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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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人才引进专项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人才引进专项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人才引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京人社调发[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人才引进专项计划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3]109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市属机构人事处,市属各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全面推进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平台,根据《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京人社调发[2012]42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13年度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一)用人单位申报需求于通知发放之日起至5月26日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区域或行业内重点发展产业单位登陆“人才引进专项计划信息系统”,填报单位空缺岗位人才需求信息和岗位薪酬待遇情况,同时填报招聘流程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需求汇总发布由主管行业部门组成专家评审联席会,经联席会专家研究形成《2013年引进人才专项计划》,于6月上旬起分别按重点产业、文化创意企业、远郊区县三批对外进行发布,并同时公布单位招聘方案。

(三)应聘人员报名从岗位发布之日起至年度专项招聘工作截止,根据发布岗位规定的要求条件,由应聘者可通过“人才引进专项计划信息系统”进行报名,每人可报3个岗位。

(四)人员资格审核按照岗位规定的条件,各用人单位对本年度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通知符合条件人员参加下一步的应聘工作。

(五)确定招聘人选各招聘单位按照所公布的招聘方案实施招聘工作,并确定拟聘用人员。

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监督公开招聘全过程,确保招聘工作各环节的公开、公正、高效。

拟聘用人员经网上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可由招聘单位选定拟引进人选并签订劳动合同。

确定招聘人选与签订劳动合同工作须在本年度专项招聘工作结束前完成,未选聘到合适人选的,该岗位经批准后可于次年继续选聘。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2014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2014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2014修改)正文:----------------------------------------------------------------------------------------------------------------------------------------------------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1998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在人才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二)不得超越业务范围招聘;(三)不得招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人员;(四)不得侵犯其他单位以及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五)不得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七)未经应聘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八)不得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第三条用人单位在与应聘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发、公布其招聘信息,不得强行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应聘人员,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招聘工作。

第五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人才,必须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者许可;用人单位必须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或者协议。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人才信息网络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中发布招聘信息,信息发布者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查。

北京人才引进实施方案

北京人才引进实施方案

北京人才引进实施方案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政治中心,人才是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才引进实施方案,以提升城市的人才竞争力和吸引力。

首先,北京市将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

针对国内外顶尖人才,北京市将提供更加优厚的政策支持,包括提供高薪聘用、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以确保他们在北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同时,对于在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工作的人才,北京市将加强与这些单位的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人才引进渠道,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到北京。

其次,北京市将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支持力度。

针对有创新创业意向的人才,北京市将提供创业场地、科研资金、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创业梦想。

同时,北京市将加强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合作,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和资源支持,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此外,北京市将加大对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

针对急需的紧缺人才,北京市将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引进政策,包括简化办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等方面的支持,以确保紧缺岗位的及时补充。

同时,北京市将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建立更加高效的信息发布和人才匹配机制,为紧缺岗位的填补提供更多的便利。

最后,北京市将加大对人才的保障力度。

针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北京市将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包括医疗保障、子女教育、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以确保他们在北京的生活和工作得到充分的保障。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人才引进实施方案将全面提升城市的人才吸引力和竞争力,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更加强大的动力。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北京市能够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共同推动城市的繁荣发展。

人才引进管理制度

人才引进管理制度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人才引进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吸引人才、保留人才,解决公司非北京户口外地人才的后顾之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北京市人事局人才引进的条件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可办理人才引进。

一、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二、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持本公司办理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满三年的员工。

四、申请人所学专业必须符合当年人事局规定的引进专业目录第三条公司人才引进的条件一、思想积极向上,道德品质好,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在公司工作期间,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勇于开拓创新,勤奋敬业,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

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业绩突出,为公司和广大员工认可和赞赏。

三、认同公司文化,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四、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办理:一、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表彰的。

二、在公司工作期间有重要科研发明或管理创新,并取得专利或被公司列入重点发展项目的。

三、获得公司“明星员工”称号的。

四、主持或参加千万元以上项目实施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公司重点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

五、主持签订千万元以上合同的市场人员。

六、提出重大改进建议,被公司采纳使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

第四条申报程序一、符合以上办理条件的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人及随迁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填写请示批复单,经本单位总经理签署意见后,上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考察。

三、总部人力资源部报请公司主管总裁批准后,上报人事局。

四、总部人力资源部办理后续调档有关工作,须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配合,发生费用由被引进员工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条引进人才所需材料一、总部人力资源部整理、提交《关于申请***同志调京工作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及员工所在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突出业绩、申请理由等。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京人社调发[2012]42号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京人社调发[2012]42号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调发[2012]4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二)立足高端。

