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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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和自治区粮改工作的部署,为做好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第三阶段的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我区粮食流通系统实行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的新机制,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粮食流通工作进行管理。

自治区、地、市、县(区)粮食局是各级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其人员为公务员,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列人预算全额拨款。

各级粮食局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应维持现状,待明年机构改革时再同步进行。

(一)自治区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全区粮食总量平衡;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市做好粮食收购、城乡粮食供应、农村生活安排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检查督促各地、市管理好粮食收购资金;监督各地、市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措施;检查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搞好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和直属粮库的建设;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市场建设规划;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调控全区粮食市场等。

(二)地、市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地、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本地、市粮食总量平衡。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检查督促县(市、区)搞好粮食收购、城乡粮食供应和农村生活安排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检查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措施、管好粮食收购资金;贯彻落实储备粮管理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指导县(市、区)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等。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桂办发[1998]38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38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和适应培育经营者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者年薪制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贡献大小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规范经营者收入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指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领导班子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企,领导成员顾全大局,团结务实,道德高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三)企业建立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

(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较好,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经营者年薪的构成及核定第五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桂政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 [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29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内容符合国发[2006]16号文件精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抓好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切实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加快推进企业改革发展。

二、关于储备粮管理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已颁布实施。

各市、县 (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核定的规模将储备粮充实到位,并建立动用应急机制,依法、依规做好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三、关于粮食产业化发展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调整粮食经济发展思路,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农民的利益机制,支持企业发展特色粮油精深加工,积极推动粮食产业化发展。

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有关规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自治区将广西桂林二塘国家粮食储备库、贵港市粮食局直属粮库、钦州泥桥粮食仓库、柳州地区直属第二粮库、融安县粮食局直属粮库、百色市大同粮库、百色地区粮食局田东直属库无偿收归自治区直接管理。

二、划转粮库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按1997年12月31日的帐面数移交给自治区。

1997年12月31日的在册人员原则上(不含1997年合并进粮库的其他单位人员)划归自治区接收,1998年1月1日以后调进的人员由有关地市自行安排。

未经自治区粮食局和财政厅同意,粮库的资产及人员不得变动。

1997年1月1日以后台并进上述粮库的单位按成建制划出。

三、由自治区审计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对划转粮库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工作在1998年9月底前结束,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审计报告。

审计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由自治区市计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另行拟定。

四、划转的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后,财务与当地财政脱钩,企业财务管理、上交税利等有关财税问题按自治区直属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提升生产经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x〔x〕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办法(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工资总额由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按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社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具体少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具体下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7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4
【实施日期】2010.04.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部分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修订)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修订)》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从2010年起,全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评分按新的评分标准执行。

请自治区农业厅依据新的评分标准制作、印发《市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
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99号)所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市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同时作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对自治区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应当严格自治区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自治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自治区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治区储备粮。

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拟订自治区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储备粮,对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

其所属的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桂粮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粮发〔2017〕70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现将《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8日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区粮食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国粮检〔2013〕2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区粮食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桂粮发〔2017〕52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广西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方案具体如下:一、粮食经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方法(一)评价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活动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评价指标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评价;2.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3.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4.粮食质量管理检查评价;5.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6粮食库存检查评价;7.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8.粮食最高最低库存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9.其他粮食法律法规检查评价;10.配合检查指标评价。

(三)等级评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确定粮食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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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结合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本实施办法劳动生产率是指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其等于〔粮油购入量+粮油销售量+粮油平均库存量+中转业务量〕除以平均职工人数。

本实施办法效益指标,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本实施办法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国有粮食企业界定为公益类企业。

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储存国家储备粮油。

国家储备粮油以调节社会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和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为主要目标,储备粮油的购销价格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决定。

二、基本原则(四)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程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

(五)坚持维护公平与效益导向相统一。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主要从事政策性业务,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在公平的基础上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在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统筹处理好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岗位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

(六)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对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制度科学、规则统一、程序规范、分配公正的工资分配监管机制。

(七)坚持统筹兼顾。

正确处理企业积累与工资分配的关系,根据粮食政策性业务的特点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水平,既要考虑职工收入随着效益的提高适当提高,也要考虑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八)确定工资总额考虑的主要因素。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年度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目标和经济效益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九)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根据企业公益性和行业特点,工资总额联动指标采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项指标,即效益指标。

联动指标权重:社会效益权重占88%、经济效益权重占12%。

考核目标及分值:1.社会效益指标包括5项:(1)综合管理18分,要求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确保生产经营安全;(2)计划管理20分,要求按期、按量、按质和按规定的品种完成储备计划;(3)仓储管理20分,要求确保储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4)财务管理15分,要求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资金收付安全,节约费用支出;(5)党的建设15分,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经济效益指标包括3项:(1)利润总额3分,要求利润总额不低于上年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的利润总额;(2)人均利润3分,要求人均利润不低于上年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的人均利润水平;(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6分,要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正数。

按上述考核目标及分值考核,90分及以上为优秀档次,80分—89分为良好档次,70分—79分为合格档次。

70分以下为不合格档次。

具体的考核目标值、计分方法另行制定。

(十)工资与效益联动方法。

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当年考核评定为优秀档次的企业,且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人均利润达到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企业平均数,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计提含增长的工资总额后,下同),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范围内确定。

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的80%范围内确定。

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企业,且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人均利润达到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企业平均数,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的80%范围内确定。

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的70%范围内确定。

2.当年考核评定为优秀档次的企业,且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范围内确定。

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的80%范围内确定。

3.当年考核评定为良好档次的企业,且考核效益指标的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的70%范围内确定。

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的50%范围内确定。

4.当年考核评定为合格档次的企业,且考核效益指标的结果优于或等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范围内确定。

如考核的效益指标结果低于上年,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的70%范围内确定。

在以上1-4项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的70%,且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对未完成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

5.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企业,除受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企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发生亏损的,工资总额可以少降或适度下降。

6.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7.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时,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四、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十一)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2019年于8月31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后执行。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2.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3.企业发生新设、分立、合并、兼并、收购,或转让、破产、注销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4.因新建、扩建项目致使生产规模和职工人数发生较大变动的;5.其他特殊情况。

(十二)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预算基数。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效益预算基数构成。

1.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清算确认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后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2.效益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考核指标完成值,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后确定。

(十三)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

(十四)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应与效益业绩考核结果联动。

五、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十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在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负责人薪酬除外)。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十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要落实人才兴粮战略,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引进、培养和留住技能人才制度,鼓励企业针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并由企业自主决定薪酬额度。

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

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企业要统筹考虑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职工满意度、控制人工成本等举措,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应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

直属国有粮食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强企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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