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文化之黄平苗族婚姻行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自动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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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婚姻习惯法国家法导语:国家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出来的,与起源于民间社会的习惯法不同,国家法是一种建构性的法律,关注的不是历史对现实的作用,更多体现的是现实和未来的需求。
当国家法“自上而下”作用于白裤瑶社会时,习惯法仍会“自下而上”发挥作用。
一、白裤瑶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白裤瑶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的问题: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差异、冲突,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产生冲突的实质和原因是什么?本章就着重讨论这些问题。
(一)白裤瑶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具体表现1.自由原则冲突婚姻自由原则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由于白裤瑶离婚是自由的,所以白裤瑶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婚姻自由原则上的冲突体现在结婚自由方面。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则即婚姻自由,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而白裤瑶世代沿袭的“姑舅表婚”制度中,舅父对外甥女的婚姻享有决定权,尽管结婚当事人双方自愿在一起,双方父母也同意,倘若舅父不同意,也无论如何开不了亲。
这就明显是第三人对婚姻自主权的干涉和限制,与国家《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形成了明显的冲突。
2.形式条件冲突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婚姻的形式条件是指婚姻缔结或解除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婚姻缔结的冲突。
白裤瑶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首先体现在婚姻缔结方面。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缔结方式实行登记制,登记是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这也是国家对婚姻关系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
而在白裤瑶社会,群众都按本民族的习惯法办理手续,只按习惯法举行婚礼,只有举办了婚礼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因此,大部分人举办婚礼时都未领结婚证。
这显然与法定的方式形成冲突。
离婚方式的冲突。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方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第31条),第二种方式是诉讼离婚(第32条),这是两种法定离婚形式。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是要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尊重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就歧视或侮辱他们;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由该民族的干部群众去决定,别的民族或个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任何民族不能以自己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同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
国家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有许多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比如:对从事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对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给予充分的尊重,还从政策上扶助清真食品业的发展;对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给予相应的假期;对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给予尊重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根本原则。
