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国粮储[1997]255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国粮办规〔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第35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投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控风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重点支持中央本级(包括局本级及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领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各专项建设管理办法;(二)组织实施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项目,审核、上报和下达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三)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委托开展竣工验收;(四)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招投标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督查;(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六)实施项目后评价。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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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1997年7月8日)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原则、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粮油。
1、一般原则1.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定购粮油、国家储备粮油和市场经营的粮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2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但在国家储备粮油中,凡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大于14.0%的,一律以14.0%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水分含量大于14.0%的国家储备粮油,不得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1.3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扣价、扣量依据。
1.4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粮食运输质量管理制度

粮食运输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粮食运输质量管理行为,确保粮食运输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保障粮食质量和供应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粮食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粮食运输过程中的包装、标识、运输工具清洁、货物存储等环节。
三、粮食运输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1. 保持货物清洁,防止污染、潮湿等现象的发生。
2. 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3.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在运输工具内装运其他杂物。
4. 粮食运输过程应保持温度适宜,防止粮食发霉、虫害等情况的发生。
5. 对于特殊要求的粮食,应按照特殊要求进行运输,不得混运。
四、运输工具清洁管理1. 运输工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洁消毒,确保粮食运输过程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2. 运输工具内部和外部应保持整洁干净,不得有异味等污染物。
3. 运输工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运输工具无破损、漏水等现象。
五、包装管理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包装材料。
2.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不得对粮食质量造成污染。
3. 包装应符合粮食运输的相关标准,确保粮食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六、运输温度管理1. 在冬季运输中,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粮食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冻。
2. 在夏季运输中,应采取降温措施,确保粮食在运输过程中不受高温影响。
3. 对于特殊要求的粮食,应按照特殊要求进行运输温度管理。
七、运输标识管理1. 运输中的粮食包装应标识清晰、完整,确保粮食品种、产地等信息的准确性。
2. 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粮食包装上的标识信息。
八、货物存储管理1. 粮食在运输过程中的中转站或仓库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确保粮食质量不受影响。
2. 对于特殊要求的粮食,应在存储过程中进行专门管理,确保粮食质量不受影响。
九、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对于粮食运输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行为,应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2. 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储备粮管理制度

储备粮管理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储备粮是指由国家采取措施保持并储存一定量的粮食,以应对突发性粮食需求和市场异常波动,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积极保障。
对于国家和人民生活来说,储备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则是保障储备粮顺利储存、存储和运输的重要环节。
一、的背景与发展相对较早始于计划经济时期,那时候国家粮食储备主要是为了国家统计用途,并没有把粮食安全放在重要位置。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储备粮开始逐渐成为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管理储备粮,对储备粮的管理制度也开始不断完善和创新。
二、及其特点1. 储备粮分级管理国家对储备粮的管理采用的是分级管理制度,主要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
国家级别的储备粮由国家储备粮局直接管理,而地方级别的储备粮则是由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
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压缩成本,而且可以更好地监管储备粮的质量和数量。
2. 协作管理国家对储备粮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选址、设备采购、库房建设、粮食储存、运输等多个环节。
因此,针对不同环节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和监督。
3. 指挥调度针对突发情况,国家对储备粮采用的是指挥调度制度,当发生灾害、价格波动等突发情况时,可以迅速启动储备粮,及时对市场进行调节,保障市场稳定和人民基本生活。
