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2017)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
舶最低安全配员
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海船员函〔2024〕1259号为进一步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我局组织对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外网):138****************;
2.联系电话:************。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7月1日附件:
1.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特定航线河海直达标准船型研发综述

2023年·第4期·总第205期特定航线河海直达标准船型研发综述于全虎(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镇江 212003)摘 要:…为推进特定航线河海直达运输发展,提高河海直达运输船舶的标准化水平,该文通过梳理特定航线江(河)海直达船舶技术标准、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和通航管理规定的修订情况,以及京杭运河江苏段至洋山港航线通航条件,结合特定航线江(河)海直达典型船型发展现状分析,在船舶主尺度、舱室布置、船体结构、船舶线型、推进与航速、节能减阻技术、适航和耐波性、吃水与浮态、绿色船舶技术、智能船舶与助航技术等方面分析特定航线河海直达标准船型的技术特点,最后简介了4种船型方案。
政策发力和航运市场需求的蓬勃发展为该船型展现了良好的发展前景,基于生命周期评价,运用先进技术、满足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nergy…efficiency…design…index,…EEDI)的绿色节能型智能船舶是标准船型的重要发展方向。
关键词:特定航线;河海直达;标准船型;船型特点;绿色船舶;智能助航中图分类号:U662.2………文献标志码:A………DOI :10.19423/ki.31-1561/u.2023.04.035Overview of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River-Sea-GoingStandard Ships Sailing on Specific RoutesYU Quanhu(Jiangsu Ship Design &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 Zhenjiang 212003, China)Abstract: The current study aims at the promotion of river-sea-going transportation on specific route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tandardization level of the river-sea-going ships. It reviews the revisions of the technical standards, principal dimension series of standard ship types and the navig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the river-sea-going ships on specific routes, as well as the navigation conditions of the Jiangsu section of the Beijing Hangzhou Canal to Yangshan port. Combined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e-of-the-art of the typical river-sea-going ships on the specific route, the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tandard ship types are analyzed in terms of the ship principal dimensions, cabin arrangement, hull structure, ship hull form, propulsion and speed, energy-saving and resistance reduction technology, seaworthiness and seakeeping capabilities, draft and floating state, green ship technology, intelligent ship and navigation aid technology. Finally, four hull form schemes are briefly introduced.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and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shipping market demand show a good development prospect for this ship type. Based on the life cycle assessment, the green and energy-saving intelligent ships using advanced technology while meeting the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 (EEDI) become an important development direction for the standard ship types.Keywords:…specific route; river-sea-going; standard ship type; hull form characteristics; green ship; intelligent navigation aid收稿日期:2022-11-06;修回日期:2022-11-15作者简介:于全虎(1974-),男,本科,正高级工程师。
中国海事局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二 类 船 长 有 效 适 任 证 书 , 等 同 于
《 资格证明》。
珠 三角 实施船舶 大气排 放控 制
请 引航 的 除 外 :连 续航 行 不 超 过 6
个 小 时 ,该船 船 长应持 有 《 资格 证 明 》;连 续航 行6 至1 2 个 小 时 ,该船
月1 7 日经第8 次部务会议通过 ,决定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 罚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
