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概论第八章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WTO概论第八章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 3 )透明度。中国只能实行那些公开发布 的贸易法律和政策措施。中国应当建立一 个专门的刊物,使得所有企业和个人都能 够很方便地获得这些信息。 ( 4 )司法审议。中国应当建立或者指定一 个法庭,对中国执行世贸协议的情况进行 审议。审议过程包括接受企业和个人的投 诉和上诉
三、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商权利方面的规定 在国营贸易方面,中国要保证国营贸易的进口 程序是透明的。除非是 WTO 协议所允许的,否 则不能采取任何措施,来影响国营贸易的数量、 价值、来源地和输出地等。对于国营贸易的出 口产品,应提供与定价有关的全部信息。
(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承诺,从入
世时开始,将立即全面履行WTO《TRIPs》 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按照国际规范、在贸易管理体制上做出的承诺 (1)统一管理。WTO协定适用于中国全境,包括 各种“特殊经济区”。 ( 2 )特殊经济区。不能通过特殊经济区造成对 一般进口产品的歧视。
入世一年后,所有的标准和质量认证机构
都有权进行认证,采用同样的处理程序和 同等的收费标准,由申请者自己决定选择 认证机构。进口产品最多只能进行一次评 估。
六、反补贴与反倾销的价格的确定 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在入世后的 15 年之内, 对中国按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这样,在对 中国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时,确定价格 的方法有一些特殊规定。即:在入世后的 15 年内,在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执行“反倾销协 定”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时,进口国既 可以采取中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也可以采 取一种不以中国国内成本和价格为基础的方 法。
(4) 改善动植物卫生措施和技术标准。我国 承诺,将取消所有缺乏科学依据的动植物 卫生措施,并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进口产 品检验制度。 (5) 放弃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权利。在最终 协议中,我国没有能够获得对农产品采取 特殊保障措施的权利。
中国是否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这篇文章说彻底了!

中国是否充分履行了入世承诺?这篇文章说彻底了!新榜连续2年全国公众号总排名前5不止一位朋友问我,中国入世之后确实履行了入世承诺吗?我按照我的了解告诉他们,基本上充分履行了。
也不止一位朋友希望我写一篇文章讨论这一问题。
然而,我总是不敢答应。
很少有人能够理解,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太适合做一个简单的回答。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曾经发布过一个《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年29号文),要求各部门各地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主要是WTO 合规工作,对任何贸易政策的制定都要进行合规性评估,不合规的不能发布。
在有的时候,就单个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可能都需要对这个政策本身以及相应的WTO规则有深入的了解,我和我的一些同行研究者也经常会对某个政策是否合规产生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对整个政策和法律体系进行合规性评估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工程,这远非我自己能够完成的。
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首次针对我国对外贸易情况发布白皮书,宣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全部履行到位。
这一白皮书所包含的信息应该是完整和权威的,但由于是中国政府自己做出的评价,因此很难用来说服我的朋友们。
因此我需要从其他各个角度来向朋友们解释,一个贸易谈判对手的中立评价世贸组织有两套机制来保证成员的合规。
这里我们先看看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关于争端解决机制中反映出来的信息我们在后面讨论。
每隔一段时间,世贸组织成员都要接受贸易政策评估。
中国、美国、欧盟、日本这四个贸易量最大的成员是每两年一次接受评估,其他成员是每四年、六年以至更长时间接受一次评估。
从2019年开始,四大成员的评估周期改为三年。
在最近对中国的一次评估,即2016年的评估中,中国收到了1800多个质询问题,中国代表都要一一回答。
中国政府和WTO秘书处分别都要出具报告并且公布,评审机构要把评审会议记录也进行公布,这些在WTO网站上都可以公开查询,评审机构主席最后会发布总结陈辞。
在评审机构主席的总结中,我们会看到直言不讳的评价,有肯定也会提出不足,但总体是比较客观的。
中国入世TBT承诺

我国入世的承诺及过渡期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一部分总则第三条规定:“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 TBT协议是我国恢复WTO席位时需要优先签署的两个主要副协议之一。
一些工作组成员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强调:“合格评定程序和标准,包括安全和其他一致性要求,必须遵守WTO《TBT协议》的规定以及GATT 1994第3条。
”(报告书第21段)对此,中国代表在报告书中“影响货物贸易的国内政策”部分作出了相关的具体承诺(第177段到第197段),主要涉及信息援助的机制和机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分,《良好行为规范》接受,标准的使用、修订与审议,合格评定程序基础、运作和机构设立,信息和政策的透明性和一致性,以及对化妆品、认证标志、汽车和零部件、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等方面问题。
这些承诺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3条:1.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标准。
2.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3.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
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4.(a)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摘录)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法律服务(CPC861,不含中国法律业务)(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天津、苏州、厦门、珠海、杭州、福州、武汉、成都、沈阳和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
驻华代表处的数量不得少于截止中国加入之日已设立的数量。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
上述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将在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取消。
