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管理制度
青年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青年见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青年见习人员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见习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青年见习人员,包括实习生、见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将根据产业需求和实际情况,招聘青年见习人员,为其提供见习机会。
第四条青年见习人员应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见习任务。
第五条公司将为青年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培训,帮助他们提升自身能力。
第六条公司将定期对青年见习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处理。
第七条青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享受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规定支付报酬。
第二章见习机会第八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为青年见习人员提供不同类型的见习机会,包括实习生、见习生、研究生实习等。
第九条见习机会将根据公司的需求和见习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匹配,最大程度发挥其潜力。
第十条青年见习人员有权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见习机会,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见习。
第十一条公司将为青年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师资和设备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见习任务。
第三章见习管理第十二条青年见习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见习,按时完成见习任务,并定期向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青年见习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十四条青年见习人员需要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严禁泄露公司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青年见习人员应努力学习和实践,不得懈怠,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公司将对青年见习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四章见习报酬第十七条青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享受工资待遇,报酬按照公司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青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如有违纪或失职行为,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其见习合同,并不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九条青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公司将根据其表现给予相应奖励,并考虑是否提供长期的工作机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学校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见习管理制度学校见习管理制度一、引言见习是学生在校外实践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见习的质量和安全,学校需制定一套见习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和学校的权责、安全和保障措施等。
本文将提出一套完善的学校见习管理制度,以确保学生在见习中的权益和安全。
二、管理机构和责任1.见习管理机构:学校设立见习办公室,负责学校见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见习指导老师:由学校选派一名专职教师担任学生见习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学生的见习计划、培训和评价工作。
3.见习学生:凡申请见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名,报名后由学校统一安排见习机构和地点。
三、见习计划1.见习项目:见习计划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需求确定,包括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期限等。
2.见习机构选择:学校应与相关实习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选择有资质和能力的机构作为见习基地。
3.见习前准备:学生在见习前需参加相关培训课程,了解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见习管理1.见习时间:见习时间应在每个学期开学前确定,并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协调。
2.见习安全:见习机构应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学校应通过与机构签订协议来确保学生的安全。
3.见习评价:学校见习办公室应根据见习指导老师和见习机构的评价,对学生的见习成绩进行评定。
五、见习福利和保障1.生活费用:见习期间,学生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费用补贴,以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2.交通费用:学校应为学生提供来回见习地点的交通费用补贴。
3.保险:学校应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确保他们在见习期间的安全。
六、违规处理措施1.违规行为定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逃避见习、迟到早退、偷窃实习机构财物、违反实习机构规定等。
2.违规处理:对于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分、留校察看、中止见习等。
七、监督与督导1.学校监督:学校见习办公室应定期与见习机构进行联系和沟通,了解学生的见习情况。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就业见习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生以及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二)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三)严格管理,确保见习质量;(四)校企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见习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就业见习计划,组织实施就业见习活动;(二)组织招聘企业,审核见习岗位;(三)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双方权利义务;(四)监督见习过程,确保见习质量;(五)收集、整理见习资料,建立见习档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就业见习,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就业见习办公室。
第八条就业见习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请,结合企业需求和见习岗位,组织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
第九条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后,应按照协议规定参加见习。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安排,积极参加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认真完成见习任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见习,应提前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考核与评价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向学生出具见习鉴定,对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其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对见习单位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就业推荐和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学校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质量,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接收的各类见习人员,包括师范生、实习生、教师进修生等。
第三条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用性原则: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确保各项规定切实可行。
2. 严谨性原则: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严谨规范,确保见习过程有序、高效。
3. 人文关怀原则:关心见习人员的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章见习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见习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2. 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能力;3.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4. 具有敬业精神,愿意投身教育事业。
第五条见习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学校安排,按时参加见习活动;2. 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努力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3. 尊重学生,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4. 保守学校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学生、学校及教师个人隐私。
第三章见习人员的选拔与培训第六条见习人员的选拔:1.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制定见习计划,明确见习岗位和人数;2. 各部门根据见习计划,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 学校组织面试,选拔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
第七条见习人员的培训:1. 学校为见习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包括教育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学校规章制度等内容;2. 部门负责人或经验丰富的教师对见习人员进行一对一指导,帮助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见习人员的考核与评价第八条见习人员的考核:1. 学校设立见习考核小组,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能力、师德表现、学生评价等;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九条见习人员的评价:1. 学校根据见习人员的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评价;2. 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3. 对不合格的见习人员,要求其改进,并给予重新考核的机会。
单位见习管理制度

单位见习管理制度见习是大学生和其他学生毕业,进入职场前的一种特殊培训方式。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管理见习生,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选拔见习生、培训见习生和评估见习生三个方面,介绍单位见习管理制度。
一、选拔见习生单位在选拔见习生时应设置合理的要求和流程。
首先,应设立明确的选拔标准,例如专业背景、综合素质等。
其次,可以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估,以确保选拔出合适的见习生。
