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体系在西部民族地区高校的建构
民族地区中国法治建设路向探析——以凉山彝族习惯法流变的田野考察为例

民族地区中国法治建设路向探析——以凉山彝族习惯法流变
的田野考察为例
陆晓萍
【期刊名称】《黑龙江民族丛刊》
【年(卷),期】2012()4
【摘要】民族地区中国法治建设路向,这一提法所要解决的是在国内视野下如何理解全国统一法治体系与区域法治建设的关系,目前学界从法人类学、法社会学视角,
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框架下论证法治多元的客观性已成为一种趋势,存在过分
夸大习惯法的价值和作用之嫌;实证调查资料或许论证了由于习惯法自身的模糊性、发展性和变化性等等,使得传统习惯法在市场经济冲击下有恶性流变的趋势,不断地
破坏国家整体法治建设,难以成为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的一极;实证调查资料结论似乎
表明: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路向,应当回归到一元法治的正确道路上来。
【总页数】5页(P119-123)
【关键词】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路向;彝族习惯法;流变;一元法治
【作者】陆晓萍
【作者单位】西昌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50
【相关文献】
1.新农村建设中凉山彝族地区的法治问题探讨——以凉山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关系为视角 [J], 王明雯
2.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比较研究\r——以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婚姻习惯法规范为例 [J], 阿尔日打;张振伟;杜东莉
3.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比较研究——以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婚姻习惯法规范为例 [J], 阿尔日打; 张振伟; 杜东莉
4.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调适探析——以凉山彝族地区为例 [J], 李雪菁
5.凉山彝族习惯法探析——以普雄地区习惯法为重点的考察 [J], 赖静;王友平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族地区高校《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

民族地区高校《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浅谈摘要:民族地区《法理学》教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实践指向不足,教学方法陈旧,自身定位缺失。
针对上述缺陷,可以从以下方面改进:一、变更教学内容和方法,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
二、增强《法理学》教学的实践导向,引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仿、假期社会实践、诊所式教学等先进教学手段。
三、结合民族地区的区位、地域优势明确自身定位。
关键词:民族地区高校;《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高校教学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其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教材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居于种种因素,民族地区高校《《法理学》》教学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距《法理学》教学现代化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必须进一步加快其教学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出更多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下面以传统《法理学》教学为切入点,通过理念和方法的革新来促进《法理学》教学的发展,为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一、民族地区《法理学》教学及其不足众所周知,民族地区《法理学》教学的发展与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密不可分,经济的发展极大的促进了《法理学》教学事业的成熟,但是,仍然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一)实践指向不足当前,民族地区《法理学》毕业生对法学理论的应用、实践欠缺,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法理学》教学中的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正如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
《法理学》教学如果只停留在书本上,不能让学生有机会接触实际,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实际运行过程,则往往容易产生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法理学》,成为一种坐而可论之道”[1]。
民族地区《法理学》教学受我国传统教育“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大陆法系重视理论体系和原理的影响,历来把《法理学》教学作为纯粹的知识传授性的教育,课程设置也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
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特色化发展战略探讨

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特色化发展战略探讨[摘要]随着国家新的教育发展规划的出台,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必须重新寻找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战略。
找准特色,突出优势,立足地方,服务周边的特色化发展战略,无疑是其最佳的选择。
国外较为重视高等教育的特色化,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发展理念与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发和可资借鉴的模式。
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较少关注地方性法学教育如何适应地方需求、发挥社会功能的问题。
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要实施特色化发展战略,必须从构建特色化学科体系、开发特色化课程资源、培育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特色化教学管理等四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西部法学特色战略一、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实施特色化发展战略的意义最近,国家出台了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给高等教育体制带来了根本性变革,而西部民族地区院校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对于西部民族地区院校的法学教育来说,必须重新寻找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战略。
