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12-19 10:0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老年工作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作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贵州省人事厅黔人通〔2007〕115号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公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退休。
2、在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
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公务员,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 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2、津贴补贴
机关离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 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90%
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与机 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3、提高待遇 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 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 政治或生活待遇 。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1、离休条件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 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建国前参加工 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离休: 一是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 二是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 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三是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 工作年限不满10年:50%
工作年限20-10年:60%
工作年限20年以上:70%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2、津贴补贴 规范后的退休人员补贴 :70%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按月享受的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三是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离)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 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 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四是《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 (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1992]22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 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简介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范围
(一)、改革开始实施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
(二)、改革的范围: 1、单位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 位。 2、人员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 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
(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7 204 199 195 退休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计发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退休年龄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2014年9月工 作人员本人的 基本工资标准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 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 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 标准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 的退休年度,N∈ 〔2015,2024〕 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 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增长率,n∈〔2015,N〕, 且G2014=0
工作人员退休时工 作年限对应的老办 法计发比例
退 职 事业单位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 机关工人 作人员 及机关工人 90% 90% 90% / 85% 85% 85% / 80% 80% 80% 70% 70% 70% 70% 60% 50% / / 5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做好哪些管理呢?对于事业单位的退休员工的管理要哪些铭文规定呢?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生活,适应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确保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一)纳入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这两大类人员,均依本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群众团体的干部和工人。
第三条省和地(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社保公司”)是我省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一级机关社保公司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机关社保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负责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协同做好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的服务工作,发展福利事业。
第二章养老保险方式第五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存积累式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基本养老保险方式:(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贵州省人事厅黔人通〔2007〕115号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公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退休。
2、在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
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公务员,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 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019年整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4、护理费 《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 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 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 6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4、护理费 《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 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 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红军时期 800元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三是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离)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 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 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四是《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 (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1992]22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 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提前退休:
《公务员法》取消了公务员退职的规
定,同时还对公务员提前退休作了规定, 即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 以提前退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延长退休:
对任期领导、高级专家、县处级女干 部延长退休年龄作了补充规定。 一是《关于认真执行干部(离)退休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 规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 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 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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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一、退休、退职条件(一)退休条件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浙政[2000]1号、浙人薪[2000]62号我国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中的退休条件,主要是依据干部职工的年龄、工龄而定,有的还要考虑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因素。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场所工作);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期指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退休条件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退休条件作出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丧失工作能力。
此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退职条件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退职的主要条件是: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
所谓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是指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达到退休年龄。
男年未满50周岁,女年未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二是不符合参加革命工作年限。
参加革命工作未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职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放宽。
现行的退职条件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即: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应当退休。
因此,公务员只有离退休,没有退职。
(三)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中组发[1988]9号1、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凡达到规定的退休(包括离休,下同)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退休时出生日期的认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退休、退职待遇退休、退职待遇主要是指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费、退职费和其他物质生活待遇。
为了保证退休、退职干部的晚年生活,国家和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退休待遇退休干部的待遇分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两部分,主要介绍生活待遇。
1、退休费标准参考文号:浙人退[1994]85号、浙人退[1997]19号1993年10月1日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其计算退休费标准按照浙人退[1994]85号文件规定,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60%%计发;工作不满10年,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40%%计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为了同公务员制度相衔接,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只实行退休制度不实行退职制度)。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在计算退休费时,全额拨款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30%%计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津贴部分均按工资构成的40%%计算)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81]劳险字14号、劳人险局[1982]8号、[83]教师字第009号、[85]公政治第304号、国办发[1983]95号、国办发[1984]75号、[87]高检人厅字第128号、[87]浙法人字25号、浙政办发[1990]99号、浙总工字[1990]46号(1)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和工人,退休时可以酌情提高退休待遇。
凡获得国务院正式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和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提高15%%;凡获得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正式命名的劳动模范,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10%%。
(2)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浙政办发[1990]99号)的规定,由于我省1956年至1964年未评劳动模范,对此期间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会议或表彰决定表彰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按原规定提高5%%。
外省和中央各部委及部队军以上单位表彰的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先进工作者,在取得原发证单位证明后,可参照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精神执行。
(3)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文件规定,凡是下列人员在退休时保持荣誉的,可以分别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5%%至15%%的优异待遇:1950年、1956年、1959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出席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1965年以来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议及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1956年全国人民警察、治安保卫委员功臣模范代表大会,1959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1980年全国公安战线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1985年全国公安战线功臣模范和立功集体表彰命名大会的个人代表;1983年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表彰的优秀教师;两航起义有特殊贡献人员;九龙关起义有特殊贡献人员;国民党海军起义有重大贡献的人员;1985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上述人员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的人员,必须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授予机关复查批准可取消其荣誉称号,不能享受优异待遇:a、主要先进事迹是伪造的;b、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c、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d、品行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
凡没有上述情况,表现一贯较好,就应视为保持其荣誉称号。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不能提高退职生活费标准。
3、适当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参考文号:国发[1983]141号、劳人科[1983]153号、国发[1986]26号、[86]国科发干字0281号、浙政办[1986]54号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可按下列办法酌情提高退休费标准:(1)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星火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下同),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2)省或中央、国家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星火奖的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3)省或中央、国家部委一级颁发的各种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等奖的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4、提高教师退休费标准省教委、省人事厅根据浙政[1994]13号文件精神,下发了浙人退[1995]55号文件,规定:“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教师,从教师岗位上退休后,按其基本工资的100%%发给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