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农业畜牧行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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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4.14•【文号】农计财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相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补齐全面小康“三农”短板、突出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重点任务,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改革,突出保供给、保增收、保小康,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在政策安排中,重点突出三个导向:一是推进统筹整合,优化支出结构。

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坚持有保有压,集中力量办大事,逐步探索完善农业生产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补短板强弱项。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重点任务,加快补齐农业发展短板。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20•【文号】财教[2007]410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0日财教[2007]41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畜牧、水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农科教发[2007]12号),为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由若干功能研究室组成)、综合试验站的基本研发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合理安排,避免重复。

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各环节、各产业和各区域的投入,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和建设依托单位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10•【文号】发改农经〔2020〕350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20〕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民营企业是保障猪肉等肉类产品供给的主要力量。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民营企业充分发挥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坚持疫病防控和补栏增养“两手抓”,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对促进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发挥了关键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生猪养殖业受到较大冲击,企业普遍面临物资运输不畅、复工复产困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生猪生产及民营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营商环境,鼓励民营企业立足当前加快恢复并扩大生猪生产、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进产业转型,不断提升生猪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确保我国猪肉基本自给,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猪良种繁育、疫病防控、标准化规模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

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

国务院机构沿革

国务院机构沿革

国务院机构沿革1949年12月政务院下设35个部门:1、4个大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管理内务、公安、劳动、司法部和法制、民族、华侨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管理财政、贸易、重工业、燃料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轻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农业、林垦、水利部),文化教育委员会(管理文化、教育、卫生部和科学院),人民监察委员会;2、22个职能部、院内务部,外交部(代管情报总署),公安部,财政部(代管人民银行),贸易部(代管海关总署),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教育部,科学院,卫生部,司法部;3、3个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4、秘书厅5、5个行、署情报总署,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新闻总署,出版总署1952年12月(增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设: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办公厅、中南行政委员会、华北行政委员会、东北行政委员会、西北行政委员会、华东行政委员会、西南行政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政务院下设42部门:1、4个大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管理内务、公安、司法、劳动、人事部和法制、民族、华侨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管理财政、粮食、商业、对外贸易、重工业、第一机械工业、第二机械工业、燃料工业、地质、建筑工程、纺织工业、轻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农业、林业、水利部),文化教育委员会(管理文化、高等教育、教育、卫生部、科学院和体育运动、扫盲工作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2、29个职能部、院内务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代管人民银行),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代管海关总署),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劳动部,文化部,高等教育部,教育部,科学院,卫生部,司法部,人事部;3、5个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扫盲工作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4、秘书厅5、3个行、署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出版总署变动情况:1950年成立人事部。

2021年中国饲料加工、生猪及生猪养殖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饲料加工、生猪及生猪养殖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饲料加工、生猪及生猪养殖行
业相关政策汇总
农业农村部主要负责起草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国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兽医国际事务、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和出入境动物检疫有关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肉制品生产加工、肉类及肉制品经营环节进行监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各地农牧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等行政机关负责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加工业所属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生猪养殖及屠宰行业的自律组织为中国畜牧业协会和中国肉类协会。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为了推动饲料加工、生猪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国政府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的多层次法律法规体系,出台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及措施,同时颁布了众多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2、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近年来,中央委员会以及国务院下属的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针对饲料加工行业、生猪养殖及屠宰行业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5月31日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相统一,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压实项目单位(法人)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和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

2020年畜牧业热点事件盘点(二)

2020年畜牧业热点事件盘点(二)

下半月注关B E I Q I G U A N Z H U能够从饲料的无抗技术研发、饲料添加剂企业的替抗产品实证等方面宣传引导。

无抗饲料时代的到来,使得诸多替抗类型的饲料添加剂迎来了春天,酶制剂、酸化剂、微生态制剂、抗菌肽、寡糖、中草药提取物、植物精油等都能够达到从某一方面替代抗生素的效果和作用。

关键词之三:疫情新冠疫情影响的不单是饲料行业和畜牧养殖行业,更是改变了整个世界的经济形势,改变了国人的生活方式。

新冠疫情作为百年一遇的重大公共卫生危机,其冲击力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料,它不仅引起了我们对卫生健康领域前所未有的关注,也加深了我们对国家治理、国际合作以及国际格局变化的理解。

2020年春天,封城、封路、封村、隔离措施造成大量畜产品被销毁,工厂停产、劳工短缺、会展取消或延期的事件数不胜数,加上消费端酒店餐饮停业、学校延迟开学、居民囤货等影响,全球多地的畜牧市场和饲料原料价格亦出现较大波动与震荡,给畜牧饲料产业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我国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人们的生活逐渐回归正常,新冠疫情在2020年夏天基本得到控制,国家实行了稳生产、保供给的战略政策,我国经济开始复苏,饲料行业的发展亦稳步前行。

