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化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一)深化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按照国务院要求,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除国务院批准的个别事项外,3年内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
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和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加大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2016年调入比例达到19%,并逐年提高调入比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石政办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2号)市内五区、矿区、新乐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石家庄市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医改调度会议精神,优化配置我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医改〔2011〕11号)和《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卫生事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围绕构建公益性突出、覆盖范围广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优化布局,调整结构,加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社区群众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全面提高城市社区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二)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采取整合划转、改扩建和新组建等形式,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攻坚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攻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石政函〔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攻坚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2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攻坚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4日石家庄市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攻坚方案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冲刺之年,为全力做好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质量导向,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及重点任务,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着力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坚决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目标任务,为加快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保驾护航。
二、主要目标石家庄市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PM2.5平均浓度较2019年下降8%,达到58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达到191天,优良天数比率达到52.2%,重污染天数不高于31天。
平山县、赞皇县、井陉矿区、桥西区、裕华区、鹿泉区、高新区PM2.5平均浓度达到57微克/立方米;长安区、新华区、栾城区、井陉县PM2.5平均浓度达到58微克/立方米;正定县PM2.5平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藁城区PM2.5平均浓度达到61微克/立方米;高邑县PM2.5平均浓度达到62微克/立方米;行唐县、灵寿县、元氏县PM2.5平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晋州市、赵县PM2.5平均浓度达到64微克/立方米;新乐市、无极县、深泽县PM2.5平均浓度达到65微克/立方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石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现将《关于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4日关于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科技创新是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是实现科技进步和创新驱动引领的重要手段。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讲话和市委第88次常委会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创新投入,用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力争今年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2.5%,努力在科技创新方面走在全省前列,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充分利用省会优势,持续加大创新投入,用财政资金投入撬动全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创业活动,全面提升我市创新能力,为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通过财政投入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力争在2019年实现全社会R&D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2.5%。
二、重点工作与任务分工(一)加大政府财政科技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要下大力气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投入强度,争取在2017年度的基础上全部实现R&D投入强度翻番,用财政资金的投入,撬动社会资本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最终实现全社会R&D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5%。
市政府对R&D经费投入达标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石家庄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二)设立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通信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机关信息化应用、智慧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各类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建设及验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统一部署;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新建、续建、升级等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符合我市有关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并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规范”的总体要求,原则上应利用市政务云平台,接入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实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避免自成体系,重复建设。
通过建立信息化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五条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全市信息化项目,协调解决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设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论证评审、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项目库管理、提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
负责本部门项目规划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为其他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交换和共享服务。
第三章建设原则第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我市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遵循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原则,由智慧城市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采用不同建设方式。
对于覆盖市县两级和多个部门的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应用,在充分考虑县(市、区)和相关部门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各县(市、区)、其他关联部门不再重复建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石政办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价格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税〔2017〕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市城管委负责除建筑垃圾和渣土以外其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除建筑垃圾和渣土以外其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第三章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章市属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石家庄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2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51)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年5月1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石家庄市市区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园林局在认真总结、反复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石家庄市市区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县(市、矿区)城区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予以转发。
请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管理,强化管护,严格考核,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石家庄市市区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把城市“做大、做强、做优、做美”指示精神,推行道路绿化、公园、广场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绿化、公园、广场综合管理水平,创造优美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街旁绿地、民心河渠道绿化、道路行道树、绿化隔离带和便道绿地以及公园、广场、民心河水系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石家庄市园林局负责市区道路绿化、公园、广场综合管理质量考核工作。
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检查评比小组,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每月对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
第二章道路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第一节街旁绿地、民心河渠道绿化、道路绿化一级养护质量标准及考核标准第四条养护质量标准(一)园林植物生长势好,生长超过同树种同规格的平均生长量;叶色、大小、厚度正常,在正常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虫尿、虫网、病斑、灰尘及被啃咬叶片每株在5%以下;无危树、枝干健壮,无枯枝、吊枝和死杈,树体无机械损伤;蛀干害虫、介壳虫危害株数在2%以下;树冠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通风透光;冬季树木保护措施规范合理。
