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电管理(完整篇)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一、引言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是煤矿生产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它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的持续进行。
为了保障井下供电安全和合理应对停风停电情况,必须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处理制度。
本文将对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井下安全供电制度1. 供电设备管理井下供电设备是保障正常生产的基础,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包括设备定期检修、故障及时处理、备用设备齐备等措施,确保供电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电缆敷设与维护井下电缆的敷设和维护是保障供电安全的关键。
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敷设,定期检查和维护电缆的绝缘状况,及时处理电缆的损坏和老化问题。
另外,要加强对电缆敷设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3. 配电系统管理井下的配电系统应具备可靠性和安全性。
应建立科学的配电系统管理制度,对配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在配电系统故障或异常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供电的连续性。
三、停风停电处理制度1. 停风处理煤矿井下的停风情况可能导致危险和生产中断。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停风处理制度。
一旦发生停风情况,应迅速进行判断,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矿工的安全。
包括紧急疏散、通风设备启动、井口封闭等措施,确保主风机停机时,矿井通风系统不受影响。
2. 停电处理井下的停电情况同样可能导致生产中断和安全事故。
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停电处理制度。
首先,要对供电设备进行分类,根据设备的重要程度制定应急供电方案。
其次,要建立应急供电设备的存储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最后,要做好矿井内停电时的照明和通讯保障工作,避免因停电而造成的混乱和误操作。
四、总结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是煤矿生产的重要保障,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的稳定进行。
必须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处理制度,包括供电设备管理、电缆敷设与维护、配电系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应制定严密的停风停电处理制度,包括紧急疏散、启动通风设备、应急供电等措施,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的连续进行。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4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保障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生产连续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矿井供电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矿井供电管理计划。
2. 矿井供电管理小组由矿长和电气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供电设备安全管理1. 供电设备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2. 供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操作。
3. 供电设备的电缆线路必须定期检测绝缘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 供电设备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确保人员的安全。
四、应急预案1. 制定矿井供电设备故障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3. 成立应急抢修队,随时待命,确保故障能够及时修复。
五、供电管理报告1. 每月制定供电管理工作报告,汇总各项指标和问题。
2. 每季度制定供电管理绩效考核报告,评估供电管理工作的成效。
3. 对供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培训和考核1. 定期组织供电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
2. 对供电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
3.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供电管理人员发挥更大的努力。
七、安全意识培养1. 加强员工对供电安全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2. 成立安全宣传小组,进行供电安全知识的宣传。
3. 开展供电安全知识竞赛,提高员工对供电安全的认知。
八、法律法规遵守1. 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电力安全法律法规。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供电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九、工作纪律1. 供电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严禁将个人利益置于企业和员工的安全之上。
3.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惩处。
十、附则1. 对于本管理制度未能覆盖的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 本管理制度由矿井供电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2)第一章防爆电气设备入井____验收管理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经防爆设备检查员检查验收,其防爆性能达到要求,并填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____使用。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与操作。
第二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三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应当以安全生产和人员健康为出发点,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操作规范执行,确保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
第五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责任在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六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操作和维护要求。
第八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确保质量合格。
第九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维护记录和操作日志等。
第十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操作规范第十二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熟悉设备的操作方式和操作流程,并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备的开启、关闭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注意设备的漏电和过载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绝缘测试,确保设备的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八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3篇)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井下低压供电管理,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1.井下低压供电:指电力设备通过低压电缆、低压开关设备等将电力传输到井下供应设施的过程。
