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依法治国的含义及基本内涵和要求

依法治国的含义及基本内涵和要求依法治国是指一个国家的治理方式是在法治原则下进行的。
它强调政府及其行为的合法性,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机关在执行各自的职责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并且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依法治国体现了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在实践中要求政府依照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依法治国强调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隐私权等。
政府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并保障人民权益不受侵犯。
2.公正合理的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公证性和公正性。
法律必须具有适用性和可执行性,不仅适用于国家和政府,也适用于个人和组织。
3.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
依法治国强调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下行使独立判断和审判权,并且要保证审判公正,不受政治、经济和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4.政府依法行使权力。
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权力,遵循法定程序,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政府不能法外施行,不能乱用权力,必须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依法治国要求政府必须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使之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
2.推进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是保证依法治国能够落地生根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推进司法体制,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公正度和效率。
3.加强执法规范化和法治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应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推进政府公开透明化。
政府应主动公开信息,提高政府的透明度,让民众了解政府的决策和行动,并能够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总之,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
政府应以法律为基准,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依法治国 内涵

依法治国内涵
依法治国是指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行为都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治理。
它是现代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至上。
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核心,一切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权,只有依法行事才能得到保护。
第二,权力制约。
依法治国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这需要建立健全的权力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公正司法。
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必须建立公正、独立、中立的司法机构,保障人民的司法权利。
第四,社会参与。
依法治国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必须建立有效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机制,让人民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来。
第五,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需要全面推进,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只有全面推进,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不仅是一种治理方式,更是一种价值观念和国家文化。
它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制度和文化的支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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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第六章课堂笔记

第六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知识结构图:第一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依法治国的内涵与基本要求2.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以德治国的关系3.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第六章的重点内容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法制与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第三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和国家安全1.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2.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第一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及重大意义(了解)1.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把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它标志着党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2.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使之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被确定下来。
3.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意义(多选)(1)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
(2)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3)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二、依法治国的内涵与基本要求(简答)(一)依法治国的内涵----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要求有: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1)如何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简答题)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等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依法治国的含义及基本内涵和要求

依法治国的含义及基本内涵和要求依法治国的含义及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的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
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
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扩展,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的过程。
具体说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
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
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
再次,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
最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
(1)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什么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什么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
2、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
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
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
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
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
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良好的法律,为国家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
第三,权力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统一。
对公民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对于政府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
第四、发达的法律文化。
这种发达的法律文化的核心是一系列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的进步的民主法制观念,如人民主权观念、公民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即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郡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第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简述依法治国的内涵

依法治国是指国家和社会各方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治理和管理,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它具有以下几个内涵:
法治原则: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坚持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公民和组织都必须依法行事,不能任意扩权或滥用权力。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公正平等和保护权益的特征,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础。
法律权威: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应当由国家法定的机关制定,并经过公正、透明的程序,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法律权威保证了公民和组织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公正对待,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正正义:依法治国追求公正和正义。
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司法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审判,保证每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对待。
保障权利:依法治国注重保障公民的权利。
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的作用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规范行为:依法治国要求公民和组织在各个领域依法行事。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乱纪。
依法治国是一种重要的治国理念和原则,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实现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它要求政府、公民和组织共同遵守法律,依法行事,以法律为准绳,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和进步。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一、引言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基本方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思维、法治体系、法治能力和法治文化四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进行阐述。
二、法治思维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树立法治思维,即在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和个人行为中始终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治思维要求政府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政府要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各类事务;公民要自觉守法,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参与社会治理。
只有树立起法治思维,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预期性。
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要建立完善的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是具体行为的规范,行政法规是政府行为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解释,习惯法是长期形成的社会规范。
各级法律规范之间要形成上下衔接、相互协调的体系,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四、法治能力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各级政府和法治机构具备法治能力。
政府要加强法治思维的培养,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做到依法行政。
同时,要加强法治机构的建设,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和公正执法水平。
司法机关要保证司法独立,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全面依法治国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要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五、法治文化全面依法治国要培育和弘扬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一种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它强调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倡导人们依法行事、遵纪守法。
要通过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树立起法治文化的导向,让法治成为社会文明的一种基本价值观。
同时,要加强法治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使法治理念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和国家治理。
六、结语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国家繁荣稳定和社会和谐进步的必然选择。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思维、法治体系、法治能力和法治文化四个方面。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
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
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扩展,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的过程。
具体说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
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
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
再次,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
最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
(1)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
过去,人们常常认为,在立法方面,“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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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要求: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
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
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扩展,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的过程。
具体说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
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
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
再次,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
最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
(1)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
过去,人们常常认为,在立法方面,“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
“法律泛滥不仅会贬低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败坏法律的质量” 。
关键并不在于法律的数量,而在于法律的质量。
(2)要转变“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3)要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二、严格依法办事,树立宪法和法律极大的权威
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
“徒法不足以自行”。
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1、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
在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执政党若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专横腐败,必然会招致选民的抛弃。
政党之间的竞争迫使执政党奉公守法,兢兢业业,忠诚地为百姓谋福利。
在中国,共产党处于长期执政的地位,其执政地位几乎不受任何外来的挑战和影响。
党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领导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工作。
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根本保证。
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能够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反之,党不遵守宪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国最终不能实现。
2、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
在人治国家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
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
从西方国家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一开始是作为政府的对立物而出现的。
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的无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 依法行政要求,
(1)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无法律即无行政”,严禁超越法律行使职权。
(2)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实体法,也包括依程序法。
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星鉴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强调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在今天乃至今后显得尤为重要。
3)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司法是匡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司法上。
立法只不过是将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归纳抽象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规范,而司法则是将这些抽象的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赋予具体的个案真正实体化的规范效果。
因此,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是最为有效的,也是最为关键的。
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
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冷峻的法律边缘……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
” 公正,是对司法的基本要求。
惟有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不公,则必然导致冤无处伸,理无处诉的情况,社会将完全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成为一句空话。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二者相互依赖,缺一不可。
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前提,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依归。
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会毫无价值,而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会成为泡影。
三、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
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
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
……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 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
而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