许 可条件规 定》 《 海上滚装船 舶安全 监 督管理规定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高 速 客船安全 管理规 则》 《 老 旧运输船 舶 管理规定 》及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船
《 意 见 》规 定 ,在 排放 控 制 区 内航
行 、停 泊 、作 业的 船舶 使 用低硫 燃 油 ,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 国家
船龄 1 5 年 以上 国际航行散 货船 ,应作 为优先检 查 目标船 舶 ;未接 受专项检 查 的油改散 型的散 货船不受检查 窗 口
6 月1 2 日,中国海事局印发 《 特
指 出,申 请 从事海 员外派业务 的企业
应缴存备 用金 ,缴存标 准为1 m万元人 民 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 函形式缴
船长及至 少一名驾驶 员应持有 《 资 格证 明 》;连 续航行 1 2 个 小时 以
上 ,该 船 船 长及 至 少二名 驾 驶 员应
存 。从事海 员外 派业务 的企业拒绝承 担 或无力承担 突发事件责任 时 。可 以
办 法规 定 ,海 船 在 内 河 水 域 航 行
《 关 于进 一 步 加强 海 员外 派 备 用金 管 理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 5 月2 6 日,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关 于进 一步加强海 员外 派备 用金 管理 有 关事项的通知 》,以进一 步规 范海 员
中国船级社入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入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世界领先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提供入级检验服务,同时还依据国际公约、规则以及授权船旗国或地区的有关法规提供法定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等服务。
作为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CCS将按照客户提交的申请,提供相应的入级检验、法定检验或和其他技术服务。
检验完成后,中国船级社将根据服务内容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如交通费等)。
因协议方的原因造成重复的服务,CCS 还将向协议方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CCS依据相关入级规范和/或指南、国际公约和/或规则以及船旗国要求等开展各项检验服务,具体包括:一、船级部分CCS依据下述规范及其相关指南的要求,对船舶和海上设施开展入级检验服务,包括图纸审批、建造中检验、建造后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坞检/水下检验、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锅炉检验、循环检验/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搁置检验、初次入级检验、临时检验等)。
1.《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3.《内河船舶入级规则》、《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4.《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5.《沿海小船入级与建造规范》6.《纤维增强塑料船建造规范》7.《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规范》8.《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趸船入级与建造规范》9.《邮轮规范》10.《游艇入级与建造规范》11.《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内河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1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13.《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14.《绿色规范》、《内河绿色规范》15.《智能船舶规范》16.《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17.《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18.《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19.《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20.《海上固定平台入级与建造规范》、《浅海固定平台入级与建造规范》21.《海上单点系泊装置入级规范》22.《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23.《海底管道系统规范》24.《海上风力发电机组认证规范》25.《集装箱检验规范》26.《潜水系统与潜水器建造与入级规范》二、法定部分CCS依据国际公约和规则及其修正案、授权船旗国或地区政府的有关法规、以及港口国政府(如欧盟、USCG等)的强制要求,对船舶和海上设施提供法定检验,包括图纸资料审批、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中间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等、审核认证(DOC/SMC/ISPS)、审核检查(MLC)等服务。
规范动态

电机 组规 范》( 0 8 2 0 )在 收集和 消化最新版 本 I C E
标准 和 国际 通用 的 风力 发 电机 组认 证规 范 的基础
上,结合我 国国情和 相关的 国家标准及行业 标准 , 对 本社编制 的 《 风力 发 电机 组规范》( 0 3 以下 2 0 )(
求 ,但根据江海 通航海区 的水文 气象 条件和海况 , 对 甲板 、围壁和 舱 口盖等 的计算 压头进 行 了适度 的 降低 。考虑 到散货船横舱壁 比较 脆弱的特点 ,提 出
了双层壁 结构 的要求 。 第 5章是针 对组合体而制 定的特 殊要求 ,提 出
法定检验实施指 南( 国际航行船舶、 )
章) 、舾装 ( 6章 ) 第 、轮机和 电气 ( 7章 )等方 第
面 。本指 南对 总强度 的规定与 《 海规 》有一定 的不
同,主要体现 在尺度 比、载荷计算 公式、强度校核 模式和应 力衡准 等 ,针对江海通航 散货船 甲板大 开
