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调解以人为本的法律解决方式

民事调解以人为本的法律解决方式民事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矛盾和冲突,解决民事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民事调解作为一种以人为本的法律解决方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调解的特点、优势和具体运作,以及它对当事人的益处。
通过了解民事调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一、民事调解的特点民事调解是一种灵活多样、主动协商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1. 以人为本:民事调解注重当事人的利益和需求,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强调自愿性原则。
它不仅使纠纷双方的利益得到满足,而且更重要的是修复了双方的关系,保持了社会和谐。
2. 灵活多样:民事调解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协商和调节。
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使当事人更好地达成一致。
3. 高效快捷:相比于诉讼程序,民事调解不仅时间短,而且效率高。
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即可解决纠纷并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二、民事调解的优势1. 保护当事人权益:民事调解强调以和为贵,让当事人自主决定解决方案,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主动协商和灵活的方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特殊需求。
2. 减轻司法压力:诉讼程序繁琐,费用高昂,而且需要耗费大量的法官、律师和司法资源。
而民事调解使得纠纷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减轻了司法压力,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3.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民事调解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它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快速公正的解决途径,还起到了社会和谐舒缓矛盾的作用。
三、民事调解的具体运作1. 协商阶段: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可以自愿选择民事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当事人可以通过面谈、通信等方式直接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难以达成一致,可以进入到调解阶段。
2. 调解阶段:在调解阶段,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协商过程。
浅谈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浅谈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 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激化因素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自杀、群体性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迫切要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类群体性事件,努力把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做好。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这是对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的新要求。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必须做深、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抓小、抓早、抓苗头,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超前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事拖大、易事拖难,才能真正确保基层的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下面笔者就从事 工作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试就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目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特点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区也不例外,每年发展速度都以二位数递增。
但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因素也还大量存在,社会矛盾纠纷、治安案件均呈逐年上升事态。
从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来看,目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民商事纠纷趋多,治安案件趋升。
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因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品交易、人身损害、劳动、雇佣、用水供电、邻里纠纷等争议发生纠纷;或处置不当以致矛盾激化形成案件,是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
﹙二﹚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破产、医疗保障等群体性纠纷突出。
随着改革措施的更新和改革领域的扩大,因改革的深入,对原有的分配机制冲击很大,利益受到冲击的人对现有的改革措施认识不足,加之改革措施难免存在一些瘕痴,引起群众不满,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
民事诉讼调解中心工作方案

民事诉讼调解中心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民事诉讼调解中心作为司法机关之一,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减轻法院负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民事诉讼调解中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公正,加强法治意识。
因此,制定民事诉讼调解中心工作方案,对于推动法治进步,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1.提供专业化调解服务,减轻法院负担:建立并完善调解人员队伍,推行专业调解师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减少繁琐的诉讼程序,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增加。
2.促进纠纷快速解决,提高裁判效率:在法院和调解中心之间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通过调解将一部分纠纷解决在诉前阶段,缓解法院之负担,提高裁判效率。
3.加强法律教育宣传,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举办法律讲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具体措施1.建立完善调解人员队伍:通过选拔、培训一批合格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或具有相关经验和知识的人员,组成调解人员队伍。
并对他们进行全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调解水平和职业素养。
2.推行专业调解师制度:建立调解师的注册制度,设置专业调解师资格考试,保障调解师的专业素质。
并加强对注册调解师的监督管理,组织定期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3.完善调解机构建设:设立调解中心,统一管理调解人员和调解案件,提高调解的机构化程度。
在中心建设过程中,加强对调解设施和设备的投入,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5.建立法院与调解中心的联动机制:在纠纷登记环节,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采取调解,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将案件转交给调解中心进行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由法院和调解中心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及时共享信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6.强化督导管理:建立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调解案件的质量监控,对调解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同时,加强对调解人员的监督管理,落实调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调解工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民事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和争议。
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加快纠纷解决进程民事调解是一种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相比于诉讼程序,民事调解更为迅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和协商,找出问题根源,并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庭审时间,缩短纠纷解决周期,还可以避免当事人长时间陷入争议中的不良影响。
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民事调解中,当事人可以主动参与协商,保障自身权益。
传统的诉讼程序中,判决结果由法官决定,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自主权。
而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参与制定解决方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更加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能够满足双方的利益诉求,减少因判决而引发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调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调解,纠纷双方可以和平解决争端,建立和谐的相互关系。
与此同时,调解也能够降低纠纷的扩大化趋势,避免冲突升级,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在调解中,调解员会根据双方的需求,沟通协调双方的利益,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这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四、减轻法院负担民事调解对于减轻法院负担也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诉讼案件的增加,法院工作繁重。
而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使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重大案件。
同时,合理使用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也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五、培养社会文明素质民事调解是一种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既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理性思考,又需要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更需要双方的平等交流和尊重。
通过参与调解,当事人可以培养社会文明素质,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这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总之,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人民调解条例

