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的冲突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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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以西部地区女子继承权为例

习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以西部地区女子继承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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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的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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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部 地 区女 子 继承 权 为例
蘑晃荔
( 州大学 兰 甘肃
淬勇
兰州 700 3 0 0)
摘 要 : 时代 相传 的 经验 中逐 渐发展 起 来 了, 从 并反 复适 用 的 习惯 , 现代 社会 中仍 然发挥 着 它不 可替代 的 在 作用。但 由于其 自身具有守旧等特性 , 致使在 某些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地 区, 可以以西部为例仍然存在 着与法律相
二 、 子继 承 权 中 习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的冲 突 女
( ) 子 继 承权 的历 史 沿革 一 女
在时 间的发展上 , 国女儿继承权可 以分为 以下几个 阶段 : 我 1 . 在奴隶 制社会时期 , 以追溯到先秦 , 可 女子是绝对 没有继
承权 的。 这一 时期 的宗法等级制度都是 以男性统治者为中心的, 产, 都是嫡长子继承制 , 女子是被排除在继承之外的。 2 . 封建社会时期 , 上讫秦汉 , 下及 明清 , 这时的法律仍 旧主张
( ) 二 习惯 与 法律 的 关 系
1 . , 分家 使女儿继承权被架空。 是在 现实生活 中, 国西部 大 我
部分农村地 区,会 出现分家的情况 ,就是当所 有的儿子 都结 婚
后 ,家庭财产会在儿子们之间进行分割 ,其原则依然是诸 子均 分, 只有儿子才有分割家产 的权利 。 儿子们分割家产 时父母通常 世 时便 已经分割完毕 , 对于父母身后 的遗产就少 的可怜 , 因此女 儿的继承权被分家的现实架空了 。 2按照 目前的养老 习俗 , . 西部地区的老人基本是靠儿子赡养 的, 女儿不负担养老的责任 。即使是处于公平的角度 , 承担了更 多赡养义务 的应当多分遗产 。 如果平等的分 给了女儿 , 这样也会 遭到儿 子的反对 , 有违公平正义。 三、 习惯与法律 冲突的解决

民族习惯法与现行法的融合与对立探究

民族习惯法与现行法的融合与对立探究

民族习惯法与现行法的融合与对立探究作者:杨柱平刘洪来源:《读与写·下旬刊》2010年第10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建构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我国民族众多,各民族间存在着文化的差异,在法律的贯彻执行中也就必然存在着民族习惯法与现行法的角力与融合。

本文以新疆柯尔克孜族家庭财产分配与继承制度为研究对象,探索如何在民族习惯法与现行法存在融合与对立的情况下,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为新疆的繁荣与稳定贡献力量。

关键词:习惯法;现行法;融合;对立;柯尔克孜族财产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78(2010)10-0079-031、柯尔克孜族习惯法与现行法及相互关系概述每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其特有的风俗习惯、文化心理以及待人处世、处理社会事务的、经过长时间的民族文化积淀而刻入其身心的传统习惯和规则,这些规则和习惯在没有法律或者说是法律尚未形成之时它扮演了法律的角色。

现实中,我们不得不承认也不能忽视它的存在及效用(也可以说它在本民族①中或者是在本部落区域内)和“公正”解决纠纷的作用。

本民族的人从小就接受这种规则和流传的"制度",在成长过程中不断吸收和内化它。

我把这套制度认为是现行法律制度之外的亚制度,而这套亚制度是以民族习惯法为支撑的。

正是在民族习惯法的支撑下,这套民族间维系稳定的亚制度才得以生根、发芽。

一些民族地区,许多人不知道现行法律法规对他们的行为是如何调整的或是如何规定的,但是凭借着历史流传下来的这套制度和习惯规则,他们完美的处理了他们之间的诸如矛盾和纠纷。