口的结构特 点,根据波浪载荷研 究成果提 出了波浪
扭 矩 和 水 平 弯 矩 计 算 公 式 ,而 且 实现 了 大 开 口散 货
对舵 设备 、锚泊设备 、集装箱 系固设备、轮机
和 电气等 的要求 也充分考虑 了江海 通航 的特点 ,在
《 规》 的基础 上提 出了特殊要求 。 海
本指南所述 内容 ,除船旗 国主管机关 另有明确
规定或解释外 , 应适用于所有 C s级 国际航行船舶 c 和符合 相关 国际公约 要求 的船舶 。 本指南主 要根据 I S统一解释编制 。 AC AC I S统
《 质海船 入级规范 2 0 修 改通报》 钢 08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4.11•【文号】交水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发展的意见交水发[2017]53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省(市)交通运输厅(委):江海直达是一种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运输方式。
推进江海直达运输发展,是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和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为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推进江海直达运输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决策部署,以推进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运输组织,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提升服务品质,努力推进江海直达运输安全、高效和绿色发展,加快水运提质增效升级,更好地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
根据航行内河和特定海域的特点,改革突破现行制度体系,科学制定江海直达船舶法规制度。
加强科技创新,开发先进适用直达船型。
创新发展模式,优化运输组织,促进船舶、航道、港口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依规、安全发展。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强化法规制度的引领和规制作用,保障直达船舶本质安全。
强化法规制度执行,落实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实现江海直达运输安全发展。
坚持示范引领、市场推动。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更加注重发挥江海直达比较优势,不断提升经济性和竞争力,促进高效发展。
开展江出海直达运输示范,逐步扩大示范范围。
29项船舶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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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
12 GB/T 36217—2018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舶系泊和拖带设备 带上滚柱导缆器 13 GB/T 36218—2018 船舶生产企业主要耗能设备管理要求 14 GB/T 36219—2018 船舶生产企业能耗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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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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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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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
5
CB/T 4485—2018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夜货监控及报警系统
6
CB/T 4489—2018 塑料救生浮具
7
CB/T 4300—2018 船舶建造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代替标准 CB/T 3366—1998
CB 455—1991 — — —
CB 449—1965 —
实施日期 2018-9-1 2018-9-1 2018-9-1 2018-9-1 2018-9-1 2018-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 2018-9-1
供应链安全管理系统 电子口岸通关(EPC) 第 2 部分:核心数据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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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
7 GB/T 36148.1—2018 船舶与海上技术 海上环境保护 围油栏 第 1 部分: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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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
8
GB/T 36148.2—2018
