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规定两守则内容文本(精简版)

附件1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国家粮食局2016年10月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第一章粮食入仓与质量控制1.入仓作业准备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见表1。
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清理和仓储工艺等设备正常运行。
表1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种类食品级惰性粉磷化铝敌敌畏溴氰菊酯用量3~5 g/m23~6 g/m30.1~0.2 g/m30.1~2 g/m3注:敌敌畏仅用于空仓和环境杀虫,严禁喷施或落入储粮中;溴氰菊酯应以烟雾剂形式用于空仓杀虫。
2.入仓粮食质量要求入粮时,按批量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
入仓粮食水分含量宜控制在当地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
对于水分、杂质含量超标的粮食,应经过干燥、清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入仓。
入仓粮食应按种类、等级、收获年度分开储藏。
已感染害虫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3.入仓作业要求入仓作业流程主要包括质检扦样、检斤称重、布设通风地上笼(横向通风无需布设)、卸粮清杂、质量抽检、输送入仓。
入仓过程中,提高机械化进仓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自动分级(浅圆仓、立筒仓入仓时采用布料器、减压管等)和防止测温电缆移位。
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对全流程的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
入满粮后,应进行平整粮堆粮面、铺设粮面走道板、布置粮情测控系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统、通风均温均湿、防虫防霉、密闭压盖等作业。
粮库管理人员要对入仓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入仓粮食符合储存要求,并在入仓粮食质量控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章环境巡查与鼠雀防治4.环境巡查应检查库区内有无残粮、垃圾、污水、杂草等,并及时清理干净;应安排人员巡更,检查仓顶、仓壁、门窗、挡水墙等是否完好,特别是在大风、雨雪等恶劣条件下,及时检查仓房设施、通风设备、熏蒸器具、气调系统、挡鼠板、防雀防虫网等,确保各项设施性状完好、使用正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国粮财[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
各地要按照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二○○六年八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6年8月)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国粮检[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粮检〔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
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安徽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粮食局: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粮展〔2006〕1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各单位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近期十分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各司其职。
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健全适合粮食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粮食行业各项生产安全。
二、加强督查,抓好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在对本辖区、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积极整改安全隐患。
对以下安全重点工作要常抓不懈,确保不出问题:1、加强粮情监测,确保库存粮食安全。
今年我省粮食库存数量较大,粮食安全保管的困难多,事故隐患不容忽视。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储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各有关单位对已经入仓的粮食,要加强粮温和粮食水分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充分利用气温低、湿度小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通风降温降水,并在2月底前做好“双低”密闭工作。
2、认真做好冬季防火工作。
冬季天干物燥,是火灾易发期。
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
要切实将消防制度落到实处,加强管理,按规定备足消防器材。
特别对粮库、油库、宾馆、办公场所、生产车间、校园、宿舍等地的用火、用电、用气要加强检查,防止火灾发生。
3、确保储粮化学药剂使用安全。
浅谈加强粮食仓储管理的重要性

浅谈加强粮食仓储管理的重要性作者:陈祥海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17年第12期摘要:本文就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对粮食安全、粮食产后减损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进行了论述。
我国是一个13亿多人的人口大国,粮食安全尤为重要,近年来粮食管理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隐患以及粮食产后损失等浪费现象不容忽视。
搞好粮食生产,管好粮食储备,抓好粮食仓储管理是确保粮食安全重要手段。
关键词:仓储管理粮食储备产后减损粮食安全一、加强粮食仓储管理,有利于粮食安全粮食仓储即粮食保管,是指粮食在离开生产领域、尚未进入消费领域,而在流通领域的停滞过程,它是粮食流通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具有承上启下、过渡和缓冲的特点。
其对粮食安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调节粮食市场。
主要体现在调节市场供求和平抑粮食价格波动上。
当社会上粮食供大于求,价格下滑,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确保农户手中余粮及时售出,防止“谷贱伤农”。
当社会上粮食供不应求,出现粮食供给不足,价格过高,政府及时组织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对所储备的粮食进行拍卖,增加粮食市场供应总量,促使供需平衡,防止粮食价格过快上涨,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
2、应急备荒救灾。
粮食生产需要周期,并受季节气候等条件主导,具有周期性、季节性和地域性等特点。
一般情况下,粮食生产的周期是一丰、一平、一歉,三年一个周期循环。
气候对产量影响处于主要位置,粮食生产不够消费且不稳定,需求缺口主要通过调进和进口,这就需要以产补销、以丰补歉,而储备粮食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起到了“蓄水池”作用。
建立粮食储备体系,是政府备荒救灾应急的重要抓手。
3、保障粮食品质。
随着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恢复和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粮食消费从吃的饱、到吃的好吃的安全方面转变,粮食安全的内涵从单纯的供应安全扩展到储存安全、卫生安全。
现阶段粮食安全问题不容乐观,一方面是监管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是陈粮在流通环节失控。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应对高库存下的安全储粮压力,全面落实、层层压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确保粮油安全储存,国家粮食局制定了《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局2016年6月30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以下简称“安全储粮”)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粮油涵盖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和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
本规定所称安全储粮责任,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对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果所承担的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过失或者过错造成库存粮油受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安全储粮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的责任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30•【文号】国粮管[2001]90号•【施行日期】2001.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管〔2001〕90号2001年5月30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的指示精神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100亿公斤新建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字〔2000〕112号)规定,为切实做好国家储备粮库项目的建设工作,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国家粮库建设资金合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国家粮食局制定了《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规定开设基建资金专户、控制项目投资各省(区、市)建库办必须按规定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账户,2000年200亿斤粮库项目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单位所用的“151”专户,可继续使用,与新建项目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并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省(区、市)和项目单位的银行账号报行政管理司。
同时,应督促项目单位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完成预定的仓容建设任务,严禁项目超支。
如发生超支,中央不再追加,由地方负责解决。
二、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
三、及时上报报表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报表。
对因弄虚作假、不及时上报有关报表而造成资金拨付滞后,影响工程建设的,要追究省(区、市)建库办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对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等7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9月8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时间:2010年02月20日】【字号:大中小】国粮检〔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
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各地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制度,优化统计组织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和改进粮食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为支持地方政府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地方粮食市场调控能力,中储粮各分公司要将相关统计报表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中央直属企业也要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要重点规范企业储备粮轮换、商品粮购销及国家临时存储粮购销、移库等重点业务的统计和会计处理,统一账务处理口径。
