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承诺:金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摘录)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法律服务(CPC861,不含中国法律业务)(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天津、苏州、厦门、珠海、杭州、福州、武汉、成都、沈阳和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
驻华代表处的数量不得少于截止中国加入之日已设立的数量。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
上述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将在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取消。
外国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下列内容:(a)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b)应客户或中国法律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c)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d)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e)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按双方议定,委托允许外国代表处直接指示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为一WTO成员的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
首席代表应为一WTO成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合资伙伴或相同职位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
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只限于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上)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上)【摘要】通过加入WTO,中国金融业受到了深刻影响。
WTO的规则和标准促使中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和发展,推动了中国金融改革。
但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中国金融市场需要适应国际化的趋势。
中国金融业在全球化中面临着机遇和挑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监管来提高竞争力。
中国应积极应对WTO带来的挑战,推动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化。
未来,中国金融市场将继续迈向更加开放和自由的发展方向,逐步融入全球金融体系,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关键词】加入WTO, 中国金融开放, 影响, 发展, 改革, 挑战, 协议, 国际化, 全球化趋势, 应对, 未来发展.1. 引言1.1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上)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标志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随着加入WTO,中国金融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发展成为了全球投资者所关注的焦点,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也被认为是推动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中国金融业在加入WTO之后逐渐开放,吸引了更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促使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加快。
中国的金融机构也在逐渐提升自身的竞争力,通过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提高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发展不仅为国内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渠道,也为国际投资者带来了更多投资机会。
中国金融业在面对国际市场竞争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金融改革的进程仍然较为缓慢,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市场仍需进一步完善。
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也需要更多的开放和透明度,以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
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金融业需要继续加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为中国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 正文2.1 WTO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加入WTO后,中国金融市场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外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加剧了竞争压力。
中国入世承诺:服务贸易领域入世承诺的构成

中国入世承诺:服务贸易领域入世承诺的构成一、GATS协定的主要内容GATS协定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1条“范围与定义”,是关于服务贸易的要领和GATS 协定管辖范围的规定。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纪律”,规定了最惠国原则、透明度原则、机密信息的披露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原则等成员方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与义务。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规定具体承诺中的市场准入问题和国民待遇原则。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规定成员方有实施逐步自由化目标的义务及其实施的方式。
第五部分“机构条款”,规定服务贸易纠纷的磋商机制、服务贸易理号召会的构成及其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规定拒绝给予GATS协定项下的利益的情况,解释了GATS协定中的基本定义。
第七部分“附件”,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和《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共八个附件。
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第六部分是“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分九个部分对中国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提出要求,这九个部分分别是:许可、合作伙伴选择、股权的调整、设立商业保险机构的以往经验要求、检验服务、市场调查、法律服务、少数股持有者的权利和具体承诺减让表。
1、许可。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306—313条。
对于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发放服务贸易营业许可的问题,中国工作组提出以下问题:首先,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正在作出的关于增加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的全面承诺和向各国政府及服务提供者就包括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在内的与GATS协定有关的任何事项提供住处的努力表示欢迎。
同时,这些成员表示仍然对中国现行服务体制,特别是有关营业许可程序的申诉制度缺乏透明度表示关注。
为了与WTO协定、《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相一致,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本身不应当构成对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壁垒,并且,其对服务贸易的限制作用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最初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由乌拉圭回合协定创立的,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和减少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给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了一系列的减税和减少控制的措施,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以下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的一些重要方面。