船舶与海上技术 海上环境保护 围油栏 第 2 部分:强度和性能 要求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2018)》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通用部分:适用范围从大于或等于 65 m 小于 150 m 拓展到大于或等于 20 m 小于 150 m,船型从散货船、 集装箱船拓展到散货船、集装箱船、商品汽车滚装船。 船体部分:调整了运动与加速度、舷外水动压力的相关要求;调整了扭转强度的衡准;修订了外板、甲 板、船底纵骨、船底肋骨、舷侧纵骨、舷侧肋骨的计算公式;新增了单层底章节;修订了甲板计算压头,重 新编写了甲板骨架章节;修订了上层建筑及甲板室计算压头;修订了舱口盖计算压头,重新编写了舱口和舱 口盖的技术要求;新增了集装箱船设置横向箱形支撑结构替代横向甲板条时的技术要求;以改进的内河集装 箱船系固布置方案为基础,重新编写了集装箱船系固要求;补充了以货物压头为设计载荷的散货船内底板、 内底纵骨等技术要求;修订了集装箱船和散货船直接计算中计算工况、边界条件等内容;新增了商品汽车滚 装船结构补充规定。 轮机部分:新增了船用低硫油的技术要求;新增了 65 m 以下船舶舱底水泵数量要求;新增了适用于商 品汽车滚装船的干舷甲板上封闭的货物处所排水要求;增加了使用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处所排水的附加 要求;修订了应急发电机室通风、滑油循环舱及其管系等方面的相关技术要求;明确了柴油机燃油系统关于 高压燃油管的相关要求;调整了对尾轴管及其轴承、轴套的相关要求;在轴系振动与校中部分增加了轴系的 布置、轴系扭振、纵振、回旋振动以及轴系校中及其计算资料提交批准等原则要求。 电气部分:删除了船舶应急发电机兼作停泊发电机的要求,增加了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技术要求;调整 了照明及其他设备供电的部分要求,删除正常照明线路不应兼作应急照明线路的要求。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2018)》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规范生效后将替代《特定航线江 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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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2017)2017年3月1日生效北京简要说明《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以《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和《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为基础编写,在研究分析长江口至宁波舟山水域多年实测环境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江(河)海直达船舶,完成了实际航行水域风浪条件分析、结构强度、设备配备优化等研究工作,最终编制了“本规范”。
(1)本规范适用于:a、航行于长江至特定航线1-1和特定航线1-2。
特定航线1-1:长江口经嵊泗港、洋山港、马岙港、镇海港、北仑港、金塘港、岑港、大榭港、穿山港、梅山港、六横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
特定航线1-2:长江口经嵊泗港、衢山港、岱山港、白泉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
b、船长范围:大于等于65m小于150m。
c、主尺度比范围:L/B≥4.5;B/D≤3.0;Cb≥0.6。
d、散货船和集装箱船。
(2)船体章节以《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为基础编写,基于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的风浪条件,对船舶总纵强度、扭转强度、船体货舱区外板、强力甲板、舷侧骨架等提出相关要求。
(3)轮机章节在满足《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轮机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敞口集装箱船货舱舱底排水系统的要求、轴系校中、轴系纵向振动的相关要求和起锚机工作负荷的要求。
(4)电气章节根据江海通航船舶航行水域的特殊性,提出船舶电气设备配备及性能要求,尤其是针对内河船舶急流航段操纵性的需求提出了应急电源的配备要求。
目录第1章通则 (1)第1节一般规定 (1)第2节定义 (1)第3节材料与焊接 (4)第2章船体 (5)第1节一般规定 (5)第2节总纵强度 (5)第3节扭转强度 (7)第4节外板 (9)第5节甲板及骨架 (12)第6节双层底 (13)第7节舷侧骨架 (14)第8节舾装 (16)第3章轮机 (17)第1节一般规定 (17)第2节泵与管系 (17)第3节船舶管系 (17)第4节动力管系 (19)第5节柴油机 (20)第6节齿轮传动装置 (21)第7节轴系与螺旋桨 (21)第8节轴系振动与校中 (22)第9节甲板机械 (24)第4章电气装置 (25)第1节一般规定 (25)第5章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 (28)第1节一般规定 (28)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适用于本章1.1.2所述航行条件且船长大于等于65m小于150m的下列钢质焊接结构民用江海通航船舶:(1)散货船;(2)集装箱船。
1.1.2 航行条件1.1.2.1 本规范适用于航行于长江至中国东海特定海区下列航线的船舶:(1)特定航线1-1;(2)特定航线1-2。
1.1.3 检验1.1.3.1江海通航船舶的入级检验内容和检验间隔期应满足《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相关规定。
1.1.4附加标志1.1.4.1江海通航船舶如满足本规范的要求,经船东申请,可授予如下船型附加标志:江海通航XXX船。
其中:××由船舶类型替代,如:散货船、集装箱船。
1.1.4.2江海通航船舶可根据在长江是否航经激流航段和海上航行路线的不同授予如下航区限制附加标志:A级航区、J1/J2航段(适用时)、特定航线1-1/1-2。
第2节定义1.2.1 航行区域1.2.1.1 东海特定海区:系指东海自北纬29º32′至北纬31º20′,自东经122º50′往西至东海我国大陆海岸的水域范围。
1.2.1.2 特定航线:系指船舶专门从事两个或几个港口之间航行的航线。
1.2.1.3 特定航线1-11:长江口经嵊泗港、洋山港、马岙港、镇海港、北仑港、金塘港、岑港港、大榭港、穿山港、梅山港、六横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
1.2.1.4 特定航线1-22:长江口经嵊泗港、衢山港、岱山港、白泉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
1船舶航行应满足本局现行通航管理的相关要求。
2船舶航行应满足本局现行通航管理的相关要求。
1.2.2 船型1.2.2.1 散货船: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在货舱内装运散装干货的船舶。
1.2.2.2集装箱船:系指其构造适合于在货舱内和在甲板上专门装载集装箱的船舶。
1.2.3 主尺度1.2.3.1 船长L(m):沿夏季载重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均不应小于夏季载重水线总长的96%,且不必大于97%。
对于具有非常规船首和船尾的船舶,其船长L需特别考虑。
对于箱形船体,L为沿夏季载重线自船首端壁前缘量至船尾端壁后缘的长度。
对于无舵杆的船舶(如设有全回转推进器的船舶),L为夏季载重水线总长的97%。
