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习惯法
清代黔东南苗族社会变迁与民间纠纷解决——以文斗寨解纷文书为研究对象

“ 以夷 制 夷 ” 、“ 因俗而 治 ” 的羁縻 策 略 。黔 东 南苗族 地 区 的各 类 案件 ,无 论刑 民 ,一律 由苗 民依 其
习俗 自行处 理 ,王朝 政权 基本 上不 予干涉 ,正所谓 “ 人争 讼不入 官府 ,即人亦 不 以律 例科 之 ” 。① 苗 在 这种 几近 封 闭的环 境下 ,苗 民在 长期 的社会 实 践 中,逐 渐 形成 了一种 独特 的民间纠 纷解 决方 式
争议双 方在 裁判 的主 持 下伸手 从滚 水 ( )锅 中捞 出事先 被放入 的物体 ,如手 被烫 伤者 则理亏 。 盟 神 油 “
赌咒 ”是 纠纷 当事 人共 同在神 灵 前赌 咒发 誓 , 求神 灵给 予不 直者 惩 罚,此 后遭 灾 的一方视 为理 曲者 。 请 当然 ,上 述几 种黔 东南 地 区苗 民传 统 的 民间纠纷 解决 方式 之 间,并 不存 在严格 的程 序 ,在 实践 中, 各种解 纷 方式往 往 处于一 种 交叉综 合运 用 的状态 。正 如 明人 所述 ,“ 苗人 )有所 争 ,不知 诉理 。惟 宰 ( 牲 聚众 推年 长为 众所 服者 谓之 乡公 以讲 和 。不服 即相 仇杀 。久之 欲解 , 复宰牲 聚而 论之侏 离终 日,负 者词 穷则 罚财 畜 以与胜者 ,饮 血酒 为誓 。 ”
第 2 6卷第 3 期 2 1 年 5J 0URNAL I OF J ANGS P U OLI F CER CE 0F I COL GE LE
V 12 o 3 o . 6N . Ma y 2O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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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史研 究 ・
清代黔 东南苗族社会 变迁 与 民间纠纷解决
收稿 日期 :2 1-32 0 10 .1 作者 简介:刘振宇 ( 92 ),男,山西霍州人,汉族 ,中央 民族大 学法 学院 2 0 民博士研 究生,北京 ,1 0 8 。 18 一 0 9级 0 0 1 ① 周子 良:《 中国法制史教学探析 》,《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 20 年第 3 01 期。
中国法制史形考册答案(一至六章)

中国法制史小抄第一章(一)填空题1.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2.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制”产生。
3.夏朝的第一个帝王是启。
4.《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知道。
”5.法的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6.《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7.《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8.《正韵》:“律吕万法之所出,故法令谓之律。
”9.《夏书》曰:“昏、墨、贼,杀。
”10.在“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己恶而掠美”。
(二)单项选择题1.将“法”改为“律”,是在()。
CA夏朝B西周C战国时期的秦D汉2.夏朝有五种刑罚,共()条。
DA五百B一千C二千D三千3.“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B)。
A习惯B战争动员令C祭祀D礼仪4.“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
DA昏B墨C贼D杀5.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杀人不忌为( )”。
CA昏B墨C贼D杀6.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
AA夏朝B商朝C西周D秦朝7.《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 D )”。
A囹圄B夏台C均台D圜土8.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 )”。
A A昏B墨C贼D杀9.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贪以败官为( )”。
B A昏B墨C贼D杀10.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
AA夏台B均台C囹圄D圜土11.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A禹刑B甘誓C赎刑D圜土12.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叫做(),它也是夏朝的法律。
B A禹刑B甘誓C赎刑D圜土13.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DA舜B禹C有扈氏D启14.原始社会部落首领的继承实行()。
AA禅让制B世袭制C占卜制D天命制15.夏、商、周三代的法律用来命名的是()。
论习惯法的概念

论习惯法的概念摘要就研究现状来看,习惯法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得到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二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具有普遍强制力的社会规范。
对这些定义加以分析可以得到:习惯法是存在于特定地域内,由特定组织、群体实施并保障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习惯法与一般习惯相比,具有内容上的权利义务性的特征,与制定法相比又更具社会历史性、地域性以及形式上的多样性。
关键词习惯法概念遍强制力法的现象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的一般过程。
我们在界定习惯、习惯法、成文法这三个概念时,往往很容易先将成文法区分出来,而习惯与习惯法的界限却很模糊,一些法学著作在谈到有关问题时往往选择避而不谈,或是淡化二者的区别,甚至将他们混为一谈。
然而,厘清习惯、习惯法的概念对研究法的起源、发展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从法学界几个著名的习惯法的定义出发,试图通过分析对这些定义加以诠释、区分,从而得到一个合适的、符合法理与现实的习惯法的概念。