⑦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厉打击民族分裂活动;③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宣传,切实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④实施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④进一步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尊重、保护、发展少数民族文化.:①自觉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②增强民族团结意识,积极拥护、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坚决同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③努力学习,报效国家.摘要】:在现代化进程的宏观视野下,由于制定法没有得到充分展开与深入,民众对制定法之外的习惯、民俗等民间法更为熟悉与习惯性选择,在“送法下乡”过程中往往存在权力之间冲突、引起矛盾的可能性。
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因此仍然将同时面对习惯法和制定法,面临着如何协调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关系的问题。
本文首先了解和把握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与内容,明白其在社会现实中的效用,再通过实际的调查,获得现实中第一手资料,使我们在其实施过程中找到现实的根基,通过展现转型时期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政府自上而下的法治化的努力与基层社会习惯法的冲突与交揉,展望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相对合理统一之前景。
传统习俗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传统习俗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传统习俗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习俗的变迁,很多法学家认为传统习俗主要以道德、习俗形成的习惯法表现出来,且是与保守落后联系在一起的,是应该被改造的。
在強调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国家制定的成文法主要都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但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便偏爱用习俗惯例以及道德这些非正式制度来解决问题。
因此,现代社会的法治需要厘清民俗惯例等本土资源对法律制度的作用,更好地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构建和谐社会。
标签:习俗惯例;法律移植;本土资源;社会主义法治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就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与中国传统相结合,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逐渐形成并沿袭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风俗,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1]。
具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社会性,它从历史遗留下来,以习俗惯例的形式对社会产生影响,潜移默化又深远持久。
二是民族性,在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有独特的行为规范,去约束和管理自己的成员。
久而久之,这些传统习俗被保留下来,逐渐成为非正式法律制度。
在国家法律制度日渐完善的过程中,传统习俗演化发展而成的习惯法却与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冲突,而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应改造这种落后的习惯法。
本文通过解读传统习俗和法律制度的关系,使之能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内容摘要《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全书共三编,主要讲关注现实、反思法学及读书。
第一编关注的是社会热点问题,如婚姻制度、刑事诉讼法、不动产、司法审判及审查等。
通过对俗话、俗语及俗事的分析,使读者很容易地理解专业问题,且不枯燥乏味,让人百读不厌。
第二编是反思法学,通过对法学以及法律问题的反思,表现了苏力对于我国法律问题的关注与重视。
彝族地区民法适用中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协调探析

彝族地区民法适用中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协调探析本文分析了民法适用中彝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形式,提出了彝族民事习惯法在民法适用中的构建与完善对策。