1.2.3.2 船宽B(m):在船舶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1.2.3.3 型深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船舷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上层连续甲板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对甲板转角为圆弧形的船舶,则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横梁上缘延伸线与肋骨外缘延伸线的交点。
1.2.3.4 吃水d(m):在船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夏季载重线的垂直距离。
1.2.3.5 方形系数C b:方形系数C b由下式确定:∇C b=LBd式中:∇——相应于夏季载重线吃水时的型排水体积,m3;L、B、d——见本节1.2.3.1,1.2.3.2,1.2.3.4。
1.2.4 甲板、上层建筑及甲板室1.2.4.1 上层连续甲板:船体的最高一层全通甲板。
1.2.4.2 强力甲板:(1)上层连续甲板;(2)在船中部0.5L区域内长度不小于0.15L的上层建筑甲板,和此上层建筑区域以外的上层连续甲板。
1.2.4.3 下甲板:上层连续甲板以下的连续甲板。
1.2.4.4 舱壁甲板:各水密横舱壁上伸到达的连续甲板。
1.2.4.5 干舷甲板:量计干舷高度的甲板。
1.2.4.6 平台甲板:强力甲板以下,不计入船体总纵强度的不连续甲板。
1.2.4.7 大开口:符合下述任一条件的甲板开口为大开口:(1) 1B b ≥0.7; (2) BHH l l ≥0.89; (3)1B b >0.6和BH H l l >0.7。
式中:b ——开口宽度,m ,如果有几个舱口并列,则b 代表各开口宽度之和,即b =b 1+b 2,如图1.2.4.7;1B ——在开口长度中点处包括开口在内的甲板宽度,m ;H l ——舱口长度,m ;BH l ——每一舱口两端横向甲板条中心线之间的距离,m ,如图1.2.4.7。
如舱口前或后再无其他舱口时,则BH l 算到舱壁为止。
图 1.2.4.71.2.4.9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上层连续甲板上,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4%船宽B 的围蔽建筑为上层建筑,即首楼、桥楼和尾楼。
其他的围蔽建筑为甲板室。
1.2.4.10 长上层建筑及短上层建筑:长度大于0.15L ,且不小于其高度6倍的上层建筑为长上层建筑。
不符合长上层建筑条件的为短上层建筑。
1.2.4.11 长甲板室及短甲板室:长度大于0.15L ,且不小于其高度6倍的甲板室为长甲板室。
不符合长甲板室条件的为短甲板室。
1.2.5 其他1.2.5.1 装载率γ(m 3/t ):货舱容积对货舱内货物质量的比值(货舱容积不包括舱口围板所包围的容积)。
1.2.5.2 首、尾垂线:首垂线为通过首柱前缘与夏季载重线交点的垂线。
尾垂线为通过舵柱后缘与夏季载重线交点的垂线,对无舵柱船舶为舵杆中心线,对无舵杆的船舶为船长L 的尾端。
1.2.5.3 主要构件:船体的主要支撑构件,如强肋骨、舷侧纵桁、强横梁、甲板纵桁、实肋板、船底桁材、舱壁桁材等。
1.2.5.4 次要构件:一般是指板的扶强构件,如肋骨、纵骨、横梁、舱壁扶强材、组合肋板的骨材等。
1.2.5.5 中部:船长L中点向前、后各0.2L长度范围。
1.2.4.6 首、尾部:船长L中点前、后各0.4L以外的长度范围。
1.2.5.7 过渡区域:介于中部与首、尾部之间的区域。
1.2.5.8 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1/4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位置。
1.2.5.9 位置2: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1/4以后干舷甲板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位置,以及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1/4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位置。
1.2.5.10 载重线船长L L(m):载重线定义的船长。
1.2.5.11 主肋骨:防撞舱壁与尾尖舱舱壁之间,最下层甲板以下的舷侧肋骨。
1.2.5.12 甲板间肋骨:两层甲板之间的肋骨。
1.2.5.13 首尖舱:位于防撞舱壁之前,舱壁甲板之下的舱。
1.2.5.14 尾尖舱:位于船舶尾部最后一道水密舱壁之后,舱壁甲板或水密平台甲板之下的舱壁。
第3节材料与焊接1.3.1 一般规定1.3.1.1 除本章有明确规定者外,江海通航船舶相关材料与焊接应符合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
1.3.2 船体结构用材料1.3.2.1 船体结构用材料应符合CCS《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第2篇第1章第3节的相关规定。
1.3.3 船体结构的焊缝设计1.3.3.1 船体结构的焊缝设计应符合CCS《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第2篇第1章第4节的相关规定。
第2章船体第1节一般规定2.1.1 一般要求2.1.1.1 本章适用于下列船舶:(1)在货舱内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散货船;(2)在货舱内和甲板上载运标准集装箱的集装箱船。
2.1.1.2 散货船货舱结构一般应为下列型式:(1)双层底、双舷侧,具有顶边舱和底边舱;(2)双层底、双舷侧,具有底边舱;(3)双层底、双舷侧,具有顶边舱;(4)双层底、双舷侧;(5)双层底、单舷侧,具有顶边舱和底边舱。
2.1.1.3 集装箱船货舱结构型式应为双层底和双舷侧结构,且在双舷侧的顶部设置有效的抗扭箱结构。
2.1.1.4 船底和强力甲板开口线外一般采用纵骨架式。
首尾尖舱区域,因线型变化太大而采用纵骨架式确有困难,可采用横骨架式。
2.1.1.5 本章未规定者,散货船应满足CCS《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第2篇第1章、第2章、第8章对沿海航区的相关规定。
2.1.1.6 本章未规定者,集装箱船应满足CCS《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第2篇第1章、第2章、第7章对沿海航区的相关规定。
2.1.1.7 特殊尺度的船舶和采用新颖结构型式的船舶,其结构要求应另行考虑,并应取得CCS的同意。
第2节总纵强度2.2.1 一般要求2.2.1.1 本节适用于满足下列条件的船舶:L/B≥4.5B/D≤3.0C b≥0.62.2.1.2 船舶应按CCS《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第2篇第2章第2节的要求,校核船舶的总纵强度、屈曲强度和配备装载手册,其中波浪弯矩和波浪切力满足本节2.2.2的要求,船中最小剖面模数、最小剖面惯性矩满足本节2.2.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