(二)行道树无死株、缺株;浇水施肥及时合理,生长健壮;死株、缺株补植及时,新补植树同原有树种、规格、定干高度一致,有扶架措施;新补植树成活率达98%以上,保存率达100%;无危树、枯枝和吊枝;病虫危害株数低于5%;按其生长规律修剪;冬季涂白整洁美观。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8日石家庄市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和省政府《“食药安全诚信河北”行动计划(2018—2020年)》,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推进农药兽药使用减量行动杜绝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
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40%以上,开展抗菌药减量化试点。
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深化农药市场专项整治,为蔬菜、水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生产提供物质保障。
做好日常兽药监管和兽药及药物残留监督抽检工作。
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二、推进产地环境净化提升行动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配合做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现场踏勘、边界核实。
推进栾城区(先行区)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农用地分类管理,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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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2010-2-10 【失效时间】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工业主导产业调整振兴贴息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二月十日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加快推进投资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充分调动各县(市)、区的积极性,抢抓机遇、奋发有为,集中精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壮大支柱产业,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后劲。
二、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二)区别对待,分类评价,分组考核。 (三)平时工作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管理和服务于投资和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 四、考核计分办法 项目建设考核采用积分制。各县(市)、区项目建设情况的计分考评,均按辖区内省市重点项目统计;市直部门及先进个人按分管和服务的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考核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总体完成情况的计分以基础分的形式计算。其中:完成当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占80分,总体上完成年度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占120分。然后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增减分数。
跨区域的重点项目加减分数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由市重点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一)先进单位考核 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得上述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下情况累计增减分数。
1省重点项目,每个单体项目加10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10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15分。市重点建设项目,每个单体项目加5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5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8分。
2每超额完成当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1%加5分,取整数计算。 3新开工重点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分段加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至5亿元以下项目加5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以下项目加10分;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至20亿元以下项目加20分;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至50亿元以下项目加40分;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加60分。
4每新开工建设一项农业产业化、装备制造业、物流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加1分。项目总投资额以1亿元为基数,每超过5000万元分别再加1分,取整数计算。
5重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每2000万元加1分,取整数计算。 6每竣工一项省重点项目加15分,每竣工一项市重点项目加10分。 7项目建设日常工作情况最高得100分,最低得0分。各单位年终得分由市重点办与市发改委各业务处室协商确定。
项目总投资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为依据。实际完成投资额以统计报表为依据。
(二)先进个人考核 在投资和项目谋划、跑办、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工作人员。
五、考核程序 (一)先进单位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每月和年终分别填写“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度表”,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完成情况,报市重点办。市重点办会同市考核办组织专门小组对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然后计算并汇总各单位最终得分。
2依照上述标准评分汇总后,按照市内五区;高新区、辛集市、四个组团县(市);其它县(市)、区共三个层次分组,按总积分排名评价。
3考核评价时,既比较当年项目个数、当年完成投资额,也比较与上年相比项目个数、年度完成投资额的增幅,还比较与全市平均增幅的多少,还考虑重大项目尤其是5亿元以上产业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谋划建设情况,同时根据当地基础条件综合平衡。
(二)先进个人考核程序:由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决定。
六、奖惩办法 考核综合评价以平时工作情况为主,结合日常项目调度、月报表和月通报、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根据年终集中考核评价,形成综合考评结果。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考核办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方案,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报市政府批准。
(一)建立项目建设奖励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00万元,专门用于奖励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先进单位的奖励。各县(市)、区以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最终得分按分组排名,5个单位及以下的分组中,奖励前2名;6个单位及以上的分组中,奖励前3名;8个单位及以上的分组中奖励前4名。第一名奖励50万元,第二名奖励40万元,第三名奖励30万元,第四名奖励20万元。 所有先进单位获得的奖金分配时,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分别得奖金总额的15%,主管投资和项目工作的领导得奖金总额的10%,其余奖金由主要领导分配给其他有关班子成员及所属投资和重点项目工作主管部门领导等相关人员。
(三)对先进个人的奖励。先进个人从直接从事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人员中推荐,全市确定100名,其中县(市)、区产生50名,市直有关部门产生50名。每人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颁发荣誉证书。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可申报一、二等功以及申报国家、省、市劳动模范。对为我市引进重大项目或巨额资金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四)凡每组积分的最后一名,第一年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实行黄牌警告;第二年考核中与上年同比仍为最后一名的,调整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工作岗位。但完成年度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且增速高于全市当年投资增速,或当年正式开工建设一项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省、市项目的免于上述处分。
(五)凡在项目考核中提供虚假资料或文件的,一经查实,直接定为所在组的最后一名,并给予黄牌警告。
(六)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我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工作,针对《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省、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不一致的按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考核。
第二条前期项目的考核。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以达到省市在建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为标准;在年度计划中表明了前期工作具体内容的以年度计划目标为标准。前期工作未完成,国土部门出具同意开工意见的或已提前开工建设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视同完成前期工作计划,但不按新开工项目重复计分。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并提前开工建设的,在前期加分和新开工加分中取高分计算。
第三条新开工项目标准。确认项目新开工须具备:项目主体基建工程正式开挖基槽,并连续施工作业,且已经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
第四条竣工项目的标准。有竣工验收报告的,以竣工验收报告为依据。没有竣工验收的项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项目总体形象是否基本完成;二是项目总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是否基本完成;三是下年度是否继续列入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四是项目是否投入试运营或试生产。 第五条由于省市政府或市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完成当年工作计划的视同完成工作计划。
第六条项目总投资、年度完成投资分段计分的,按完成投资额取整数计分,多出的不再计分。
第七条跨区域的园区或重大项目,所涉及的县(市)、区不能明确区分具体投资和子项目的,有关县(市)、区均得项目数计划分数。项目完成投资能够分清所涉及县(市)、区投资的,分别按本县(市)、区实际完成投资计算;不能分清投资的,按全部完成投资计入所涉及的县(市)、区分数。
第八条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各县(市)、区日常工作表现酌情扣分,直至基础分扣完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方法为:
1未按时上报省、市重点项目报表的每不按时一次扣5分,连续2次不按时上报的加倍扣分。
2市重点办或市发改委召开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扣5分、应参会人员不请假无故换人扣2分、迟到扣1分。
3未按时上报工作周报的扣5分。 4省、市组织的投资和重点项目检查、考核等活动,依据被查资料是否整洁齐全、真实,附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酌情扣分,最高可扣10分。
5未按要求和时间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重大会议、重点项目调度会、协调会、项目观摩等其它重要活动的扣15分,无故更换人员的扣10分。
6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在本县(市)、区行风评议中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加10、5、3分;名列第四名的不再加分。从第五名开始,评为第几名减几分。
7各县(市)、区参加各项会议情况以每次会议签到存档情况为准,上报工作周报或参加其它活动情况以工作周报档案和活动记录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工业主导产业调整振兴贴息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实施意见和工业倍增指导意见,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