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TBT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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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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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入世承诺1、非关税壁垒进口许可证要求及招标要求将于 2 0 0 5年被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在 2 005年往常逐步被取消。

2、关税减让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 2 0 0 4年落至8.9 %。

农业产品的平均关税将落至 1 5%,农产品进口和销售无须通过国营企业和中介机构。

中国国内农业补贴上限为8 . 5%。

取消对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籽油、玉米油和棉花籽油的进口关税配额体制。

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最迟将于 2 0 05年被取消。

3、贸易权入世后的第一年,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全部获得进出口权,在加入WT O后头两年内进一步扩展至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

入世后三年,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都将获得贸易权。

4、流通领域两年内同意外资在合资批发公司内拥有多数所有权,届时地域或数量限制将不复存在。

除了图书、报纸、杂志、药品、杀虫剂和农用薄膜商品的分销将在三年内放开,化胖、成品油和原油在五年之内放开之外,一年之内合资企业将可分销一切进口产品及国内生产的产品。

外国投资的企业能够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并针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包括售后服务在内的相关配套服务。

所有的省会以及重庆市、宁波市将在两年内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三年之内将取消地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

除了药品、杀虫剂、农用薄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将在三年后放开,化胖在五年后放开之外,所有产品的零售(除了图书、报纸和杂志)将在入世后一年内放开。

5、特许经营入世三年后将无限制。

6、交通对公路运输,将分不在一年和三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关于铁路运输,将分不在三年和六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7、仓储分不在入世一年和三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货运代理分不在一年和四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合资企业经营一年以后能够建立分支机构。

外资货运代理公司在其第一家合资公司经营满五年后能够建立第二家合建公司。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四年的承诺商务指南频道_商贸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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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四年的承诺_商务指南频道_商贸知识加入世贸已经三年,中国很好的实现了当初的承诺,得到了世贸成员国的肯定和赞扬,接下来就是加入世贸第四年,进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后过渡期(从2005年1月1日直至2006年7月1日中国所承诺的行业全部开放,这段时期将被称为“WTO后过渡期”),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更大的挑战。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我国入世第四年的主要承诺有: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一)指定经营原指定经营的货物包括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取消指定经营。

新颁布的《对外贸易法》未规定指定经营的条款。

(二)国营贸易实行国营贸易的商品中,原油、成品油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的进口比例在2004年的基础上增加15%。

2005年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允许量为1260万吨, 成品油进口允许量为70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三)进口关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有关农产品和工业品关税减让表规定,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10.6%降低到2005年的约10.1%,其中工业品由9.8%降至约9.3%,农产品由15.8%降至约15.5%。

将有上千种进口商品根据承诺不同程度地降低关税,信息技术产品等部分进口商品将降至零关税。

汽车整车进口关税降至30%及以下(除10座以下的小客车以外,其它各类大中型客车和货车均降至25%及以下),零配件进口关税平均降至13%。

(四)配额、许可证管理和进口招标商品1.取消原需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招标商品的限制。

届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取消的400多个税号(涉及机电产品、石油产品、橡胶产品、汽车及其零部件、摩托车及其零部件、彩色感光材料等)的非关税措施,包括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商品进口招标等限制措施将全部解除。

2.调整关税配额商品的关税、配额与非国营贸易比例。

(1)降低实行关税配额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等产品的配额外关税的税率。

中国入世承诺

中国入世承诺

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入世承诺1、非关税壁垒进口许可证要求及招标要求将于2 0 0 5 年被取消, 所有的进口配额在2 005年往常逐步被取消。

2、关税减让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2 0 0 4 年落至8 . 9 %。

农业产品的平均关税将落至1 5%, 农产品进口和销售无须通过国营企业和中介机构。

中国国内农业补贴上限为8 . 5%。

取消对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籽油、玉米油和棉花籽油的进口关税配额体制。

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最迟将于2 0 0 5 年被取消。

3、贸易权入世后的第一年, 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全部获得进出口权, 在加入WT O后头两年内进一步扩展至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

