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人力资源部统计报表员工作标准、职责、权限、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和要求

人力资源部统计报表员工作标准、职责、权限、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和要求职责1、按照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公司规定,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2、对所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对单位各项统计数据保密。
4、对有关部门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权限1、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利。
2、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对不正确的统计资料提出质疑。
3、有权揭发统计、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岗位要求1、身体健康,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熟练使用各种常用办公软件。
2、熟悉计划安排及编制情况。
3、熟练操作相应软件。
工作内容与要求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在部长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健全统计制度,认真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和各级领导交办的统计任务。
2、负责搜集、整理汇编装订各类统计资料,准确及时的编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保存一套完整的统计原始资料,及时做好统计台帐。
3、经常深入现场和第一线,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以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的质量,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解决办法,更好的发挥统计工作的职能。
4、严格保密制度,坚持统计报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自觉维护统计资料的严肃性,勇于向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统计法行为作斗争。
5、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如实地报送统计报表,达到数字准情况明问题清,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和编造虚假数据。
6、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检查与考核由所在部室按岗位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2.16•【文号】人社厅函〔2016〕482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482号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全面了解2016年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行情况,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服务,规范、引导各服务机构依法诚信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今年我们将在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要求的重要内容,是创新政府监管方式、构建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的实际举措,也是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系、促进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力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相关精神和要求,现将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行工作总结自查各服务机构要深入梳理总结全年工作,认真开展各项工作自查,重点总结自查以下4个方面:一是2016年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有关事项变更、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有事项变更、变化的,要详细列明有关情况。
二是人事代理、档案管理、人才培训、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及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工作情况。
统计报表的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的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1. 为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提交和存档流程,防范风险,提高管理效率。
二、适用范围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编制的统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表、市场报表等。
三、制度内容1. 统计报表编制(1)各部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统计报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统计报表;(2)编制统计报表的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编制统计报表的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了解最新的统计报表规定和要求。
2. 统计报表审核(1)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所属部门编制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审核人员应详细核对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来源,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3)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编制的统计报表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 统计报表提交(1)各部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限,将编制完毕的统计报表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2)提交统计报表的人员应当附上相关的说明和解释,以便上级主管部门查阅;(3)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审阅并签字确认,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统计报表存档(1)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制度,对每期编制的统计报表进行归档;(2)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规定的存档期限和要求,保证统计报表的保存完整性和安全性;(3)对于重要的统计报表,应采取电子存档和纸质存档相结合的方式,以备查阅和审计需要。
四、制度执行1.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提交和存档;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管理层将给予严肃处理,以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制度监督1.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各部门的统计报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建议;2. 公司管理层应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核查和评估,及时落实改进措施。
六、制度调整1.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管理需求的变化,本管理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2. 调整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应经过公司管理层的审议和批准,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12.10
•【字号】川人社函〔2014〕1154号
•【施行日期】2014.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4〕115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2号)精神,本着精简、效能、统一和适用的原则,省厅对统计报表制度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现将《四川省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填报。
高质量的统计数据是准确判断形势、正确分析问题、科学做出决策的前提条件,是支撑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依法开展调查,认真组织填报,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上报任务。
数据上报后要及时开展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将统计分析报告报送省厅各对口部门。
本制度具体内容请到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政策文件”栏目(/zwgk/)中下载查阅。
附件:1.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2.制度内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10日。
2024年统计报表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统计报表是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对于企业管理决策和内部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统计报表管理行为,提高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部门和人员。
三、报表编制责任1.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日常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2. 部门经理负责编制与其部门相关的报表,如销售报表、采购报表等。
3. 每个报表的编制工作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报表编制流程1. 收集数据:各部门收集与其相关的数据,并按照固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供给财务部门。
2. 数据审核:财务部门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报表编制:在数据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编制各类报表,并将其保存到系统中。
4. 报表审核:报表编制完成后,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报表发布:审核通过的报表发布到相关部门,并提供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五、报表存档管理1. 报表存档: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存档,保存期限为5年。
2. 存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报表存档系统,并负责对存档文件进行管理和归档。
3. 存档查阅:存档的报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查阅,但必须遵循相关的查阅流程和规定。
六、报表变更管理1. 报表变更:如需要对报表进行调整或修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审批,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2. 变更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对报表变更进行审核,并将其记录到报表变更文件中。
3. 变更通知:报表变更完成后,财务部门负责将相应的变更信息通知相关部门。
七、违规处理1. 如果发现任何违反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篡改统计报表的行为,将会给予严肃处理,并报相关机关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审批。
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

四、主要指标解释GS综合部分(一) 人社统GS1号表1. 下岗失业人员:指年初结转和本年新增下岗职工之和。
(二) 人社统GS2号表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
其中,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局(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局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专业性服务机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依法设立,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
包括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业务办理工作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依法受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是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实体化办案机构(仲裁院、仲裁办、仲裁中心等)。
5.职业培训(技工教育)教研指导机构:是指主要承担职业培训和技工院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方法总结推广、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开发、教材开发与推广、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等工作,并对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校企合作招生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的机构。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对劳动者职业能力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社会认证的机构。