一方面,国家法要对习惯法进行整合;另一方面,习惯法应向国家法渗透。
以实现民族地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标签:彝族地区;民事习惯法;国家法;冲突;协调一、彝族地区民法适用中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表现在当前彝族地区,习惯法往往作为国家法的相对面而存在,这些习惯法往往是在传统伦理宗法秩序和现代法治秩序的夹缝中生长出来的,是二元秩序结构的必然产物。
国家法与习惯法呈现冲突或紧张关系。
从整个社会法制发展的历史来看,在彝族地区,国家法的地位呈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势,从而造成了习惯法的地位逐渐下降。
站在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角度,这种互动下的冲突主要呈现为四种关系:1、国家法强行而习惯法失效国家制定法在彝族地区施行后,彝族习惯法就开始处境艰难。
一方面,国家法由于内容的缺失不能或者不能很好为彝族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与正式法治实践相违背的“法律”实践是严格禁止的。
所以,彝族地区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即彝族社会在快速进化发展中产生的大量纠纷需要解决,可国家正式的法律缺位,无法管也管不了,但在单一的成文法系下,民间解决纠纷几乎不可能。
2、习惯法置换或规避国家法由于历史的原因,彝族地区多元法律的存在,往往使社会成员有可能多样选择,这种选择以双方自愿遵循为原则,从有可能获得有利于自己后果的前提出发,他们更倾向于习惯性地运用本民族习惯法。
3、国家法与习惯法交错实施在彝族地区,一直以来社会成员的行为受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双重支配。
往往是一个案子经过两次判决才能“了结“,即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判决一次,由家族根据习惯法来判决一次。
4、习惯法强行地与国家法发生冲突如在婚姻的习惯法规范中,禁止黑彝与白彝间通婚,在婚姻关系成立上,现在彝区人们仍坚持“仪式婚”。
二、彝族民事习惯法民法适用的构建与完善对策——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良性互动我们探讨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是希望能够找到相应的途径来解决两种规范性知识的互补和并用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国家的正式制度要为二者的互动提供对话空间和渠道。
探究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现状及解决模式

探究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现状及解决模式在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有很多的习惯法传统保留至今。
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长期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基于民族传统与文化习俗而形成的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
然而,习惯法与刑法之间常常存在冲突,这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挑战。
首先,习惯法与刑法在理念上存在冲突。
习惯法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家族利益,更强调对人的准则和情感的尊重;而刑法则强调社会公正和人类的普世价值,更多地追求对罪行的公正惩罚。
因此,习惯法往往以情节重重、修复和弥补为导向,而刑法以公正和影响力为导向,这种差异使得习惯法容易与刑法发生冲突。
其次,习惯法与刑法在具体规则上存在冲突。
习惯法常常以传统和习俗为基础,对违法行为往往选择弥补、和解或和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制裁行为施加严格的惩罚。
在刑事案件处理中,习惯法往往会考虑与传统和习俗相关的因素,而刑法则更偏向于普遍适用的标准,这样就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冲突。
此外,习惯法与刑法在执行层面也存在冲突。
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习惯法被当地人高度重视,他们更倾向于依赖习惯法来处理纠纷和犯罪行为。
然而,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刑法是国家有关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规范,习惯法仅适用于特定的民族地区,这导致了习惯法与刑法之间的执行差异和冲突。
解决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刑法冲突的模式应该是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首先,应该加强习惯法和刑法之间的对话与沟通,让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观点和立场。