三、需要改进的地方目前国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政策缺失、制度不完善、监管不严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 法规要更加完善当前的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特别是在储备粮的收购和销售方面,仍缺乏明确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储备粮的管理,为储备粮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需要将储备粮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2. 信息化程度亟需提高当前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飞速发展,而国家的信息化程度却远远滞后于时代发展趋势。
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在储备粮管理中的应用,提高管理效率,优化工作流程。
国家储备粮入库后管理制度

国家储备粮入库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国家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对储备粮的入库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储备粮的接收、验收、存放、保管、管理、调运和销售等各项工作。
三、入库管理1. 储备粮的接收(1)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储备粮,并提前准备好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2)接收单位应当核对接收的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确保储备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储备粮的验收(1)验收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对接收的储备粮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储备粮符合质量标准。
(2)验收单位应当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报告。
3. 储备粮的存放(1)存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储备粮进行有效的保管和管理,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和质量。
(2)存放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备粮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4. 储备粮的保管(1)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的安全无虞。
(2)保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的防火、防潮、防虫等工作,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和完整。
5. 储备粮的管理(1)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流向等进行详细记录和跟踪。
(2)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和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储备粮的数量和结构,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6. 储备粮的调运(1)调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和调配储备粮的数量和流向。
(2)调运单位应当对储备粮的运输和交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跟踪,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和有效到达目的地。
7. 储备粮的销售(1)销售单位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和价格机制,对储备粮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销售活动。
(2)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合同和制度,确保储备粮的销售过程合法、稳定、有序。
四、监督管理1.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粮入库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11.21•【文号】国粮粮规〔2021〕250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适应粮食流通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局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
同时,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3.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1月21日附件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粮食运输管理规则

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运输管理,合理组织与协调粮食运输,明确粮食运输工作程序和粮食发运、接收、中转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粮食运输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粮食运输必须认真贯彻及时、合理、安全、均衡的原则。
国家调拨粮食坚持运输符合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
确保及时、合理地编制运输计划,采取妥善有效的安全措施,建立良好的运输秩序,均衡地组织运输,防止浪费国家运输能力,减少粮食运输损失。
第三条粮食运输由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分级归口管理。
国家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区、市)间的粮食运输,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重点粮食运输计划,分月平衡、核定通过铁路运输困难区段和重点限制口的运量及沿海重点港口的运量。
监督、检查省间粮食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汇总全国粮食运输统计。
省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组织本省(区、市)内的粮食运输。
按规定时限向有关承运部门提送年、季和月度运输计划,监督、检查运输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汇总报告粮食运输统计报表。
第四条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运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树立敬业精神,提高业务素质。
执行粮食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要发扬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和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双方必须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计划和严肃履行合同或协议,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条国家储备粮、省间调剂粮以及各级粮食部门管理和经营的其它粮食需要运输时,均执行本《规则》。
非粮食部门经营的粮食,也可参照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运输计划及合理运输第六条各级粮食部门管理和经营的粮食需要运输时,均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粮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运输计划。
