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关系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1.在定罪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机统一。
2.在量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观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统一,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另方面,在未然之罪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主观的)与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个人表现(客观的)相统一,这是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根据之一,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次要根据。
不少学者主张,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3.在行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及消失与征表人身危险性变化的罪犯的一切行为事实相统一。
论的“阿基米德支点”。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方面的条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意味着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义,而面)起决定作用,强调预防的正当性。
立论基础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
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
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
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
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
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清理。
刑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脱离对理论层次矛盾的分析,缺乏对传统思想的反省,就不会有刑法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一、刑法中主客观对立的误偏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比较

因果 关系
多选择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 说,客观立场上基于社会一般 人的认识
以社会是否对行为感到危险来判断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规范违反说或法益侵害说,违 主观违法性,责任是违法要件,行
法是责任的前提
为的主观方面违法
构成要件的行为是责任 评价对象
性格责任论,行为人的危险性的责 任的根据,采取社会防卫手段
以法益侵害或者威胁为出发 重视行为人的危险性,犯罪行为的
点,不能犯没有发生结果的危 本质在实行行为充分表明侵害意思
险性,没有处罚的必要性
之时已然存在,一般否认不能犯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共犯
与正犯关系
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性
其他问题
共同意思联络,行为相互利用 不强调构成要件定型性,共同实行
片面 性、补充性,如没有认识到对 的意思,是共同为一定行为的意思,
责任 能力
道义责任论,责任能力是实施 有责行为的能力,辨别、意思 决定、控制
只要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对社会有威 胁,就应当承受责任非难
构成要件认识和违法性认识, 构成要件认识,违法性认识不严格
故意
希望主义或容认主义
要求。
过失
重视行为发生的事实,否认过 失危险犯
重视行为者的危险性,违反注意义 务应认定符合构成要件,承认过失 危险犯、过失未遂犯
正犯
被教唆犯所包容,没有独立存在的 价值
防卫社会、特别预防
构成要件
违法性
犯罪论
有责性
构成 要件 要素
犯罪的定型性、客观方面优先 犯罪类型的简略化、重视主观方面
性
刑法 严格解释刑法、限制法官解释 主张自由解释论,支持法官解释权
解释 权
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因果关系

〔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几种因果关系:第一,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
动机是推动人从事一定行为的主观动因,是个体发动和维持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
人的活动总是从一定的动机出发的,人的行为总是受一定的思想支配的。
犯罪行为是一种有明确动机的自觉行动。
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行为是犯罪动机的外部表现。
动机引起行为,没有某种犯罪动机,即不会产生相应的犯罪行为。
一个人没有产生杀人的念头,就不会驱使他实施杀人的行为。
动机和行为总是相应相随的。
在各种不同类的案件中,犯罪动机是不同的。
在同一类案件中,犯罪的动机也是复杂多样的。
犯罪动机的不同,犯罪行为也就各不相同。
犯罪动机是内在的、隐蔽的,犯罪行为是外在的、暴露的。
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判明犯罪动机。
把握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对于寻找犯罪嫌疑人和确定犯罪性质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
动机产生行为,行为引起结果。
一定的犯罪动机必然产生一定的犯罪行为。
一定的犯罪行为,必然产生与之相应的犯罪结果。
有行为必有结果,有结果必有行为。
不同的犯罪行为,产生不同的犯罪结果。
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的不同,犯罪结果也不同。
每一案件中,由于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的不同,犯罪结果也反映出不同的特点。
由结果推导行为,判明犯罪者行为的特点,能为确定侦查范围指明方向。
第三,犯罪行为与犯罪痕迹的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侵害的后果,形成行为与结果之间必然联系。
而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必然遗留有犯罪痕迹和物证,形成了犯罪行为与犯罪痕迹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痕迹和物证,是分析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
第四,犯罪行为与感觉反映形象的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不仅形成物质性的有形结果,而且形成人们感觉反映形象的无形结果。
犯罪行为在受害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头脑中的反映,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主要表现。
把握这种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调查和认识过程。
也谈客观归责理论

也谈客观归责理论一、概述客观归责理论,作为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旨在探讨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如何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该理论强调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对某一危害结果负责时,应关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是否实际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在于“客观”二字,即判断的依据是客观的事实和行为,而非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或心理状态。
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或者即使行为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地造成危害结果,只要其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实际导致了危害结果,行为人仍可能因此被归责。
客观归责理论在刑法学中的应用广泛,涉及多个犯罪类型的判断。
例如,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可能因为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被归责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可能因为故意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并被实际导致危害结果而被归责。