一、关于市场开放的承诺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在市场开放方面做出了承诺,以便更好地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
具体承诺包括:1.减少商品进口关税。
中国承诺将进口税率总体降低,以符合WTO规定的最高要求。
2005年12月,中国已经将其平均关税税率降至9.9%以下。
2.改革内部市场监管体系。
中国承诺透明、透明的管理方法,以确保外国公司获得公平待遇。
3.为个人、企业和团体提供更多市场准入机会。
中国承诺将扩大它的市场进入领域,包括银行、保险业,以及电信、运输、医疗和旅游等领域。
二、贸易自由化的承诺贸易自由化是WTO的核心部分之一。
中国承诺采取一系列措施,开放其市场和深化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关系。
1.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中国承诺逐步减少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包括对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行业限制和股权限制等。
2.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
3.改善金融服务。
中国承诺加强金融服务,特别是在使国内金融市场更加开放、改善监管和加强金融制度上。
三、服务业的开放服务业已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中国做出了以下承诺:1.扩大教育和文化服务贸易。
中国承诺加强文化和教育服务和交流,以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
2.开放金融服务市场。
中国承诺加强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和自由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市场。
3.对医疗、旅游和运输业的开放。
中国承诺进一步开放医疗、旅游和运输业等服务领域。
四、扩大农产品市场的准入在加入WTO之前,中国的农产品市场几乎完全是由本国农民组成的。
加入WTO对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影响

加入WTO对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影响一、引言中国在2001年12月入世后,经过20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最大的贸易国和服务贸易进口国。
中国服务业的市场规模也日益扩大,尤其是金融、医疗、咨询、旅游等领域,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本文将从服务贸易的概念、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以及加入WTO对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服务贸易的概念服务贸易是指跨境提供的,由服务提供者向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它的内容包括了服务的交通、内部通信、IT等软硬件基础设施、生产性服务、商业服务、专业服务、人员流动、旅游、文化和体育活动等。
与商品贸易不同,服务贸易属于非标准化贸易,是与知识、技术、文化、创意等有关的产业。
服务贸易也是国际贸易中的新兴领域,它在全球服务业发展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我国加入WTO的背景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WTO,这对于中国的服务业发展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机遇。
加入WTO以后,我国必须遵守WTO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则,但也可以在WTO开放的环境下享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开放。
此外,加入WTO后,我国还受到了来自其他国家服务业的压力。
四、加入WTO对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影响1.服务业市场准入加入WTO后,我国服务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了多方面的影响。
首先,我国承诺逐步放宽对外国服务供应商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在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建筑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等领域。
其次,我国服务业在加入WTO后必须面临国际竞争,这对于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
但是,通过国际竞争,我国服务业可以提高竞争能力,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
2.外资进入加入WTO后,外国投资者在服务业市场中拥有更多的机会。
由于服务业内的一些领域难以收回,因此我国政府对外资的竞争方式采取谨慎态度。
但总的来说,外资的进入对于服务业的发展是有益的。
外资可以带来新技术、新管理理念和更加广泛的市场连接,从而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
3.国际贸易加入WTO后,我国服务业在贸易方面受到更多的关注。
中国入世承诺20条

中国入世承诺20条1、非关税壁垒进口许可证要求及招标要求将于2005年被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在2005年往常逐步被取消。
2、关税减让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2004年落至8.9%。
农业产品的平均关税将落至15%,农产品进口和销售无须通过国营企业和中介机构。
中国国内农业补贴上限为8.5%。
取消对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籽油、玉米油和棉花籽油的进口关税配额体制。
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最迟将于2005年被取消。
3、贸易权入世后的第一年,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全部获得进出口权,在加入WTO后头两年内进一步扩展至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
入世后三年,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都将获得贸易权。
4、流通领域两年内同意外资在合资批发公司内拥有多数所有权,届时地域或数量限制将不复存在。
除了图书、报纸、杂志、药品、杀虫剂和农用薄膜商品的分销将在三年内放开,化胖、成品油和原油在五年之内放开之外,一年之内合资企业将可分销一切进口产品及国内生产的产品。
外国投资的企业能够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并针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包括售后服务在内的相关配套服务。
所有的省会以及重庆市、宁波市将在两年内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三年之内将取消地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
除了药品、杀虫剂、农用薄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将在三年后放开,化胖在五年后放开之外,所有产品的零售(除了图书、报纸和杂志)将在入世后一年内放开。
5、特许经营入世三年后将无限制。
6、交通对公路运输,将分不在一年和三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关于铁路运输,将分不在三年和六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7、仓储分不在入世一年和三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8、货运代理分不在一年和四年后同意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合资企业经营一年以后能够建立分支机构。
外资货运代理公司在其第一家合资公司经营满五年后能够建立第二家合建公司。
加入WTO对金融业的影响

加入WTO对金融业的影响加入WTO对金融业的影响加入世贸组织(WTO)对金融业会产生的影响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话题。
自1986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金融业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和转型。
在与其他成员国进行贸易,投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中国的金融业不断改善和适应,得到了各方面的发展。
本文将对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业产生的影响,包括借机深化金融改革和提高金融开放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1. 深化金融改革加入WTO是中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契机。