这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习惯法与刑法的适用范围和界限。
其次,应该注重培养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人才。
这些人才需要同时具备习惯法和刑法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处理犯罪和纠纷时综合运用两种制度。
此外,还可以建立习惯法与刑法相结合的矛盾调解机构,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最后,应该通过宣传和教育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对于刑法的认同和遵守。
这需要加强对习惯法与刑法之间差异的解释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

三、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 突
在现实生活中,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冲突。例如,一些传 统的婚俗习惯往往强调男尊女卑,这与现代婚姻法所追求的男女平等原则相悖。 此外,某些地区的婚俗习惯可能涉及到大额彩礼、多妻多夫等行为,这与婚姻法 规定的一夫一妻制不符。
四、婚俗习惯与婚姻法的协调
为了解决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我们需要采取措施实现两者的协调。 首先,对于一些传统的婚俗习惯,我们可以采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方法, 保留那些符合现代价值观的部分,摒弃那些落后的观念。其次,对于一些与婚姻 法相悖的婚俗习惯,我们可以通过普法教育来引导人们逐渐改变。例如,开展专 题讲座、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让人们更好地理解现代婚姻法的精神内涵。
在实践中,婚姻法制度的执行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 仍然存在。例如,许多地方仍然盛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观念,这使 得自由恋爱和自主婚姻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其次,社会文化差异也导致了 婚姻法制度在不同地区的执行难度。例如,一些地方对童养媳、早婚等婚俗习惯 较为普遍,这给婚姻法制度的推行带来了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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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和法律机构也应该加大对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 相应政策和措施,遏制大额彩礼、多妻多夫等不良婚俗习惯的蔓延。同时,加强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宣传和指导,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促进各 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
五、结论
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然而,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两者的协调是必要和有意义的。这不仅可以保护广大群 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还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 因此,我们应该坚持不懈地探索和实践,努力实现婚俗习惯与婚姻法的和谐统一。
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分析

关 键 词 :婚俗 习惯 ;婚 姻 法 ;冲突 ;协调
随着 社 会 转 型 的不 断 深 入 ,其 在 给婚 姻 价 值 观 带 来转 变 的 同时也使传统婚俗习惯对婚姻生活产生 了持续性 的、深远 的影 响 。这 就 使 得 婚姻 法 在 实 施 过程 中必 然会 与我 国各 种 各样 的婚 俗 习 惯 产生 冲突 ,并 且 该 冲 突 近几 年 在社 会 上 引 起 了 广泛 的关 注 与 热议 。如 果婚 俗 习惯 与 婚姻 法 之 间 的 冲突 得 不 到 及 时有 效
社会 管理
i 一
婚俗 习惯与婚姻法之问的冲突与协调分析
李 芙 蓉
( 2 2 5 3 0 0 泰州 I 医药 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 区人 民法院 江苏 泰州)
摘 要 :1 9 8 0 年 出版 的 《 婚 姻 法 》是 我 国婚 姻 法律 制 度 秉 承 与 时俱 进 原 则 的开 端 , 自此我 国对婚 姻 生活 发展 趋 势 十 分 重 视 ,并 对 婚 姻 法进 行 不 断 的修 正 与完 善。 婚俗 习惯 与婚 姻 法在 发展过程 中无可避 免的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冲突 ,对这些冲突进 行 分 析 与协 调 非 常重 要 。 文章 主 要 阐述 了婚俗 习惯 与婚 姻 法 之 间 相互 协 调 的 必 要性 ,并结 合 有 关 实 际案 例 对 婚俗 习惯 与 婚 姻 法 之 间 的冲 突 , 以及 婚俗 习惯 与 婚 姻 法之 间协调 的有 关 建 议进
