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4.30•【文号】农发行字[2001]71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24日)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4月30日农发行字[2001]7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今年棉花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在8月底之前完成,粮食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分行可以选择1至2个县级支行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企业的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增强企业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粮棉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和总行关于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是指农发行对贷款企业执行政策、经营和资信状况按统一指标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和定级,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贷款企业在贷款方式、贷款条件上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第三条农发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定对象第四条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是:向农发行提出申请,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已在农发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农发行字[2001]21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5日农发行字[2001]21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在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呈送<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报告>的报告》(金融工字[2001]62号)上“请农发行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和完善粮食收购贷款的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利于真实反映贷款质量,防止信贷风险”的批示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意见》(财金办[2001]17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批复》(银复[200l]l58号)的要求,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一)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新《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行以贷款期限为依据的贷款“四级”分类和以借款人还款能力为依据的贷款“五级”分类,主要是商业银行以贷款对象为基础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
农发行作为国有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现行风险分类标准难以真实、准确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程度。
一是贷款对象的特殊性。
农发行只能以国家指定的粮棉购销企业两大系统客户为贷款对象,而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自主选择客户,这决定其不能按照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能力为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二是贷款用途的特殊性。
农发行的贷款严格按照国家粮棉购销和储备政策用于粮棉收购和储备,由于粮棉物资质量的物理指标有着严格的界定,在目前粮棉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超期储存和陈化变质的粮棉将直接影响贷款质量,这决定其不能以贷款期限为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三是存量贷款的特殊性。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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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5日农银函〔1998〕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转知所属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根据总行《关于接收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的实施方案》精神,为顺利接收和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资产负债业务(以下简称专项业务),规范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专项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专项业务会计算按照“会计科目单独设置,账务组织自成体系,资金存欠互计利息,单独反映经营成果”的原则进行。
(一)会计科目单独设置,是指按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内容和要求,单设一套会计科目,专门反映专项业务资金营运情况。
(二)账务组织自成体系,是指对专项业务建立完整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系统,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三)资金存欠互计利息,是指对专项业务与上前办理的常规业务(以下简称常规业务)往来引起的资金存欠,按规定的利率互计利息,定期清算。
(四)单独反映经营成果,是指对专项业务盈亏单独计算,单独反映。
二、基本规定(一)专项业务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制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核算方法,组织日常核算。
(二)专项业务的核算范围严格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界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农发行字[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4日农发行字[2002]7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棉花购销市场已经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化改革正在稳步推进,特别是一些粮食主产区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这将促使作为市场化主体的粮棉购销企业,面向市场进行战略性改革和改组,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经营,企业在市场化条件下也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信用基础,发展企业资信能力。
客观上要求农发行信贷管理方式按照市场化取向进行调整,对一些具备信用能力的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状况发放和管理贷款。
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正是适应市场化改革后,企业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经营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政策风险直接转变为市场风险新形势下采取的信贷管理方式和方法。
同时,也有利于对粮棉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
因此,各级行都必须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按企业信用等级管理贷款的办法。
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建立借贷关系的企业,均应列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鉴于储备企业的特殊性,目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暂不评定信用等级。
