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管理办法(试行)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

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一、引言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是煤矿生产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它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的持续进行。
为了保障井下供电安全和合理应对停风停电情况,必须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处理制度。
本文将对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井下安全供电制度1. 供电设备管理井下供电设备是保障正常生产的基础,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包括设备定期检修、故障及时处理、备用设备齐备等措施,确保供电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电缆敷设与维护井下电缆的敷设和维护是保障供电安全的关键。
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敷设,定期检查和维护电缆的绝缘状况,及时处理电缆的损坏和老化问题。
另外,要加强对电缆敷设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3. 配电系统管理井下的配电系统应具备可靠性和安全性。
应建立科学的配电系统管理制度,对配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在配电系统故障或异常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供电的连续性。
三、停风停电处理制度1. 停风处理煤矿井下的停风情况可能导致危险和生产中断。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停风处理制度。
一旦发生停风情况,应迅速进行判断,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矿工的安全。
包括紧急疏散、通风设备启动、井口封闭等措施,确保主风机停机时,矿井通风系统不受影响。
2. 停电处理井下的停电情况同样可能导致生产中断和安全事故。
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停电处理制度。
首先,要对供电设备进行分类,根据设备的重要程度制定应急供电方案。
其次,要建立应急供电设备的存储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最后,要做好矿井内停电时的照明和通讯保障工作,避免因停电而造成的混乱和误操作。
四、总结井下安全供电和停风停电处理制度是煤矿生产的重要保障,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的稳定进行。
必须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处理制度,包括供电设备管理、电缆敷设与维护、配电系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应制定严密的停风停电处理制度,包括紧急疏散、启动通风设备、应急供电等措施,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的连续进行。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稳定,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管理目标:确保矿井的供电设备设施良好,供电线路安全可靠,供电稳定可靠,供电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条供电安全责任:矿井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供电安全责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电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供电管理人员:矿井应当设立供电管理人员,负责矿井供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供电设备设施管理第六条供电设备设施的选用:供电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和维护: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矿井自身需求进行,并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检查和测试:矿井应当定期对供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更新和升级:矿井应当根据供电设备设施的老化程度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更新和升级设备,以确保供电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供电线路管理第十条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矿井应当定期进行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线路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供电线路的保护和防护:矿井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供电线路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并进行防护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供电线路的扩建和改造:矿井在需要扩建和改造供电线路时,应当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确保线路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供电稳定性管理第十四条供电稳定性的评估和监测:矿井应当定期评估供电稳定性,并进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供电稳定性的改进和提升:矿井应当根据供电稳定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和提升供电稳定性,以保障矿工的生产安全。
煤矿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

矿井供用电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矿井供用电管理,努力构筑本质安全供电系统,确保供用电设备、设施、装置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杜绝重大供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一)各原煤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机电科(区)是本单位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本单位供用电的接电、断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用电设备位置等,必须通过本单位机电科(区)审批。
(二)各单位生产业务科室应明确一名副科长分管供用电管理工作,各使用电气设备的基层队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主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供用电设备、线路、设施。
(三)各单位35kv及以上变电站、线路和矿井6kv变电所及线路,原则上由本单位机电队负责管理。
公司所属其它用户在矿井所辖变电站内馈出的6/10kv 线路时,以开关柜下刀闸(电流互感器下接线端子)下接线螺丝(含螺丝)为分界点,以上归矿井机电队,以下归用户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管理,但双方必须按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并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凡有电抗器的馈出线,均以丙刀闸下接线螺丝为分界点。
各单位主要变电站增加负荷、盘位,或改变用电负荷性质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四)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五)严格按照《电力法》“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规定,执行“谁供电收费,谁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做到合法、安全供电。
因供电企业的线路未达到的,受供电企业委托,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可以由用电单位转供电。
(六)坚持搞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积极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每年11月25日前将本年度用电情况和下一年度的用电计划报生产技术部。
(七)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认真开展矿井供电安全评价工作,及时查找处理供电系统薄弱环节,防患于未然。
(八)各单位机电负责人至少每半年组织对矿井井上、下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办法范本