此外,还可以考虑与学校进行合作,通过学校的推荐选拔见习生。
二、培训见习生见习生进入单位后,需要进行系统的培训,以帮助他们快速适应和融入工作环境。
在培训过程中,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集中培训、岗位实训和导师指导等。
集中培训可以通过课堂教学、工作坊等形式进行,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岗位实训则是将见习生直接安排到实际岗位上,由有经验的员工进行实际操作指导;导师指导是为每位见习生分配一位有经验、能够提供指导的导师,帮助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评估见习生为了了解见习生的学习进度和工作表现,单位需要建立起科学的评估机制。
评估可以从多个方面展开,包括工作能力、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等。
单位可以通过定期考核、实习报告、口头评价等方式进行评估,并及时给予见习生反馈和指导,在实践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
在具体实施见习管理制度时,单位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管理规范:见习管理制度应明确的规定各项管理事项,如见习期限、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以防止管理不当。
2. 人员关系:单位需要建立见习生与员工之间良好的关系,鼓励员工与见习生分享经验、帮助见习生解决问题,促进良好的团队协作。
3. 激励机制:单位应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激励见习生积极参与工作,在工作中取得成绩。
可以通过奖励、表扬等方式进行激励,以增加见习生的工作动力。
4. 风险防范:单位在见习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风险防范。
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保证见习生的人身安全;同时,也要保护单位的利益,明确保密责任和知识产权保护。
见习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见习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节总则为规范和加强见习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见习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保障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见习人员的确认与招聘1. 见习人员的确认1.1 本公司接收见习人员的范围为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本科生或高级职称人员以及其他有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的人员。
1.2 确认见习人员需经过见习人员的单位主管和负责人审批签字,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3 见习人员在被确认并签订见习协议之后,方可开始见习工作。
2. 见习人员的招聘2.1 见习人员的招聘需按照公司招聘流程进行,通过面试、考核等程序选拔合格的见习人员。
2.2 见习人员在招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抵押财产,一切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见习期间的管理1. 见习协议签订1.1 见习人员与公司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密义务等内容。
1.2 见习协议签订后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保留在公司档案中备查。
2. 见习工作计划制定2.1 见习人员的单位主管应根据公司的见习计划和工作需要,制定见习人员的工作计划,并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2.2 见习工作计划应当包括见习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时间安排等内容,确保见习工作有序进行。
3. 见习人员的培训与指导3.1 公司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业务知识培训、技能培训等,确保见习人员能够胜任工作。
3.2 见习人员的单位主管应对见习人员进行定期的指导和帮助,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4. 见习人员的考核与评价4.1 见习期满后,公司应对见习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见习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
4.2 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见习人员是否获得正式录用的重要依据,公司应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用见习人员。
第四节见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1. 见习人员的权利1.1 见习人员有权按照见习协议规定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1.2 见习人员有权接受公司的培训和指导,提升自身工作能力。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就业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就业率,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招收见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就业见习人员是指接受我单位安排参加见习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的见习人员。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本制度重点对就业见习人员的招募、见习期间的管理和见习结束后的安排进行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如有单位需要接收见习人员或者有见习人员来函求职,应当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相应的申请表。
第七条招聘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合格的见习人员招聘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方可录用。
第八条招聘单位应当向见习人员提供清晰的见习合同,并依据规定签订见习合同。
第九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参加入职培训,并如实填写人事档案。
第十条见习人员被录用后,单位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见习工作的汇报,并接受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见习期间管理第十一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提供专门的导师和见习人员进行专业学习,指导见习人员掌握实际工作技能。
第十二条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见习人员的见习工资,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不得发生与见习合同不符的情况,如有异动应当主动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接受单位的处罚。
第十四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应当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执行,不得有因私行为对单位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被录用的见习人员在单位见习期间,如有重大失误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单位有权提前终止见习合同。
第四章见习结束后的安排第十六条见习期结束后,单位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情况评定见习合格与否,并根据评定结果与就业服务机构协商决定是否给予见习人员正式聘用。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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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见习学生整体素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习岗位。
积极与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沟通,开拓见习岗位,加强见习学生的上岗指导教育,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确定见习岗位后,及时向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原则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同一岗位见习,有特殊原因的,见习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见习岗位,岗位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条见习协议。
岗位见习名单经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复后,上岗前与见习学生签订《见习培养协议》,约定具体见习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解除《见习培养协议》:
1、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设立见习岗位,致使见习工作无法履行的;
2、见习学生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
3、见习学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4、见习学生同时在其它单位见习,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5、见习学生无故不能按时完成见习训练计划的;
6、见习学生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
7、见习学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见习指导。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指定1-2名老员工作为某个岗位见习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见习学生各阶段的日常工作安全,职业素养指导,工作业绩考核,见习评定等见习相关工作。
第五条见习待遇。
见习期间,除享受国家见习补助外,按岗位实际情况给予午餐补助和生活补助。
第六条工作时间。
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体时间按本岗位要求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公司为见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2、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见习学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见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八条工作制度。
见习期间,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严格遵守公司工作制度。
1、见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进入指定的工作岗位;
2、见习学生不准擅自离开见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领导或指导员工批准,返回岗位应向领导或指导员工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3、见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员工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工具,不得无故损坏。
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指导员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处理故障、异常和突发事件,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4、爱护工具、设备,勤俭节约,做好见习场地和岗位必需的清洁卫生工作;
5、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公司利益。
第九条见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公司将根据用工需求正式录用见习学生;或在见习结束后,根据见习指导员工的评定,正式录用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有限公司
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