很多人一生几乎从不与法律打交道,但是他们的村落文明、规整,人与人之间关系融洽是许多法律实施得较好的国家或城市都难以企及的。

我们用心观察,不难发现其实他们遵守的那套规则很多都被现行法所确认了,它们是抽象的法律再现。

柯尔克孜族遵守他们的制度与习惯,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守法的公民(这里的前提是没有现行法与习惯法的冲突)。

民族习惯法与民族制定法的冲突与协调

民族习惯法与民族制定法的冲突与协调

民族习惯法与民族制定法的冲突与协调——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法律问题为例摘要:本文以生活在云南省楚雄地区的彝族人民风俗为主要对象,着重研究其独具色彩的民族习惯法法律文化现象以及针对民族特有习惯的纠纷应运而生的调解机制,力求找出一条和谐的道路,能够使彝族同胞们既保证其文化传统的完整,又能更快更好的解决地区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习惯法;民族法制定法;冲突;协调一、民族习惯法概述(一)民族习惯法的概念与特征民族习惯法是民族内部或民族之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调整、处理人们的相互关系,由社会成员共同确认的,使用于一定区域的行为规范。

习惯法作为除国家制定法以外的另一种法律形式,弥补了国家法留下的空隙,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少数民族有其特定的文化传统,国家在政治方面给与其一定权限的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区条例、单行条例大多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对长期调整少数民族内部关系的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忽视,这就造成了其法律文化的建构在某些方面与我国现行法律相冲突甚至违背了我国现有的立法机制和基本原则。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苏力曾经这样提到:“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无效,而且可能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

”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如下几个特征:首先,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国家法制尚未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是调整少数民族关系不可或缺的工具。

少数民族在自己的生活范围内甚至可以只受自己信服的习惯法的制约。

其次,少数民族习惯法虽然在调整民族关系的过程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国家范围内并没有肯定其具有同制定法相等同的效力。

再次,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是极其有限的。

(二)民族习惯法与民族制定法的关系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这样表述: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基层继承“习惯”与“法”之争

基层继承“习惯”与“法”之争

基层继承“习惯”与“法”之争作者:曾语林来源:《卷宗》2018年第36期摘要:我国《继承法》对继承相关问题作了阐述,包括了继承对象、财产、条件等内容。

但是,《继承法》在基层出现了“嵌入”困境,我国农村的传统习俗使村民具有着传统的继承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同继承法存在着一定的张力。

具体表现在:继承纠纷解决途径的“非法律”范式;法定继承人范围不一;农村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关键词:农村继承;继承习惯;继承法我国农村有着丰富多样的传统,其中的继承等传统财产归属制度经由社区内部共同的记忆和共同的认知得以延续和发展,在继承方面自然也是存在着历史遗留的习惯,且该习惯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十分重要。

然而,在某些方面,代表国家官方一统性的意识形态与代表基层、民族、地方的继承习惯有着一定张力。

因此如何能够合理协调这之间存在的冲突,寻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关注点。

1 “法”与“习惯”之争继承“习惯”更多地体现了传统家族制度下的财产归属问题。

假期在某村为期一个月的调研显示,这些村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继承方面一直拥有着当地特色的习惯。

其习惯作为当地民众特有的关于继承的“地方性知识”,具有浓厚的民族性和地方性,难免与国家的《继承法》存在不一致之处:1.1 非诉解决继承习惯作为特定地域的共有生活经验,是村民主要采取的继承方式。

村民对于象征国家权力的法律程序有着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能够通过私下解决的事情不需要在法庭上解决,无法平息纠纷时民众才会选择诉诸法律。

同时,村民对于法律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解,认为通过法院解决自己也不一定可以胜诉,且村民收入通常有限使其不愿意支付法院收取的合理费用,这些都是与继承法产生冲突的原因。

1.2 继承主体张力乡土社会中,“重男轻女”观念依旧存在,在继承问题上性别不平等,对继承人的财产分配不公平,与继承法之间产生了冲突。

首先,男方配偶的继承资格未被认可,有83%的村民认为父亲去世后,财产应直接由儿子继承,母亲只能被其供养,而《继承法》“配偶平分婚内共同财产”的规定无法融入当地继承习惯。

