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 WTO 后保险业的承诺
加入WTO后中国寿险业的发展策略

( )加 入 wT 带 络 中 国 寿 二 0
险 业 的挑 战
企业 的 国际竞争 能 力。 2 有利 于 中 国保 险 法 制 和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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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琼
[ 中围分类号】F 4 .2 8 0 6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0—8 0 2 0 l0 —0 9 —0 0 36 I0 2 2 0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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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第 13个 成 员国 。在 中国 WT 4 加 入 W' T O的 谈判 中 .金融 业 开放
对 挑 战 , 加 速 发 展 . 则 成 为 保 险 府承 诺 :针 对 跨 境 交 付 . 除 国 际 业发 展 的重要课 题 。
一
际挑 战 。而 作 为 尚处 于 初 级 发 展
定) 国际间保 险服 务 包 括 四 种方 市场 准 人 方 面 也 有 明 确 的 承 诺 , , 其 中 对寿 险 业 的 承 诺 包括 : ( ) 1
阶 段 的 中 国 寿 险 业 ,在 中 国 加 入 式 ,即 :跨 境 交 付 、境 外 消 费、
一
海运 、航 空 、货 运 险 和 再 保 险.
、
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
而在我国加入wto后,保险行业面临国际化的竞争,风险增大。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
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关键词]保险;wto;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一、引言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
这一趋势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在我国也显露无疑,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
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强本国保险业监管。
我国在加入wto前,在保险市场开放方面仅在我国六个大中城市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有限的允许外资经营保险业务,业务内容方面在经营区域、业务范围、分公司组织形式、法定分保、外资公司设立条件、大型商业保险经营条件方面都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置了较高的要求。
(具体比较见表一)而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根据我国签订的wto的协定,我国需在加入wto五年内逐步取消对保险市场的限制。
(我国加入wto后取消限制的具体步骤见表二)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市场已完成过渡期,开始放开我国的保险市场。
在这种情形下,我国各种影响保险监管的因素都会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完善产生影响。
二、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对保险市场监管的主要影响因素(一)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许多保险公司体制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经营理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守法经营意识,一哄而上,混业经营,不计成本,不考虑风险的现象仍然存在。
中国关于WTO规则的遵守

中国关于WTO规则的遵守[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国与wto;遵守/遵约中国的法制体系不够健全、中央政府对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个别施政有时缺乏有效控制、缺乏对政府干预市场的制度性限制等体制方面的认知,是外界对中国的wto规则遵守持怀疑看法的理由。
随着中国出口贸易量的快速增长,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全球范围内成为反倾销对象的情况日益增多,怀疑论者似乎更有理由预期中国会采取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反倾销措施来施加报复。
中国对wto规则的遵守状况究竟如何?本文将通过考察中国国内立法对wto规则的转化实施和中国在争端解决机构中的被申诉情况,对中国的wto规则遵守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一、关于对wlo规则遵守的评估方法的说明在政治学和法学文献中,遵守(compliance,或称遵约)被界定为行为与立法准则或标准相一致的状态。
“当一个特定行为主体的实际行为符合指定行为的时候,遵守就发生了;而当实际行为明显地远离指定行为时,未遵守或违反就发生了。
”然而,由于指定规则的含义往往不够精确,用这一定义来评估国家对国际协议的遵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wto规则遵守的评估也同样如此。
尽管wto规则的精确性高于其他大多数国际协议,但在规则的解释上仍然留有较大的自由空间。
与原有的gatt规则相比,wto规则的解释空间有所减少,但wto成员仍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wto成员解释规则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因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的设立而减少。
在wto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下,wto秘书处会定期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
就中国而言,其对承诺的履行状况还需要接受过渡审查机制的监督。
然而,这些监督机制并不负责认定成员是否违反或不遵守wto规则。
在实践中,某个wto成员可能违反wto规则的政策和行为是由其他成员指出的。
而在违约指控被提出时,尚无法确定被指控的wto 成员的做法是否实际违反wto规则。
只有在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作出裁决时,这一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最初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由乌拉圭回合协定创立的,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和减少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给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了一系列的减税和减少控制的措施,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以下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的一些重要方面。
一、关于市场开放的承诺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在市场开放方面做出了承诺,以便更好地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
具体承诺包括:1.减少商品进口关税。
中国承诺将进口税率总体降低,以符合WTO规定的最高要求。
2005年12月,中国已经将其平均关税税率降至9.9%以下。
2.改革内部市场监管体系。
中国承诺透明、透明的管理方法,以确保外国公司获得公平待遇。
3.为个人、企业和团体提供更多市场准入机会。
中国承诺将扩大它的市场进入领域,包括银行、保险业,以及电信、运输、医疗和旅游等领域。
二、贸易自由化的承诺贸易自由化是WTO的核心部分之一。
中国承诺采取一系列措施,开放其市场和深化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关系。
1.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中国承诺逐步减少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包括对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行业限制和股权限制等。
2.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
3.改善金融服务。
中国承诺加强金融服务,特别是在使国内金融市场更加开放、改善监管和加强金融制度上。
三、服务业的开放服务业已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中国做出了以下承诺:1.扩大教育和文化服务贸易。
中国承诺加强文化和教育服务和交流,以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
2.开放金融服务市场。
中国承诺加强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和自由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市场。
3.对医疗、旅游和运输业的开放。
中国承诺进一步开放医疗、旅游和运输业等服务领域。
四、扩大农产品市场的准入在加入WTO之前,中国的农产品市场几乎完全是由本国农民组成的。
中国12大服务业开放承诺及时间表

