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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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
1、明确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 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 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合同的中止、履行和变更
6、针对特殊工时岗位规定了劳动者的知情权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 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 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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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a.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撤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 b.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 标准支付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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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 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 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 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0.25•【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完整word版)江苏省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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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住所工商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社会(养老)保险号码就业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二〇一四年一月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

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地点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三、工作内容(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乙经协商确认执行条款,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每周周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和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建立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说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有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期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安全条件;劳动纪律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如劳动条件变更对劳动者不利,劳动者有权拒绝变更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前通知等。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决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提前通知解除;达到退休年龄等。

对于劳动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六、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如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劳动合同条款和劳动法规定请以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如有需要,建议您进一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页2]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页2]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页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应当用中文书写。

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

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旨在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项,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合法和稳定。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 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主体签订,双方应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2. 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但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并由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假等主要条款,双方应在签订前明确约定并充分沟通。

4. 劳动合同的备案: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备案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核实并予以备案。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1. 工作时间和休假: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的合法休假权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得超时加班,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生活平衡。

2.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工资。

3. 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法规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健康。

4.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经双方商议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1.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商议续签或者解除合同,如无特殊情况,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2. 合同解除的事由:劳动合同可以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事由等原因解除。

3. 解除合同的程序:劳动合同解除应经双方商议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有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诉讼。

五、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1. 商议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商议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调解。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适用范围1.2 第二项劳动合同的订立1.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履行1.4 第四项劳动合同的变更1.5 第五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2.1 第一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2.2 第二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生效3.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3.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义务3.2 第二项劳动者的义务3.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履行保障4.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4.1 第一项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4.2 第二项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5.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第一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5.2 第二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5.3 第三项经济补偿和赔偿6. 第六条劳动争议的处理6.1 第一项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6.2 第二项劳动仲裁的程序和效力7. 第七条法律责任7.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7.2 第二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7.3 第三项监管机构的责任8.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8.1 第一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8.2 第二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9.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备案和监管9.1 第一项劳动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9.2 第二项劳动合同监管的措施和手段10.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信息化管理10.1 第一项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和内容10.2 第二项信息化管理的保障措施11.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培训和教育11.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培训义务11.2 第二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12.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12.1 第一项劳动保护的要求和内容12.2 第二项劳动安全的措施和责任13. 第十三条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13.1 第一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和效力13.2 第二项竞业限制的条件和期限14. 第十四条附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江苏省内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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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doc 11页)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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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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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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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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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
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
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
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
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
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
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
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
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
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
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
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
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
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
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
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
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
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
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
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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