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支持创业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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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技能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技能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技能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5•【字号】〔2019〕-129•【施行日期】201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技能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技能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17号)精神,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实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全市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次以上,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0万人左右,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30%以上。

新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8家、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个,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载体达到200家以上。

三、重点任务(一)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1、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

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行业企业、职业(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深入实施就业技能培训。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服务业和企业创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服务业和企业创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服务业和企业创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2•【字号】石政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服务业和企业创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1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2015年全市服务业和企业创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2日2015年全市服务业和企业创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家和省、市大力推进服务业发展,大力推进统计创新的重要工作部署,全面摸清全市服务业发展和企业创新情况,在省统计局的大力支持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15年11月13日至30日组织开展2015年全市服务业和企业创新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对全市限下规下服务业企业中经营规模较大、具有区域和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财务经营等方面的主要指标和企业研究与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指标在“石家庄大数据平台数据管理系统”上进行采集、统计,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提供数据服务。

二、统计范围重点服务业企业2460家,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50家,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1000家,亿元以上市场54家,城市综合体12家。

三、统计内容企业填报今年前三季度及上年同期的数据,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

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控股情况、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

(二)从业人员情况。

包括期末从业人数,按性别、学历、年龄等分组。

(三)从业人员工资情况。

包括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按类别、性别、职业类型划分。

(四)经营收益情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3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3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7〕68号),积极稳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扩大去产能职工安置政策范围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火电等六个行业的去产能企业,可执行我市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省政府确定的脱困升级企业可参照执行。

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各地财政自筹的专项资金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支出项目。

二、鼓励去产能企业内部分流安置(一)鼓励去产能企业更多内部分流。

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发展,更多通过内部调剂,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支持企业成立人力资源公司,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劳务派遣、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出职工。

支持企业盘活原有厂房、场地,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分流人员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服务。

允许职工企业协商一致后,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离岗创业。

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去产能企业为内部转岗安置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纳入当年去产能关停计划、已停产放假的困难企业,可通过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计算。

《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为吸引和聚集一批成长型中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有力支撑现代省会、经济强市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服务人才发展绿卡制度的意见(试行)》(冀办发〔2016〕6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办字〔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才绿卡(B卡)服务对象为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用人单位从市外、国(境)外引进到我市工作或创业的以下人才:(一)列入河北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的优秀毕业生;(二)博士学位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的全日制学士学位及以上优秀毕业生;(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为前三名,二等奖为前两名,三等奖为第一名)或拥有3项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能在石家庄转化落地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人才;(五)企业引进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紧缺工种高级技师,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正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六)企业引进的具有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经营管理人才和来石前在中国500强企业担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且来石后担任规模以上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七)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第二条服务对象中的第一类至第三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第四类至第七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条人才绿卡(B卡)持有者可享受以下8项服务项目:(一)户籍办理。

持卡人及其配偶、未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石家庄市的,由落户人或者落户人委托接收单位持人才绿卡和有关材料到市、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人社和公安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即报即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居民收入增长的意见》,着力提高居民收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18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实现翻一番,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6600元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3200元以上,年均增幅在9%以上。

力争通过努力提前一年实现收入翻番目标,全市居民收入在全国排位有所提升,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合理,低收入家庭收入有效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贫困人口大幅减少,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扩大就业工程,力促居民收入加快增长1.完善政策体系扶持就业。

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责任,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依托工程推进、重大项目和城镇建设挖掘就业岗位,研究制定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形成短期与长期衔接、重点与全局兼顾、分类促进的政策体系。

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贸易、财政、税收及金融政策,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总量,改善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力促每年全市新增就业人数9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办、工商局、地税局负责)2.加快产业发展扩大就业。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石财企[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企〔2011〕13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发[2011]9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了《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发[2011]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当期支持的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石政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7号),加快发展我市现代职业教育,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推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服务区域经济,坚持就业导向。

按照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现代化服务基地建设、科研创新基地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有机融合,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早衔接配套,全面提高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能力,重点提高青年就业创业能力。

——创新教育理念,坚持制度引领。

树立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强化各级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行业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建立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石科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石科规〔2022〕5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我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管理,促进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9月21日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办法为引导和推进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9〕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经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且认定时间满一年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二、评价组织市科技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和实施,确定进行年度评价的众创空间名单,组织专家开展评价,适时发布绩效评价结果。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及时做好绩效评价材料的审核、上报。

三、评价内容众创空间绩效主要从服务能力、孵化服务、服务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价。

1.服务能力:包括场地面积、专职管理人员、签约的创业导师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身建设等情况。

2.孵化服务:包括举办的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市场对接、创新创业赛事等创业活动情况;开展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技术培训等教育培训情况; 创业导师和中介机构提供知识产权、工商税务、法务财会、政策指导等服务情况。

