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式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国粮执法规〔2020〕245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垂直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已经2020年8月2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5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0年9月11日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程序,规范执法督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三定”规定职责,依法依规履行执法督查职能所开展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督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案件调查。
日常检查是指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法定职权针对某类或者多类重点事项对特定对象进行检查。
案件调查是指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获得的,以及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特定对象进行检查。
第四条执法督查一般包括组织、实施、报告、案件调查结果审核、决定与执行、材料归档等基本程序。
第五条执法督查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依照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权力寻租、滥用职权等行为。
第六条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国性或者跨区域的执法督查任务,组织实施重大涉粮案件调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依照法定职责或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令,负责辖区内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任务;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涉及本辖区的执法督查任务,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涉粮案件调查。
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附件四:填表说明一、仓容基本情况统计表(A表):1.单位编码:由全国统一的行政编码(编至县,具体见附件)加两位数字表示的本县(本基层汇总单位所辖范围)内粮库代号组成。
据此,省、地区(市)、县(市)粮食局及其所辖的每一个库点,其编码都是唯一的。
中储粮公司、中谷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场总局和大连北良有限公司粮库编码,其前2位分别采用“91、92、93、94和95”,另加上两位数字表示省的数字+两位表示地区(市)的数字+两位表示粮库代号的数字”表示。
在实际操作中,在专门软件中已列出各单位的前6位编码,所以各填报单位(县级粮食局)只需填写最后2位数字即可。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在专门软件中已列出各单位的前6位编码,所以具体填报单位(县级粮食局)只需填写最后2位数字即可。
2.有效仓容:指完好仓容和经过维修以后已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容。
“需大修”、“待报废”的仓容不包含在“有效仓容”中。
3、完好仓容:指不经采取铺垫、“包打围”等措施就能直接以散装方式储粮的散装仓容和仅能以包装方式存粮的包装仓容;包括的仓型有:普通平房仓、楼房仓、高大平房仓、钢筋混凝土立筒仓、钢板立筒仓、砖立筒仓、浅圆仓、砖圆仓和地下仓;4. 统计填报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有粮食公司(集团)以及黑龙江农垦系统(今年在本项统计工作中简称为“国有粮食系统”)有隶属关系的粮食仓储企业和事业单位。
粮库仓容统一按照“实际仓容”统计。
原则上一个独立法人粮库为1个统计填报单位(粮库);但对于有些地区粮改后县(市)只有一个收储公司(或购销公司)为独立法人的企业且各粮库是该公司报帐单位的,按报帐单位为统计填报单位。
对于附营企业、已改制企业,只统计其中为国有粮食系统控股的企业。
5.散装仓容:仓内净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标准中等小麦750kg/m3)。
6.包装仓容:仓容建筑面积×70%×堆包层数×单层粮包面密度(175kg/m2)。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mp;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amp;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粮食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进。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化管理2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1.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职责落实情况检查表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职责落实情况检查表填报单位/检查对象:
说明:1.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第5、8、9、15、16、17、18行“是”栏填数据,其他行在“是”或“否”栏打“√”。
2.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第5、8、9、15、16、17、18行“是”栏填汇总数
据,其他行在“是”和“否”栏统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个数。
数据包括市本
级。
3.2022年计算至检查日。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情况检查表
检查对象:
说明:1.企业在11行“是”栏填数据,其他行在“是”或“否”栏打“√”。
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第11行“是”栏填汇总数据,其他行在“是”和“否”
栏统计企业个数。
3.2022年计算至检查日。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未入统粮食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单位:折原粮、总折油,吨
说明:1.本表仅填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开头),不填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开头);综合经营企业应是粮油采购金额占比最大的企业。
2.2022年采购量计算至调查日。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说明:1.“违反的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条款”列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名及几条几款(条款具体内容可不列)。
2.“整改措施”具体明确,可执行、能核验。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条件认定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式样

3.《××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粮规〔2014〕3号)
第十一条 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审核认定的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等,应在粮食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粮规〔2014〕3号)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告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的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并颁发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证书。对未通过条件认定的应告知企业并说明情况。
5.《××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粮规〔2014〕3号)第十九条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2.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影印件。库区总平面示意图标识清晰,比例准确,应能标识仓房、油罐、化验室、汽车衡、大门、铁路专用线、码头以及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关系,仓房、油罐标明相应编号。
3.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税务登记证影印件。
4.仓储技术负责人以及粮油保管、检验等人员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影印件。
5.当地消防部门消防检查合格证明影印件、“四无”粮仓(油罐)鉴定证明影印件。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条件认定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职权依据
【规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20号)
全省粮食仓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现场检查
3.遇到大风、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对露天囤、垛加盖防风网,及时清理露天储粮设施上盖及周边的积雪。
现场检查
十六、监控设施安全管理
1.监控设施应有夜视功能,监控范围应覆盖整个库区及库区周边500米。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4.熏蒸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条件。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
5.应制定熏蒸作业实施方案,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期间在粮仓四周保留必要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线和明显的有毒警示标志,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巡视、警戒。分药、施药、散气和处理残渣等作业环节严禁单人操作。熏蒸作业结束后要将熏蒸药品消耗和结余数量报告单位分管领导,由专人将剩余药品回收入库,药物残渣和药品包装物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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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证件
2.每年在正式烘干生产前对烘干机及附属设备进行全面检修,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发准予生产通知书。在烘干作业时粮食不得在烘前仓内长时间停留。烘前仓内必须设立安全网或安全桥。确需进仓处理结顶挂壁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始终保持在粮面以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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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3.烘干期内应对烘干设备进行日检查、周检修、月小修的保养制度。烘干期结束后对烘干设备进行大修,有详细记录。
查看文件
资料
2.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上报的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
记录
二、
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落实“党政同责”,党、政一把手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粮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及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日
检查时点: 内容
年月
序号
一、检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量
01
其中: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量
02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量
03
二、检查的粮食企业数量
04
其中:国有粮食企业数量
05
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数量
06
重点转化用粮企业数量
07
重点企业用粮占本地区粮食经营或转化用总量的百分比
14 填报时间:
数量 %
年 月日
08
其中:未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企业个数
09
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案例数量
10
其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案例数量
11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人员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案例数量
12
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案例数量
13
粮食企业统计人员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案例数量
填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职责

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职责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职责(一)拟订全县三农工作的规划、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研究起草有关农业农村的规范性文件。
参与制定涉农的财政、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治理。
组织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
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家乐发展工作。
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构建。
提出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指导农产品营销管理工作和农业展示展销活动。
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
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依法开展农业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
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
组织开展畜牧生产、饲料兽药、畜禽屠宰以及畜牧兽医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负责渔场修复振兴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制订和监督实施。
负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六)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农药使用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家乐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安全管理工作。
配合做好农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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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管责任:强化粮食流通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检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粮食部门:负责在本辖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职权依据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承办机构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股
咨询方式
电话:
地址:××县××镇××街××号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股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地址:××县××镇××街××号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注
第十七条第一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2、乡镇(街道):无。
二、相关依据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规章】《××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2014年12月31日修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检查对象
县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