入世后三年, 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都将获得贸易权。

4、流通领域两年内同意外资在合资批发公司内拥有多数所有权, 届时地域或数量限制将不复存在。

除了图书、报纸、杂志、药品、杀虫剂和农用薄膜商品的分销将在三年内放开, 化胖、成品油和原油在五年之内放开之外, 一年之内合资企业将可分销一切进口产品及国内生产的产品。

外国投资的企业能够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 并针对其分销的产品, 提供包括售后服务在内的相关配套服务。

所有的省会以及重庆市、宁波市将在两年内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 三年之内将取消地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

除了药品、杀虫剂、农用薄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将在三年后放开, 化胖在五年后放开之外, 所有产品的零售( 除了图书、报纸和杂志) 将在入世后一年内放开。

5、特许经营入世三年后将无限制。

6、交通对公路运输, 将分不在一年和三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关于铁路运输, 将分不在三年和六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7、仓储分不在入世一年和三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8、货运代理分不在一年和四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合资企业经营一年以后能够建立分支机构。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人民网北京1月25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今天全文公布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

今天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文版

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中国入世承诺20条

中国入世承诺20条

中国入世承诺20条1、非关税壁垒进口许可证要求及招标要求将于2005年被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在2005年往常逐步被取消。

2、关税减让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2004年落至8.9%。

农业产品的平均关税将落至15%,农产品进口和销售无须通过国营企业和中介机构。

中国国内农业补贴上限为8.5%。

取消对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籽油、玉米油和棉花籽油的进口关税配额体制。

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最迟将于2005年被取消。

3、贸易权入世后的第一年,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全部获得进出口权,在加入WTO后头两年内进一步扩展至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

入世后三年,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都将获得贸易权。

4、流通领域两年内同意外资在合资批发公司内拥有多数所有权,届时地域或数量限制将不复存在。

除了图书、报纸、杂志、药品、杀虫剂和农用薄膜商品的分销将在三年内放开,化胖、成品油和原油在五年之内放开之外,一年之内合资企业将可分销一切进口产品及国内生产的产品。

外国投资的企业能够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并针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包括售后服务在内的相关配套服务。

所有的省会以及重庆市、宁波市将在两年内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三年之内将取消地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

除了药品、杀虫剂、农用薄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将在三年后放开,化胖在五年后放开之外,所有产品的零售(除了图书、报纸和杂志)将在入世后一年内放开。

5、特许经营入世三年后将无限制。

6、交通对公路运输,将分不在一年和三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关于铁路运输,将分不在三年和六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7、仓储分不在入世一年和三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8、货运代理分不在一年和四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合资企业经营一年以后能够建立分支机构。