外国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下列内容:(a)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b)应客户或中国法律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c)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d)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e)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按双方议定,委托允许外国代表处直接指示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为一WTO成员的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
首席代表应为一WTO成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合资伙伴或相同职位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
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只限于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
中国加入wto双休承诺的条款

中国加入wto双休承诺的条款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承诺了一系列的双休
日规定。
其中主要的条款包括:
1. 实施双休日制度:中国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双休日制度,即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
这意味着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每周能够享受到连续的两天休息时间。
2. 对特殊行业的适用:中国在加入WTO时,对一些特殊行业
如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有一定的例外规定。
这些行业将根据需要采取灵活的双休日安排,以保证基本服务的正常运行。
3. 休息时间的强制执行:中国承诺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严格执行双休日制度。
为了确保企事业单位能够有效地给员工安排休息时间,相关管理部门会加强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并倡导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
4. 假期制度改革:中国还承诺逐步完善假期制度,提高劳动者的休假权益。
这包括逐步扩大带薪年假的范围和增加年假天数,提高法定节假日休假的安排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双休日制度和假期安排可能在不同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具体执行细则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解释和落实。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包运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依照这些义务,除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另有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可获得的经常性国际贸易外汇不以个人或企业的创汇额为限。
注:GATT1994规定,全体成员方应谋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以便在基金所主观的外汇问题和成员方全体所主管的数量现在或其他贸易措施方面,可以采取一种协调的政策。
各成员方不得以外汇方面的行动妨碍GATT1994各项规定的实现,也不得以贸易方面的行动防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项规定的实现。
1.3 外商投资措施中国将全面遵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简称《TRIMS协定》)。
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国家和地方主管机关在分配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行使任何其他批准方式时,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商;年,是指:①新设立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已设立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②有必要避免在新设立的企业与已设立的企业之间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采用的投资措施,应当同对已设立的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起取消。
中国的投资导向及其实施将完全符合《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
汽车行业的市场准入。
承诺修正汽车产业政策,保证对汽车生产者适用的、限制其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的所有措施,在加入后2年内逐步取消。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概论 第八章
第三节 《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及其对中国的 影响(七)
(二)对中国农业的不利影响 1.短期内对中国部分农产品行业造成冲击
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撤销卫生、动植物检疫措施, 取消某些产品配额制,在短期内造成了农产品(特别是谷 物和大豆产品)进口增加,将进一步挤掉中国农产品一部 分市场,使原本就存在的农产品“卖难”问题更加突出, 农民增收更加困难。
制,实行关税配额制,在规定配额内进口实行1%一3%的低 关税,超过规定配额的进口实行高关税。
配额应在国营进出口公司和私营企业之间合理分配, 如果国营企业用不完所给配额,私营可通用。
第三节 《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及其对中国的 影响(五)
(四)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 中国承诺对农产品不提供任何出口补贴,这是一种超
根据协议第9条第1款的列举,下列出口补贴属于减让承诺的范围: 1.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向公司行业、某项农产品生产者、生产者的 合作社或其他联合会或营销机构,以出口活动为条件提供的直接补贴, 包括实物支付; 2.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以低于购买者在国内市场中索取的相同产品 的可比价格为出口而销售或处理非商业储存之农产品;
世界贸易组织 规则概论
Introduction to the rules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第八章
第八章 农产品协议
第一节 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 第二节《农产品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第一节 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一)
一、谈判背景
第一节 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四)
3、 于1992年11月20日达成了《布莱尔大厦协定》, 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进口壁垒关税化,并在其1986-1988年平均关 税等值的基础上降低36%;
中国加入WTO后履行承诺
中国加入WTO后履行承诺作者:曹成子来源:《商情》2016年第01期摘要:从资料中得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有过两大承诺,分别是各成员国关税相互减免甚至为零和各成员国的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抵制外贺。
