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验收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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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城乡规划,确保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和竣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局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须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未经市规划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和标准第五条验收依据(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二)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验收:(一)按照规划管理程序要求,有完善的各项批准手续;(二)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工程、配套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内容全部竣工;(三)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已全部完工。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的内容(一)平面总图:用地性质、用地界线、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及相关的经济指标等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建筑性质、建筑总面积、单体面积、高度、层数、室内外地坪标高、各层层高、户型、建筑风格、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景观亮化、美化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工程规划验收方案

工程规划验收方案

工程规划验收方案一、前言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对建设项目计划、项目方案、工程设计及总体规划、规划条件、勘察、规划图绘制、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进行审核和评定的过程。

工程规划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工程规划验收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二、验收基本原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注重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技术效益;3.重视工程项目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4.严格遵循规划编制规范和建设标准;5.重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反馈。

三、验收流程1. 提交验收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交工程规划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和文件。

2. 评审验收申请相关部门或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对材料和文件进行逐一核查,确保申请文件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同时对工程项目和规划方案进行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3. 召开评审会议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讨论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确定验收方案。

4. 发布验收结果工程规划验收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明确结果为通过、驳回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同时公示验收的具体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四、验收要求1. 技术要求1.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工程设计必须合理、科学,符合承建标准;3.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进行。

2. 安全要求1.工程项目必须保证施工安全;2.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

3. 环境要求1.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2.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保证环境的卫生和生态的平衡。

4. 经济要求1.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符合经济性原则;2.工程规划建设必须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方针。

五、总结本文介绍了工程规划验收的基本要求、流程和验收要求。

在工程规划验收过程中,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同时重视环境保护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效益。

规划验收标准

规划验收标准

(五)建筑内部功能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六)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七)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八)满足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条件;
(九)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配套工程等其余验收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包括:
(一)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
(二)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三)建筑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相同;
(四)建筑高度、层高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南京市规划局规划验收工作规则

南京市规划局规划验收工作规则

南京市规划局规划验收工作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划验收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要求实施,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一、规划验收的内容1、建筑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2、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管线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3、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二、规划验收的条件(一)申请规划验收的场地条件1、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外墙装饰基本完工,脚手架已全部拆卸;2、附属用房、公共配套实施同步建设到位;3、绿化、道路(除绿化种植和道路铺装外)已基本完成;4、管线工程已完工,架空杆塔已拆除;5、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6、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二)申请规划验收需提供的图件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含市政单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核准的建筑定位红线图、用地红线图(原件、复印件各一份);4、核准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主要剖面图及核准变更的图件(原件);5、规划设计要点(原件、复印件各一份);6、核准的验线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7、建设工程《建(构)筑物竣工测量成果》及各项市政配套设施的《建(构)筑物竣工测量成果》(原件)。

8、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三、规划验收的程序(一)受理建设单位持规划验收所需要的全部图件,向我局报建窗口申报。

窗口工作人员对图件资料齐全的,发出《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受理单》,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法规处(相关分局)。

(二)内业核验验收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图件按下例要求进行核验:1、建设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是否一致;2、建筑物的位置、层数、高度与核准图是否一致;3、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划要求同步进行建设。

对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现场验收的时间;对缺少图件或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规划验收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及时补正的除外)或《规划验收整改意见通知书》。

规划验收内容

规划验收内容

规划验收内容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一)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二)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三)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小品、雕塑、水池等;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四)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等;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等;二、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一)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二)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四)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三、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内容:(一)平面位置;(二)管线及横断面布置;(三)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四)工程规模;四、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项目总平面图要求;(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三)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四)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五)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六)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五、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验收标准:(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二)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意;(三)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四)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五)符合其它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工程验收标准

城市规划工程验收标准

城市规划工程验收标准1. 背景城市规划工程是指对城市空间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工程项目。

为了确保城市规划工程的质量和合规性,需要进行验收工作。

本文档旨在制定城市规划工程验收标准,以便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2. 验收标准城市规划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规划合规性城市规划工程的实施应符合相关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验收过程中,需要对工程项目的规划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性和合法性。

2.2 技术标准城市规划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材料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验收过程中,需要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质量和使用材料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技术标准。

2.3 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工程的实施对环境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验收过程中需要评估工程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4 市政设施配套城市规划工程的实施需要考虑到相应的市政设施配套,如供水、供电、交通等。

验收过程中,需要对工程项目的市政配套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

2.5 效果评估城市规划工程的实施应达到预期的效果。

验收过程中,需要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对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生活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价。

3. 验收程序城市规划工程的验收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申请验收工程项目完成后,责任单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验收的书面材料,并提供相关的工程资料和证明文件。

3.2 验收准备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验收组成员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准备验收现场所需的设备和工具。

3.3 现场检查验收组成员前往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环境影响、市政设施配套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3.4 结果评定验收组根据现场检查的结果,对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和合格性进行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

3.5 结果公示验收结果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和社会公示,确保公正透明。

4. 反馈与整改如工程项目未能通过验收,责任单位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方案一、前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建设工程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实现工程目标的要求。

本文旨在制定一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方案,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和细化操作。

二、规范性依据1.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条例》2.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办法》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 《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规划设计文件的审核: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包括规划图纸、设计说明、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等。

2. 工程施工条件的验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条件进行验收,包括场地平整度、基础处理、材料准备等。

3. 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包括施工工序、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

4. 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核,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质、技术水平等。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程序1. 验收前准备:确定验收人员名单,并进行验收人员培训,明确验收标准和要求。

2. 到达现场:验收人员到达工程现场,进行调研,了解工程情况和施工进度。

3. 会议准备:召开验收会议,进行规划设计文件的审核,工程施工条件的验收,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核,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等讨论并明确验收标准和要求。