各级粮食部门必须按照先中央计划、后地方计划,先重点计划、后一般计划的原则,统筹兼顾安排运输。
第七条编制粮食运输计划的依据一、国家调拨粮食(包括国家储备粮、国家确定的出口粮、救灾粮)的运输计划,依据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调拨计划编制。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9件,宣布失效3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1997年28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五个文通知国粮办发〔2000〕79号2000年日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2001年29日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4〕133号200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人〔2008〕99号2008年日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201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在研项目督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220号2016年日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2016年日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年日附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5〕112号2005年8月8日2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34号2013年2月25日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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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运输计划及合理运输 (2)第三章包装物及铺垫物 (6)第四章粮食发运 (9)第五章粮食接收 (13)第六章粮食中转 (16)第七章责任划分 (18)第八章运输定额损耗 (25)第九章运输事故处理 (26)第十章运输统计 (28)第十一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运输管理,合理组织与协调粮食运输,明确粮食运输工作程序和粮食发运、接受、中转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粮食运输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粮食运输必须认真贯彻及时、合理、安全、均衡的原则。
国家调拨粮食坚持运输符合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
确保及时、合理地编制运输计划,采取妥善有效的安全措施,建立良好的运输秩序,均衡地组织运输,防止浪费国家运输能力,减少粮食运输损失。
第三条粮食运输由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分级归口管理。
国家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区、市)间的粮食运输,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重点粮食运输计划,分月平衡、核定通过铁路运输困难区段和重点限制口的运量及沿海重点港口的运量。
监督、检查省间粮食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汇总全国粮食运输统计。
省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组织本省(区、市)内的粮食运输。
按规定时限向有关承运部门提送年、季和月度运输计划,监督、检查运输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汇总报告粮食运输统计报表。
第四条各级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运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树立敬业精神,提高业务素质。
执行粮食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要发扬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和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双方必须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计划和严肃履行合同或协议,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条国家储备粮、省间调剂粮以及各级粮食部门管理和经营的其它粮食需要运输时,均执行本《规则》。
非粮食部门经营的粮食,也可参照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运输计划及合理运输第六条各级粮食部门管理和经营的粮食需要运输时,均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粮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运输计划。
各级粮食部门必须按照先中央计划、后地方计划,先重点计划、后一般计划的原则,统筹兼顾安排运输。
第七条编制粮食运输计划的依据一、国家调拨粮食(包括国家储备粮、国家确定的出口粮、救灾粮)的运输计划,依据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调拨计划编制。
二、省间调剂粮的运输计划,根据各省(区、市)相互商定,并经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平衡确定的计划编制。
以上计划均为确保国家粮食总量平衡需要,各执行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完成。
三、其它粮食的运输计划,依据发、收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编制,经承运部门承认后也需严肃对待,认真完成。
第八条粮食运输要认真贯彻执行合理运输的原则,编制运输计划应选择合理运输路线、廉价运输工具,统筹安排发运、接收站点,求得最佳运输方案。
各级粮食部门对粮食运输应按照《省间粮食运输合理流向》(国粮储联〔1996〕158号)的规定,编制与审定运输计划。
第九条粮食运输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一、年度运输计划。
包括:运输方式,粮食品名,性质,发到省(区、市),发到铁路局和沿海主要发到港的运量等项目。
国家调拨粮及调剂粮的省间年度运输计划,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调拨计划及年度调剂计划编制,于年度开始前下达各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省(区、市)。
地方调拨粮及调剂粮的年度运输计划,由省(区、市)内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二、季度运输计划。
包括:运输方式,粮食品名,性质,发到省(区、市),发到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沿海发到港的运量等项目。
国家调拨粮及调剂粮的省间季度运输计划,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制,并于季度开始前下达各省(区、市)。
地方调拨粮及调剂粮的季度运输计划,由省(区、市)内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三、月度运输计划。
包括:运输方式,发到省(区、市),发到铁路局、铁路分局、站和沿海的港口,发、收粮单位、性质、原粮或成品粮的实际粮食品名和运量等项目。
省间粮食运输的月度运输计划,由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省(区、市)的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季度运输计划分月对口编制。
调入(调剂入)方须在计划执行月前三十天将到达站(港)、收粮单位、开户银行、帐号等电传给调出(调剂出)方,由调出(调剂出)省(区、市)负责编制运输计划,并按铁路、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限,向有关承运单位提送要车(船)计划表。