因此,从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领域,投资领域,透明度领域等方面寻找中国所履行承诺所做出的一系列行动。
关键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透明度中国加入WTO时曾做出了很多承诺,在执行的过程中抓住机遇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但中国也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同时找到真正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策略,中国经济真正强大起来。
一、中国加入WTO后履行货物贸易领域承诺(一)中国加入WTO后履行承诺的关税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于2002年1月1日大幅下调了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低到12%。
工业品的平均税率由14.7%降低到11.3%,农产品(不包括水产品)的平均税率由18.8%降低到15.8%。
(二)中国加入WTO后履行承诺的非关税措施按照加入承诺,中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了粮食、羊毛、棉花、腈纶、涤纶、聚酯切片、化肥、部分轮胎等产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制定了《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细则》。
2002年机电产品配额总量已于2月6日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国家计委于2001年11月8日公布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该管理办法现已公布,并已于2月5日正式实施。
2月8日,国家计委公布了《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以上两个文件于2月10日实施。
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11月12日公布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和《有关2002年化肥分配申请的公告》已经公布。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入市承诺2006-11-06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中国将对所有WTC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
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
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 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中国将依照《WTC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
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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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透明度。中国只能实行那些公开发布 的贸易法律和政策措施。中国应当建立一 个专门的刊物,使得所有企业和个人都能 够很方便地获得这些信息。 ( 4 )司法审议。中国应当建立或者指定一 个法庭,对中国执行世贸协议的情况进行 审议。审议过程包括接受企业和个人的投 诉和上诉
三、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商权利方面的规定 在国营贸易方面,中国要保证国营贸易的进口 程序是透明的。除非是 WTO 协议所允许的,否 则不能采取任何措施,来影响国营贸易的数量、 价值、来源地和输出地等。对于国营贸易的出 口产品,应提供与定价有关的全部信息。
五、在非关税壁垒方面的承诺 不得引入新的与WTO协定不符合的措施。要取 消和停止对企业在外汇平衡、使用国产原料份 额、出口要求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不能利 用合同方式来要求企业这样做。 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应当在官方刊物 上发布所有技术规定的标准和达标评估程序。 这些均应与 WTO 协定相符合。中国要确保评估 程序仅仅是根据 WTO 协议,对是否符合技术规 定和标准进行评价。
在非国营贸易商的贸易权利方面,我国承
诺,入世 3 年后,除了在议定书附件 2a 中 规定的产品之外,所有企业将获得进行各 种产品进出口贸易的权利。
四、过渡期产品的特殊保障机制 我国入世议定书有一专门条款,用于防止中 国入世之后产品 ( 包括农产品和其他产品 ) 出 口激增对进口国造成损害。这一条款的有效 期是12年。 与一般保障措施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区别:进 口国采取一般保障措施时,需要对受到影响 的出口国以补偿;而按照本条款,如果保障 措施针对的产品来自中国,则在保障措施实 施最初的2—3年中不需要对中国进行补偿。
入世一年后,所有的标准和质量认证机构
都有权进行认证,采用同样的处理程序和 同等的收费标准,由申请者自己决定选择 认证机构。进口产品最多只能进行一次评 估。
六、反补贴与反倾销的价格的确定 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在入世后的 15 年之内, 对中国按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这样,在对 中国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时,确定价格 的方法有一些特殊规定。即:在入世后的 15 年内,在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执行“反倾销协 定”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时,进口国既 可以采取中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也可以采 取一种不以中国国诺,从入
世时开始,将立即全面履行WTO《TRIPs》 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按照国际规范建立起 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这自然包括农业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二、在贸易管理体制上做出的承诺 (1)统一管理。WTO协定适用于中国全境,包括 各种“特殊经济区”。 ( 2 )特殊经济区。不能通过特殊经济区造成对 一般进口产品的歧视。
第8章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一、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承诺 (1) 扩大市场准入。对所有农产品的关税均实 行上限约束,并且将算术平均关税率由 2001 年的21%降低到2004年的17%。 (2) 削减出口补贴。我国承诺在入世后不再对 任何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 (3) 削减国内扶持。我国承诺,今后我国只能 在农业协定规定的微量允许范围内支持农业, 在最终协议中,我国争取到的微量允许为 8.5%。
(4) 改善动植物卫生措施和技术标准。我国 承诺,将取消所有缺乏科学依据的动植物 卫生措施,并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进口产 品检验制度。 (5) 放弃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权利。在最终 协议中,我国没有能够获得对农产品采取 特殊保障措施的权利。
(6)允许WTO成员防范从中国进口产品激增的特殊保 障措施。我国入世议定书中规定,在入世后的12 年内,允许其他成员在面临从我国进口产品激增, 从而实际或可能造成对其本国市场的冲击时,采 取限制性措施。 (7) 开放服务贸易。在入世议定书中,我国保留了 对谷物和烟草实行国营贸易制度的权利。我国承 诺,入世后将对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逐步放开国 内市场营销权和外贸权。
休息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