的 解决 ,势 必 会 给婚 姻 法 的 实施 造 成 巨大 的 阻碍 ,同 时也 会 影
响 部分 婚 俗 习惯 的 转变 。因 此 ,协 调 婚俗 习惯 与 婚姻 法 之 间的 冲突对两者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婚俗 习惯与婚姻 法之 间协调 的必要性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 ,婚俗 习惯作为人类 日常生活 中 的一个基础组成部分 , 对社会婚姻价值观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其与婚姻立法之间的互动已成为现阶段人们必须加以认真对待 ( 二 )将 良好的婚 俗 习惯吸纳到婚姻法 中 和重视 的一个问题 。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 间的相互作 用、相互 生活在我 国广袤无垠的土地上 的十几亿人 口,由于受不同 影 响 ,构 成 了 我 国 当前 婚姻 领 域 的发 展状 态 。 如果 婚 姻 法 的立 地理环境、风俗习惯和历史文化的影响 ,使得 民间婚俗习惯呈 法 者 忽 略 婚 俗 习惯 的存 在及 其 在 婚 姻 法制 定 过 程 中所 占有 的重 现 出多 种 多样 的形 式 。这 就 使得 在 化 解 婚俗 习惯 与婚 姻 法 之 间 要 性 地位 和发 挥 的巨 大作 用 , 忽 视公 众对 传统 婚俗 习惯 的遵 守 , 的 冲突 时 ,必 须要 能够 保 证 婚姻 立 法 的多元 化 。同 时为 促 进婚 必将会导球婚俗 习惯与婚姻法之 间产生巨大 的差距,最终导致 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有效融合和相互协调 , 就必须深入民间, 婚姻法与生括 实际相脱节,无法对现实生活中的婚姻纠纷进行 对具有代表性 的结婚彩礼 、结婚仪式 、结婚流程等进行广泛的 有 效 的 处 理 和 调解 。所 以 ,婚俗 习惯 与 婚 姻 法之 间 的相互 协调 调查与采访 ,以为婚姻法的制定提供可靠的、与实际相符的依 非 常 重 要 。它 可 以保证 婚 姻 案 件 的公 正 ,增 强婚 姻 法 在公 众 心 据 和 支 持 。事 实 上 ,从 婚姻 生 活 层 面 分 析 ,很 多 真正 有 效 的婚 中的地 位 Ⅲ 。 姻规则就潜藏在传统而古老的各类婚俗习惯 中。所以,在婚姻 二、婚 俗习惯与婚姻法之 间的冲突 法 的 立法 过 程 中 ,只有 通 过 实地 调 查 ,深 入 民间 采访 ,将 良好 考 虑 到 我 国婚 俗 习惯 在 少 数 民族 中突 出的 最 为 明显 ,所 以 的婚俗习惯吸纳到婚姻法 中,才能够真正看清婚俗习惯 ,才能 本文以少数 民族—— 哈萨克族为例,对某离婚彩礼返还案进行 发现婚俗 习惯所承载的社会 价值与法律价值 ,才 能真正找到婚 深 入 的分 析 。在该 案件 当 中 ,原 告 女 方 与被 告 男 方 都 是 哈 萨克 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冲突的根源所在 】 。 族人。由于婚前原告与他人曾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从 而严重影 综上所述 ,本文在强调婚俗习惯与婚姻 法之 间相互协调的 响 了 婚后 两 人 的感 情 ,导 致 两人 经 常 为 了 生 活 中 的一 点小 事 吵 必要性基础上 ,通过结合有关实际婚姻案件对婚俗习惯与婚姻 吵 闹闹 。 一 次意 外 , 男 方不 小心 弄 翻 了茶 壶导 致 女方 被茶 水烫 伤 , 法之 间 的协 调 提 出 了两 点建 议 。 对该 课 题 的 研究 ,将 会 为 实 际 使得 女方 回娘 家后 一 去 不 返 。 由此 男 方 向法 院提 起诉 讼 要 求 与 生活 中婚 俗 习惯 与 婚姻 法 之 间的 冲 突解 决 提供 一 定 的依 据 和 支 女方 离婚 ,但 却没 有 得 到 法 院 的支 持 审 理 。不 久 后 ,双 方 感 情 持 ,将会 推动 我 国婚姻 法 在 现 实实 施 过 程 中具 有 更 大 的适 用 性 彻底破裂 ,最终女方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男方离婚 ,得到了 和有 效性 。 法 院的诉 讼请 求 ] 。 参考 文献 : 经法 院审 理 后 发 现 ,原 告 与 被 告属 于 自由恋 爱结 婚 ,婚后 [ 1 ] 赵景 顺 . 柯 尔克孜族 婚姻 习惯 与 国家婚姻 法 的 冲突与调 适 Ⅱ ) 1 . 两人常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不休 、互不相让 ,最终导致双方 新疆 大学 , 2 0 1 3 . 婚 后 感 情 破 裂 ,走 上 离婚 的道 路 。 由于 原 告 与被 告 均 同意解 除 [ 2 ] 齐一雪 . 我 国婚 俗 * - 7 惯 与 婚姻 法之 间 的 冲 突与 协 调研 究 【 D 】 . 婚姻关系 ,所 以法院准予离婚。关于结婚彩礼 ,因双方结婚时 西 南大 学 , 2 0 1 3 . 间不 长 ,所 以原 告 应酌 情 向被 告 返 还一 部 分 彩 礼 。本 案 中 涉及 [ 3 ]古 丽努 尔 ’ 玛 纳斯 . 少数 民族 婚 姻 习惯 与 《婚姻 法》 的 冲 突 到 的结 婚 彩礼 是 哈 萨 克族 结 婚 过 程 中一 个 普 遍存 在 的传 统婚 俗 与协 调 . 中 国政 法 大学 , 2 o 1 2 . 习惯。该地 区司法机关在处理婚姻 案件 中如何返还彩礼是最为 [ 4 ] 李幡 . 中 国婚姻 法文化 考论 [ D ] . 黑 龙 江大 学 , 2 0 1 1 . 常 见 的一 个 问题 ,如果 以 当地 的 变 通规 定 最 为案 件 处 理 依 据 , 【 5 ] 马俊 杰 . 回族 婚姻 习惯 法研 究 . 中央 民族 大 学 , 2 0 1 0 .