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本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负责。
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表彰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提供。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排查民间纠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四)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一)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根据需要由区域性、行业性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发挥民事审判职能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调解对于纠纷解决的重要性
民事调解对于纠纷解决的重要性纠纷的产生在人与人之间难以避免,而解决纠纷则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纠纷解决的途径中,民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方式被广泛运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探讨民事调解对于纠纷解决的关键作用,并分析其具体价值所在。
一、回归当事人主体地位民事调解的核心理念是回归当事人主体地位。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起着重要的角色,而当事人的话语权相对受限。
而通过民事调解,当事人可以积极参与解决问题的过程,主动寻求解决方案,更好地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因此,民事调解在满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同时,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二、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程序冗长、繁杂的特点,民事调解以其高效低成本的特点得到了广泛认可。
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与此同时,与诉讼相比,调解过程中的费用较低,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保护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纠纷的存在常常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失衡引起的,而诉讼未必能够有效地修复这些社会关系。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更加注重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协商、妥协的方式实现共赢,避免了长期纷争的发生,有助于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民事调解还可以培养和加强人们的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四、减轻司法负担,缓解法院压力随着社会纠纷的增多,诉讼案件在法院之间积压,司法资源亟待合理分配。
而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减轻司法负担,缓解法院压力。
通过调解将一些合适的案件解决在法院之外,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能够让法院有更多精力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提高了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回归当事人主体地位,提供了一种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保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并减轻了司法负担。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推广并运用民事调解,以促进社会发展和谐进步,实现公正正义的最终目标。
村民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村民民事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民事调解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民自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民事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调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通过调解解决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谐。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设立民事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村民民事调解工作。
民事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族长、妇女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四条村民民事调解工作范围包括:(一)婚姻家庭纠纷;(二)相邻关系纠纷;(三)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等资源权属纠纷;(四)损害赔偿纠纷;(五)生产经营纠纷;(六)其他民事纠纷。
第五条村民民事调解工作程序:(一)受理调解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民事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民事调解委员会成员主动进行调解。
(二)调解前调查。
民事调解委员会应当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事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三)进行调解。
民事调解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平公正,自愿合法。
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协议内容。
(五)协议的履行。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民事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村民民事调解工作制度:(一)民事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民事调解工作中的问题,协调处理重大民事纠纷。
(二)民事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提高民事调解工作水平。
(三)民事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档案,妥善保管调解协议和相关材料。
(四)民事调解委员会应当保守调解工作中的秘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引言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探讨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正、合法和保密。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参与调解是自主的,没有任何强制性;公正原则是指调解员应当公正客观地进行调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法原则是指调解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进行;保密原则是指调解员对于调解案件的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
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调解,促使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稳定和谐社会的建设。
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包括处理各类民事纠纷,解决社区矛盾,化解邻里纷争等。
通过调解,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通过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可以防止矛盾升级为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调解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增强社会公德意识,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再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养,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最后,通过公正、公开的调解程序,使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增强对法治的信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密切配合的。
人民调解工作可以缓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使其能够更专注于处理复杂的案件。
而司法机关则可以对人民调解的结果进行法律审核,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双方的合作与互补,共同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法治。
民事调解的作用及重要性
民事调解的作用及重要性民事调解是指利用调解人的中立公正地位,通过调解达成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的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
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民事调解的作用及其重要性展开探讨。
一、促进当事人合作解决纠纷民事调解通过调解人的专业技能和中立公正的工作方式,能够帮助当事人充分沟通、理解对方的诉求,从而增进双方的互信和合作意愿。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意见,引导双方理性对话,协助寻找解决问题的共同利益点。
通过调解,当事人能够主动参与解决问题,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二、缓解司法资源压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而利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能够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情况。
通过民事调解,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的使用,使得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其他重大案件;另一方面,当事人也能够更加迅速地解决矛盾纠纷,减少了无谓的等待时间。
三、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众满意度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民事调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单等优势。
在传统诉讼中,诉讼程序繁琐、时间周期长,而调解则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对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此外,调解过程中调解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也能够有效增加当事人对调解方案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通过民事调解解决纠纷,不仅可以高效解决纠纷问题,还可以增加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众满意度。
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和谐稳定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基本要求,而有效解决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当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时,易引发各种不良后果,例如社会矛盾激化、社会治安恶化等。
而调解作为一种有效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方式,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民事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民事调解在促进当事人合作解决纠纷、缓解司法资源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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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多年来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始终将调解放在工作的
首位,全面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一民事
审判方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审理原告北安市恒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家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刚一进入送达程序,被告李家田夫妇就到处上访,认为法
院不应给原告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就面对着很大的上访压力。
该案作出一审判
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北安法院重审,在重
审过程中,被告仍不断上访,被告的妻子到北京天安门闹事,针对这一情况,
院党组非常重视,主管院长崔巍同志积极的参与到案件的调解工作中,与民一
庭干警共同努力,耐心细致的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多次找市里协调,
终于用我们的真心感动了李家田夫妇,并取得了原告北安市恒运建筑有限责任
公司的配合,该公司申请撤诉,并与被告李家田达成了调解协议,从根源上化
解了双方的矛盾,使该起上访案件已双方的和解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审理原告于凯国、火存后、于胜林诉被告史峰劳务费纠纷一案时,三原
告均系外地的农民工,因被告工地欠其劳务费3000余元,三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称该被告马上就要从工地撤走。
承办人迟晓然接到案件后经初步审查,
发现被告史峰出具的条上并未标明属性,承办人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出发,当
时带领三原告来到文化家园工地,找到该工地负责人以及被告史峰了解情况后,在向双方释明法律关系的同时,当场进行调解,该工地提出三原告有借支帐目
尚未结清,而管理帐目人员出门在外地,无法清结。
承办人当即提出由工地将
史峰出条的3400、00元交到法庭保管,待管理帐目人员回来后,双方一同到法庭结算的方案,双方都很赞成。
管理帐目的人员回到北安后,法庭将原、被告
及文化家园工地的负责人组织到一起进行了对帐,扣除借支款,三原告当即拿
走了应得的工程款,工地将借支款领回,从而在最短时间内解决了纠纷,既实
现了农民工的利益,又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亦取得
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案件审理中会发现,一个案件调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对法
院公正性的依赖程度,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对法院的公正性充满信心,就会从内
心对法院的工作产生认可,这种认同感便是调解工作的力量源泉所在。
大力加强调解工作不仅大大缩短了案件审限,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