一、习惯法概念之众说关于习惯法的定义,法学界众说纷纭,而其是否具有国家意义成为了争论的对象。
学说上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1.《法学大辞典》中的表述:“不成文法的一种。
国家对某些社会习惯予以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后成为法律。
习惯经过长期实践被社会公民所公认,在此基础上国家认可其具有法的约束力就成为习惯法。
”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习惯法是这样界定的:“习惯法,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
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
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它是氏族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如禁止氏族内结婚、氏族成员互相帮助、共同防御一切危险和侵袭以及血族复仇等,都是为了维护其生存而自然形成的共同行为规则。
它是靠传统的力量、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氏族长的威信来维持的。
参观苗族博物馆的观后感

参观苗族博物馆的观后感走出“嘎歌古巷”,径直向前100多米,便是也东寨中的西江苗族博物馆。
苗族博物馆是全面了解苗族文化传承最大,最集中的地方。
这里展示有苗族的非遗文化,包括各类习俗,有婚嫁习俗、生育习俗、饮食习俗、游方习俗、酒礼习俗,以及风水理念、建筑技艺和苗族医药等,重点介绍了苗族特有的鼓藏节大典的各项程序和步骤。
博物馆的进门右侧是一个藏鼓洞,这个藏鼓洞在“嘎歌古巷”进巷口的地方也有一个,洞里面供有一个苗族特有的长鼓。
而真正藏鼓并祭祀的地方,在位于苗寨最高山顶羊腓寨里的“鼓藏堂”,也是鼓藏头苗王居住之处。
本游记后篇将有详细介绍。
宝宝走累了,对我说,你详细了解吧,我在外面休息等你。
西江苗族博物馆是中国民族博物馆的分馆,里面共有11个展厅,分别有历史、生活、宗教、医药、服饰、歌舞、农事等,从不同的角度,系统地介绍了苗族人民劳作、文化、管理、工艺、习俗、医药、鼓藏节、苗歌等各个方面,展示了苗寨人民在改造自然、建设美好家园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生存智慧,其居住、婚姻、节庆、服饰、饮食、信仰、生产、生活习俗是苗族丰富历史文化的最好见证。
下面仅就展厅部分项目及苗族习俗在这里作简要介绍。
二、苗族,自古以来是农耕一族,之所以称为苗寨,源于中国象形文字,上为草,下为田,苗族即为种田的民族。
活路头,是管理农田生产活路的带头人,是西江及周边自然村寨种植庄稼的领导,这个职位是世袭的。
自古以来留给活路头的有一片公田,按老规矩由全体村民义务耕作,但收成归活路头支配,用于举办各种生产方式。
如“起活路”等,在“起活路”这天,各寨的寨老及各家代表,会得到由活路头分给的一块猪肉,用作祭品,回家后祭祀天地龙神。
活路头有动作,其他人才能开始自己的生产劳作。
榔规民约和榔规石,源于氏族社会的自律管理,是氏族成员的习惯规范,也称为“习惯法”。
它由苗族各村寨的寨老制定,叫“议榔”,也就是立法,制定出来的规约叫“榔规”,然后由苗寨理老用于断案,鼓社头具体执行。
电大中国法制史形考及考试参考答案

考试时用Ctrl+F(查找功能)-Ctrl+C(复制功能)-Ctrl+V (黏贴功能)即可快速到你想要的答案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题1.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2.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制)”产生。
3.夏朝的第一个帝王是启。
4.《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
”5.法的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6.《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7.《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8.《正韵》:“律吕万法之所出,故法令谓之律。
”9.《夏书》曰:“昏、墨、贼,杀。
”10.在“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己恶而掠美”。
(二)单项选择题1.将“法”改为“律”,是在(战国时期的秦)。
2.夏朝有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3.“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杀)。
5.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杀人不忌为(贼)”。
6.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
7.《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8.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昏)”。
9.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贪以败官为(墨)”。
10.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夏台)”。
11.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赎刑)。
12.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叫做(甘誓),它也是夏朝的法律。
13.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启)。
14.原始社会部落首领的继承实行(禅让制)。
15.夏、商、周三代的法律用来命名的是(刑)。
(三)多项选择题1.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
2.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夏台、均台)。
苗寨13年一度的节日

苗寨13年一度的节日贵州苗族一直流行这么一句话:大年三六九,小年天天有。
可想而知,传统节日是很多。