外资货运代理公司在其第一家合资公司经营满五年后能够建立第二家合建公司。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特保条款以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特保条款以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 ” 工作组报告 。《 书》第 22 4 段则规定, 中国纺织品的特保措施 “ 效期 不得 对 有 超 过一年, 不得 重新实施 , 且 除非 有关成员 与中国之间另有 议 定” ,但该 “ 不得重新实施 ”究竟是指其他成员 方不得立 即重 新实施 ,还是指 实施一次 之后即绝对 不得 再重新 实施 ,报告
解决贸 易争端 。但是, } 际贸易・I 在玉 l }I当产 生贸易矛盾的舣办 无 法 通 过 磋 商 解 决 争 端 时 ,任 何 一 町 以将 争 端 提 交给 W O T 争端解 决机 构进 裁 决。从实 践来 看 ,专家小 组和 卜诉机 构 存解释保 障措施多边 规则时都体现 了从严原 则,冈而在 ‘ 定 度 卜 避免 了有火 田家对保障措施 规则的滥用。 目前, 《 埘 闲 入 世 议 定 》第 1 的 适 川 尚无 W O争 端 解 决机 构 的 权 威 6条 T 解 释 , 如 何 理 解 透 彻 、 灵 活 运 并 最 大 度 地 利 川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规 则来 应 对 其 他 成 员 办 的 贸 易 保 护 措 施 , 以 维 护 家和 企 业 的 合 法 利 益 埘 【 l 来 说 是 个 重 大 的挑 战 。 冈 此 , 丁 }玉 JI 埘 《f l困入世 议定 节》及 《t 1 , 圉加 入 WO l作组报 告 》,l‘ T f : 『 明确条款 的澄清 ,要敢于 诉诸 W O争端解 决机 构专 家小 T 组 ,寻求权威性的 专家意 见, 做到主动 出击 ,有效抗辩 ,有针 埘 性 地 遏 止 其 他 成 员 方 对 我 国 的不 正 当 贸 易 措 施 。
释 。以 “ 重大贸易转移 ”的判断 为例 ,在美 国于 2 0 0 3年 1 1 月 1 7日宣布决定对 中国产 针织 布、胸罩和袍服三类产品实施 纺织 品特别 限制措 施后 ,欧盟主管 贸易事务执委拉米 很快 即 于 20 0 3年 1 月 2 1 7日强调 ,中国的纺织品是否会因为美 国的 设 限而 转移 到欧洲, 欧盟会 因此 密切监控 ,每个 月都会对此进 行 调 查 。 P O上 诉 机 构 关 于 美 国 羊 肉保 障 措 施 案 的 裁 定 报 告 / T 曾指 出, 实质 性损 害和实质性损害 的威胁 的标准 明显低 于 《 保 障措施 协议 》所要求 的 “ 严重损 害和严 重损 害的威胁 ”标准 , 而特保 措施 的 “ 市场 扰乱 ”仅仅 要求来 自中国产品的进 口快 速增长构 成对生产 同类 产 品或直 接竞争产 品的国 内产业造 成 “ 实质损害 或实质损 害威 胁 ”的 “ 一个 重要 原因” ,其模糊性 是显而 易见 的。 3 程序 的简 易性 . 和 反倾销 措施相 比, 倾销措 施通 常要 经过 一系列 的程 反 序, 例如 行业 组织 申请 、立案调查 、产业 有实质性损害 、进 口 倾销与产业实质性损 害有 因果相关关系的判定 、初裁 、终裁 、 日落复 审等 ,其成本通 常更 高,耗时费力 ,做 出初裁的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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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入世的承诺及过渡期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一部分总则第三条规定:“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 TBT协议是我国恢复WTO席位时需要优先签署的两个主要副协议之一。

一些工作组成员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强调:“合格评定程序和标准,包括安全和其他一致性要求,必须遵守WTO《TBT协议》的规定以及GATT 1994第3条。

”(报告书第21段)
对此,中国代表在报告书中“影响货物贸易的国内政策”部分作出了相关的具体承诺(第177段到第197段),主要涉及信息援助的机制和机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分,《良好行为规范》接受,标准的使用、修订与审议,合格评定程序基础、运作和机构设立,信息和政策的透明性和一致性,以及对化妆品、认证标志、汽车和零部件、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等方面问题。

这些承诺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3条:
1.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标准。

2.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
3.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

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4.(a)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
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

对机构或部门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

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

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

进口产品不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

中国应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b)不迟于加入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指定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

指定给中国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此外在《中国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提供的信息》(附件1A)的第四部分“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中,还就提供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信息内容和时间期限作出了承诺:
5.技术性贸易壁垒(向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作出通知)
(a)不迟于中国加入后4个月,关于接受《良好行为规范》的通知
(b)定期审议政府标准化机构的现有标准,使之酌情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的情况
(c)修订现有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使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的情况(d)在中国根据《TBT协定》所作通知中,包括根据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和在其中提及的出版物中,以及在对现有措施进行修订过程中,按照《TBT协定》项下的含义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术语的情况。

(e)每5年对技术法规进行审议的情况,以保证依照《TBT协定》第2条第4款使用国际标准,作为其根据该协定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情况。

(f)关于在5年内将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提高10%的进展情况报告。

(g)提供实施《TBT协议》第2条第7款的程序
(h)作为中国根据《TBT协议》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一份被
授权采用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相关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清单。

(i)不断更新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
(j)根据工作组报告书TBT部分,在中国加入后1年,为保护环境而对化学品进行评定和控制的新法律和相关法规的制订和实施情况,其中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并保证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k)加入后1年,关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是否获得即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及是否遵循议定书第13条第4款(a)项所列条件的信息。

(l)不迟于加入后18个月,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指定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

(m)加入后12个月,向TBT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指定给中国各合格评定机构相应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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