2.供应设施:指井下的用电设备、电气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备。
3.低压电缆:指额定电压在1000V及以下的电缆。
4.低压开关设备:指额定电压在1000V及以下的开关设备。
第二章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责任第四条运营单位的责任1.运营单位应设立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责任人,负责井下低压供电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2.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井下低压供电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3.运营单位应制定井下低压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责任1.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电力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2.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井下低压供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3.低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井下低压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设施的设计和建设1.井下低压供电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低压供电设施的布置要合理,避免与其他设施和管道发生交叉干扰。
3.低压电缆的敷设和固定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电缆的绝缘和接地效果。
第七条设施的巡视和维护1.低压供电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电缆的外观是否完好,开关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2.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修和更换损坏的电缆、开关设备等,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设施维修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井下低压供电操作和维护第八条供电操作人员的要求1.供电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熟悉供电操作的程序和规范。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井下煤矿供电运行管理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电部门负责本矿的供电运行和管理,并负责编制本矿的供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供电设备的选型、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供电部门必须对本矿的供电设备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维护,并做好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记录。
第七条本矿的供电设备必须合法、合规,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测和验收。
第八条本矿的供电管理制度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章供电设备的选型第九条本矿的供电设备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矿井使用要求的产品,具有安全可靠、性能稳定、质量优良的特点。
第十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不得随意更换或临时增设供电设备。
第十一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估和审核,并出具购买意见书。
第十二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考虑设备的功率、电流、电压等参数的配套性,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考虑设备的使用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设备能够适应矿井复杂的地质条件和生产需求。
第十四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考虑设备的维护保养成本和使用寿命,确保设备的经济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供电设备的安装第十五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在施工单位的监督下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不得随意修改或增设设备。
第十七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供电线路的布置和电缆敷设等问题,确保供电设备与用电设备之间的连通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用电设备的配套问题,确保供电设备能够满足用电设备的工作需求。
第十九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注意设备的标志和警示标识的设置,确保人员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
井下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井下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井下临时用电管理,确保井下用电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井下生产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用电设备1.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技术知识和操作证书,严禁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三章用电安全1.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应按照要求正确接地,确保用电安全。
2.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线缆应采用防水、防脱扯的材质,避免因线路故障造成事故。
3.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开关应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4.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安全栅栏应设置完善,避免人员误碰触触电而造成伤害。
第四章用电管理1.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禁止私拉乱接、乱动用电设备。
2.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开关操作应由有资质的操作人员进行,避免因误操作造成设备故障。
3.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用电量应按需合理分配和计量,避免因用电过载造成事故。
4.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故障处理应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1. 矿山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井下临时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2.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使用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测人员,定期进行用电安全检查。
3. 监督检查人员应对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六章处罚制度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井下临时用电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矿山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2. 对于因违规用电导致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3. 井下临时用电设备的安全责任人应对设备的安全管理承担责任,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5篇)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井下停送电安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停送电安全工作规定》有关规定,本着紧停(紧急状态,立即停电)慢送(谨慎送电)原则,制订本规定。
