跟踪指导和
监督管理,确保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水平。

附件: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1997年7月8日)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原则、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粮油。

1、一般原则1.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定购粮油、国家储备粮油和市场经营的粮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2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但在国家储备粮油中,凡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大于14.0%的,一律以14.0%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水分含量大于14.0%的国家储备粮油,不得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1.3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扣价、扣量依据。

1.4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发行紧急通知停止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发行紧急通知停止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发行紧急通知停止陈化粮
销售处理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村科技》
【年(卷),期】2000(000)011
【摘要】8月底,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发行联合发出《关于停止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要立即停止销售处理陈
【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
【相关文献】
1.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立即停止非授权网上或以光盘形式销售国家标准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J],
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粮食局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J],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J],
4.国家粮食局关注陈化粮事件——四部门联合通知要求全国加强陈化粮监管 [J],
5.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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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储粮各分公司:《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和稻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此外,油菜籽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请各地统筹采取地方储备油轮换吞吐、鼓励加工企业收购、支持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措施,切实抓好油菜籽收购工作,确保市场基本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2016年4月5日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在上述地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农垦集团所属企业及有关地方骨干企业;(2)上述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四条按本预案收购的粮食执行以下标准:(1)小麦。

小麦收购价

小麦收购价

发改经贸[2011]1066号关于印发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为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小麦收购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

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白小麦(国标三等,下同)每市斤0.95元,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每市斤0.93元。

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主产省。

执行时间为2011年5月21日至9月30日。

二、完善预案启动机制。

在预案执行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小麦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要求,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三、加强委托收储库点资格审查。

中储粮公司及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资格的审查和复查。

委托收储库点应满足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农发行开户、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先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安排。

在已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省份,委托收储库点应按规定完成了备案工作。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四、落实政策执行责任主体的责任。

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要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指导和督促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新季小麦收购市场预测

新季小麦收购市场预测
开秤价 不大 ,但估计 今年夏 收中这 种品质 差 将在 1 4 1 8 千克之间 ;湖北襄樊 价将会进一步体现 出来。一方 面, . ~ . 元/ 9 9 随着 市新产小麦收购价格将在 1 0 千克 人们生活水平 的提高 ,对小麦 品质 的 . 元/ 8 左右 。 优质小麦价格将离开高走 , 预计 要求也越来越高 ,优 质麦 的需求 日益 开秤价将达N2 0 千克左右 ,部分 增 加 ; 一 方 面 , . 元/ 2 另 加工 企 业 对 优 质 小 麦 甚 至会 达 到 2 0 千 克 。 . 元/ 4 的需求量较大 , 目前 国家 临储进 口小麦 存 量 已经很 少 , 货 市场 国产优 质麦 库 现 可能出现收购竞争和惜售现象 存量也相对有 限。 历年优质小麦都是各 今年参 与夏粮 收购 的主体增 多 , 粮食收储企业 、加工企业采购 的焦点 , 涉及 到中储粮 、 中粮 、 华粮 、 国有 粮食 今年也不会例外 。 需求旺盛将会推高优 企业 、 粮食 贸易企业 、 粮食储 备企业 、 质小麦价格 , 在今年夏收中优质麦与普 农 村 经 纪 人 、面 粉加 工 企业 以 及 其 他 麦 的价 差 可 能会 进 一 步拉 大 。 企业 , 收购主体增加 , 市场竞 争将更 加 激烈。就 目前来看 , 主产 区加工企业普 托市 预 案 启 动难 度较 大 遍不愿增加陈麦采购 。多数 面粉厂认 2 1年 ,国家托市收购 三等 白麦 00 为, 通常新麦上 市价格会相对较低 , 而 收购底价为10 元/ 80 吨,三等混麦 以及 7 o 吨 目前 , 区 产 且采购方便 , 出库 、 运输 费用都 比较 低 红麦 收 购底 价 为 12  ̄/ 。 廉, 都在等待新麦上市后采购。业内人 士预计 ,今年 新麦收 购各市 场主体收 购 积 极 性 较 高 , 之 收 购形 势 严 峻 , 加 收 购 市场 极 易 出 现抢 购 的局 面 。 今 年 以来 ,油 价 上 涨 造 成 了农 资 产 品 价格 的上 涨 ,推 升 了小 麦 的生 产 现货小麦平均收 购价格 为17 元/ , 90 吨 比托 市 收 购底 价 高 出10 , 右 , 7 元 吨左 往 年 同期 此 价差 大 致 在5 ~ 0 / 0 6元 吨之 间 , 今年小 麦市场价格高于政策底线较为 明 显 。虽 然 新 麦 上 市 有 水 分 高 等 一 些 客观因素 ,收购价格会略低于陈麦价 但低于最低收购价格的机率很小。 成本。同时 , 今年 主产 区麦苗普遍存在 格 , 冬前生 长量不 足的问题 ,而 春季 以来 如果 新麦收 购价格难 以降低 , 那 又 遭 遇 多 变气 候 ,使 得 田 间管 理 难 度 么主产 区部分地 区启动托市收购预案 加大 , 本增 加 。由于 物 价水 平 和 种粮 的难度就很大 。最低收购价收购是 国 成 成本不 断升高 , 加之今年 以来 , 相关 品 家掌握小麦粮源的重要手段 ,是政府 种 玉 米 、稻 谷一 路 上 涨 ,比 价关 系 失 调控小 麦市场 的基础 ,需要关注的是