以自己的特色与优势,立足地方,服务周边无疑是其最佳的选择。
这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长期以来,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实施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划定和评价的单一国家课程体系,这导致了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过于一元化,既限制了学术空间和教学空间,也与地方的社会实际相脱节。
而西部民族地区院校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少数民族聚居区与农村,如果法学教育能够适应他们的知识背景和生活就业环境,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着眼于服务地方发展,实施多元化的特色办学战略,将会形成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竞争优势和品牌效应。
第二,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无论在教学设施、信息接收、学术水平,还是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都明显落后于中东部发达地区。
高等教育政策与理念的转变要求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必须转变办学思路,另辟蹊径,逐步由学科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变。
随着法学教育的大众化,各类院校法学专业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而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在许多方面都处于劣势。
论西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国家法治化制度设计

论西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国家法治化制度设计
巫洪才
【期刊名称】《学理论》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在上层建筑领域,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统一法治建设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习惯法的国家法治化归引,特别是民事习惯法的国家法治化。
因此,我们必须在国家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下,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并寻求一定的制度设计,以加速习惯法的国家法融合。
正基于此,文章提出了通过地方特色法治体系的构建来实现这一目的,并对地方特色法治体系的界定、目标、指导原则及其价值等做出了详细的思考。
【总页数】3页(P128-130)
【作者】巫洪才
【作者单位】西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西昌 615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试论西部开发中如何处理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
2.少数民族习惯法:构建西部和谐社会的法治源泉——一种法律人类学的阐释
3.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身份、功能与价值分析——以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为例
4.宗教对我国西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影响
5.冲突与整合--“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现代民族国家中的博弈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我国西部地区高校改革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播的研究

地区 , 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在历史的发展 、 变过程 中, 演 不同的
着民族的生活方式 、 为模 式 和文化心 理结构 , 以不 同的 行 它 民族所创造 的传统体 育文化 有着鲜 明的本 民族特 点和地 域 角度 和侧 面 ,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时期的 民族经济 和社
文化的显著特 征 , 并形成 与其 文化传统 一脉 相承 、 相互对 应 会发展的轨迹 , 映了各 个 民族之 间的不 同生活环 境 、 反 民族 协调的民族特色的文化模式。
Vol21 _ No 3 .
S e 20 pt 0 6
我 西 地区 校 革 少 族 统 育 化 的 究 国 部 高 改 与 数民 传 体 文 传播 研
李圣 旺, 建林 赵
( 广东商学院体育部 , 广东 广州 5 0 2 ) 2 30
摘
要 : 西部地区 少数 民族传统体育 内容丰富, 形式 多样 , 着极 强的思想性 、 育性和竞技 、 乐、 有 教 娱 观
西部边疆高校体育办成具有 民族特色 、 地方特 色和传播 民族 为规 范的踢 、 、 打 摔等多种攻击动作 , 由单 一的攻防动作发展
体育 的纽带就成为西部 边疆高 校体育 改革与 全面转 向素质 为单 练套路 、 对练套路及散 打等 多种形 式 , 武术运 动代 代 使
教育所面临 的一项重大课题 。 相传 , 成为 中华 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 , 就是典型例证。
我 国是一个历史 悠久 的、 一 的、 民族 的国家 。在 中 1 少数 民族传 统体 育 的深刻 内涵 和价值 统 多 华各 民族绚丽 多彩 的文化发展 的历史长河 中, 体育文化 占着 重要 的一席之地 , 源远流长。少 数民族传 统体 育文化作 为其 民族文化 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 分 , 民族 的社会 生产 、 对 文化 生 少数 民族传统体育形式活泼 、 内容丰富 、 各具特 色 , 人们 喜闻乐见 、 积极参与 , 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 。
青海世居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正向功能探析

青海世居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正向功能探析
高永宏
【期刊名称】《青海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青海世居少数民族习惯法分属藏传佛教信仰习惯法与伊斯兰教信仰习惯法两大体系,这些习惯法至今仍然发挥着一定的现实功能,对青海世居少数民族公民的心理与行为选择产生着深刻影响,并进而影响到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青海世居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正向功能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前者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方面的功能,后者包括秩序维护、信仰维系、族群认同、文化传承、心理调适等方面的功能.