实现金融市场的开放和扩大金融业务范围是中国加入WTO的一项重要承诺,这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和加快金融现代化提供了适当的机遇。
加入WTO后,中国继续推动市场化改革,大力发展金融机构,并加快金融体系的国际化进程。
并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监管和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来推进金融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此外,加入WTO也推动了中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完善。
中国为了适应WTO的规则,大量改变了自己的法律和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使接受国际市场的运作标准。
总之,加入WTO使中国的金融改革与国际标准接轨,促进了中国金融机构改变传统的局面,推动全方位深化金融改革,使中国的金融体系逐步成为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体系。
2. 提高金融开放度在加入WTO之前,中国的金融市场是相对封闭的,外资参与度非常低。
加入WTO以后,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不仅加快,而且范围逐步扩大。
外资金融机构得到了进一步的准入,使中国市场更加开放,成为了全球最大的投资市场之一。
另外,加入WTO后,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规则及机制不断优化完善,这为吸引外资进入市场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在提高金融开放度的同时,加入WTO还带来了更广泛的国际联系和交流,促进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人员的国际经验互学、合作与交流。
各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也增加了,这使得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和多元化的金融工具,以取得较好的回报率,并支持实体企业的发展。
3. 挑战和机遇并存一方面,加入WTO使中国的金融业受到了来自国际竞争的冲击。
金融服务贸易

n 成员可对核准商业机构的设立和扩展附加条件和程 序要求,但不得违背在GATS项下的义务。
金融服务贸易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
n 新的金融服务
n 各成员应允许其他成员在其境内建立的金融服 务机构提供新的金融服务,这是指尚未在该成 员境内提供但已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的具有金 融特性的服务及其相关服务。
加入后1年 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
加入后2年 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 供人民币业务的服务。
加入后3年 开放昆明、北京、厦门
加入后4年 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
加入后5年
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人民 币业务服务;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 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满足一定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在华 设立独资、合资银行或财务公司,设立外国银金融行服的务贸分易行。
金融服务贸易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
n 跨境服务
n 应允许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根据国民待遇条款提 供如下服务:
n 海运和商业性航空航天运输及运费风险的保险;对 于运输的货物、运输货物的工具和由此产生的责任 保险、以及处于国际运输中的货物的保险;再保险、 恢复和咨询、保险统计、风险评估和索赔清算服务 等保险辅助性服务;
金融服务贸易
深入金融体制改革,促进中资银行的发展
n 第五,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n 运用国际通用准则或国际通用标准对银行的财务会计等资本 制度和授权、授信管理等基本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规范。
n 逐步实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电子化,特别要建立和完善市 场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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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承诺:金融服务GA TS中的“金融服务”,主要指银行和保险业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
包括:银行及相关的服务和保险服务。
银行及相关的服务包括银行存款服务、与金融市场运行管理有关的服务、贷款服务、其他贷款服务、与债券市场有关的服务(主要涉及经纪业、股票发行和注册管理、有价证券管理等)、附属于金融中介的其他服务(包括贷款经纪、金融咨询、外汇兑换服务等)。
保险服务主要分为货物运输保险和非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运、航空运输及陆路运输中的货物运输保险等。
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运、航空运输及陆路运输中的货物运输保险等。
非货物运输保险具体包括:人寿保险、养老金或年金保险、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财产保险服务、债务保险服务、附属于保险的服务(例如保险经纪业、保险类别咨询、保险统计和数据服务)和再保险服务。
中国金融业的开放除需要遵循具体承诺表中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GA TS及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和《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有关国际协议中的关内容。
GA TS第2条第1款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在外国金融机构之间实行平等待遇。
但是,与普遍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区别,金融服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仅限于购买公共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过境金融服务。
GATS第6条第1款、第4款和第7条第1款规定透明度原则,要求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和=法律制度的公开透明,要求成员方国内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主体的资格认可透明化,便于为社会公众所了解。
GATS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了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担负减少市场准入的法规性障碍的义务,要求外方金融机构的待遇不低于国内的金融机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应当是有条件的,“基于承诺”,也就是说,在具体承诺表的“国民待遇限制”一栏中规定的限制措施,不视为真实级国民待遇原则。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适用于“影响金融服务提供的措施”。
该附件规定,GATS的原则性规定不得阻止成员方为审慎原因在国内法规中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者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为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该附件还对金融服务的要领和分类作出了规定。
《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规定,成员方可以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增加《关于GA TS第2条豁免的附件》内容和改善、修改或者撤销减让表中的有关金融服务的承诺。
在《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中规定了维持现状原则、市场准入制度、国民待遇原则和有关定义。
维持现状原则规定,成员体内部已经有的法律及管理措施与协定如果有不相一致,按照国际惯例,内部未能应当得到尊重。
目前谈判进程中,发达国家承诺全面开放,发展中国家及地区考虑对某些具体部门实施限制。
市场准入制度对垄断权、公共实体购买的金融服务、跨境贸易、商业存在、新的金融服务、信息传送和信息处理、人员的暂时进入和非歧视措施作出规定。
国民待遇原则规定,每一成员应允许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使用由公共实体经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以及在普通业务的正常过程中可获得的官司方筹资和再融资便利。
定义部分,对“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该金融服务提供者自设在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机构向另一成员领土提供金融服务,不管该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其他提供金融服务的成员领土内设立或未设立商业存在。