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井下供电设备的选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检修等各个环节。
三、设备选购1. 在选购井下供电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
设备的参数、规格等应符合井下作业的实际需求。
2. 提供设备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明,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安装与调试1.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和技术交底,确保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严禁在易燃易爆环境或其他危险区域安装设备。
2. 安装过程中,应按照设备厂家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监管和验收。
3. 安装完成后,进行设备的调试工作,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各项参数符合要求。
五、设备运行与维护1. 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文件进行设备运行,不得超负荷运行或超过设备的使用寿命。
2.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持设备的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维护过程中应注意电源的切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设备运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如需要维修,则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六、设备检修1. 定期对井下供电设备进行安全检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修工作由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完成。
2. 检修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检查、线路连接检查、绝缘性能检查、接地装置检查、运行状态检查等。
3. 检修记录应详细记录检修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和跟踪。
七、事故处理1. 对于井下供电设备的事故,在保障人员的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切断电源,并进行紧急救援。
2. 对于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的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 根据事故原因,对设备进行修理、更换或重新设置,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八、监督和管理1. 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3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和供电设备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包括煤矿、金矿、铁矿等各种类型的矿井。
第三条矿井供电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合理利用。
第四条矿井供电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五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七条矿井供电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矿井供电设备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九条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条矿井供电设备的故障应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事故。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十一条矿井用电应合理安排,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矿井用电应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合理分配,避免电能浪费。
第十三条矿井用电应严格控制用电负荷,避免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矿井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控用电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矿井用电应合理配置电能仪表,监测用电数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供电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是矿井供电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建立供电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和权责。
第十八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制定供电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定期进行供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第五章人员培训管理第二十一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矿井员工应接受供电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供电安全常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二十五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电气设备的管理1. 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规格、投运时间、维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巡检,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运行记录。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无资质人员擅自维修。
三、电气工作人员管理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考核,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与电气工作相关的操作。
3.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禁饮酒、吸烟等行为,确保工作期间的安全。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开电源,并进行安全操作,避免触电、短路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措施1. 煤矿应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救援程序和责任分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 煤矿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在矿井内设置电气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宣传,提高职工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七、监督与管理1. 矿井应建立电气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必须定期进行,对不合格的设备和人员,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合理、稳定、可靠地供应电力,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规定。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供电设备管理
煤矿应建立供电设备台账,定期检查和维护供电设备,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和更换,以免影响供电质量。
2. 用电计划管理
煤矿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用电计划,根据生产需求和用电负荷变化,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和用电量,避免用电过载和浪费现象。
3. 用电安全管理
煤矿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对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用电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电气火灾和电击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工作人员的用电安全。
4. 应急供电管理