但是像苗族这样盛大的节日,13年才举办一次,实在是太罕见了!这个节日叫鼓藏节,鼓藏节又叫祭鼓节,是苗族属一鼓的支族为了缅怀先人、祭祀祖先的活动,通常13年过一次,这个周期可谓全世界最长的节日之一。
鼓藏节期间,苗寨里的芦笙吹动千家万户,苗家妹子裙钗结队,舞姿蹁跹。
各种大大小小活动叠加在一起,一般要持续近一个月才结束。
鼓藏节作为苗族最大的节日,充满了苗族神秘而古老的文化,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
按照鼓藏节的传统,在杀猪牛祭祖之前,必须杀一只雄鸡祷告祖宗神灵,表示每13年一次的祭祖节日来临了。
杀猪之前全寨选还良辰,必须从鼓藏头第一家开始,全村紧跟其后杀猪牛祭祀。
从开始杀猪到中午祭祖,吃饭喝酒过程中不能乱说话,只能说含蓄的鼓藏语,过鼓藏节的村寨,每家每户都要邀请所有的亲朋来抬猪腿,亲友来得越多,主人越高兴,每组亲戚提前一天挑一只鸭、10来斤米酒、5到9条鱼(必须是单数),到主人家门前放鞭炮祝贺,并在主人家住一晚。
节日当天客人返家,主人要回赠一条猪腿、一筐糯米饭,以表示友好往来。
近日又迎来了13年才过一次的贵州雷山苗族鼓藏节重头戏之一——“姑妈回娘家”隆重登场了。
400多名雷山乌流片区远嫁他乡的姑妈,挑着精挑细选的礼物、带着浓浓的思乡之情回到娘家村寨,看望自己的父母和亲人,享受那一份醇厚的亲情。
“姑妈回娘家”是贵州苗族同胞在苗年、鼓藏节等重大节日的一个盛大活动。
节日开始后的数天内,各村寨嫁出去的姑妈们约定好一个时间,统一回娘家看望自己的父母兄弟及家人。
上午11时许,身着苗族服饰的姑妈们抬着猪、鸡、鸭、鱼、糯米饭等礼物成群结队、浩浩荡荡向娘家进发,逶迤婉转的姑妈队伍一望无际。
村口的桥头,热情的娘家人摆上了12道拦门酒,吹着芦笙翩翩起舞,组织了盛大的欢迎仪式,温暖着姑妈们的心。
回到村里,在平坦的芦笙场,姑妈们围着木鼓跳起了芦笙舞、铜鼓舞,牵绕的圆型人流,仿佛姑妈与亲人们那份永远诉说不完的情谊。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研究——以贵州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为例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研究——以贵州威宁
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为例
魏忠敬
【期刊名称】《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3)003
【摘要】本文主要以贵州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为例,就威宁自治县三个民族纠纷解决机制混合交叉的特殊处理方式,通过田野调查与相关理论研究相结合,对该地区民族习惯法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进行分析,以期完善该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
【总页数】3页(P163-165)
【作者】魏忠敬
【作者单位】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西藏昌都 854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大部制视域下的少数民族地区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观风海镇为例 [J], 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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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及其意义--以贵州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为例 [J], 魏忠
敬
4.集中连片深度贫困村扶贫性生态移民与土地利用变化分析——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扶贫性生态移民区为例 [J], 蒋飞云
5.乡村振兴背景下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为例 [J], 王浩;胡建刚;许言;吴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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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秋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任务1-4题目及答案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一)填空题1.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2.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制)”产生。
3.夏朝的第一个帝王是启。
4.《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
”5.法的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6.《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7.《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8.《正韵》:“律吕万法之所出,故法令谓之律。
”9.《夏书》曰:“昏、墨、贼,杀。
”10.在“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己恶而掠美”。
(二)单项选择题1.将“法”改为“律”,是在(战国时期的秦)。
2.夏朝有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3.“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杀)。
5.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杀人不忌为(贼)”。
6.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
7.《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8.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昏)”。