法律 入世一年内将取消外资律师事务所经营地域与数量的限制 会计 入世后,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 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已有合资公 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师 企业服务 管理咨询 入世后将允许外方在合资公司中占多数股 其他未包括 权,六年内允许建立全资子公司 的服务 广告 分别在两年后和四年后允许在合资公司中占多数股权及 建立全资子公司 音像 每年引进20部大片,收入分成;允许通过合资公司的 形式以行音像视像产品(不包括电影);电影院继续允许外方最 多占49%股权,入世后将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多数股权,三年 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
通信服务
入世后将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多数股权,三年内开始允许外 建筑和相关 商成立独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高档房地产项目、高档宾馆 工程服务 、高档公寓、高尔夫球场等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其他项目没有限 制 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并针对其分销的 产品,提供包括售后服务在内的相关配套服务。所有的省会以及 重庆市、宁波市将在两年内向合资企业开放,三年之内将取消地 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 分销服务 其他 除了药品、杀虫剂、农用薄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将在三年 内放开,化肥在五年后放开之外,所有产品的零售(除了图书、 报纸和杂志)将在一年内放开。 特许经营 入世三年后将无限制。 教育服务 环境服务 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学校可以提供小学、初中、高中、成人教 育及其他服务
商业服务
批发服务:2001年1月前,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占大多数股权, 届时,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2003年以前,取消企业股权及形式 限制;2002年1月以前,允许外资拥有控股权;允许在所有省会 城市、重庆及宁波成立合资企业。 零售服务:在“入世”后,合资企业允许在5个经济特区, 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 在北京及上海,允许设立4家合资零售企业,在其他地方,可最 多成立两家合资企业;北京的两家合资企业可在市内开设分店; 在2003年1月前,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 两万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商店、分店在30家以上的连锁店,仍允许 外资持有50%以下股权的合资企业经营。 对策:国有零售业要发展统购分销、连锁经营;合资零售业 投资重点向中小城市转移,调整不同商业业态的投资比例。 “入世”一年内,初步开放网络服务(主要是ISP);“入世” 第二年,逐步放开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重点是移动通信、无线 寻呼、Internet服务;“入世”后第三年,有线网及光缆开始放 开,全面取消增值服务地域限制。取消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 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入世”后第四 年,允许外资在基础电信中持股比例由放开初期的25%逐步提高 到49%;在寻呼业务、数据压缩转发等电信增值服务领域,外资 持股比例由放开初期的30%逐步提高到50%以内;“入世”后第 五年,逐步取消外资在寻呼机、移动电话进口,以及国内固定网 络电话服务等领域的地域限制。完成开放网络服务;“入世”后 第六年,有线网及光缆完成全面开放。中国电信服务业传统垄断 格局基本打破,形成竞争性市场。
加入WTO—中国保险业的机遇和挑战

型 、 合 型 保 险 人 才 的 培 育 , 适 当 时 候 , 筹 备 建 复 在 可
立 中 国 保 险 人 才 培 训 基 地 , 中 国 保 险 业 』 才 培 育 使  ̄
不 同地 区间 的 均衡 发 展 。 加 入 W T0 后 我 国 将 按 W TO 原 则 和 国 际 惯 例 运转 , 种 政 策 、 律 法 规 将 统 一 和 透 明 , 进 各项 各 法 促
对 技 术 的 挑 战 。 粗 放 式 经 营 未 能 建 立 健 全 有 救
的风险 管 理体 系 、 在 财 产保 险方 面 , 行精 算 的保 如 实 险 公 司 寥 寥 元 几 。 产 品 设 计 能 力 、 营 管 理 技 术 们 经
服 务 的多 样 化 , 建 立 新 的 业务 增 长 点 。 井 促 进 中 国 保 险 业 与 国 际 保 险 业 的 全 面 整 合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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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 国 保 险 机 构 面 对 国 际 竞 争 和 国 际 化 方 面 的 复 我 台型保 险 人才 的 缺 乏。 同 时 , 资利 润 受 到 局 限 , 投 可 能造成 业 务 规模 的 萎 缩 和 承 保 利 润 的进 一 步 下降 , 使 国有 保 险 公 司承 受 利 的 压力 。 三 、 入 WT 后 发 展 中 国 保 险 业 的 对 策 加 O
可 以 较 容 易 地 得 到 签 约 国 的 市 场 准 八 资 格 国 内 监 管 机 构 也 会 放 松 中 资 保 险 公 司 在 海 外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和开 展 海外 业 务 的 限 制 。这 样 , 资 保 险 公 司 将 较 中 容 易 地 跨 越 目 前 阻 碍 中 国 国 有 保 险 公 司 跨 国 经 营 的 两大 制 度 障 碍 , 于 我 国保 险 公 司 现 有 的 海 外 机构 便
中国加入wto承诺:金融服务