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烟叶、羊毛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问题,由各有关省级分行决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0.12.23•【文号】农发行字[2000]305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0]305号2000年12月23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分类的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与收购资金贷款封闭管理相结合;(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与期限分类管理相结合;(三)贷款风险分类与企业资产相对应。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第四条评价贷款质量,以风险为基础,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借款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一)借款人正常保管期内没有陈化的库存粮棉油等商品所占用的贷款。
(二)借款人在粮、棉、油等商品收购和调销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贷款。
(三)借款人合理的货币资金(主要指用于收购和调销的现金和存款)所占用的贷款。
(四)借款人正常结算期内的结算资金(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所占用的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9.25•【文号】农发行字[2001]192号•【施行日期】2001.09.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5日农发行字[2001]19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下简称财务会计)稽核工作,保证国家财经法规和农发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全行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财务会计稽核是以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为目的,对辖属各级分支机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稽核监督。
第三条上级行稽核部门要对管辖行稽核部门的财务会计稽核工作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稽核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是指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
第六条财务会计稽核的范围:(一)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
(五)上级行稽核部门转办或本行行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行可根据上级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安排,围绕全行财务会计稽核工作重点,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范围和重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1]1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6d27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92.png)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月31曰农发行字[2001]1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管理制度,强化集中统一管理,促进业务经营,切实做好以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防范和化解会融风险,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下的授权管理制度,全行具有统一的法人地位。
总行是法人的本体,总行行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内对外行使各种权利。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均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分支机构的行长为受权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行使该分支机构授权范围内的各种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总行或上级行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
授权机构指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受权机构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授权遵循逐级有限授权、区别对待、及时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对独立权,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处理日常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所属各分支机构。
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和计分方法-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和计分方法一、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是实施客户信用评级的参照系,是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计分的依据,由行业标准值和标准系数构成。
(一)行业标准值和标准系数行业标准值是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分析和判断的标尺。
行业标准值主要依据《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国资委统计评价局颁布)等有关行业数据出版物,由总行统一采集和颁布。
行业标准值在不同的行业、不同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客户中均分为五档,即: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
对应五档标准值划分五个水平档次,分别为:优、良、中、低、差。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并结合我行实际,将我行客户划分为四个门类、九个大类,如表1所示。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并结合我行实际,将我行客户划分为三个不同规模,如表2所示。
标准系数是行业标准值所对应的水平系数,反映了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对应行业标准值所达到的水平档次。
与优、良、中、低、差五档相对应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差以下为0。
表1 行业分类表表2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表说明:制造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两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
(二)行业标准值的选用正确选用行业标准值是客观公正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前提,行业标准值的选用按以下要求执行:1、一般企业的行业标准值选用程序是:第一,根据企业经营领域对照行业分类,选择被评级企业适用的行业标准值。
首先找到企业所属行业门类,如果能够在该门类中找到企业所属行业大类,则采用该行业大类标准值。
否则,采用该企业所属行业门类标准值。
第二,根据被评级企业的规模,在已确定的行业门类或大类中选择不同规模的行业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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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
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9]86号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1999.04.08
【实施日期】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8日农发行字[1999]8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全面提高核算质量,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起在全系统开展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活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是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系统工程,各级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统筹安排好这项工作。
各业务