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

(三)公开公平。

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第四条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岗位需求申报、汇总发布职位、报名审核筛选、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办理引进手续等流程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报;企业单位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京注册经营三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核心技术的成长型企业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暂行)

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暂行)

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暂行)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影响力,完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促进人才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人才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视和投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后的管理与培养。

第二条坚持人才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保证重点、统筹兼顾。

重点引进学术造诣精深,有海外研究工作经历,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急需的具有发展潜力的学术骨干。

第三条坚持科学规划、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加强对拟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考核与考查,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第四条坚持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人才工作责任意识,形成校院联动、各部门协同、系统推进的人才工作责任机制,切实解决人才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坚持人才引进与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培育领军创新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学校人才工作机构及职能1.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能学校人才工作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校院分级负责的方式确定工作职能和责任,完善“校院联动”的人才工作责任机制。

学校成立由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的校级领导任副组长,相关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战略和促进我校事业全面发展的人才政策;2.负责全校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3.组织、落实人才工作规划,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切实解决人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4.检查督促各学部(院)人才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落实情况;5.建立例会与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总结人才工作经验,发现并解决人才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6.为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洽谈、协调、落实工作生活条件的直通车服务。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进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引进人才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

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方可办理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寄住证》〕。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一)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 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5周岁以下且身份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工作寄住证》:(一)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三)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持《工作寄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工作寄住证》须盖有“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工作寄住证》自然失效。

持《工作寄住证》工作满三年者,可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因中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办理调京手续后,用人单位要立即收回其《工作寄住证》,交市人事局注销。

第七条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一)办理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和《工作寄住证》手续,一般应由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向其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属高新技术企业由其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暂行)

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暂行)

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影响力,完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促进人才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人才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视和投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后的管理与培养。

第二条坚持人才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保证重点、统筹兼顾。

重点引进学术造诣精深,有海外学习工作经历,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急需的具有发展潜力的学术骨干。

第三条坚持科学规划、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加强对拟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考核与考查,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第四条坚持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人才工作责任意识,形成校院联动、各部门协同、系统推进的人才工作责任机制,切实解决人才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坚持人才引进与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培育领军创新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学校人才工作机构及职能㈠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能学校人才工作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校院分级负责的方式确定工作职能和责任,完善“校院联动”的人才工作责任机制。

学校成立由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的校级领导任副组长,相关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战略和促进我校事业全面发展的人才政策;⒉负责全校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⒊组织、落实人才工作规划,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切实解决人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⒋检查督促各学部(院)人才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落实情况;⒌建立例会与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总结人才工作经验,发现并解决人才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⒍为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洽谈、协调、落实工作生活条件的直通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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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二)立足高端。

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

(三)公开公平。

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第四条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岗位需求申报、汇总发布职位、报名审核筛选、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办理引进手续等流程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报;企业单位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京注册经营三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核心技术的成长型企业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上报的岗位需求须为本单位空缺职位,对于列入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的需求岗位无特殊情况不再变更。

用人单位未经批准通过其他途径招聘的人才,不列入专项引才计划。

第八条报名应聘人选应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符合本市引进人才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行业领域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3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二)主持过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三)拥有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四)在中高等学(院)校、卫生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工作5年以上,具有行业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五)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六)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工艺操作性难题的技师、高级技师等优秀技能型人才;(七)其他北京市紧缺和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根据高端人才需求岗位汇总情况,市人力社保局按行业领域公开发布职位信息。

用人单位在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需求信息公布后通过招聘网站等多种途径宣传。

第十条按照发布职位规定条件,由各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进入笔试面试人选名单;笔试面试
人选名单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由用人单位提前7天将笔试面试安排、考官组成等情况报各主管部门及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面试考官不得少于3人,至少1人为本单位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对于确定招聘人选为非本市户籍的,用人单位可为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配偶及子女可随调随迁。

用人单位可设定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试用考察期(在聘用或劳动合同期限内),为招聘人选在京期间工作生活便利,试用期间可直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应本着诚信原则参与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建立专人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在全市通报并取消该单位引进人才资格。

第十三条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各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公开招聘经验,对列入专项计划的单位进行跟踪和监督,重点做好已引进人才使用、成长和作用发挥情况的追踪评估,实现引进人才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建立引进人才跟踪和绩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人才引进、使用和流动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政策机制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重点产业领域引进人才专项计划重点产业领域(一)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企业;(二)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和商务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企业;(三)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工艺美术、文化用品生产制造等文化创意企业;(四)机电产业、交通运输设备产业、医药产业、都市产业等现代制造企业;(五)中关村“十百千工程”企业、国有重点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各区县重点支持企业;(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来京投资企业、驻京研发机构、在京产业技术联盟及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七)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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