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B0M1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是指对统计报表制作、收集、分析和报送等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其目的是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度、可靠性和时效性,从而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报表制作流程:确定报表制作的责任和流程,包括数据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报表设计和报表生成等环节。
2. 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所使用的数据准确、完整和一致,包括数据采集、数据清洗和数据验证等过程。
3. 报表审核和核对:对报表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报表报送:确定报表报送的时间、方式和对象,确保报表能按时、准确地提交到相关部门或层级。
5. 报表分析和解读:对报表进行分析和解读,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支持。
6. 报表保密:确保报表的保密性,防止报表信息泄露。
7. 报表改进与优化:定期评估和改进报表制作过程,提高报表的准确性和效率。
通过建立和执行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统计报表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错误和重复工作,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组织的竞争力。
统计报表资料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统计报表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提高信息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效率,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统计报表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统计报表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统计报表资料的范围和分类一、统计报表资料包括公司内部各类统计报表、数据报告、调研报告等各类统计数据资料。
二、统计报表资料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可分为内部报表、外部报表、日常报表等分类。
三、每类统计报表资料均应有详细的分类、编号和存储方式。
第三章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各部门应当将相关统计报表资料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数据。
二、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应当尽量做到全面、准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对于重要的统计报表资料,应当建立定期更新的制度,以保证其有效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统计报表资料的存储和保护一、统计报表资料应当按照保密等级进行分类存储,对于机密级别的资料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进行保护。
二、统计报表资料的存储设备应该经常进行维护和更新,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持久性。
三、对于统计报表资料的访问权限应当明确规定,避免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和使用。
第五章统计报表资料的利用和共享一、各部门在使用统计报表资料时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不得私自篡改或传播。
二、对于公司内部需要共享的统计报表资料,应当建立明确的共享机制,保障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三、统计报表资料的利用应当尊重数据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六章统计报表资料的处置和销毁一、对于已经失效或无用的统计报表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二、对于需要销毁的统计报表资料,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销毁,保证数据的彻底清除。
三、统计报表资料的销毁过程中应当留下相关的记录和备份,以便未来的申诉和监督。
第七章统计报表资料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一、公司应当建立统计报表资料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应当加强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单位应当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本市现代化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市和区、县统计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综合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街道或者乡、镇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统计业务受同级统计局的指导。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统计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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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2]57号)各区、县统计局,各开发区,市属各局、总公司及中央在京综合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细则以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统计资料公布的管理,现将《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2002年4月25日起施行。
北京市统计资料公布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宣传、新闻出版单位,均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发布或者发表的统计资料进行核定,并依照《条例》的规定报请审批。
第三条市和区、县统计局依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统计资料公布的管理和审定。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公开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分别由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审核后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统计局备案。
第五条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全市性的,必须经市统计局核准;地区性的,必须经区、县统计局核准。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
第六条办理统计资料公布审批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办材料:(一)政府各部门申请发布统计资料的函;本部门拟公开发布的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属于政府统计部门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提交统计调查表的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统计资料公(发)布申报表》。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版)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版)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版)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应当加强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单位应当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本市现代化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市和区、县统计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综合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街道或者乡、镇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统计业务受同级统计局的指导。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统计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京统发[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5]84号)局属各有关单位、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各区县统计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统计部门服务社会的质量,优化单位统计登记工作的办事程序,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二00五年九月六日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统计登记。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管理职责,分级负责统计登记和管理。
市统计局负责直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
市统计局也可以委托有关直报部门,负责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
区、县统计局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登记。
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登记单位,由注册地统计局向该登记单位经营地统计局提供有关登记资料,登记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经营地统计局建立统计工作关系,履行统计报表报送义务。
第四条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办材料:(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批准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二)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提交证件或者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五条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对统计登记单位提交的有关申办材料予以审核,并核发《统计登记证》。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农、林、牧、渔)
四、调查表式
(一)年报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甲
乙
一、农业机械总动力 柴油发动机动力 汽油发动机动力 电动机动力 其它机械动力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统计条例》相关规定
■ 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政府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建设全市统 一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统计、工商行政、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向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提供所需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供政府有关部门查询和使用。
■ 报送统计调查项目结果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
■ 报送年度统计调查计划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统计 调查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BM 03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环保、能源、水)
(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制定 2016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进行 了摘编,请您阅读并知悉。
■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 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 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依法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体现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 统计指标和设计调查方案,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可行性测试。能够通过已有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取得 所需资料的,不得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申请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向具有法定审批权限的统计机构提交 申请表、制定依据、统计调查制度、经费保障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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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工商、税务、质监、民政)
11.登记结婚、离婚登记、火化遗体数、收养单位情况(BM01-004-202表) 39 12.各项税费收入分税种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1表) 40 13.各项税费收入分行业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2表) 41 14.个人所得税分项目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3表) 42 15.营业税分行业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4表) 43 16.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5表) 44 17.各项税费收入分单位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6表) 45 18.私营个体经济税收情况(BM01-005-207表) 46 19.私营企业税收情况(BM01-005-208表) 47 20.个体工商户税收情况(BM01-005-209表) 49 21.房地产业税收入库情况(BM01-005-210表) 50 22.各项税费收入完成情况(国税)(BM01-006-201表) 51 23.各项税收收入分产业情况(国税)(BM01-006-202表) 53 24.增值税分行业构成情况(国税)(BM01-006-203表) 54 五、附录 指标解释 1.工商 55 2.税务 55 3.民政 56
(二)定报 1.私营个体经济情况(BM01-001-201表) 28 2.有形市场机动车验证情况(BM01-001-202表) 29 3.有形市场机动车验证、交易分市场情况(BM01-001-203) 30 4.私营企业分行业基本情况(BM01-001-205表) 31 5.私营企业分区县基本情况(BM01-001-206表) 32 6.个体工商户分行业基本情况(BM01-001-207表) 33 7.个体工商户分区县基本情况(BM01-001-208表) 34 8.单位代码发放情况(BM01-003-201表) 35 9.单位代码发放变动情况(BM01-003-202表) 37 10.社会救助情况(BM01-004-201表) 38
○BM 01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工商、税务、质监、民政)
(2013年统计年报和 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北京市统计局 印制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二○一三年十一月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工商、税务、质监、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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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说明 3 二、修订内容 4 三、报表目录 6 四、调查表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