【总页数】4页(P208-211)
【作者】高永宏
【作者单位】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5
【相关文献】
1.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国家法功能调试价值探析——基于非正式制度视域
2.广西金秀瑶族石牌习惯法之违法规制探析——广西世居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之二
3.丝绸之路青海道商贸功能探析
4.青海下弦文化功能探析
5.青藏高寒山区土地利用多功能时空分异特征及影响因素探析——以青海省海东市为例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体系在西部民族地区高校的建构

[ 关键词 ]少数 民族 习惯 法; 课程体 系; 建构 [ 作者简 介]袁翔珠 , 桂林 电子科技 大学法律 系副教授 , 广西 桂林 ,40 4 5 10
[ 中图分类号]G 4 6
维普资讯
20 0 6年 第 1 0期 ( 第 1 9期 ) 总 8
学 术 论 坛
A(ADEM I C FORU M
O.1 2 06 0. 0
( , l i I NO.8 ) C mua v y u te 19
“ 数民 惯法 课 体系 部民 地区 校的 少 族习 " 程 在西 族 高 建构
强调 运 用 国家 强 力对 社 学者 们 , “ 数 民族 习惯法 ” 行 了大 量极 有 价值 较 典型 的政府 推进 型 模式 , 对 少 进 4 J 的研 究 , 形 成 了丰 硕 的成果 。例 如龙 大轩 对羌族 会 秩序进 行 规 制 _ 。 由此 形 成 了高 等 法 学 教 育 以 并
16 8
维普资讯
课 的 习惯 法 文化 , 中 国法 文 化 的重 要 组成 部 分 , 是 具 惯 法” 程 的常态 化 开设提 供 r良好 的学 科 依托 和 建构 以“ 数 民族 习惯 法 ” 核心 少 为 有极 大 的现实 价值 和挖 掘潜 力 。但 是 , 由于 自然 地 师资 力量 。因此 , 理 环境 和历史 人 文状况 的差 异 , 部少 数 民族 习惯 的学科 特色 和优 势课 程 体 系 , 是西 部 民族 地 区高 西 才 法 民族 文化 呈 明显 的二元结 构 : 方 面拥 有 极 为丰 一 富的 习惯 法 文化 资源 , 另一 方 面这 种 习惯 法 文 化 又 校法学 教 育 的合 理 定位 和 明智选 择 。 ( ) 三 适应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法 学教 育 人 才 培 养动
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校本课程开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校本课程开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赵松来源:《中学教学参考·文综版》2021年第04期[摘要]课程是教育的基础,校本课程是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章对地处广西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广西民族师范学院附属中学在开发校本课程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目的是为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学校从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出发开发校本课程提供更适宜的对策,让校本课程开发得到有效落实。
[关键词]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校本课程;开发;对策[中图分类号] G6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058(2021)12-0076-02课程改革的开展,为校本课程走进各中学提供了契机。
如今,国内大部分高中已经开始开发校本课程。
然而由于各地经济、政治、自然、文化等条件的不同,各学校的开发程度存在差异。
如何开发好校本课程,对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学校而言,是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
一、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校本课程开发背景“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成的普通高中课程体系,深入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和管理能力,为学生提供多样化、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空间,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自2014年春季学期起,开设校本课程选修课(即选修Ⅱ系列)。
”由此看出,广西民族师范学院附属中学(以下简称民师院附中)积极贯彻文件精神,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从学校的实际和办学特色出发,在充分考虑学校课程资源与地方课程开发和实施实际的基础上,推动校本课程的开发。
二、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校本课程开发现状(一)校本课程开发亮点亮点一:学校重视度高。
学校自2014年春季学期设校本课程选修课至今,安排的课程涵盖了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美术、音乐、信息技术、心理、体育、卫生等学科,覆盖面之广,为崇左市之最,形成了学校办学的一大特色。
亮点二: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部分,校本课程已然成为学校的一张名片,具有明显的特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体系在西部民族地区高校的建构[摘要]近年来,学者们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了大量极有价值的研究,并形成了丰硕的成果,但遗憾的是,高校“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建构却被忽视和冷落。
高校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建设还处于非常薄弱的境地,既没有形成具有独立学科特色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也没有形成系统的、可供操作的教学模式体系和管理评价体系。
面对高等教育课程设置多样化发展的浪潮,保护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强烈使命感和沉重责任感催促我们应当以拥有得天独厚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西部民族地区为优势语境,从西部民族地区高校入手,建构“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体系。
[关键词]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体系;建构一、课题的提出我国有50余个少数民族分布在广大的西部地区,占全国民族总数的92.7%。
这些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创造的习惯法文化成果,就像他们自己一样丰富多彩,中国习惯法作用最浓厚的地方就是西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由于西部少数民族习惯法构成了我国习惯法资源的主体,这一地区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一直受到民族理论界和法学界长久的关注和研究。