中国加入wto承诺:金融服务GA TS中的“金融服务”,主要指银行和保险业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
包括:银行及相关的服务和保险服务。
银行及相关的服务包括银行存款服务、与金融市场运行管理有关的服务、贷款服务、其他贷款服务、与债券市场有关的服务(主要涉及经纪业、股票发行和注册管理、有价证券管理等)、附属于金融中介的其他服务(包括贷款经纪、金融咨询、外汇兑换服务等)。
保险服务主要分为货物运输保险和非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运、航空运输及陆路运输中的货物运输保险等。
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运、航空运输及陆路运输中的货物运输保险等。
非货物运输保险具体包括:人寿保险、养老金或年金保险、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财产保险服务、债务保险服务、附属于保险的服务(例如保险经纪业、保险类别咨询、保险统计和数据服务)和再保险服务。
中国金融业的开放除需要遵循具体承诺表中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GA TS及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和《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有关国际协议中的关内容。
GA TS第2条第1款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在外国金融机构之间实行平等待遇。
但是,与普遍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区别,金融服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仅限于购买公共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过境金融服务。
GATS第6条第1款、第4款和第7条第1款规定透明度原则,要求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和=法律制度的公开透明,要求成员方国内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主体的资格认可透明化,便于为社会公众所了解。
GATS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了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担负减少市场准入的法规性障碍的义务,要求外方金融机构的待遇不低于国内的金融机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应当是有条件的,“基于承诺”,也就是说,在具体承诺表的“国民待遇限制”一栏中规定的限制措施,不视为真实级国民待遇原则。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适用于“影响金融服务提供的措施”。
货币银行学知识点梳理

11货币银行学知识点梳理1. 自加入WTO时起,我国证券业承诺外国证券机构可以通过中方中介从事B股交易。
2. 加入 WTO后3年内,我国保险业承诺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允许设立全资子公司。
3. 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就是典型的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4. 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在资产一方。
5. 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是作为国家的银行的表现。
6. 2005年前在我国中央银行主要通过再贴现业务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
7. 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负债比债权更具主动性和可控性。
8. 欧洲中央银行接受欧盟领导机构的指令,受欧元区各国政府的监督。
9. 2003年以后监管商业银行的经营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
10. 费雪方程式中的P值主要取决于V值的变化。
11. 剑桥方程式是从宏观角度分析货币需求的。
12. 凯恩斯认为,预防性货币需求与利率水平正相关。
13. 弗里德曼认为,人力财富占个人总财富的比重与货币需求负相关。
14. 弗里德曼认为,恒久收入无法用实证方法得到证明。
15. 在弗里德曼看来,恒久收入相对稳定,货币流通速度则相对不稳定。
16. 一定时期,货币流通速度与货币总需求是正向变动的关系。
17. 原始存款就是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之和。
18. 准货币相当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外汇存款之和。
19. 货币供给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行为所决定。
20. 公开市场业务是通过增减商业银行借款成本来调控基础货币的。
货币银行学知识点梳理货币银行学知识点梳理 2 221. 再贴现政策是通过增减商业银行资本金来调控货币供应量的。
22. 存款准备率是通过影响商业银行借款成本来调控基础货币的。
23. 当外汇市场上供给增加时,会产生外汇升值的压力也即人民币贬值的压力,为保持外汇供求平衡,中国人民银行将向市场投放按汇率计算相应数量的基础货币。
24. 货币当局可以直接调控货币供给数量。
25. 工资—价格螺旋上涨引发的通货膨胀是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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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 后保险业的承诺
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承诺内容
1.企业设立形式
中国加入WTO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例可以达到51%;中国加入WTO后两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加入WTO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承诺范围内。
加入WTO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例可以达到50%;中国加入WTO后三年内,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1%;加入WTO后五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经批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
2.地域限制
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
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
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保险服务。
加入时,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证的数量限制。
4.营业许可
加入时,营业许可证的发放不设数量限制。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为:第一,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5.关于大型商业险
大型商业险的定义,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
其标准
为:中国入世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入世后一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而且投资额超过亿元;入世后两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而且投资额超过亿元。
6.关于法定保险的范围
中国承诺,中外直接保险公司目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分保的比例,在中国加入WTO时不变,加入后一年降至15%,加入后两年降至10%,加入后三年降至5%,加入后四年取消比例法定保险。
但是,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与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
7.关于保险“统括保单”经纪业务
将实行国民待遇。
但是,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地域范围也应按照外资保险公司地域限制的过渡期逐步放开,即加入时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范围内办理业务;加入后两年,增加开放十个城市;加入后三年无地域限制。
关于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资格,除上述30年经营历史和连续两年代表处要求外,对其资产规模要求:加入时,超过五亿美元;加入后一年内,超过四亿美元;加入后两年内,超过三亿美元;加入后四年内,超过两亿美元。
根据有关双边协议的保险营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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