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供电管理规定(暂行)1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是指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及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
1.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2.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按照安全电压等级设置,且设备的导线和绝缘材料应具有防水、防潮等性能。
3.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电气线路应合理布置,不得交叉敷设或与其他设备、管线靠近,以避免短路和火灾等事故。
4.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设置完善的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以确保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运行。
5. 使用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维护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6.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和线路禁止私拉乱接,不得擅自改动或拆卸设备,严禁用电设备的外壳、线路等进行其他用途。
7. 发现井下低压供电设备或线路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修或更换,禁止使用有故障的设备或线路。
8. 定期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和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和线路的正常运行。
9. 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紧急停电装置,以应对突发情况。
10. 进行井下工作时,应对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和线路进行隔离或封闭,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要求而有所差异,使用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失爆,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购置、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矿机电科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电气安装、检修、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配足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编制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帐,绘制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高低压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及采(盘)区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要使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低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与操作。
第二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三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应当以安全生产和人员健康为出发点,确保井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操作规范执行,确保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
第五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责任在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六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操作和维护要求。
第八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确保质量合格。
第九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维护记录和操作日志等。
第十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操作规范第十二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熟悉设备的操作方式和操作流程,并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备的开启、关闭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注意设备的漏电和过载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绝缘测试,确保设备的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八条井下低压供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继电保护整定管理办法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继电保护整定管理办法一、分工1、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的保护整定计算由机电运输管理科负责;高压供电系统整定由机电工区供电队设置;低压供电系统的整定由用户单位设置。
2、低压供电系统整定值由电管队各采区分管电管员计算,机电运输管理科工程师负责审查校对;高压供电系统整定值由机电运输管理科工程师计算,分管科长负责审查校对;采区供电系统整定值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审查,审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各月。
3、机电运输管理科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责任和义务4、所有用户供电系统拆接火必须向机电运输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行。
5、用户单位拆接火申请应包括设备使用地点、开关型号、设备容量、电缆型号及长度等初步数据,机电运输管理科计算后确认,必要时进行相关参数的调整。
三、流程6、井下高、低压保护整定计算时,必须同时校核开关容量、电缆截面、电缆长度,并指定搭火开关。
7、井下高、低压保护整定计算时必须在供电系统安装使用(拆除)之前进行,整定值随拆接火申请一同下达,用户单位必须在当班进行整定。
8、低压系统负荷变化影响到系统整定值的变化时,必须在低压改火的同时整定受影响的开关。
四、管理9、高、低压供电系统整定值的调整,一般应在系统拆接火的同时进行了;有特殊原因不能停电调整开关整定值时,补充办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0、事故紧急情况下的拆接火,必须向矿调度所值班人员口头申请,经机电运输管理科管理人员确认后实行,相关手续在8小时内补齐,系统的整定调整不得超过24小时。
11、供电系统发生非正常跳电或发生保护拒动现象,由机电运输管理科组织人员现场检查校验,其他人员无权擅自更改整定值。
五、处罚12、无计划拆接火,以及拆接火不按设计进行施工调整整定值的,按“失保”处理主要负责人。
13、供电系统高低压整定值的计算由机电运输管理科相关人员负责,整定值的设置由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负责。
计算失误或设置失误引起的事故时,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并另外罚款。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电气设备的管理1. 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规格、投运时间、维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巡检,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运行记录。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无资质人员擅自维修。
三、电气工作人员管理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考核,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与电气工作相关的操作。