煤矿应建立应急供电管理制度,配备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在停电或供电中断情况下,能够及时进行应急供电,保证煤矿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
5. 监测检测管理
煤矿应建立电力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用电负荷、电压、电流等关键参数,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可靠。
6. 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煤矿工作人员对供电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还需要根据各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谢桥矿用电管理办法

谢桥矿用电管理办法(初稿)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用电管理,落实各级责任,提高意识,深挖潜力,采取切实有效的节、用电措施,减少电力浪费,降低矿井吨煤电力成本,实现节电目标,提高经济效益,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矿成立用电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矿党委书记副组长: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机电副总、经营副总成员:机电办、保供队、企管科、财务科、调度所、保卫科安监处、技术科、通风科、后勤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保供队,保供队队长任主任,保供队抽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二、职责(一)用电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对全矿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工作的领导。
2、负责全矿用电计划的审查及调整,并监督检查各单位电力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落实电力指标考核的奖罚。
3、负责推广应用先进节电设备及落实对现有设备节电技术改造的领导和谋划。
(二)用电管理办公室职责1、在用电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用电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全矿年、季、月度的用电计划的编制、分解、统计、用电指标的下达和考核工作。
3、负责本矿对内外转供电协议的签订、管理及内外转供电电费的收缴结算工作。
4、负责统一规划全矿内外供电装表计量改造的组织落实工作,定期校验电表,以提高计量准确率。
(三)机电办职责1、负责将各分管头面的负荷变化情况及时(每月20日)通报矿用电管理办公室。
2、负责少于300米的顺槽皮带在进退尺时应使用单机运行督查、设备长时(15分钟)空载运行督查、井下跑冒滴漏督查、设备合理选型等工作。
(四)调度所职责负责协调各单位生产运行、检修时间,做好避峰调荷及控制最大需量工作。
(五)安监处职责负责井下节电监督工作,检查是否有空皮带运转、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
(六)保供队职责负责用电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电表的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地面每周一次、井下每半月一次节约用电检查工作。
三、工作目标:在完成月度计划产量的情况下,吨煤电费控制在7.5元/吨以内;吨煤电耗控制在15.37kwh/吨以内;峰谷比控制在0.85以下;功率因数控制在0.9以上;负荷率控制在0.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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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 2第二章矿井高压供电管理 ------------------------------- 3第三章矿井低压供电管理 ------------------------------- 8第四章停送电管理 ------------------------------------ 10 第五章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 13 第六章三大保护管理---------------------------------- 15 第七章电缆管理 -------------------------------------- 19 第八章电气试验管理---------------------------------- 31 第九章小型电器管理 ------------------------------------------------------------ 36第十章电气接火管理制度--------------------------38第十一章电工教育培训管理--------------------------- 38 第十二章其它----------------------------------------- 42矿井供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供电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能:机电处是公司矿井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供电业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各矿的供电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供电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积极推广节能降耗和安全供电新技术。
各子公司(矿)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是本单位供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机电矿长具体负责供电安全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矿)机电科(部)是子公司(矿)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子公司(矿井)供电业务安全技术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矿井机电科必须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防爆检查组、电气技术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和电缆管理组。
各采掘区队要配备专(兼)职电气管理网员,形成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电气安全管理网络。
(一)防爆检查组:由防爆检查员组成,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三大保护、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电缆、安全保护设施等实行监督检查,对防爆设备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停止使用。
防爆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发放“防爆设备入井证”,不准入井使用。
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发给“防爆设备检查工”证。
防爆检查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电气技术管理组:负责供电设计,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三大保护的计算、整定、测试、检查、负荷增减、停(送)电审批、电气接(撤)火等技术工作。
(三)小型电器管理组:对全矿小型电器实行计算机统一集中管理。
做到每个小型电器有编号,数量清、状态明、使用合理。
(四)电缆管理组:对全矿4mm2及以上高、低压电缆实行计算机统一集中管理,做到每条电缆均要有编号(2m以下短节电缆除外),做到数量清、状态明、使用合理。
第二章矿井高压供电管理第三条矿井的双回路主供电电源线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要求。
矿井高压电网,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七条至第四百五十九条要求。
第四条矿井井下高压供电不宜超过三级(中央变电所为第一级)。
第五条矿井高压线路和设备技术管理由机电科负责。
机电科要有一名技术人员专管,机电队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维护、调整和试验等工作。
第六条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线路、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登记、建账,要注明供电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及电缆(包括架空线)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等数据。
机电科要有以下图纸及资料,并及时更新:(一)井上下供电系统图。
(二)井上下高压供电网络图。
(三)地面高压输电线路和位置示意图。
(四)井上、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布置示意图。
(五)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六)高压供电设备台帐。
(七)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检修记录。