从世界范围来看,新冠疫情仍在流行。

疫情对饲料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季度,随着疫情形势的好转,饲料行业的生产和销售逐步正常化,同时,在国家保供给的战略下,随着生猪存栏量的增加,猪饲料的产量可谓逐月稳步增长,饲料企业实现了产量和利润大幅度增长。

关键词之四:增长2020年的猪饲料可谓“一枝独秀”,随着上半年疫情的影响,下半年饲料总产量一直处在稳步增长之中。

猪饲料产量由2019年第四季度下降37.4%,2020年前10个月累计增长5.4%,前10个月猪饲料累计产量达到2017年和2018年同期的80%,家禽存栏高位运行,反刍动物养殖效益好,其饲料呈现较快增长,蛋禽、肉禽、反刍动物饲料产量同比分别增长13.8%、14.5%、13.8%。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分类标准.doc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分类标准.doc
[8]批发和零售业
[63]批发业
[65]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66]住宿业
[67]餐饮业
[10]金融业
[68]银行业
[69]证券业
[70]保险业
[71]其他金融活动
[11]房地产业
[72]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租赁业
[74]商务服务业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研究与试验发展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51]铁路运输业
[52]道路运输业
[53]城市公共交通业
[54]水上运输业
[55]航空运输业
[56]管道运输业
[5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8]仓储业
[59]邮政业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计算机服务业
[62]软件业
[87]社会福利业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新闻出版业
[89]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文化艺术业
[91]体育
[92]娱乐业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93]中国共产党机关
[94]国家机构
[95]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0]国际组织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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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畜牧行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农业畜牧行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令
第59号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部(委、局)务会议通过,且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二0壹0年九月十四日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六条基金审核理事会是关于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

基金审核理事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气象局的代表组成。

基金审核理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派出代表履行职责。

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下列事项:
(壹)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三)基金赠款项目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申请;
(四)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且取得壹致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第七条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壹)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管理规定;
(二)筹集基金资金;
(三)管理基金资金,组织开展基金的有偿使用和理财活动;
(四)编制且组织实施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监督管理基金所支持项目的运行;
(六)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基金的重大业务事项;
(七)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基金来源包括:
(壹)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运营收入;
(三)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

减排量收入由国家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以下称项目业主)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所有。

减排量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以下称国家收入)全额纳入基金。

第十壹条国家收入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向项目业主或按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向减排量购买方收取。

项目业主应当在取得减排量收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比例向指定账户支付国家收入。

第十二条国家收入应当以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的币种取得。

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以外币支付,但确需以人民币支付国家收入的,经基金管理中心同意,项目业主应当在取得收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支付,汇率以结汇日现汇买入价为准。

第十三条减排量转让合同由项目业主和减排量购买方签订。

项目业主应当在减排量转让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双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缓缴、少缴、不缴国家收入的,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基金使用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

基金通过赠款方式支持有利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和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相关活动。

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产业活动。

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形式开展理财活动。

第十六条基金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基础管理费支出。

业务支出包括赠款支出和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用支出。

基金赠款年度支出规模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本办法所称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用,是指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筛选、调查、评审、立项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用按照项目使用金额的壹定比例提取。

本办法所称基础管理费支出,是指基金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费用,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日常管理费用。

基础管理费支出按照基金上年末资产净值的壹定比例提取。

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用和基础管理费支出的具体提取比例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基金使用进行风险控制。

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从事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八条基金和基金管理中心财务应当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且对基金使用情况和会计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赠款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赠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壹)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学术活动;
(二)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合作活动;
(三)旨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培训活动;
(四)旨在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服务于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赠款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工作,具有壹定研究或者培训能力的相关机构。

第二十壹条申请赠款应当提交项目申请书。

赠款项目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壹)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资料;
(三)项目目标;
(四)项目的主要内容和活动;
(五)项目的主要产出;
(六)项目的执行进度安排;
(七)申请资金额和预算安排;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赠款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称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或报送。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赠款项目的评审。

赠款项目的评审结果报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且取得壹致意见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赠款项目由项目组织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赠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办法。

赠款项目合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基金管理中心、赠款项目申请人共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基金管理中心会同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负责对赠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赠款项目形成研究或者其他成果的,有关权益归属在赠款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有偿使用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壹)股权投资;
(二)委托贷款;
(三)融资性担保;
(四)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

基金以股权投资、委托贷款方式支持项目的,其年度累积金额不得超过上年末资产净值的壹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另行规定。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基金以融资担保方式支持项目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基金年度预算确定的限额。

第二十九条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的中资企业、中资控股企业。

第三十条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壹)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近3年运营状况;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壹条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遴选、评审。

属于重大项目的,应当报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且取得壹致意见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属于非重大项目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于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单个项目申请基金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之上(含7000万元)的有偿使用项目。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从其规定。

在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基金不得为项目提供资金。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有偿使用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基金有偿使用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经基金审核理事会批准,基金管理中心能够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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