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和其它考核鉴定机构。
7.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在街道和乡镇设立的承担劳动保障业务服务和事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以及在社区和行政村设立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人社部发[2009]117号文件附件
![人社部发[2009]117号文件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97b8754e767f5acfa1c7cdaa.png)
人社部发[2009]117号文件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二○○九年十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在统计报表填报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10)
四、主要指标解释 (140)
五、附录 (181)
六、逻辑关系式 (192)
七、部内统计人员联系方式 (205)。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就业部分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就业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陕人社函[2011]875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就业部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1〕87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3号)文件有关要求和人社部就业促进司2011年“全国就业统计工作座谈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12年就业统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准确掌握报表调整变化内容2012年就业统计报表在去年的基础上做了部分修改和调整,其中EP2表调整了个别宾栏顺序;EP3表的单位由“万元”改为“元”并增加了“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一项;EP4表增加了“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人数”一项;EP8增加了“部队”和“其他”两个宾栏;EP9宾栏2增加了“街道”两字,宾栏9增加了“乡镇”两字;同时在指标解释和逻辑关系式里也增加有关内容,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说明。
按照部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在报表的上报日期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见附件),报表的样式没有更改,上报数据和内容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进行填写上报。
二、尽快熟悉SMIS2012软件,掌握软件功能和操作按照人社部要求,从2012年开始,就业统计工作逐步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SMIS2012软件进行填写和上报,请各市区业务人员在省厅统一培训后,迅速熟悉SMIS2012软件的基本功能,尽快掌握此软件的基本操作和使用方法,以便熟练填写,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三、高度重视,抓好贯彻落实(一)从2012年1月开始,各市区在熟悉SMIS2012软件的基本功能和操作的基础上,会使用此软件填写、上报生成的电子文档,从4月份开始正式启用SMIS2012软件填写、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同时要一并把单位盖章的纸质报表传真至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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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2014年)
一、报表目录
二、调查表式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
表号:人社统LM1号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18号
有效期至:20 年月
20 年
注:本报表上报日期为次年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并纸质报表加盖公章,报送当地人社部门;机构性质和主营业务请在对应□中打“√”。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
表号:人社统LM2号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18号
有效期至:20 年月
法人单位名称:20 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基本情况(续)
表号:人社统LM2号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18号
有效期至:20 年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
注:
1、本报表上报日期为次年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并纸质报表加盖公章,报送当地人社部门。
2、逻辑关系式:02=03+04+05;07=08+09+10+11;13≥14;15≥16+17。
三、指标解释
(一) 人社统LM1号表
1.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面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就业和人才流动配置等各类公共服务的机构。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服务机构。
3.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主要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公共人才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4.国有性质的服务企业:指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国有企业、地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职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公司性质的机构。
5.民营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规定,设立的由民间经营、为社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
6.港、澳、台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按照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港、澳、台资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7.外资性质的服务企业:指按照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外资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8.从业人员总数:指填报机构年底在册工作人员总人数。
9.大专及以下学历从业人员:指从业人员中学历为大专以及下的人员的数量。
10.本科学历从业人员:指从业人员中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数量。
11.硕士生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指从业人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数量。
12.取得职业资格从业人员:指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
13.设立固定招聘场所: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从事招聘等服务的固定交流场所。
14.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网站: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相关网站数量。
15.注册资本: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
16.总资产: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总资产。
17.全年营业总收入: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收入之和(此项收入包括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代收代付的业务收入)。
18.其中代收代付部分: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收入中属于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代收代付的收入部分。
(二) 人社统LM2号表
1.服务人员总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各项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所涉及的服务对象总数。
2.登记求职或要求流动人员:指报告期内所接待的服务对象中求职和转换工作,并进行了登记的人数,并分别按学历统计。
3.大专及以下:指登记要求流动人员中的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数。
4.本科:指登记要求流动人员中具有本科学历人数。
5.硕士及以上:指登记要求流动人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数。
6.帮助实现就业和流动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机构推荐成功实现就业、再就业和工作转换的人数。
7.服务用人单位数:指报告期内机构开展各项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活动所服务的单位总数,并分别按机构性质统计。
8.国有企、事业单位: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数量。
9.民营企业: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民营企业的数量。
10.外资企业: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外资性质的企业的数量。
11.其他:指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中其他性质机构的数量。
12.建立人力资源数据库:指报告期末机构已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各类人力资源数据库的个数。
13.现存数据库求职信息总量:指报告期末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服务机构数据库中
的求职人员简历现存数量。
14.全年入库求职信息: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数据库中新增加的求职人员简历数量。
15.举办招聘会次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举办的现场招聘会的总场次数。
16.毕业生专场: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举办的现场招聘会中为毕业生举办
的专场的总场次数。
17.农民工专场: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举办的现场招聘会中为农民工举办的专场的总场次数。
18.参会招聘单位:指报告期内参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现场招聘会招聘单位的总数。
19.提供招聘岗位: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现场招聘会上招聘岗位的总数。
20.参会求职人数:指报告期内参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现场招聘会的总人次数。
21.发布岗位信息:人力资源机构全年通过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的岗位需求信息数。
22.发布求职信息:人力资源机构全年通过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的求职信息数。
23.服务用人单位:指报告期末委托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派遣服务的单位总数。
24.派遣人员总量:指报告期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际派遣的人员数量。
25.登记要求派遣人员:指报告期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要求派遣人员的数量。
26.服务用人单位数:指报告期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人员招聘管理、绩效考核管理、薪酬体系设计、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等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方面咨询服务的单位数量。
27.服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承担的代理招聘、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金等事务性工作。
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所服务的单位总数。
28.现存档案总量:指报告期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现存数量。
29.依托档案提供服务:指报告期内从事以档案为依托的相关服务的人次数。
30.举办培训班: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培训班的总次数。
31.参加培训人员:指报告期内参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的总人次数。
32.测评人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人员测评被测评者的总人次数。
33.成功推荐人才: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猎头服务推荐成功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
四、附录
1.调查范围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包括乡镇和街道)。
调查对象是上述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调查对象填报,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汇总表汇总形成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对全国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