论我国法律与习俗之间的冲突

论我国法律与习俗之间的冲突

论我国法律与习俗之间的冲突作者:于鲸鲸来源:《好日子(中旬)》2017年第12期摘要:当前男女平等已为大家所重视,虽然我国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实际与法律并没有同步进行。

我国法律在继承方面要求男女平等继承,可现实里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尤其是在农村或边远地区,按照当地继承习俗排斥法定继承尤为严重。

通常带有“重男轻女”思想,对被继承人所留下的合法财产分配给男性较多,不分或少分给女性。

这是对女性的继承权的排斥,侵害女性财产权益,造成我国民间继承习俗与我国继承立法之间的冲突。

对此,我们应提高重视程度,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这不仅符合人权的要求,更有利与解决矛盾,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继承冲突;民间习俗;男女平等1、我国继承立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与特点至今《继承法》颁布实施已27年,男女继承平权的实现并不是很理想[1]。

现实里的继承做法并没有完全同我国继承立法保持同步,在司法实践中,女性继承权的保护呈现出局限性。

我国公证机构通过对近三十年以来31个省市办理的公证遗嘱数据的调查,结果显示,人们对“重男轻女”观念并没有很大改观。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处分财产时应该更多的考虑生前对遗嘱人进行扶养或照顾等多方面情况,但是遗嘱人多数会把财产全部分给男孩,或者分给男孩的财产多过女孩。

现代民法上的继承,特指财产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死者所立遗嘱的指定或根据法律的规定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民法中的继承最大的特点就是主体与客体都是特定的,虽然法律已明确规定男女继承平等,但民间习俗与继承法律的規定并不总是一致的。

2、法律与习俗之间的冲突表现由于分家析产这类案件涉及的主题通常具有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所以如果解决的不合适,便会产生很多问题,不利于家庭以及社会的团结与发展。

但对分家析产这类案件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分家析产遇到的各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民族传统与现代法律的冲突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民族传统与现代法律的冲突

亲属财产继承中的民族传统与现代法律的冲突在亲属财产继承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面临着民族传统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冲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传统的观念和习俗与现代法律的规定之间往往产生矛盾。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亲属财产继承中的这一问题,并分析传统与现代法律的冲突所带来的影响。

一、遗嘱继承权与民族传统在传统的民族社会中,遗嘱继承常常被视为是不吉利的行为。

人们普遍认为,如果一个人过早地考虑自己的离世并准备遗嘱,这样的行为会招致厄运和不祥。

因此,传统观念中普遍存在一种将财产留给子女的传统习俗,即使对于那些有特殊需求的亲属,也不会轻易考虑对其进行遗嘱继承。

然而,在现代法律中,遗嘱继承是被重视和鼓励的。

法律赋予了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包括了遗嘱的编制和执行。

这是一种保护私有财产权益的体现,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更大的继承自由度。

这种现代法律观念与传统观念之间的冲突,使得在亲属财产继承中遗嘱的作用往往受到限制或者被忽视。

二、男女平等继承权与民族传统在传统社会中,男性往往被赋予更多的继承权。

无论是家族财产还是祖传财产,传统观念中都倾向于将财产传承给男性后代。

这种传统观念反映了父系血缘的重要性以及对男性在家族地位和地位上的认可。

这导致女性在亲属财产继承中的地位和权益普遍较低。

然而,现代法律强调男女平等,在继承权的分配上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这就引发了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冲突。

尤其是在一些地方领域,传统习俗依然根深蒂固,女性在财产继承中依然面临诸多限制和不公平待遇。

三、长子继承权与民族传统在某些民族文化中,长子继承权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长子往往被认为是家族的继承者,有权继承家族的财产和权益。

这种传统观念反映了家族地位和传统的延续。

在这样的观念中,长子作为家族的代表,会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在现代法律中,长子继承权往往无法得到过多的保护。