9.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
据叔向解释:“贪以败官为(墨)”。
10.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夏台)”。
11.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赎刑)。
12.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叫做(甘誓),它也是夏朝的法律。
13.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启)。
14.原始社会部落首领的继承实行(禅让制)。
15.夏、商、周三代的法律用来命名的是(刑)。
(三)多项选择题1.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
2.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夏台、均台)。
3.“昏、墨、贼,杀”中的罪名是(昏、墨、贼)。
4.据东汉郑玄记述,夏刑除墨外,还有(大辟、膑、宫、劓)。
5.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禹刑、甘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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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习惯法论文摘要:习惯法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
习惯法既有以文字形式记载和变现出来的,也有不以文字形式但被默认遵守的。
习惯法大多以后者居多。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苗族形成了有助于社会秩序稳定和进行社会管理的“习惯法”,如“议榔”,“理老”,“鼓社”等。
它们成为特定群体认可和遵循的“法”。
在我国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分析和探索贵州苗族法律文化,旨在加深对民族地区的法律文化的了解,积极推动现实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苗族风俗习惯习惯法法学院1105班庹俊节11409100248习惯法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
而习惯法则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获得社会成员或统治者的认可,成为习惯法,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因而便具有的法的效力,成为法的渊源之一。
习惯法既有以文字形式记载和变现出来的,也有不以文字形式但被默认遵守的。
习惯法大多以后者居多。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不仅中国有,而且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
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我国现行立法对习惯法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长期以来,习惯作为法源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但亦并未禁绝。
例如,1949年的《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3条的规定:“我国各少数民族均有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上述规定为确立习惯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奠定了宪政基础。
在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习惯法受到了尊重。
例如,作为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在列举禁止结婚诸情形的同时,规定“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从习惯”。
1951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赘婿要求继承岳父母财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当地有习惯,而不违反政策精神者,则可酌情处理。
”1953年6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问题的复函》认为,不同民族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应根据群众一般习惯决定”。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相当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到习惯法方面的内容。
例如,《人民警察法》第20条要求警察“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监狱法》第52条规定“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戒严法》第29条规定戒严执勤人员“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诞生统一的民法典,民事立法处于分散、不完备的状态,因此,习惯法补充民法法源的地位不可或缺,习惯法作为法源实际上已被我国民事立法所确立。
例如,《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继承法》第3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116条第2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而《合同法》中共有9处提到适用交易习惯,或根据交易习惯确立,或存在交易习惯的则排除合同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而优先适用交易习惯等内容。