3.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禁饮酒、吸烟等行为,确保工作期间的安全。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开电源,并进行安全操作,避免触电、短路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措施1. 煤矿应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救援程序和责任分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 煤矿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在矿井内设置电气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宣传,提高职工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七、监督与管理1. 矿井应建立电气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必须定期进行,对不合格的设备和人员,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合理、稳定、可靠地供应电力,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规定。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供电设备管理
煤矿应建立供电设备台账,定期检查和维护供电设备,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和更换,以免影响供电质量。
2. 用电计划管理
煤矿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用电计划,根据生产需求和用电负荷变化,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和用电量,避免用电过载和浪费现象。
3. 用电安全管理
煤矿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对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用电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电气火灾和电击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工作人员的用电安全。
4. 应急供电管理
煤矿应建立应急供电管理制度,配备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在停电或供电中断情况下,能够及时进行应急供电,保证煤矿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
5. 监测检测管理
煤矿应建立电力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用电负荷、电压、电流等关键参数,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可靠。
6. 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煤矿工作人员对供电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还需要根据各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和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井下电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机电副总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工作,机电科是全矿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
公司每月组织两次以消除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机电科负责每次检查人员的召集、组织分工、检查资料的整理、联系单的签发及落实整改工作。
机电科下设电管队,其职责范围:1、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和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和远端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验算及整定工作。
负责井下拆、接线搭火的审批,严禁未经电管队审批的接线、搭火。
3、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臵图,并随实际情况的改变适时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4、负责井下电气检查和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
5、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
6、负责小型电器、电缆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公司检修的各种防爆设备、小型电器进行验收,签发合格证。
7、负责签发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联系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二、电缆的维护与管理1、电管队设专职电缆管理人员,其职责范围为: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
2、井下所有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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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井下供电管理规定(暂行)
为确保全矿井下供电安全可靠,规范操作程序,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供电管理一般规定
1、机电科对全矿供电安全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并同时具有检查、考核和奖惩权。
2、各队必须明确专职电工,负责完成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其他属于本队的电气管理业务。
3、电缆线路、用电设备及小型电器由使用单位维护管理。
4、加强对电气安全的定期检查工作:要求设备的负责人(或各队电工)对所辖设备每班检查一次;对高瓦斯掘进面使用的电气设备要跟班检查,其他区域每周检查不得少于2次;每月逢十由机电科组织设备管理员以及各区队电工等对全矿使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并
通报。
5、加强电气的定期试验工作。
机电科组织每年对高压控制开关进行整定试验,对高压电缆进行耐压试验。
以及按规定对各种电气设备进行校验、整定、测量等工作。
二、电气检修制度
1、检修低压电气设备时,在不影响其它单位又不需要其它单位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可不办理停送电作业票;其它情况一律办理停送电作业票。
停送电时,必须专人负责、专人看管、闭锁、挂牌。
2、电气检修人员必须按电气检修作业规程作业,严禁带电检修。
检修时,至少应将被检修设备的上一级电源停掉,至少有一个隔离开关断开点。
3、检修人员必须对检修线路和设备进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
试电笔必须事先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放电;挂短路接地线时,应先接好接地端.然后挂已停电的三相导线端,对有可能来电的各侧都要挂,拆除时顺序相反。
4、普通型电气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地点使用。
5、对于双回路及环行回路供电系统,检修负责人必须到与检修部分有联系的各个地点可靠停电,挂牌,专人看守,严防返送电。
6、电气检修或操作,必须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7、检修完毕后,检修负责人检查摇测绝缘无误定相后,才能到变电所联系送电,先试送两次,无误后再送上电。
8、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送电前必须经瓦检员检查同意后,方可联系送电。
9、井下停风必须先停生产电,送生产电前必须先进风。
10、严禁不盖开关盖进行送电试验。
11、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必须加防护网、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三、停送电和负荷增减审批制度
1、执行专人联系停送电和停电申请制度。
停送电作业前,作业单位认真填写停送电作业票(一式三联),明确停送电影响范围、工作时间及相关参与人员等。
首先由机电科主管供电人员进行业务审批
把关,并由审批人留存一联;然后由调度室负责停送电时间的审批,调度审批人留存一联放置在调度台上;申请停电人持最后一联到需要停送电地点联系停送电业务;变电所或配电点值班人根据停送电申请人所持的停送电作业票进行停送电操作;但在操作前必须电话向调度室汇报,取得调度人员的同意,并对调度人员姓名进行记录;调度室值班人员根据变配电工汇报的停送电情况与调度台上放置的一联操
作票对照,无误后方可同意变电工进行停送电操作;“三专”供电回路进行停电操作时,要由机电科、通防科等科室审批后,在检修前1天通知影响范围内的区队,检修前试验风机双回路,确保正常后,于停电检修前赶到停送电现场签字后,方准进行检修,如果区队不能按时赶到停送电现场签字或未提前进行双风机倒台试验,罚款1000元并对检修中出现的后果负责;机电科、调度室和供电单位要妥善保管好停送电操作票,以备查询;
2、到无人看守的移变或检修单位所辖的配电点停电时,先报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停电,停电人员停电后,将闭锁锁死,挂停电牌,并设专人看守。
3、联系停送电人员必须是同一人,停送电操作人员要是同一人;中途换人时,必须交清接明,并作记录。
4、联系停送电人员必须到现场,不准电话联系停送电。
5、开关跳闸后,要分析原因。
若试送三次,仍送不上电,应报告调度室和队部,检查处理后再送电,严禁强行送电。
6、各单位用电负荷需要增减时,必须先向机电科提出负荷增减申请,填写负荷增减审批表,由供电管理人员核定负荷、进行整定计算和电缆电器的选型准备,然后由作业单位按已审批的内容落实。
7、供电管理人员要将供电系统图每半年修改一次。
对井下的电气设备布置图要及时修改保证负荷增减后图示内容与井下对照。
xx矿机电科
20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