客观归责理论还涉及到因果关系的判断、风险的分配以及对社会利益的考量等多个方面。
客观归责理论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准确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客观归责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法律需求。
1. 简要介绍客观归责理论的概念和背景客观归责理论是刑法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涉及对行为人行为的法律评价和责任归属问题。
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性质及其产生的结果。
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只要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法定的危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客观归责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在刑法的发展历程中,最初的法律体系主要侧重于对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考察,即所谓的“主观归责”。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人们逐渐认识到,仅仅依赖主观意图来判定犯罪是不够的。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在法律领域中,罪行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指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条件或行为,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同时存在,才能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
而主观构成要件则指的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或主观认识状态,也是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下面将分别探讨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内容。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通常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1.行为:行为是指犯罪主体所表现出来的行动或不作为,在法律上被规定为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行为应当是客观存在的,确实发生了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主观意图或虚构的阶段。
2.结果:结果是指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具体后果或影响。
在很多犯罪类型中,要求行为必须引发某种明确的结果,这就是结果要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在法律上认定犯罪行为的关键就在于能够证明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
1.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者明知可能的情况下,主动采取了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其目的是要达到某种目的。
故意是绝大多数犯罪类型的主观要件。
2.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疏忽等原因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犯罪结果发生。
过失构成要件通常适用于一些非故意犯罪行为的情况。
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是构成犯罪的两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
必须既具备了客观上构成犯罪的条件,又具备了主体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或过失,才能最终认定某一行为构成了犯罪。
这种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综合作用,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全方位管控和规范。
以上就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是刑法中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理解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对于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公正司法至关重要。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客观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客观上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与犯罪主体的个人主观故意无关。
客观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特定的行为方式或行为方式的特定结果,比如盗窃罪的行为要件就是“盗取他人财物”。
2.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特定犯罪构成要求的结果必须发生,比如故意杀人罪的结果要件就是“致人死亡”。
客观构成要件是客观事实的表征,只要客观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就构成了犯罪。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的犯罪主体的一种心理状态或是主观上存有的一种强烈的主观愿望,其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
主观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过失和必然的形式。
1.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但仍然坚决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对于故意的认定,需查证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他的行为之间的直接联系。
2.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的行为有过错,但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
过失是对犯罪主体疏忽大意的一种惩罚。
主观构成要件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精神状态,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原因。
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区别客观构成要件强调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结果,是客观的表征;而主观构成要件注重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和意图,是犯罪行为的主观体现。
客观构成要件侧重于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是否发生,而主观构成要件则关注犯罪主体内心的动机和目的。
客观构成要件的验证主要基于客观客观事实的形式,一般需要依赖证据和证明;而主观构成要件则需要对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进行推断和分析,涉及到对犯罪主体的精神状态进行深入研究。
总的来说,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是构成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两个要素,二者相辅相成,互不可缺。
公安大学自学考试犯罪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1、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是社会现实中确实存在的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犯罪行为;(2)一般违法行为;(3)不道德行为。
2、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如何论述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的:管仲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野芜旷则民乃菅”。
”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陵上犯禁”。