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处理好涉及本部门的问题,以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等级行考核是对财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各级行财会部门应根据本行实际,对照考核办法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会计基础工作认真进行规范和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升级规划,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管理行财会部门对辖内会计机构的达标升级工作要给予明确的指导,要发挥检查辅导员的作用,帮助基层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落实各项制度,规范业务操作。
三、1999年的等级行考核工作,从第四季度开始,2000年6月底前结束,考核期为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营业单位的自评及申报工作要在明年1月底前结束;省级分行的考评、确认及向总行的推荐工作要在明年的3月20日前结束;总行的考评、抽查、确认工作在明年5月20日前结束,6月底前颁发牌匾并进行总结表彰活动。
四、有关会计等级行申报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申报考核表由总行统一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和核算质量,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防范风险,杜绝隐患,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以下简称等级行考核)是通过量化指标对会计工作质量进行评定并确认相应等级的活动,是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现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系统工程。
第三条等级行考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颁证。
第四条等级行考核,定期按实绩评定,各个级次不设比例限制,不搞终身等级。
考核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等级行考核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规划,落实措施,以保证考核活动顺利开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农业发展银行县(市)级支行及其以上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
根据其考核业务范围不同,考核对象分为会计营业单位和会计管理单位,并执行不同的考核标准。
一、会计营业单位为:
(一)县(市)支行会计出纳部;
(二)地市级分行营业部营业室(厅);
(三)省级分行(含单列市分行,下同)营业部营业室(厅);
(四)总行营业部会计结算部。
二、会计管理单位为:
(一)地市级分行财会科(处);
(二)省级分行营业部财会处(科);
(三)省级分行财会处。
第七条等级行分为四级,由低级到高级排列顺序为:会计工作达标行(简称:达标)、会计工作三级行(简称:三级)、会计工作二级行(简称:二级)、会计工作一级行(简称:一级)。
第八条等级行的基本要求是:
达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出纳、结算、联行、财务等基本制度和规定,正确组织核算,及时处理账务,会计工作质量达到一定要求。
三级:在达标的基础上,日常核算更加规范,工作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核算质量过硬,工作管理水平较高。
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会计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人员整体素质高,工作成绩突出。
第九条等级行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即已达标升级的单位荣誉称号只保持两年,两年后要重新考核确认等级。
重新考核确认的等级不受原等级限制,可以跨级申报确认。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十条等级行考核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标准》(见附件2)规定的项目,实行千分制考核。
考核内容共分为六项:
一、会计基础工作管理(150分);
二、会计核算质量(320分);
三、出纳安全与管理(110分);
四、联行与结算管理(180分);
五、会计档案管理(60分);
六、财务管理(180分)。
第十一条凡考核达到800分不足850分(含800分)的为会计工作达标行;凡考核达分到850分不足900分(含850分)的为会计工作三级行;凡考核达到900分不足950分(含900分)的为会计工作二级行;凡考核达到950分(含950分)以上的为会计工作一级行。
以上各个等级考核中,第二项“会计核算质量”的分数不应低于以下标准:达标不得低于280分;三级不得低于290分;二级不得低于300分;一级不得低于310分。
第十二条被考核单位所经办的业务没有某项考核项目(条)的,该项目(条)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该项目(条)得分=该项目(条)标准分×全部所查项目(条)实得分÷全部所查项目(条)标准分
考核验收时,对需扣减分数的事项,如涉及两个以上考核项目的要分别扣分。
对考核前经自查发现的纯技术性差错已进行更正,且更正方法正确,符合规定的不扣分。
每个考核项目的分数扣完为止,不倒扣分数。
第四章考核机构及权限
第十三条各级行要成立等级行考核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主管行长任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会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考核时可设若干个考评小组,每组不少于3人。
考评小组人员必须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银行会计工龄连续2年以上(含2年),其中三级和二级考评小组会计师以上人员不少于2名,一级考评小组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名。
第十四条等级行考核及确认权限:
达标、三级由省级分行考评确认;
二级由省级分行考评合格报总行抽查后确认;
一级由省级分行初评合格报总行考评确认;
经考评合格的各类等级行均由总行统一颁证。
第十五条上一级考评小组有权对下一级考评小组确认的等级进行必要的复查和纠正。
第五章申报、考核和确认
第十六条申报。
申报单位必须对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工作等级行考核标准》逐项进行自检考核和模拟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申报资料包括:
一、会计工作等级行申报考核表;
二、自检情况说明书(包括自查人员、时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考核。
省级分行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后,应组织考评小组在两个月内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验收,考评时至少抽检四个月的账表凭证及有关档案资料。
考评结束后,考评小组要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公开考评结果,并出具书面考评材料。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考评得分情况;
二、考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三、考评结论及推荐意见。
以上材料应由考评小组负责人及申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章。
第十八条确认。
根据考评结果,考评小组要提出意见报有权确认等级的领导小组审核,确认被考核单位的等级。
所确认的等级不能高于申报单位所申报的等级。
第十九条需报总行确认的等级行,省级分行应将申报材料及初评意见一并报总行,总行将在两个月内组成考评小组予以考评确认。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原确认的等级,当年不得申报会计等级。
一、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隐瞒截留收入,搞账外经营;
二、未按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有关要求组织账务核算,造成收购资金严重流失;
三、违反结算纪律,受到省级分行以上单位通报批评;
四、丢失业务印章、密押(机)、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证券、压数机;
五、由于会计内部管理原因发生失窃、火灾、错账等事故,造成2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六、因会计出纳人员服务不善,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地市级分行以上单位通报批评或新
闻媒体曝光;
七、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第六章管理行会计部门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省、地市级分行会计管理部门申报等级行要考核两方面内容:首先考评会计处(科)本身会计业务核算质量,按营业单位的考核计分办法计分,凡没有的考核项目(条)的,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