商业存在,指在一成员领土内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全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特许经营企业、分支机构、代理机构、代表处或其他组织。
新的金融服,指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包括与现有和新的产品有关的服务或产品交付方式,此类服务在一特定成员领土内没有任何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从,但在另一成员领土内提供。
二、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承诺表中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是指除保险和证券以外的金融服务,证券业的承诺另行规定。
银行服务包括:①吸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偿付的公从资金;②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保理和融资;对于中国的公众,“保理”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
保理是银行作为保理方以融资方式购买供应商对买方的庆收账款,并负责应收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业务在国外已发展的相对成熟,而在国内还基本上是一项空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③金融租赁;④所有支付和汇划业务,包括信用卡、收费卡和借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⑤担保和承兑;⑥自营或者代客外汇买卖。
其他金融服务包括:①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②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③就银行服务和前条服务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的研究和咨询、为公司收购、重组和制定战略提供建议。
1、银行服务。
承诺减让表现定的中国银行业开放内容主要有:(1)市场准入限制。
跨境交付方面:除以下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就银行服务和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的服务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的研究和咨询、为公司收购、重组和制定战略提供建议。
商业存在方面:关于地域限制:中国加入WTO时取消外汇业务的地域限制;人民币业务按照以下时间表逐步取消地域限制:中国加入时,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中国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中国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中国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中国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中国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关于客户:中国加入WTO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的限制。
人民币业务:中国加入扣2年内,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中国加入5年内,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设在中国某一地区并且拥有人民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向其他已经开放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关于营业许可: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营业许可的发放条件完全是审慎性的,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者数量限制。
即外资银行营业许可的获得不受经济是否需要,当地市场是否饱和等理由限制。
只要经营是安全的,风险是适度的,就可以获得经营权。
中国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的企业设立形式,包括对企业分支机构和许可发放的非审慎措施。
外资金融机构将享有完全市场准入。
满足下列条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外资独资银行或者外资独资财务公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中国开业3年以上,并且在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赢利。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要求。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其他承诺。
(2)国民待遇限制。
商业存在方面:除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已经在市场准入栏列出)之外,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向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提供服务,没有限制而且不需要进行个案审批。
其他没有限制。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其他承诺。
(3)其他承诺。
关于金融租赁: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有专业人士分析,入世以后,外资银行将会挑起与中国国内银行之间的“三大战役”:信用卡战役、保理业务战役和网上银行战役,利用他们运作新兴业务的丰富经验取胜。
但也应当看到,国内银行目前在拥有网点数量上的优势也是外资银行所无法比拟的。
入世承诺规定的开放是渐进性的,国内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时间差,稳固自己在传统业务上的优势的同时,积极开发新兴业务类型、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
2、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
(1)市场准入限制。
跨境交付方面:除以下内容以外,不作其他承诺: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就银行服务和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的服务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的研究和咨询、炒公司收购、重组和制定战略提供销建议。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其他承诺。
(2)国民待遇限制。
跨境交付方面:不作承诺。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其他承诺。
3、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的服务;就银行服务和前条服务进行的咨询、中介和他附属服务。
(1)市场准入限制。
商业存在方面:没有限制,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营业部门的发放条件完全是审慎性的(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者数量限制)。
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分公司。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其他承诺。
(2)国民待遇限制。
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其他承诺。
根据入世承诺,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的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独资银行);(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3)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独资财务公司);(5)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因此,本条例规定的金融机构不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内,采用的是狭义的金融机构概念。
条例对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从七个方面作出规范: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三、证券服务关于金融业的入世开放,国务院体改办副主任李剑阁指出:“保险业开放,程序上要稍微早一点,其次我们准备把银行业放在第二个有限的顺序上面,证券业的开放我们把它放在第三优先程序上。
”也就是说,在中国的金融开放上,保险业第一,银行次之,证券业第三。
这种不同步的开放顺序反映了不同行业的实力差距,在金融业的三大门类中,证券业迎接国际竞争的能力最弱,保护市场的需要最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