调出(调剂出)省(区、市),须在计划执行月前二十二天将月度运输计划汇总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通过铁路重点限制口和运输困难区段或需要铁道部、交通部作重点布置的运输任务,应单独编制重点粮食运输计划查定表一并上报。
同时,将月度运输计划抄送调入(调剂入)省(区、市)。
省(区、市)内的粮食月度运输计划编制程序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条为明确区分省间粮食运输的性质,编制粮食运输计划须执行下列规定:一、所有省间粮食运输计划,均由发运省(区、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定,并在运输计划查定表和要车(船)计划表上加盖“省(区、市)粮油运输专用章”。
属于国家调拨和省间调剂的粮食,还要在运输计划查定表和要车(船)计划表上,加盖“国家计划粮油”印章。
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部门据此列入运输计划和受理运输。
二、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提报的月度粮食运输计划汇总、平衡后,分别编制需要铁道部、交通部审批或需要作重点布置的月度粮食运输计划查定表,加盖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粮油运输专用章,提送铁道部、交通部。
三、粮食运输计划所用印章要规范化,须按统一的形状、规格和名称刻制,并加强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主要印章有:1.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的“粮油运输专用章”为直径4.0厘米的正圆形。
2.“国家计划粮油”印章为长5.0厘米、宽2.0厘米的长方形。
第十一条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国家级或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粮食运输计划,经批准的可单独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列或提送有关承运部门,其余的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列或提送有关承运部门。
第十二条粮食运输计划的编制方法,可以集体汇编,也可以逐级上报计划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编制运输计划的手段,应逐步向应用计算机的方向发展。
第十三条粮食运输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经有关承运部门承认后,各级粮食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
铁路月度省间粮食运输计划经有关铁路部门正式承认后,调出(调剂出)省(区、市)须于计划执行月前三天,将最后核定的省间运输国家调拨粮和调剂粮运输计划,电告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调入(调剂入)省(区、市)。
第十四条月度粮食运输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变更粮食品名、数量及运输方式的应报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仅变更发、到站(港)的,可由发运单位与接收单位直接联系办理,并由发运单位按承运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
变更计划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变更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包装物及铺垫物第十五条包装物:包括麻袋、面粉袋和塑料编织袋。
铺垫物:包括麻袋片、塑料编织片,属于粮食运输包装的组成部分。
散装运粮专用车的挡粮板、流粮口的锁及修车用的材料系必备用品。
粮食发运、接收和中转单位,对包装物、铺垫物和必备用品均应设专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帐卡、帐实相符,并及时整理、修补,加速周转。
第十六条粮食包装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麻袋、面粉袋和塑料编织袋。
一、新麻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115-87《粮食包装-麻袋》中1号、2号袋的有关规定。
低于2号标准的麻袋不准运粮使用。
二、面粉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665-88《粮食包装-面粉袋》中的有关规定。
三、编织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946-88《塑料编织袋》中的有关规定。
四、麻袋缝口和面粉袋封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115-87《粮食包装-麻袋》和国家标准GB8665-88《粮食包装-面粉袋》中有关缝口的规定。
即麻袋活扣缝包:袋口折卷两叠,缝9-11针,做到针距均匀,两角做成马耳;麻袋死扣缝包:袋口折卷两叠,缝20-24针。
缝包口绳,须用有足够拉力的麻绳。
为提高包装缝口效率和质量,防止撒漏粮食,应大力推行机械缝口。
塑料编织袋必须用机械缝口。
五、麻袋、面粉袋和塑料编织袋的卫生要求,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食品包装物的规定。
第十七条铺垫物的规格:一、垫火车底的:麻袋片长宽不小于7×3米;塑料编织片长宽不小于17×3米。
二、围火车帮的:麻袋片长宽不小于5.85×3.4米;塑料编织片长宽不小于15×3.5米。
三、汽车、船舶使用的铺垫物,其规格由发运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八条粮食运输所需包装物由发运方负责购置,价格(包括口绳)由发、收双方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
国家储备粮省间移库所用包装物的价格,须经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核准。
由接收单位提供包装物时,应在运输计划执行月前将包装物送到发运单位,并向发运单位支付必需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
如使用标旧袋,需经双方协调同意。
在麻袋紧缺的情况下,经发运、接收双方同意可使用塑料编织袋。
第十九条粮食运输所用铺垫物,原则上实行作价结算的办法,发运单位按不赔不赚的原则作价,与接收单位结算。
确需回送的,粮食发运单位可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和押金。
回送期限、使用费和押金数额,由发运单位和接收单位商定。
发运单位使用粮食部门自备篷布,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车、船加固用绳或绳网等费用,发运单位可按实际构入价格与接收单位结算。
第四章粮食发运第二十条发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经承运部门承认的月度粮食运输计划,并按计划确定的粮食品名、数量和接收站(港)、收粮单位,均衡地组织发运。
对重点任务应优先完成。
第二十一条发运单位应于运输计划执行月前主动与承运部门核对计划,备足有效粮源和包装物,落实运输工具、装卸劳力、机械设备和车、船铺垫、加固用品等,切实做好发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向承运部门提出分旬(或五日、日)要车、船计划。
运单要逐项填写,做到字迹清晰,不错填、不漏填。
第二十二条粮食发运前,必须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质。
执行国家储备粮移库任务,必须发运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粮食。
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按每车,水路运输按每船(大船按舱)填开“粮油质量检验结果证书”(以下简称“检验证书”)(见附件一)。
不准把虫粮、高水分粮、已经霉变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装车(船)发运。
第二十三条发运包装粮食必须预先灌包检斤,要按规定切实装足净重量,点清件数,备好货位。
散运粮食须事先称重,不准估计数量。
检斤必须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标准衡器,并按规定经常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