3.孵化绩效:包括在孵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申请或授权知识产权情况、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

石家庄市降低自主创业门槛


在 性 质 上 的 变 化 ,机 会 型 创 业 活 动 会 带 来 更 多 的 就 业 、 口 、 市 场 等 促 进 经 济 活 力 的 因素 。 出 新
第 三 ,创 业 机 会 增 加 、 创 业 技 能 改 善 。 2 0 - 0 6年 间 , 国 的 创 业 机 会 越 来 越 好 , 时 0 2 2 0 中 同 创 业 者 的 创 业 技 能 在 改 善 。 创 业 机 会 的 评 分 达 到 良 好状 态 , 业技 能 的评 分呈 上升 趋势 。 创 第 四 ,创 业 环 境 条 t 的 综 合 状 况 向 良好 方 面 转 # -
4 % , 0 6 年 生 存 型 创 业 与 机 会 型 创 业 的 I l, 为 0 20 :f改 l J : :
在 自主 创 业 者 注 册 资 金 问 题 上 , 石 家 庄 市 还 放 宽 了 非 货 币 形 式 出 资 比例 。 出 资 人 可 以货 币 出资 , 可 以实 物 、 业产 权 、 也 工 非专利 技术 、 出让 土 地 使 用 权 、 新 技 术 成 高
果 等 非 货 币 形 式 出 资 。 非 货 币 形 式 出 资 比 例 最 高 可 放 宽 到 注 册 资 本 的 7 % 。对 注 册 0
资 本在 5 0万 元 以 下 的 初 创 小、 业 , 可 按 企
照 行 业 特 点 , 许 注 册 资 金 分 期 到 位 , 期 允 首
3 7 :9 2 。 这 样 的 变 1 8.% 5 % ' g预 示 着 我 国 的 创 业 活 动
回 收 全 部 投 资 。有 2 % 的 创 业 者 预 期 十 年 的 创 业 回 8 : - O倍 以 上 , 非 正 式 投 资 人 的 预 期 较 低 , 9% N. 1 E 而 4 的 非 正 式 投 资 人 预 期 在 2倍 的 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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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
2011-04-21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2011年3月31日)
为认真落实市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
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业,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创建国家级创业型
城市的目标,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创业领域和准入条件
(一)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创业者可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属于特种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
外设置限制条件。
(二)实行“零成本”注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类、
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三)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
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对初创
小企业,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首期注入不少于30%,二年内全部到位。
(四)放宽新办企业经营场所条件,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
意,并由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
印件;城中村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证明的,可由村(居)委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属农村房屋
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从事文化创意和
科技开发等实行“格子间”办公的企业,可注册在指定的集中办公区。
二、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
(五)各级财政应逐步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市财政从今年起在预算中每年拿出2000万
元设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安排每年不少于2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
年增加,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
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先进典型表彰、
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重点支持创业辅导基地和各类创业孵化园建设,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
提供的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给予适当补偿。
三、加强创业培训
(六)对登记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
转业军人等有创业需求的人员,均可免费参加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
(七)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
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业实训。对创业实训基地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
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四、加强融资支持
(八)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
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
最高不超过40万元。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安置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
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九)加强融资担保扶持。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
保服务。到2015年,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80家,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
形成25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逐步建立担保机构风险
补偿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创业担保业务。
五、加强财税支持
(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
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仅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
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
每人每年4800元。
(十二)加大对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积极落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前扣除和软
件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
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加强创业补贴支持
(十三)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
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
5000元。
(十四)对新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的,除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
长不超过三年。
(十五)对创业定点服务机构每帮扶一人成功创业,同时带动二人以上就业的,且稳定经营
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帮扶机构1500元的补贴。
(十六)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单位为定点孵化基地,对经市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并入驻定点孵
化基地的实体,根据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户数,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孵
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
营满一年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
据实补贴),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建立奖励机制
(十七)对入选创业项目库的项目,被创业者使用的项目(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成
功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市场前景好、投资小、见效快的),且带动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
给予每个项目2000-50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单个项目成功创业3-5户或新增吸纳
5-1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6-10户或新增吸纳11-20人就业的一
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1-15户或新增吸纳21-3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4000
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6户以上(含16户)或新增吸纳31人以上(含31人)就业的一次
性奖励5000元。
(十八)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新创办企业,开办五年内,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大
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
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00元;年经营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
业奖励1000元。
(十九)对于经创业指导的新办工业企业,凡当年实缴当地财政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不含
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50%、40%、30%
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对经创业指导新办商贸服务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
部分的30%、20%、1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二十)建立创业典型表彰制度。定期举办全市“创业明星”和“创业标兵”评选活动,树
立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对涌现出的创业先进典型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全民创业政策与本政策
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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