结构与反结构:黄平苗族传统婚礼仪式的探讨

结构与反结构:黄平苗族传统婚礼仪式的探讨龙寸英 ,李 军(北方民族大学 民族学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摘 要:黄平苗族婚礼仪式过程复杂,有其自身的特点与意义。
通过对婚礼仪式的描述,运用过渡仪式理论,分析其在“阈限”期与“反结构”文化中的呈现。
在日常生活形态里,社会处于一种稳定结构中,而在婚礼仪式中,这个群体所呈现的种种仪式终极目的,乃为使其社会结构得以延续。
研究发现在“阈限”期中“反结构”状态并不具有普适性;仪式动力并不具有结构性张力,而是这个群体自我发展、调整的自然规律。
关键词:婚礼仪式;结构;反结构 中图分类号:J6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332(2018)06-0043-05基金项目:北方民族大学校级项目“西北少数民族传统生态知识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2016WSH008)。
作者简介:龙寸英(1990-),女,贵州黄平人,北方民族大学民族学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社会学;李军(1974-),男,甘肃武威人,北方民族大学民族学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族社会与民族文化。
人从出生到生命结束会伴随着许多礼仪。
如,刚出生不久的满月礼、从少年转为成年的成年礼、从单身到组成一个家庭的婚礼,以及生命结束时的葬礼等等。
在这些仪式中,婚礼是人生礼仪中较重要的一项仪礼,是人类社会发展文化系统中重要的一项要素,也是地方性文化知识的体现。
这些仪式意味着从一个阶段安全过渡到另一个阶段;或是从一个群体过渡到另一个群体。
仪式的意义在于它的象征性,是过渡人身份合理化。
法国人类学、民俗学家阿诺尔德·范热内普(Arnold van Gennep )把通过仪式理论分为三个部分:分隔礼仪(阈限前)、边缘礼仪(阈限)、聚合礼仪(阈限后)。
[1]14-24 其中,“阈限”(liminality )是过渡仪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参与者在仪式过程中处于一种“游移与两个世界之间”的状态,亦是一种“门槛”形式,它不隶属于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与文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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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文化之黄平苗族婚姻行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概述无文字之信条,谓之习惯。
苗族是一个少数民族群体,在几千年的繁衍生活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调整其内部生活生产的习俗,即民间法或习惯法。
这不仅弥补了我国的国家制定法控制机制的不足,使之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调方式,还传承了其独特的民族传统文化,丰富了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历史文化。
当前黄平县苗族的婚姻习俗中保留了大量传统习惯规则。
这些习惯规则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渗入到村寨日常婚姻与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有些与国家法存在着冲突,特别是苗族的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黄平县位于贵州省东南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西北部。
东临施秉县,东南接台江县,南于凯里市接壤,西连瓮安县、福泉市,北邻余庆县,连接三地州六县市。
总面积1668平方公里,辖5镇9乡约250个行政村,人口约39万。
苗族约占50%,是一个大杂居小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
黄平历史悠久,人为资源丰富多彩,民族文化积淀深厚,特别是苗族民族文化保留完整。
黄平苗族祖先是由黄河流域南下江浙,江西、湖广,后经洞庭溯沅江而上迁入黄平境内定居。
据元始记载,元朝中期兵伐东南亚时从黄平县征万约人,继而明清时期统治者对“苗族蛮人”的杀戮政策而发配为奴后,苗族经历了几次大的迁徙后已经遍布西南地区乃至海外。
黄平苗族历经各代的大规模迁徙过程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
婚姻习惯法产生的原因一、社会关系和经济发展婚姻文化是最能够全面的反应一个民族的全部文化,是民族文化的集中体现。
黄平县地处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西北部,属于云贵高原地带,处于低山丘陵地带,山脉纵横,是武陵山脉的延伸,是一个典型的山多地少,沟壑遍布的贫穷地区。
县境交通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人们过着几乎是与世隔绝的“原始生活。
”而大部分苗族又都聚居生活在半山腰、河谷坝子边或山坳地理,日出而作,日落而归,安其居,乐其所。