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的学者们,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了大量极有价值的研究,并形成了丰硕的成果。
例如龙大轩对羌族习惯法的研究,吴大华等对苗族习惯法的研究,罗洪洋对侗族习惯法的研究,张济民等对藏族习惯法的研究等等。
其中既有从法制史角度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历史考证,亦有对现有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实证调查;既有对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与融合所做的研究,亦有对单个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分析论证。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不仅使得法学研究的视野超越了国家法的狭隘局限,而且标志着学者的关注已不仅停留在单纯的规则体系与制度的移植和建构之上,开始回归或兼顾到了法的社会基础和现实环境,这本身亦是一种方法和理念的转变。
遗憾的是,与法学界十分强劲的学术繁荣相比,作为文化传承者的高校,“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课程建构却被忽视和冷落。
迄今为止,将“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法学本科阶段专门课程开设的高校屈指可数。
即使在一些高校开设的民族法学科中,少数民族习惯法也是非常有条件地进入到国家法律的视野,其地位十分边缘化。
在高校中,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高校,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建设还处于非常薄弱的境地,既没有形成具有独立学科特色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也没有形成系统的、可供操作的教学模式体系和管理评价体系。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我国,法治建设属于比较典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强调运用国家强力对社会秩序进行规制。
由此形成了高等法学教育以国家制定法为中心的单一课程体系,而对于来自底层的、民间的法律资源关注不够。
面对高等教育课程设置多样化发展的浪潮,强烈的使命感和沉重的责任感催促我们应当以拥有得天独厚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西部民族地区为优势语境,从西部民族地区高校人手,建构“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体系。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体系在西部民族地区高校建构的必要性(一)保护西部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需要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集聚、民族传统文化积淀深厚、文化多样共生、民族文化特点突出的地区。
经过长期的历史变迁,各少数民族孕育的灿烂的习惯法文化,是中国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大的现实价值和挖掘潜力。
但是,由于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人文状况的差异,西部少数民族习惯法民族文化呈明显的二元结构:一方面拥有极为丰富的习惯法文化资源,另一方面这种习惯法文化又因为其强烈的脆弱性而存在随时消失的可能性。
脆弱性是西部民族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
地域性造成了相对封闭与分割,交通不便、人口相对稀少和分散的特殊环境形成了小范围、小规模文化发展状态;而缺少文字记载的稳定性,又造成了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对外传播和交流以及完整保存的困难。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制定法在西部民族地区大规模的强制推行,西部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更是处于濒临灭绝的危险境地。
因此,西部高校应充分发挥教育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三大基本功能,在西部民族习惯法文化保护中担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
高校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基地,高校应整合西部宝贵的民族习惯法文化资源,使其在深入的开发和挖掘中形成优势学科。
(二)构建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学科特色的需要近年来,西部民族地区高校法学教育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使之难以产生与发达地区高校法学教育相抗衡的优势竞争力。
最大的问题在于,西部民族地区高校法学院系的特色定位未能与地方实际情况有力结合,未能在法学教育与地方资源配置之间实现有效的互动。
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要办出特色,就必须立足西部,从西部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适应西部法制发展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同时还要结合本院系的科研实力和长远发展,准确定位自己院系的特色。
目前一些西部民族地区高校法学院系虽都有自己的特色和定位,但并未形成自己的优势,也没有在其课程设置上充分体现。
我们必须承认,西部民族地区高校很难引进学科带头人或优秀专家学者,这与西部民族地区受地理位置局限、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教师待遇低、学术环境较差等有很大的关系;加之大部分西部法学院系缺乏学术积累,未形成自己的学科优势,教师学术交流机会偏少,使得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在法学传统课程和核心课程上很难与发达地区高校或重点院校相竞争,也很难在这方面打造出精品课程和特色课程。
但另一方面,西部民族地区高校在民族法学和民间法学的研究上却有非常深厚的学术积淀和课程平台,那些遍布西部地区高校的民族学或民族法研究中心,为“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的常态化开设提供了良好的学科依托和师资力量。
因此,建构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核心的学科特色和优势课程体系,才是西部民族地区高校法学教育的合理定位和明智选择。
(三)适应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动向的需要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主要是为地方法治服务。
学生毕业后到民族地区工作,应能很快融入当地环境,因此使学生具有深厚的地方人文知识背景,培养学生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强烈的认同感就显得格外重要。