一、井下停送电工作由机电矿长、机运部长、生产部、机运部分管机电部长、机电调度负责指挥,高压停送电命令必须经机电调度下达(机电调度负责下达领导的命令、记录停送电时间、地点、范围、停送电人名、开关号码、等情况)。
紧急状态下,可先停电后汇报。
二、机电职工必须持证上岗,机电设备司机、电工、机电检修工,必须持由管理组签发的本人停电牌。
机电设备检修前必须由检修人停电、闭锁开关、挂检修人停电牌。
配电室停电必须经机电队岗位工操作,挂要求停电人的停电牌、岗位工的停电牌及配电室大停电牌,共三个。
停电牌必须挂在送电手把上。
开关闭锁一定是有人在干活,严禁他人解锁送电。
否则,至少罚款____万元!三、管理组要认真负责审核签发停电牌,登记造册,掌握井下机电职工的电工证、操作证、上岗证、停电牌的情况。
下井检查各证持有和使用状况,检查电工的验电笔,检查绝缘用具,检查是否正规操作。
无证考核____元,无停电牌考核____元,无验电笔考核____元。
四、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严格按规定停电、闭锁、验电、放电。
严禁约时停电,严禁乘别人停电时间干工作。
严禁带电拉列车。
检修机组、生产溜的电气部位,必须闭锁磁力开关,挂本人停电牌。
严禁只拉急停就干活。
违者罚款____元。
五、配电室一切送电工作,必须经机电调度准许。
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规定。
只有停电人全部到达,停电牌全部取下,方准请示送电。
六、局扇的操作,必须瓦检员许可!只有在排完瓦斯,并经瓦检员准许,方准请示从配电室往出送动力电。
瓦斯未排完前,严禁动力电从配电室送出!一旦局扇停机,必须立即闭锁动力联锁开关。
一旦配电室高压停电,配电室岗位工必须立即拉掉所有掘、开动力馈电开关并闭锁,保证所有高压开关在掉闸位置(防止无压释放机构失灵,来电时送电一大片)。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稳定、可靠,制定本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场所。
二、井下安全供电1. 负责人员:每个井下作业场所应指定专人负责井下安全供电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供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2. 供电设备的选择:供电设备应根据井下作业需求和电能消耗进行选择,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合格的检测机构验收合格。
3. 配电系统的布置:井下供电设备应合理布置,确保电力供应充分,线路布置明确,各项设备之间的绝缘距离符合国家标准。
4. 电缆敷设及保护:井下电缆应敷设在专用的电缆槽或电缆桥架内,避免与机械设备或其它物体摩擦,保证电缆的绝缘性能。
5. 井下设备的接地:井下供电设备应进行有效的接地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设备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
6. 安全用电管理:井下作业场所应制定详细的用电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禁止非法使用电器设备。
三、停风停电处理1. 天气预警:天气预警发布后,应立即启动停风停电程序,各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现场到安全地带,做好相关防范措施。
2. 停电措施:停电时,应首先关闭电源开关,避免电源意外再生,然后通过广播或通讯工具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指导他们立即暂停作业并撤离现场。
3. 井下暂停作业:停电期间,井下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将设备停止运转,并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4. 监测和巡视:停电期间,应加强对井下设备和巷道的巡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安全隐患。
5. 恢复供电:当天气和工作环境恢复平稳后,才能恢复供电,恢复供电前应检查井下设备状态,确保供电设备安全可靠。
四、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负责人员所有。
2. 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范文,旨在规范井下作业场所的供电和停电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减少井下作业风险和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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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供电管理(完整篇)
Underground power supply management
井下供电管理(完整篇)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井下供电必须做到: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保护装置,有密封圈和档板,有螺钉和弹簧垫圈。
二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
六不准:三大保护不合格不准送电,电气故障未排除不准送电,擅自安装的电气设备,强行搭火的不准送电,非专职或值班人员不准送电,挂停电牌或已停电闭锁的开关不准送电,瓦斯超限区域不准送电。
2、局扇供电必须做到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
专用
线路上不准搭接其他负荷。
3、井下用电单位必须持有供电设计、计算说明书,到机电科提出申请,填写用电申请单时要写清用电地点和停电影响的范围,用电负荷经机电科审批后方可生效。
4、用电单位未经许可,自行拆除、安装电气设备和更改井下供电线路、私自增减负荷容量的行为视为违章,并按井下重大电气责任事故追究责任,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作严肃处理。
5、对于设计不合理,不符合实际要求的,设备负荷容量不明确的,威胁供电安全的不予审批。
6、供电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采、掘、机电、通风副总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会审,设计中必须包含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装置,并标注清楚。
7、回风巷道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安装电气设备。
8、井下停送电审批:
①设备需停电检修时,由维修单位到机电科,提前填写好停送电申请书,内容包括停电原因、申请停送电时间、影响单位及地点、
申请人、施工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等,提前一天在调度会审批,影响单位要在停电报告上签字。
申请单位应及时将已批准停送电申请单送到调度台、安监处、机电科、通风科。
未按程序及时申请的,后果申请单位承担。
②机电科电应根据实际供电情况及要求,负责审查停电影响范围是否正确,协调供电事宜,最大限度的保障生产的连续性。
③井下停电检修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天9:00-11:00,与井下采区变电所检漏试验同步,在井下试验检漏和停电检修期间,各局扇使用单位的局扇管理员必须坚守局扇开关跟前,及时开启局扇以防瓦斯超限。
检修,检漏试验后送电正常而局扇未能及时开启时,追究局扇管理员的责任。
④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
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⑤中央变电所应悬挂与实际负荷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图中应注明:
(1)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
(2)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
(3)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4)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5)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电管队应备有全矿井下实际的供电系统图板,标明电气设备的参数及过流保护整定值,并负责检查监督过流及短路保护装置运行情况。
⑥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⑦停电牌管理办法
(1)变电所值班人员依据工作票进行停电。
(2)停电操作必须悬挂停电牌,不得以其它形式代替;(3)机电工检修结束后,要按照停送电管理规定摘牌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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