农民以自然经济模式为主,商品经济极度不发展,经济作物有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
人均几分田,地贫田瘠,年产量低,且大部分田地都分别在半山腰上,雨水要靠天,收成与否要看当年的雨量。
因此,农民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只靠农闲时上深山老林里打打猎,采采药换取零用钱解决日常的油盐等。
一年到头养的鸡鸭猪牛,省吃俭用以办婚嫁喜事。
遇到天灾人祸是都是左邻右舍帮忙料理。
这种世居的社会人际关系结构决定了其相应的民族的婚姻文化,在漫漫的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婚姻文化。
穷则思变,然生活在黄平县镜内的苗族深居山林,信息闭塞,与外界的联系少之又少,加之绝大部分都是文盲,不能了解外面的世界的快速发展,不能及时从外面学到新东西,这又导致他们积极地谋求发展致富。
又因山丘遍布,沟壑相连,交通极度落后,加之宋、元、清各个朝代的镇压、杀戮,黄平苗族劳动力急剧减少,在自然经济模式,村民日夜耕作方能自给自足,经济发展异常缓慢,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便形成了早婚早育多生的婚姻价值观,并影响了一代又一代。
因此,他们便有了“放羊娃”的人生价值观。
不思进取,不求发展致富而安居现状,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日夜劳作的生活。
民族文化植根于民族的经济基础,而婚姻文化是整个民族文化的缩影。
婚姻文化的发展与否有其民族的物质条件决定的,苗族同胞们日夜耕作基本能自给自足,商品经济不发展,这就制约了其名族文化的快速良好发展。
因此,苗族的婚姻习俗文化得到了很好的传统传承,这些传统文化在新世纪与国家法发生看剧烈的碰撞与冲击。
二、基础教育和价值取向社会发展植根教育。
然而在西部山区的少数民族村寨里,还有一些地区义务教育都没普及或刚刚普及,农民受教育程度处于空白真空状态,偶尔有一两个学子也因经济条件不能继续学习深造,大部分知识水平极低,年长的基本是文盲或半文盲,加之世居山间老林,很少与外界联系。
因此,在农村老一辈的意识里“读书不仅不能带来实际的利益,还浪费金钱和时间”。
与其这样读书,不如在家帮忙干农活或出去打工挣点补用钱。
由于我自己从事教育工作,我对此现状深有感触。
在苗族生活的山村里,这样的观念,或者说是价值取向深深植根于他们的潜意识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
在我任教的地区,小学没毕业就辍学打工偶有发生,或刚刚小学毕业就结婚也并不是什么新奇的事儿,很多女子十七八岁就嫁为人妻,更有甚者十四五岁的在父母的安排下稀里糊涂就结婚了,她们大部分都是小学毕业生,而像她们这样年纪的其他女孩子还在学校学习。
这是多么令人痛心,令人多么震撼啊!整体文化程度低,受教育覆盖面窄,经济极度不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低下。
其重要的根源在于祖父辈的价值观。
我在进行家访得知很多学生家长认为,“孩子读书能识字就行,能用电器、写写信件、出远门打工、能说说普通话就好了”。
还说“我们这里几代人都不出一个做官的,我的儿女也不行,读书不仅花钱,还帮不了家里干农活。
与其这样还不如读完小学能识字就出去打工,这样一个月可挣将近千元,几姊妹一起一个月就可以攒三四千,到时候他们结婚多买嫁妆。
最重要的是女儿终究要嫁人,终究是别人家的儿媳妇。
”因此,家长从孩子刚生下来就忙着攒钱,为日后孩子们谈婚论嫁准备。
一个个十五六岁的孩子哪知道婚姻的责任呢?这些婚姻的背后,不仅有“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作祟,还有因为经济落后、自然经济模式下生活生产需要劳动力的缘故,最重要的是传承了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根深蒂固。
于是早婚早育多生的现象十分常见,与国家法的冲突越发越激烈了。
三、法的观念与法的执行黄平县苗族大都生活在偏远的山区,经济发展落后,虽民族文化历史悠久,特别是婚姻习俗很有研究价值。
无奈民众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观念淡薄,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极少。
其中对《婚姻法》规定的“早婚早育超生”等知道甚少,加之我们国家在1994年1月24日之前承认事实婚姻,这就助长了早婚早育之风,给予了苗族婚姻习惯法提供了肥沃的生长的土地。
现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以便适应社会的发展。
婚姻法也随之进行了修订。
然而苗族的婚俗观念却固步自封,不与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一直沿袭以前的婚姻习惯,因此冲突也越来越尖锐。
在黄平县各个乡镇的苗族村寨早婚早育现象频繁,婚姻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生活在这样的社会大坏境里,而有一大部分人员本身就是少数民族,从观念最深处难免不受这样的风俗影响。
苗族没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很多人是文盲人,因此法律宣传难度大,宣传工作深度广度不到位,工作人员素质业务还有待提高,导致法的执行难度大,工作人力资源紧缺,所以婚姻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无能为力,只能听之任之。
现在,国家加强了法律的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这一现象得到了改善。
但大部分都是婚后补办手续。