现代法律更加注重平等和公正,强调个人权益的平等分配。

这与传统观念之间的矛盾导致了长子继承权在亲属财产继承中地位的下降。

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的冲突与整合

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的冲突与整合

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的冲突与整合湘西少数民族地区是我国民族地区中传统的习俗文化区之一,其特殊的地理、历史和文化环境,孕育出了具有鲜明特色的财产继承习惯法。

然而,这些习惯法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这使得在某些情况下,财产继承的问题变得复杂而棘手。

本文将以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为案例,探讨其与《继承法》的冲突与整合问题,并列举最少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的特点湘西地区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其居民通常都有自己的特殊习俗和文化传统。

在财产继承方面,湘西少数民族地区通常遵循如下规定:1、以长子为继承人:在湘西地区,通常是长子继承父亲的财产,其它子女只能分割父亲的财产。

这是因为,在少数民族社会中,家族观念非常浓厚,长子代表着整个家族的荣誉和责任。

2、以男性为继承人:在少数民族地区,女性通常不能继承财产,在遵从长子继承原则的基础上,男性亦是继承人的唯一选择。

3、以血亲优先:在湘西地区,血亲关系比婚姻关系更重要,因此,如果存在直系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这些人通常比配偶更有资格继承财产。

二、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的冲突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湘西地区的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明显。

首先,《继承法》是以平等原则为基础的,旨在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正,而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则更注重家族和集体利益,容易导致不平等和不公正的情况。

其次,《继承法》鼓励遗嘱继承和赠与行为,而在湘西地区,这些行为通常会遭到家族成员的反对和干预。

最后,湘西地区的财产继承习俗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容易导致冲突和误解的发生。

三、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的整合尽管湘西少数民族地区的财产继承习惯法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存在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整合。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在保留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与《继承法》进行整合,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财产继承制度。

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的冲突与整合

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的冲突与整合

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的冲突与整合湘西少数民族地区人们有着自己的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相比存在着一些冲突和整合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通过尊重和理解传统文化,促进“履行法律、尊重习惯”的方式进行整合。

首先,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看,在湘西少数民族地区,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儿子继承。

这种观念与《继承法》中的平等原则相悖。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习惯,同时建立一个符合平等原则的继承制度。

例如,可以将女儿的继承权与儿子平等化,保障女儿的继承权利。

其次,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将祖父母的财产优先遗留给孙子孙女。

这种习惯与《继承法》中的直系血亲优先继承原则存在冲突。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发挥传统文化的积极因素,同时对其进行合理整合。

例如,可以建立父母、祖父母、配偶等继承人之间的优先级,保障每个人的合法继承权。

最后,让我们看一下具体的案例。

在湘西张家界市,居住着大量的苗族人,他们认为女性不应该继承财产。

但是,近年来,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大力宣传,苗族群众逐渐接受了男女平等的理念。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苗族也开始调整自己的财产继承习惯,将女性的继承权利平等化。

总之,从长远来看,要实现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律的整合,需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习惯,同时在民族文化优秀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各地文化的多样性和包容性,同时确保国家的法律权威。

另外,还有一个与财产继承习惯法相关的问题是赡养义务的履行。

在湘西地区,长子有责任负担赡养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义务,但在《继承法》中,这种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是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承担的。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家庭和谐的赡养制度,保障赡养义务得到充分履行。

总之,少数民族的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之间的冲突,需要我们尊重传统文化,合理整合现代法律,让两者达到有机融合,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样才能确保少数民族在继承遗产时不受任何影响,同时实现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多元文化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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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的冲突与整合
湘西少数民族地区人们有着自己的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相比存在着一些冲突和整合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通过尊重和理解传统文化,促进“履行法律、尊重习惯”的方式进行整合。

首先,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看,在湘西少数民族地区,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儿子继承。

这种观念与《继承法》中的平等原则相悖。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习惯,同时建立一个符合平等原则的继承制度。