对企业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库存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货款未回笼等理由出现任何形式的虚增库存。
严禁通过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和套取费用补贴。
要强化粮食库存保管账管理,账目格式和账务处理要符合《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库存粮油货位卡〉等粮油仓储管理常用表格表样的通知》(国粮展[2010]11号)的规定,所有出入库的粮食均应及时、准确记载入账,并做到出入库业务日清月结,档案凭证齐全完整,损失损耗及时核销。
为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要建立购销双方统计账务处理核对制度,在企业内部要定期核对粮食库存实物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力求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账务处理能够真实反映粮食库存实际状况。
(二)完善制度,强化粮食库存质量管理。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
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地方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原粮卫生监测。
健全粮油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充实专业人员,增加仪器设备投入,提升检验能力。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健全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和出证、索证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要采取交叉检查和分级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认真搞好日常质量检测,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完善粮食质量档案,构建完善的粮食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三)加强粮食仓储管理,规范企业仓储行为。
各地要认真贯彻新颁布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抓紧制定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
粮油仓储单位实行备案以后,要落实办法规定的分类储存、货位卡管理等制度。
深入开展粮食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储粮技术规范,完善企业仓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责任制,加强对企业的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技术标准,逐步实现粮食仓储的全程规范化操作。
加强对仓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储粮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功能完整、运行正常。
强化对露天储粮的管理措施,强化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管理措施,创造良好的储粮条件。
采取推广典型经验、技术交流、企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储粮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努力降低储粮成本,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四)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
中央储备粮必须存储在国家有关部门明文上收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自有仓房或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内,严禁无资格仓房和露天存储。
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对代储资格企业的管理。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加强对承储中央储备粮资格企业的管理,确保资格企业符合规定条件。
建立和完善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备案和定点变更报告制度,规范承储库点调整的程序和手续。
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参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制度,努力改善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
(五)加强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粮收储资格审批和定点管理工作。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合理布设收储库点。
所设库点的仓房条件必须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
具体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提出,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六)加强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轮换行为。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达分批、分省、分品种轮换计划时,要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突破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
有关分公司要统筹兼顾粮食的质量、储存年限和分布情况,合理安排计划任务。
下达到承储企业的轮换计划,要明确轮换粮食的数量、品种、仓号及轮换起止期限等具体要求,增强轮换操作的透明度和约束力。
承储企业不得未轮报轮,或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应轮不轮,导致出现粮食重度不宜存现象。
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轮换机制,大力推动中央储备粮轮换通过批发市场公开操作。
当年新粮上市之前,承储企业可以从批发市场采购上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粮作为中央储备粮轮换粮源。
新粮上市之后,禁止购买这些粮食作为中央储备粮轮换粮源,防止出现“转圈粮”。
(七)加强粮食补贴拨付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保粮的基本投入。
进一步规范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拨补管理,明确界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购、委托储存、委托轮换及移库集并等具体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担的权责义务,规范相关合同的范式和内容,统一对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费用补贴标准。
禁止以租仓等名义变相降低费用标准,确保费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储企业,以保障企业储粮的基本投入。
各地要合理确定地方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
(八)加强粮食收购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做到“库贷相符”。
近年来,一些地方个别民营企业以和国有粮食企业联营为名,将国有粮食企业承贷的收购资金挪用于非粮产业,导致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出现虚数的现象,要引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各地要严格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严格控制粮食收购贷款使用范围,防止出现以联营方式擅自转移贷款使用主体、变更贷款用途以及收购资金体外循环等方面的违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清理不合理往来账款,及时回笼粮食销售货款,切实做到“库贷相符”,库存真实。
(九)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粮食库存管理人员素质。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和充实粮食库存管理专业人员队伍。
通过在职培训、经验交流、技术练兵、比对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新技术、新知识、新设备和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对仓储、统计、财务、质检等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严格粮食库存检查行政执法,着力构建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一)进一步加强粮食监督检查体系建设。
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健全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
要精心选拔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的人员,充实监督检查队伍,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管理有序、运转顺畅、行为规范的粮食库存监管工作体系。
(二)改进和完善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方式。
认真总结清仓查库“在地检查”经验,积极探索政策性粮食库存“在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衡与约束机制。
大力推进粮食库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掌握企业粮食库存的动态变化情况,前移监督检查关口。
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检查工作,规范监管程序。
采取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检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和粮食库存实行分类监管,增强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做到各类检查工作事前有计划、事后有报告、查处有依据、整改见实效。
积极尝试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通报信息,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组织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向企业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帮助管理人员查找漏洞、规范业务操作,建立问题防范机制,使监督检查真正成为推动企业改进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强化粮食库存监管执法监督措施,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
粮食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信箱和及时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意见投诉受理工作。
通过媒体适时向社会发布监管工作信息,加大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查涉粮案件。
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负面影响严重的案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
对各类实名举报,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联系,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实名举报人。
要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办工作,完善受理登记、查办、督办、移交转办、结果通报、查办时限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制。
认真贯彻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逐级签订粮食库存管理责任状,明确管理职责,细化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