村民大部分人现在只是忌惮于罚款而被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没有意识到这是违反法律法规,意识不到结婚证、准生证等证件的重要性。
因此,在农村因为结婚不登记而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
比如婚前和婚后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是的认定和分割、子女抚养。
这些现象又不断冲击苗族生活的地方和谐和稳定。
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一、事实婚姻与无证婚姻事实婚姻指的是结婚新人通过当地习俗举办婚席宴请亲朋好友即确定夫妻关系的婚姻。
通过男女双方家里办宴席请亲朋好友吃饭后,当地人就认可了这门婚姻并受当地习俗保护。
这是苗族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只有办宴席后才不会受他人的嘲笑和谴责,要不就被认为伤风败俗,遭到他人的谴责。
我国在1994年1月24日以前是承认这样的婚姻,法律也会保护这样的婚姻。
然而,在如今的苗族村寨里,苗族“新人”也一直沿袭了这样的习俗。
他们也是通过宴请亲朋好友的方式就确定了夫妻的关系。
这些“新人”大都没有到相关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
国家《婚姻法》相关条文解释这样的无证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法律是不承认也不保护这样的婚姻。
在苗族世代居住的特定小地域内,由于历史原因苗族村寨大多处于大山腹地,交通极为不便。
封闭的自然环境,使这里很难受到外界的影响。
苗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既同于其他民族,又独具特点的婚姻形式和婚恋价值观。
这一切与苗族传统居住方式所形成的民族习俗、文化心理等社会属性有着极大的关系。
在苗族村寨,群众对登记办证不重视,结婚采用本民族传统仪式。
如果只登记领证而没有办理结婚仪式,村寨人们普遍不认可。
苗族村寨多数居于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往来进行结婚登记又会影响农时,办理起来不方便,加上很多工作人员又属于本土本乡的人员,由于民族地区的婚姻特殊性,没有达到结婚年龄的也大多在通融说情之后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近年来黄平苗族地区的婚姻部分都是事后补办手续的。
大都迫于罚款或义务教育的户口问题才被动去进行婚姻登记的。
他们很多人还不认识到“结婚证”的性质,认为这小小的“本子”给不了什么实在的利益,可有可无。
因为当地相关部门限于财力物力紧缺,农村大部分人文化程度不高,婚姻政策在农村宣传执行力度不够,加上事实婚姻观念在当地根深蒂固,无证婚姻现象严重,与国家婚姻法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并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由于普法力度的加强及外出打工、子女上学的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人越来越多,但多是事后补办登记手续。
如今,民间婚姻规则在国家法要求下开始妥协。
如果没有国家法等外在要求,苗寨群众就不会主动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舅姑表婚与无效婚姻《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
按婚姻登记条例,早婚、姑舅表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然而,黄平县苗族在其自身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其独特的别于其他少数民族的婚姻文化。
这些传统的婚姻文化与国家法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其中姑舅表婚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
苗族由于经历了各个朝代的镇压后不断的迁徙,居于西南偏僻山区,经济落后,没有自己的民族文字,很多文化都是通过口头传承或者刻木记事传承下来。
在其民族里至今还有“母氏社会”里遗留的风俗习惯。
其中“舅权”极其具有代表性。
在苗族生活的地区,娘家人在整个家族里拥有一定的社会权利,什么重要的事情都要知会或征求娘家人的意见。
特别是婚嫁等事情都是有娘家人来商议。
这样,姑舅表婚应运而生。
姑舅表婚在《婚姻法》里属于近亲结婚,法律禁止结婚的,是无效的婚姻。
现在,农村的交通有了一定的发展,社会关系网随之扩大,观念也不断转变,这种婚姻得到了一定的制止。
但由于现在社会是开放性的社会,近十几年来外出打工的苗族青年男女逐年增多,很多女孩出去打工后随之远嫁他乡,农村男女比例不对称,谈婚论嫁攀比之风日渐盛行,这样比较难的家庭困迫于彩礼的压力以及婚姻中的外来因素不断融入,苗族地区的局部婚姻链断裂,许多家境不好的男青年很难找到对象,姑舅表婚又有了死灰复燃的势头。
姑舅表婚背后是整个家族利益,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就意味着整个家族产生矛盾,这又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不稳定因素。
这些婚俗与现行婚姻法发生了冲突。
三、早生超生与婚姻政策我国人口问题异常严重,是一个大杂居小聚居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