意思是说,生活有了保障,就会遵守礼义,减少犯罪,生活无保障,为了生活去铤而走险,犯罪就多起来了。
3、犯罪学概念的含义:广义:就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并据以确立对策,防卫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刑事社会科学。
狭义:是指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结果及其因果关系的科学。
4、何为亚文化理论:亚文化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结构中,由于个体互动机而产生的特定的生活处理方式及各种观念(如信仰与价值观)。
亚文化理论通常包括两种含义:(1)在一个社会的某些群体中存在不同于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2)由奉行这些不同于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人组成的社会群体。
5、何为国家权力真空理论:犯罪原因的国家权力真空理论认为,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由于一系列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国家权力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时间里,在一定问题上出现真空状态是难以避免的。
在控制犯罪的活动中出现权力真空(该罚的未惩罚,该重罚的未重罚)就会助长犯罪。
6、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是谁?主要理论内容: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是意大利医生、犯罪学家龙勃罗梭。
主要理论内容:(1)关于犯罪原因的主要观点是”天持犯罪人论”,犯罪者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倒退到人类发展的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
即犯罪人内心或先天注定要去犯罪的某种犯罪性个人;(2)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3)提出自然犯罪论,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两种。
7、何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机关、工厂、学校、部队、街道、农村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政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等各种手段,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改造犯罪,挽救失足者,教育和保护青少年,不断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增强防卫,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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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原因的概念解析
在笔者对犯罪主观和客观原因论述前,必须明确犯罪原因的基本概念。
我国学界的主流学说为系统因素说,即将犯罪原因界定为各种促成犯罪的因素所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或者说,各种引起犯罪的因素的有机整合是犯罪的原因。
基于此种学说。
犯罪原因可以被定义为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
可以看出,犯罪原因下的子要素为致罪因素,因而犯罪主观和客观原因是对这些因素的组合排列。
事实上,所谓犯罪主观和客观原因这组概念在学说专著中较少被使用与提及。
学者们通常直接对犯罪原因中的因素进行研究,例如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菲利的著名犯罪原因三元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
以及德国刑法大师刑事社会学派的集大成者李斯特提出的著名的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因素、个人因素。
所以笔者在此先对犯罪主观原因和犯罪客观原因作出定义。
犯罪主观原因是指犯罪人的人格,包括动机、思维、自我认知等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决定作用的个人因素。
而犯罪客观原因是与犯罪人自身无关的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决定作用的社会因素。
其中社会因素十分繁多,笔者认为根据各种社会因素的功能之别,可将犯罪客观原因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
犯罪客观原因的宏观因素是基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根源角度考量的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变迁和文化等。
而犯罪客观原因的微观因素是直接对个人产生社会化影响的社会因素,主要为家庭与社区等。
二:犯罪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联系
两种原因的关系包括联系与区别,当上述一些概念被定义后我们不难发现二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没有疑意的,因而笔者主要讨论的是二者的联系。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犯罪客观原因影响犯罪主观原因,其中犯罪客观原因中宏观因素决定微观因素并以微观因素作为中介,通过微观因素的社会化作用于犯罪主观原因。
因此本文的论述分为两个部分,一为犯罪客观原因中宏观因素经微观因素间接对犯罪主观原因的影响,二为微观因素如何通过社会化直接对犯罪主观原因的影响。
1.犯罪客观原因中宏观因素经微观因素间接对犯罪主观原因的影响
宏观因素中也有许多的要素,如社会变迁,文化,社会公平,现代化等等。
但笔者以为社会变迁和文化是其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要素,亦是本文用来论证宏观因素决定微观因素的要素。
社会变迁指社会发展过程中巨大的社会变动、产业结构重大调整以及人口大规模流动等现象。
文化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一种社会制度、社会结构(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的观点)。
可以对比发现,社会变迁潜在动态,文化显性静态。
而笔者所说的微观因素为是直接对个人产生社会化影响的社会因素,是相比与前两者在深度和广度上更小的事物,如家庭、社区、大众传媒等。
工业革命时期发生的犯罪社会现象是用于论证宏观因素对微观因素作用的极佳背景。
工业化与城市化是这时期社会变迁的集中反映,工人阶级涌现,大工厂制的生产方式新起,城乡人口大量流动,人进行了由小集体向大社会的转变。
在人们离开传统固定的家庭生活进入非人情关系、变化无
常的城市生活时,文化也开始了明显地转变与冲突,其中包含主流文化与亚文化的冲突、新文化与旧文化的对立。
社会变迁导致了社区形态的转变,形成了工人、贫民剧集的城中村。
根据芝加哥学派的观点,这种区域的犯罪率较高且有着数据和学理的支持。
单纯的社会变迁只是造成了区域上的不同,文化显性地作用于这种地区的犯罪滋生。
这种地区性的集体发挥着非正式社会监督单位的作用,但是这种社区中也正式社会亚文化聚集的地方。
法律是主流文化的反映,因而这种社区本就存在着违法的潜在因子。
这个社会时期的主流文化是自由资本主义所提倡的逐利价值观和工业化生产的知识。
旧有的价值观还深植于新工人以及贫民,而他们也未能掌握好新的生产技能。
经济上的原因导致这个时期财产犯罪的增长率大幅超过了传统的暴力犯罪。
除却文化导致的经济原因外,人际关系的紊乱亦是催生个人犯意的重要原因。
犯罪率高的社区中,体现主流文化的社会规范被消弱甚至瓦解,而旧有的人伦又不适应社会变迁而无法复苏,所以此时社区的社会义务观念混乱且迷茫,越轨行为便常常发生。
综上社会变迁因素主要体现经济生产,文化主要体现思维意识,二者通过社区等微观因素的作用于人的犯罪主观原因上。
2.微观因素通过社会化对犯罪主观原因的影响
所谓社会化,是指一个人通过社会互动,学习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生活技能等社会方式,培养社会角色并借以获得个性,从而由生物个体变为社会个体的过程。
纯粹的宏观因素不能直接对犯罪主观原因催化,需要借助微观因素这个媒介。
一定意义上讲,微观因素诸如家庭、
社区、学校教育、大众传媒等可被称为为社会化的执行机构。
犯罪人格是社会化的产物,是社会化过程中个体与各种社会化机构之间互动的结果。
当个体在不同的社会化机构中生活是,其个性得到不同的塑造,在亚文化发达的社会化机构中,犯罪人格更易形成。
这种犯罪人格的形成来自与社会学习,即亚文化的模仿。
在社会化机构中亚文化的影响下,人的自我(理性)和超我(道德良知)异化减弱,本我(欲望)不断增强,开始有冲破主文化规范约束的倾向。
这便是犯罪主观原因的产生。
可以看到,犯罪客观原因的宏观因素表现为通过社会变迁产生文化冲突,改变微观因素:微观因素表现为通过社会化过程产生犯罪主观原因。
犯罪是一种不可消亡的现象,刑法也无力根除,其原因在于犯罪个体的产生终究是归结于客观的社会因素。
犯罪客观原因是犯罪人出现的基础和根源,犯罪主观原因直接催生了犯罪人的产生。
既然犯罪原因大部分在于社会,那么研究犯罪原因就必须着眼于客观的社会因素,正如伟大的德国学者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