此外,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是学生成为法律专业人才的必要手段。
“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体系是一个开放性极强的学科,在其实施过程中,要求教师和学生采用田野调查法,深入少数民族民间调查研究,采集知识,不断完善课程内容,这对强化学生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是一个极好的机会。
学生科研能力的强化是学生继续学习与研究的必要前提,实践能力的训练、塑造学生崇尚法律的人格、培养学生的职业忠诚感,这是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也是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终极性价值。
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取得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已由过去的精英教育转为职业教育和国民素质教育的一部分。
因此,西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要办出特色,就要立足西部,真正了解西部的法制环境及对人才的需求,准确定位自己法学教育的目标及院系特色,杜绝脱离现实情况、闭门设想的目标定位和特色设定,重点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学科和课程,使其优势在西部民族地区得以充分发挥。
各法学院系应结合本院系的特色与定位,优化专业课程设置,除开设法律专业基本课程,还应大力建设反映地方民族特色和本院系学科特色的课程体系。
三、“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体系在西部民族地区高校建构的目标和关键性问题(一)目标在西部民族地区高校,尤其是民族类和政法类高校建构“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体系,其目标应当是,立足现有的学术研究成果,以西部民族地区为优势语境,充分利用本地区丰富的少数民族资源,通过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课程操作的途径与方法、课程评价与管理、师资的配备与培训、教材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探索,形成基于探究、利于互动的教学模式,建构灵活度大、开放性好、实践性强、富有特色的多层次课程体系。
为此,必须根据国家高等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案,适应高等教育课程设置多样化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西部民族地区高校法学院系的课程资源和学科平台,在协调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之间关系的前提下,首先以民族类院校或政法类高校为试点,构建课程模式,提供操作方法,加强实践探索,不断验证充实和发展课程体系内容,逐步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特色课程和精品课程,实现西部民族地区高校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创新。
(二)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作为新设置的课程,“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体系、实践还缺乏理论指导。
因此,必须从课程的教育目标出发,认真学习国家课改精神和发达地区高校的先进经验,加强有关理论研究,将教研人员的理论研究和教师的实践探索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进行,从而形成较完善的内容体系、教学模式体系、管理体系、评价体系等。
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处理好下面几对关系:1.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之间的关系。
在实施课程计划的过程中,解决好本校课程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冲突与衔接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培养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不违背国家和地方对高等法学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的强制性要求,根据本校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资源状况,设置可供学生选择的、灵活安排的课程体系;同时,满足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给予教师参与开发课程的机会;此外,还要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吸收少数民族文化人士参与课程开发,丰富课程资源。
2.人文性与科学性的关系。
人文性与科学性是建构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两翼,人文性指导科学性的发展,科学性促进人文性的进步。
我们知道,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一个先进性与落后性并存的复合体。
一方面,少数民族习惯法凝结了少数民族的智慧和实践理性,从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在少数民族社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习惯法又具有先天不足,存在一些愚昧落后、践踏人权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法制的统一,这需要研究者的科学甄别和客观评价,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因此,我们在建构“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体系的过程中,要在增强其理论的科学性的同时,又不抹杀其多姿多彩的人文性,使科学性与人文性协调发展,让新课程高质态实施,完成少数民族习惯法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确立有益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法课程体系。
3.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关系。
学科的发展与其方法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民族法学研究领域,其研究方法是多方面和多视角的,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和掌握,那就是民族法学研究的特别方法。
民族法学研究中的“本土化趋势”和对地方性知识的熟知,是民族法学研究最宝贵的手段。
在调查中习得丰富的乡土知识和民间智慧,这是法制现代化的“源头活水”。
少数民族习惯法学的研究非常需要类似于田野工作式的个案分析方法;需要一种由实践中吸取材料,从中归纳、整理出某些原则,提炼出某种理论的方法。
所以,处理好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关系,建立开放性和稳定性相结合的课程体系,是建构“少数民族习惯法”课程体系过程中要解决的另一个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