例如,可以将女儿的继承权与儿子平等化,保障女儿的继承权利。

其次,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将祖父母的财产优先遗留给孙子孙女。

这种习惯与《继承法》中的直系血亲优先继承原则存在冲突。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发挥传统文化的积极因素,同时对其进行合理整合。

例如,可以建立父母、祖父母、配偶等继承人之间的优先级,保障每个人的合法继承权。

最后,让我们看一下具体的案例。

在湘西张家界市,居住着大量的苗族人,他们认为女性不应该继承财产。

但是,近年来,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大力宣传,苗族群众逐渐接受了男女平等的理念。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苗族也开始调整自己的财产继承习惯,将女性的继承权利平等化。

总之,从长远来看,要实现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律的整合,需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习惯,同时在民族文化优秀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各地文化的多样性和包容性,同时
确保国家的法律权威。

另外,还有一个与财产继承习惯法相关的问题是赡养义务的履行。

在湘西地区,长子有责任负担赡养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义务,但在《继承法》中,这种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是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承担的。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家庭和谐的赡养制度,保障赡养义务得到充分履行。

总之,少数民族的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之间的冲突,需要我们尊重传统文化,合理整合现代法律,让两者达到有机融合,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样才能确保少数民族在继承遗产时不受任何影响,同时实现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多元文化的和谐发展。

针对湘西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的冲突与整合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下面我们将以实际案例为例,继续探讨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的关系问题。

第一个案例是湖南省古丈县祭扫习俗的变迁。

过去,古丈县的少数民族在祭扫中会将所有的遗产交给长子,长子要负责家族的财务及其他事务的安排,同时还要负责支援家庭成员的生活费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被不断出台,对于财产继承的规定也逐渐精进。

在此背景下,少数民族社会开始逐步放弃原来的财产继承习惯,接受国家法律规定下的制度,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不少人习惯沿袭自己的传统文化,在寻找传统文化与法律法规协调一致的平衡点。

第二个案例是湖南省花垣县杉木塘美食节上,一位侗族老人毅然舍弃传统财产继承习惯,将他为养育儿女而辛苦积攒的房子
平分给四个子女。

这位老人认为,无论男女,都会承担起养育子女的责任,因此子女之间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

虽然传统文化中,长子继承财产的理念深入人心,但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平等的权利可以给家庭带来更多的和谐与平衡。

第三个案例是湖南省西部区域,当地土司制度对于传统文化和财产继承习惯有着深远的影响。

土司制度在历史上是湘西地区少数民族自治政治和经济组织形式之一,财产继承习惯在其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家族的继承人是土司的儿子,土司儿子的继承权在权重上高于其他族人。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财产继承习惯遭到了冲击,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下,土司家族继承制度已经逐渐被淘汰,继承权逐步平等化。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历史背景下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和整合。

由此可以看出,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同时,也要尊重国家法律的权威,并及时进行合理的调整与整合。

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各领域的实际情况和民情民意,采取更加灵活和开放的方式,更好的承继和发扬中华传统文化。

作为继承问题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财产赠与也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点,特别是在涉及到父辈财产赠与问题时,往往存在着难以解决的问题。

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华人家庭中。

在华人家庭中,财产赠与是一个常见的行为。

父辈往往会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与子女在赠与财产的目的、方式、用途上
往往存在着理解上的偏差,造成家庭矛盾和继承争端。

例如,有的父母希望在生前赠与子女一部分财产,以便在未来的日子中得到子女们的敬爱和照顾。

但是,子女并不一定会按照父母的意思去行事,他们往往会将这笔钱看做自己的“私人
财产”,这样,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是采取合理的赠与方式。

首先,赠与应该是以人品为基础,以孝心为出发点,不应该只考虑利益和金钱。

其次,双方在赠与协议的过程中应该充分沟通,把彼此之间的想法和意见都表达清楚,这样可以避免后期的不必要的矛盾和分歧。

最后,在赠与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继承问题中,少数民族财产继承习惯法与《继承法》之间的冲突与整合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尊重传统文化,注重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法制化进程。

通过为少数民族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既可以促进民族团结,也可以增强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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