小麦质量标准(全面完整版)

小麦质量标准(全面完整版)

小麦质量标准(全面完整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全面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补充资料:小麦的等级及质量标准我国小麦国家标准( GB1351-1999)按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水分、色泽、气味分为5个等级:小麦质量指标一、容重test weight:小麦籽粒在单位容积内的质量,以克/升(g/L)表示。

二、不完善粒unsound kerne:受到损伤但尚有使用价值的小麦颗粒。

包括虫蚀粒、病斑粒、破损粒、生芽粒和生霉粒。

1.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2.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其中:3.黑胚粒:籽粒胚部呈深褐色或黑色,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4.赤霉病粒:籽粒皱缩,呆白,有的粒面呈紫色,或有明显的粉红色霉状物,间有黑色子囊壳。

5.破损粒:压扁、破碎,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6.生芽粒:芽或幼根虽未突破种皮但胚部种皮已破裂或明显隆起且与胚分离的颗粒,或芽或幼根突破种皮不超过本颗粒长度的颗粒。

7.生霉粒:粒面生霉的颗粒。

三、杂质foreign material:除小麦粒以外的其他物质,包括筛下物、无机杂质和有机杂质。

1.筛下物:通过直径1.5mm圆孔筛的物质。

2.无机杂质:砂石、煤渣、砖瓦块、泥土等矿物质及其他无机类物质。

3.有机杂质:无使用价值的小麦,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类物质。

说明:1.本表是指原粮与油料。

成品粮不许有虫,粉类成品粮含螨类不得超过30头/kg,若超过此标准,即为严重虫粮;带有对外检疫对象害虫的作为危险虫粮。

2.主要害虫系指玉米象,米象、谷蠹、大谷盗、绿豆象、豌豆象、蚕豆象、咖啡豆象、麦娥和印度谷蛾。

(危害小麦的主要害虫是:玉米象、麦娥、印度谷蛾等)3.表中害虫头数系指活虫。

4.表中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突破的即算作更严重一级的虫粮。

小麦代购、代储合同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订地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收购小麦,以及收购之后委托乙方储存小麦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合同:一、质量标准、收购数量、收购价格、储存地点、收购存储期限、交货方式及地点:1、质量标准:容重≥克/升以上,水份≤%,杂质≤%,不完善粒≤%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适合小麦加工面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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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与中储粮总公司就小麦标准修订
及小麦硬度仪应用等相关工作进行沟通
11月15日,为推动在2008年夏粮收购实现使用仪器判定小麦硬度。国家粮食局与中储粮总公司有关领导在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就小麦标准修订及小麦硬度仪应用等相关工作进行沟通。我局郄建伟副局长陪同中储粮总公司包克辛总经理一行,观看了硬度测定仪研制厂家测定小麦硬度的现场操作演示。其后,就小麦标准的修订进展情况和2008年小麦收购实施新的小麦标准及小麦硬度测定仪的生产准备推广工作等进行了座谈交流。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主任杜政介绍了小麦新标准。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司长何毅、副司长张雪介绍了小麦硬度测定仪的产业化及推广准备情况。
通过座谈,大家一致认为,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领导批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积极推进粮食收购检验的仪器化,客观公正地进行粮食检验,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各方协同工作,为明年小麦收购采用新标准创造有利条件。
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和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有关同志参加了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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