总之,当前在我国,习惯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有关少数民族的婚姻、继承等方面以及某些涉外方面的规定所遵从的国际惯例。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苗族形成了有助于社会秩序稳定和进行社会管理的“习惯法”,如“议榔”,“理老”,“鼓社”等。
它们成为特定群体认可和遵循的“法”。
在我国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分析和探索贵州苗族法律文化,旨在加深对民族地区的法律文化的了解,积极推动现实的司法实践。
以文字记载和表现出来的习惯法:贵州省从江县孔明山地区苗族习惯法规定:乱挖别人的天看地区,私自阻断别人的田水,乱砍别人田边地头的休息处挂衣服饭食的树丫、乱砍杉木等罚银8两8钱。
在贵州雷山县永乐镇北一公里处的干南桥。
有一青石碑,系原丹江、八寨两县联界的各保甲长,乃父老等集会议定“榔规”。
内容是确定苗族婚姻彩礼金的“条列”。
其碑文是:万古不朽。
兹将丹、八两县联界的邀集各甲长及父老等改造进行决议规定,彩礼钱不得多取。
所有婚嫁自由,不得强迫子女成婚,稍有违当议决规定条列,多取及强迫着,均已碑章证明,否则天诛地灭,永不发达,仰望各界父老须知,此碑万古不朽,所议各条开列以后。
计开:第一条对于回娘,先有媒人说定,或由双方子女愿意成婚者,乃能决定婚配,若不得双方子女同情者,而父母绝无强迫阻滞及野蛮之行为。
第二条准定彩礼钱,富者,一百五十元八角(银元)第三条准定彩礼钱,贫者,一十二元八角。
以上贫富礼钱,须向娘家取定收分。
第四条准定娘头钱,一律七两二钱。
依古法律,每扣小钱一钱二百文,不许人以折扣。
第五条施行本简章,呈请丹。
八两届县府核准之日施行。
苗族婚姻习俗是苗族文化最集中的反映。
由于地理环境、心理素质、宗教信仰、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苗族婚姻习俗成为苗族文化的一大特色。
新时期的苗族婚姻,仍残存着古时的婚姻特点。
因此,我们从法律角度研究苗族婚姻礼俗,对传承苗族优良传统文化与进一步改革苗族的陈规陋习,提倡科学、文明的婚姻,保护婚姻3"-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苗族支系纷繁,小聚居,大杂居,且各地苗族之间素少往来。
虽然如此,苗族的婚姻在若干方面基本一致,如一夫一妻制、同宗(同姓)不婚、舅权制约、自由恋爱、包办婚姻等。
在婚仪与婚俗上,各地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形形色色,绚丽多彩,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苗族婚姻文化。
不以文字形式但却默认遵守的习惯法:婚姻形态是地理环境、历史渊源、心理素质、宗教信仰、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苗族婚姻也是如此。
苗族的婚姻礼俗是苗族文化的一大特色,也是苗族文化中最集中的反映。
恋爱、结婚的整个过程,就是体现苗族酒俗、歌俗、服饰、禁忌、惯例等的过程,同样,离婚的过程也就是苗族婚姻习惯法得到体现的过程,通过这两个过程,就可以窥探苗族婚姻礼俗的“全貌”。
新时期的苗族婚姻礼俗,仍残存着古时的婚姻特点,因而也进一步引起了我们的法律思考苗族的青年男女,达到一定的年龄(一般十五六岁),行完成年礼后,就可以同异性交往,并且通过一定的社交活动来寻找意中人,这种社交活动,黔东南称为“友访”或“游访”;湘西和贵州松桃称为“会姑娘”;广西大苗山称“坐寨”;黔西北称“踩月亮”。
以黔东南为例,在“友访”活动中,青年男女互相认识,互相倾慕,自由恋爱。
一般说来,一对青年男女要在“友访”中结成伴侣,须经过对唱情歌和单独面谈两个阶段。
在“友访”的地点(称“友访场”或“友访坡”),他们常常唱这样的“友访”歌:“·一你们有真心没有?有真心就来玩,没有真心就算了。
”姑娘们听后,若拒绝回唱,小伙子接着又唱:“你们有真心没有?有真心就来玩,不玩我们都变老了,想玩也没有机会了,到那时候太可惜了。
”姑娘们终于唱了起来,“玩就玩吧,我们怕你们已成家,你们是来哄我们的,这样我们太可怜了…经过多次“友访”对唱,摸透了对方的思想、智慧和才艺,双方互相产生了爱慕之情,这时候,“友访”便进人了第二阶段,即单独面谈阶段,进一步加深感情,相互交换信物,订立婚约,择日成亲,“友访”到此告一段落。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苗族青年男女的恋爱方式是自由的,并没有遭到家长家族的反对,但这并不显示他们的婚姻是自由的。
当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欲结婚时,则要通报他们的父母,由父母决定,受父母支配。
由于传统的压力,他们所遵循的“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是他们婚姻的“合法”形式。
这实际上是一种包办婚姻。
出现这种现象,原因主要有:一是封建社会门第观念在作崇;二是苗族婚姻禁忌的强制力所致。
解放前,苗族婚姻关系打上阶级的烙印,讲究“门当户对”,比如,地主只与地主联姻,决不许与佃农通婚,以后,以致于愈演愈烈,达到富家不与贫寒之家通婚的程度。
再如、凯里、台江、雷山一带的苗族忌讳与所谓有“鬼”或有“蛊”的人家开亲,造成有情人难成眷属甚至含恨自杀的悲剧。
如果恋爱双方通报父母,男方父母不反对,就请人去女方家说媒。
如果女方家长也不反对,便可送礼订婚。
如果双方或一方父母不同意,年轻恋人也无可奈何,只能算有缘无份了。
他们一般不能反抗,否则,将遭到周围人们的排斥、蔑视。
原始社会末期,母系氏族让位于父系氏族,“抢婚”曾经在古老的苗族社会中盛行并流传下来。
现在“抢婚”仍以变异的形式存在于苗族婚姻礼俗中。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一带的苗族中风行的“抢婚”是:在女方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夜晚把新娘偷偷接回来的方法。
[4]黔东南凯里、台江、雷山一带的“抢婚”也大致相同:青年男女通过“友访”谈情说爱,愿作终身伴侣后,就约定在某天夜里,男方邀约几个朋友(或兄弟)去把女方“抢”到家里来,择吉日举行婚礼。
由此可知,“抢婚”一般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女方父母不同意、违背女方意志的抢婚。
当某男看中某女,但姑娘不同意或已属他人时,男方便组织人乘赶集、节日或夜里将姑娘抢回家中,然后通过中间人调解,让女方家承认既成事实,双方和解,再正式举行结婚仪式,抢婚宣告成功。
这种方式往往引起姑娘和其父母强烈不满。
如果被抢的女子还未定亲,则有可能为习惯法所认可。
如果被抢姑娘原已订婚,原定婚的男方家往往要与抢婚者打冤家,终以一家的失败而告终,因此,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方式。
第二,避免不吉利采取的“抢婚”。
这是按习俗在特定情况下,如认为正常嫁娶不吉利时采取“抢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