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委机关各处室(局、办)、委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阶段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0]71号)要求,对我委在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我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所称规范性文件,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由于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本次清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日常“行政管理的依据”。
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只公布保留和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没有在此目录范围内的,视同自动失效或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结合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攻关计划,围绕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促进我省产业以技术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辟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河南省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策,以增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哺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在我省组建的研究开辟机构。
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我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哺育、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辟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材等。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一)工程中心应根据我省行业发展需要,以及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辟和成果工程化目标;(二)工程中心要具有协作性和开放性,主动组织、参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辟,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辟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三)工程中心有责任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辟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任务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四)工程中心有义务将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规范中心的行为,提高中心的运行效率和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力量,以工程研究为主,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研究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原则,保障中心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心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中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决策机构,负责中心的科研方向、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评审。
第七条中心设立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是中心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的行政事务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心设立研究所,研究所是中心的研究实体,负责具体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科研管理第九条中心的研究方向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计划。
第十条中心的科研项目应当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符合国家科技计划和产业政策。
第十一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和验收制度,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中心应当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交流第十三条中心应当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科研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中心应当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中心应当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行为的规范和合法。
第十七条中心的财务支出应当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中心的发展需要,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中心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透明和公正。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备注:指标说明1.全部在研项目数。
工程中心在评价期内立项、持续开展或结题验收的研发项目总数,按政府部门立项批准文件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项目数。
2.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数。
指工程中心全部在研项目中由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接委托的科技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攻关项目等。
3.省级以上委托任务经费。
工程中心研发经费支出中来自于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经费总额。
4.近三年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和行业标准数。
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和行业标准数量。
5.通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或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由工程中心实际负责运行的),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6.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工程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专利件数。
当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7.发明专利申请数。
工程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数。
8.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
工程中心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9.技术性收入。
工程中心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总和。
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工程中心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工程中心利用自有资源为外部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工程中心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定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09.12
•【字号】豫科〔2024〕120号
•【施行日期】2024.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豫科〔2024〕120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规范、提升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平,制定了《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2024年9月12日。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1.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致力于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专业机构,其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研究活动的有序进行,提升研究效率和质量。
2. 研究中心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确保研究方向与国家发展战略相符合。
3. 研究中心的管理应实现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确保研究活动透明、公正、高效。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研究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
2. 研究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分别负责日常管理、科研活动、财务与资产管理等。
3. 研究中心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和科研项目的实施。
三、项目管理1. 研究中心应建立项目立项、评审、执行、监督和验收的完整流程,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项目立项需经过专业委员会的评审,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预期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定期组织进度报告会,及时解决科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项目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成果评审和验收,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
四、财务管理1. 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2.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所有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预算要求,并经过审批程序。
3. 对于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人才培养与激励1. 研究中心应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提升科研人员的专业能力。
2. 建立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对于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3. 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视野,促进创新思维的形成。
六、成果转化与合作交流1. 研究中心应加强与企业、高校等机构的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保研究成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河南省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策,以增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在我省组建的研究开发机构。
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等。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一)工程中心应根据我省行业发展需要,以及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工程化目标;(二)工程中心要具有协作性和开放性,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三)工程中心有责任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任务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四)工程中心有义务将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工程中心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享受省级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工程中心是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基础,达到国家标准的,省发展改革委支持其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章组建第八条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办法、建设领域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的批复、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等发展规划,确定工程中心建设重点。
第十一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该领域中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突出的科研特色和业绩;(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三)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投入;(四) 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能力,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团队。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组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二)具有适应该领域发展要求、明确可行的工程中心定位、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三)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省级工程中心一般应由同一技术领域中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组建。
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以促进区域科技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成立技术委员会作为技术咨询机构,促进工程中心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组建单位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按隶属关系报省直有关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认真审核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本办法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组织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项目建设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等。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
第三章建设与验收第十九条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中心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中心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的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组建期内,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如实反映工程中心建设进展、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等情况。
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应按照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案进行组建。
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需要调整的,应逐级报告。
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对于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由省直有关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完成组建内容与目标后,应编制工程中心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或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省发展改革委或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组建的验收工作。
验收的内容包括:基本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及所形成的持续创新能力,财务决算,组织机构与管理,建设期间的主要业绩等。
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主持工程中心验收的,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验收结论。
工程中心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建设和验收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授予“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称号并授牌。
第四章评价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
工程中心每年须对该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将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直有关部门或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并于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或所属)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一次对工程中心进行评价。
评价程序如下:(一)数据采集。
工程中心于评价年12月15日前将该年度评价材料报省直有关部门或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包括:《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附件三)。
(二)数据初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评价年12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进行计算、分析,提出评价结果。
(五)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在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工程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程中心资格者,经核实后,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的工程中心,给予警告,由省直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进行现场核查评估。
对确属不合格的工程中心撤销工程中心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工程中心资格。
第三十一条对逾期不能验收的工程中心,省直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推迟验收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验收日期;对逾期1年不验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工程中心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2、《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3、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4、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一、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摘要(1000字左右)二、工程中心建设背景及必要性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2、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产业发展状况与市场分析;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5、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1、申报单位概况;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3、技术队伍及学科主要带头人概况;4、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1、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2、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功能与任务;3、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4、工程研究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1、工程研究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责和运行机制;2、队伍、编制及学科、技术主要带头人概况;3、与相关企业、科研单位、院校的关系。
六、组建方案与投资估算1、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2、申报单位及参建单位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3、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投资估算;4、资金筹措方案。
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九、提供附件1、依托单位组建工程研究中心的协议;2、工程研究中心章程(合法经营文件);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4、其他配套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