4. 现场实地考察:验收人员对工程实施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对存在的问题和疑点进行了解和探讨。

5. 编写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根据会议结果和现场情况,编写验收报告,列出问题和建议,提出验收结论。

五、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和要求1. 规划设计文件的审核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2. 工程施工条件的验收要求:符合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条件,能够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核要求:符合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方案,能够确保施工过程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项目的平稳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第三条竣工规划验收是指对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设计文件、竣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合格的过程。

第四条本规程的核心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利。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勘察、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保证施工过程合法、合规。

第六条竣工规划验收应强调便民、高效、简化手续,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竣工规划验收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设立验收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并由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验收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组长为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第九条验收组的职责包括:1.对竣工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其与原始设计文件一致;2.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完成程度和质量;3.对竣工规划文件与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土地、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4.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估,确认其达到国家相关规定;5.对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验收流程及要求第十条竣工规划验收的流程分为以下步骤:1.建设单位提交竣工规划设计文件及竣工资料,并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2.验收组按照申请表的内容,对提交的竣工规划设计文件和竣工资料进行审核;3.验收组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工程施工等进行现场检查;4.验收组对竣工规划文件与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复核,包括土地使用证、环保验收证、消防验收证等;5.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估,确认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6.验收组对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报送相关部门;7.形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报告》,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竣工规划验收中,验收组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关程序的审核和检验,包括但不限于:1.文字资料审核,包括规划设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2.现场检查,包括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3.合法性审核,包括土地使用证、环保验收证、消防验收证等的复核;4.工程质量评估,包括对工程的结构、外观、设备运行情况等的检验;5.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对验收过程中生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并报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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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验收工作标准
(试行)
1. 案卷材料齐全:
(1)《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

(2)《现场查验记录表》。

(3)《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收件表》。

(4)《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验收)》。

(5)授权委托书。

(6)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7)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8)建设工程竣工照片(应包括验收工程各向立面完整现状照片,并能清楚反映建筑及其用地周边环境完成情况,以鸟瞰效果为佳)。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及附图复印件。

注:如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通知》(市规发〔2007〕1189号)的规定,提交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剖面图)一套。

注: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真实的竣工图纸,对于利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施工图纸直接加盖竣工章,而实际竣工情况与原施工图纸不一致的,应当核发补正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实际竣工情况一致的施工图纸。

(11)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规划复函、规划验收征询意见单、
执法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纪要、规划规定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说明、曾经报验不合格的材料、领导批示、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等)。

以上材料应在《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中逐一补充注明,不得漏填。

2. 工作依据准确。

(1)《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及《现场查验记录表》填写内容均应以相关文件或竣工图纸及现场核验情况为依据。

(2)处理意见均应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3. 办理程序严谨。

(1)经办、审核及签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2)《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及《现场查验记录表》应由2名经办人员办理并签字;除计算机自动生成签字外,还应在打印文稿上进行手写签字。

(3)经办人员应当在完成审核相关图纸及材料并进行现场核验后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验收内容全面。

(1)建设工程(不含城镇居民私房项目)竣工后位置及高度误差符合以下规定,经复核建筑间距满足法规要求,且竣工总平面图上对日照问题进行的说明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图上标注的有关说明一致的,可以按照合格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距相邻规划控制线距离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距离,误差值≤0.5米,且未超越规划控制线;
◇建设工程距周边现状及规划建筑距离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距离,误差值≤0.5米;
◇建设工程建筑高度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高度,误差值≤1.0米,且不属于高度控制敏感地区(指文物保护范围、文物建设控制地带、机场航线控高区域等地区)范围。

(2)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单幢建筑(不含城镇居民私房
和别墅项目),因施工误差造成竣工总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之间的误差值不超过5%,且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以验收合格。

注:对于建设单位提出因施工中改变外墙材料或增加外保温等原因,造成竣工建筑面积超出规划验收标准的,原则上应当不予验收合格。

(3)建设工程竣工误差超出以上规定的,规划验收办理部门应当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意见,确须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变更的,按变更后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规划验收。

(4)居住项目在使用性质、外墙尺寸、高度、层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内部调整户型的,应当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核发部门备案后再进行规划验收。

(5)新建保障性住房及商品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要严格按照居住项目规划许可的内容对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验收情况进行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没有特别注明的居住项目,约占住宅总规模20%的住宅建筑应与最后完成的公共服务设施一并验收。

(6)建设用地和代征地以及规划规定的拆迁范围内没有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5. 文字表述规范。

《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中办理经过表述应详细清楚准确,用语严谨规范,不会引起歧义。

应详细叙述工程规划验收的全部过程,对于不合格项目应说明不合格原因;对于非第一次验收合格项目应说明前一次验收不合格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应详细说明。

审核及签发人员处理意见的结论用语要规范。

6. 填写正确无误。

(1)《建设工程规划监督验收审核审批表》中内容包含项目名称、使用性质、验收规模、验收层数、验收高度、绿地、停车、配套设施
完成情况、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的腾退情况以及申报材料情况等有关内容,无法在审核表中填写的情况,应当在办理经过中详细说明;
(2)《现场查验记录表》应当由经办人员在验收现场进行填写。

内容包含现场踏勘时间、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工程竣工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工程存在的有关问题,不能简单表述。

填写后,经办人员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在现场进行签字确认。

经办人员应当将《现场查验记录表》内容录入办公系统,并将《现场查验记录表》原件归档保存;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不合格)通知书》应当包含验收时间、建设地点、项目名称、规划许可证文号等内容。

7. 按照周期办理。

规划验收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立案后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补正通知书》。

8.前次档案并卷。

同一建设项目曾经核发《补正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合格通知书》的,应当将相关办理档案并卷保存。

同时,应当在办理经过中进行说明,并在存档文件目录中填写相关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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