上述(一)至(五)图纸,必须分别在机电科值班室、调度室、机电队值班室存放,并能随时调取查看。
第七条井上下变配电站(所)必须悬挂接线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井上下变配电站、配电点内所有变配电设备应有设备名称及系统编号,做到图实相符,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第八条井下变电所高爆开关名称牌采用不干胶纸印制,名称牌内设备系统编号在左,设备名称在右;规格380*80mm,蓝底白字,字体:黑体。
贴在开关前面板上部及开关背后中间部位。
第九条井下中央、采区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回路电缆供电,并应引自上级变电所的不同主变压器(母线段)。
正常情况下,必须分列运行,不准随意分、合联络开关。
各级变电所母线联络开关的分合,必须严格执行地面变电所的调度指令。
电缆截面的选择,应保证在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可担负全部负荷。
中央、采区变电所的高、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
第十条新建矿井应推广10kV下井供电。
电缆选择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至四百七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井下中央变电所应设置进线断路器;井下变电所必须设置进线开关。
主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高压馈出线,应设置带真空断路器的高压隔爆配电装置。
变电所内直接向高压电动机(变压器)配电的回路,应采用带高压真空接触器高压隔爆磁力启动器,并配有抑制过电压的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井下每个开采水平应设置一个中央变电所。
中央变电所应留有高、低压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其数量不应少于各自安装总数的10%。
当矿井井下采区负荷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由地面变电所直接向采区供电,必要时可以通过钻孔向井下采区供电。
第十二条高压供电线路、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接线螺栓紧固情况、设备灰尘情况、瓷瓶清洁、触头接触、保护整定核对等,并做好记录。
地面高压开关柜、变压器由管理单位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内容包括接线有无松动、刀闸接触是否良好、仪器仪表和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是否正确使用、柜内有无积尘等。
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断路器触头的同期性,并进行一次保护传动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得投运。
高压供电线路、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
检修高压供电线路、设备,必须编制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做好检修记录并存档。
井下高压开关壳体内必须放置干燥剂,坚持每月检查一次,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架空线路每年至少要在雨季前进行1次蹬杆检查,主要检查绝缘子有无裂纹、污闪损坏,螺丝是否松动、缺失,金具生锈程度等。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视,重点巡视拉线有无缺少、损坏,杆塔有无裂纹、缺件,树木和导线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每年雨季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冰等恶劣天气情况要及时检查,并对拉线松动、基坑沉陷、雨水冲刷等及时处理维护。
第十四条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
在电缆设施处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由机电科现场核准、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
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第十六条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防、避雷保护设施要按照《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定期进行试验和测定。
第十八条上述保护设施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至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进行装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校验和调整。
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
保护整定值不经主管人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第十九条井上、下变电所都要按消防规程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灭火器、消防砂、砂袋、消防掀、消防桶等工具,实行责任挂牌管理。
上述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和进风侧,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供电分公司、矿井(子公司)必须制定详细完整的《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预案》和“雨雷灾害恶劣天气保安应急预案”,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模拟演练,并必须在气候变化时提前进行一次演练。
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补充内容,并认真贯彻。
要根据各类预案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流程》。
第三章矿井低压供电管理第二十一条机电科要设有专(兼)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负责人员,具体负责低压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采区低压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设计中要包括供电系统图,接地系统图,设备、电缆的选型和校验,设备的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以及过流保护整定值和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
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是否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相符,并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只有符合规定,才能投运。
为便于电工停送电作业,井下低压供电距离大于500米,或垂深超过50米时,要在配(供)电点加装低压馈电开关,以减少停、送电距离。
第二十三条井下装设零星电气设备,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用电申请,经专管电气技术负责人员批准提供设计图纸,在规定的地点和部位接线。
第二十四条对于井上下低压供电系统,机电科资料室都要有相应的低压供电系统图。
供电系统图按规范要求进行绘制,标明必要的技术数据,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或装设保险,不经主管人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
各种保护由井下各区队专职电工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
第二十六条所有高、突地区的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必须实现从地面到井下使用地点的分列运行方式,有条件的矿井可设风机高压专用回路。
第二十七条矿井每月进行一次井上下高低压供电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好情况、电缆吊挂情况、电气防爆情况、保护装置完好情况等。
要求电气设备无失爆,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6%,低压电缆完好率不低于95%,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96%。
各矿井按要求没有进行《井下电气防爆管理》、《井下电气保护管理》安全评价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对检查出存在的问题除及时整改外,要从管理、设备源头进行分析梳理、查找漏洞,及时完善。
第二十八条井下低压供电,严格执行“十不准”:1.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和电缆。
2.不准甩保护运行。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保险。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或故障不清除,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电气,不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