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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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讲课课件.ppt

(二)其他免税规定
1、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包括 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 其房产占地能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由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2、中小学、高等院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 用地。 3、军队系统中生产军品的用地、靶场、试验场、 危险品销毁场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对专为军人 和军人家属服务服务社用地。
(三)由省税务局规定的免税用地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居住用地; 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带来经费的 单位职工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敬老院、 养老院、福利院用地; 5、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其残疾人占全厂人数50% (含50%)以上的报经市、县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6、对于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不包括人工挖掘的),尚未利用 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于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8、对于经营性风景区内的陆地、河流、河滩、湿地,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五、税收优惠
一、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 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一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和其他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PPT课件

举例:
1.某公司与政府机关共同使用一栋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 2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10000平方米(公司与机关的占用比例为4:1),该公司所在 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该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03年)
A.0元 B.2000元 C.8000元 D.10000元
注意: 1.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 2.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在内 3.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之外的土地不缴纳 举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镇和工矿区范围的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的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1、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测量的,但有土地证的,以土地证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证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证后再作调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第四节 税收优惠
这一节是本章的重点 总原则:非经营性的免税(可以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结合起来) 一、免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是“使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附设营业单位的经营用地,纳税。
举例: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 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最高税额的30%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 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最低 税额的20%。(×)(2006)
第十五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PPT课件2019)

二、征收管理
❖ (二)纳税期限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一般分 别确定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 (三)纳税申报
❖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 报表》,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 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 件资料。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 登记。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从转移之日起 ,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 纳
❖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 用人纳税
❖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纳税人 应根据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分别计算并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
❖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 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 平方米土地年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 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 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 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税收优惠
(九)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
培训教材城镇土地使用税PPT课件

年有 变化。其政策规定可分为始初规定和后继补充规定两大类。以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为现行土地使用税的征
收管 理之“大法”,始称初规定。
第10页/共32页
• 此后的五大文件为后继补充规定。这五个文件都涉及土地使用税。 • 1、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国税地字 [1988]15号); • 2、《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法规》(国税地[1989]140号)。 (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条例执行的次年下发的);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9]44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1]659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2003]89号)。
后继规定还可细分为综合性规定和零散型规定。上述五个文件属于综合性规定,除 了国税 发[2003]89号文涉及个别单项条款失效外,其余四个文件至今全文有效;还有属于零 散型规定
的 文 件 , 是 指 除 上 述 五 个 文第件1之1页外/共的 3单2项页政 策 性 规 定 的 文 件 , 这 里 没 有 逐 一 列 举 。
• 9、尚未取得土地证的纳税人,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 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 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 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只要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人,就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为现行土地使用税的征
收管 理之“大法”,始称初规定。
第10页/共32页
• 此后的五大文件为后继补充规定。这五个文件都涉及土地使用税。 • 1、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国税地字 [1988]15号); • 2、《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法规》(国税地[1989]140号)。 (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条例执行的次年下发的);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9]44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1]659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2003]89号)。
后继规定还可细分为综合性规定和零散型规定。上述五个文件属于综合性规定,除 了国税 发[2003]89号文涉及个别单项条款失效外,其余四个文件至今全文有效;还有属于零 散型规定
的 文 件 , 是 指 除 上 述 五 个 文第件1之1页外/共的 3单2项页政 策 性 规 定 的 文 件 , 这 里 没 有 逐 一 列 举 。
• 9、尚未取得土地证的纳税人,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 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 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 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只要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人,就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共6张PPT)

其他符合特殊规定的用地免税。
年出应租❖纳 、税出房额借房=地实产际,产占自用交开应付税发出土租地企、面出积业借(房自平产方之用米次)月、×起适计出用征税租城额镇和土地出使用借税;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 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新征用的土地,如属于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 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所征收的一种税。
❖ 如属于非耕地,则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 核算
➢ 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 ➢ 分期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
目,贷记本科目; ➢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
➢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交而未交的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三)税率
❖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 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 大城市:人口50万以上,每平方米税额0.5~10元 ❖ 中等城市:人口20万~50万,税额0.4~8元/平米
❖ 小城市:人口20万以下,税额0.3~6元/平米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0.2~4元/平米 (四)税收优惠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免税;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 ❖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税;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 ❖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交土地使用税
年出应租❖纳 、税出房额借房=地实产际,产占自用交开应付税发出土租地企、面出积业借(房自平产方之用米次)月、×起适计出用征税租城额镇和土地出使用借税;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 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新征用的土地,如属于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 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 (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所征收的一种税。
❖ 如属于非耕地,则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 核算
➢ 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 ➢ 分期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
目,贷记本科目; ➢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
➢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交而未交的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三)税率
❖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 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 大城市:人口50万以上,每平方米税额0.5~10元 ❖ 中等城市:人口20万~50万,税额0.4~8元/平米
❖ 小城市:人口20万以下,税额0.3~6元/平米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0.2~4元/平米 (四)税收优惠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免税;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 ❖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税;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 ❖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交土地使用税
第十章 土地税 《中国税收》PPT课件

部分,税率为50%。 •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东率北财为经大60学%出。版社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 四、税收优惠
• 1.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 地增值税。
• 2.对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增值 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人; •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分别为纳东税北财人经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纳税人新征收的土地
•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 3.纳税人购置、出租、出借房屋用地
• 4.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
合作建房出售;(10)纳税人将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联营;(11)纳税人代他人建房;(12)房地产的重新
评估。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 二、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
(二)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 个人。
• (2)文化事业的优惠。
• (3)公共用地优惠。
• 2.居民生活优惠
• (1)安全防范用地优惠。
• (2)个人出租住房优惠。
• 3.困难性优惠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税收优惠
(三)政治性优惠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由财政部门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 2.土地增值税的类型
• (3)全额土地增值税与超额土地增值税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 四、税收优惠
• 1.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 地增值税。
• 2.对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增值 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人; •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分别为纳东税北财人经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纳税人新征收的土地
•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 3.纳税人购置、出租、出借房屋用地
• 4.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
合作建房出售;(10)纳税人将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联营;(11)纳税人代他人建房;(12)房地产的重新
评估。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 二、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
(二)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 个人。
• (2)文化事业的优惠。
• (3)公共用地优惠。
• 2.居民生活优惠
• (1)安全防范用地优惠。
• (2)个人出租住房优惠。
• 3.困难性优惠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税收优惠
(三)政治性优惠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由财政部门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 2.土地增值税的类型
• (3)全额土地增值税与超额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_房产_契税等课件(PPT31页)

B)房产租金收入:年租金收入*12% 例如:30000*12%
注: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住房,税率为4%
16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 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 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30
七、契税征收管理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 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 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31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是以城市、县城、建制 镇、工矿区
1
涉外税种 作用: 1)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
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 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2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 屋的原值。
17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二)从租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18
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为5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 许减除30%后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 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27
三、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 卖的行为,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 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注: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住房,税率为4%
16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 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 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30
七、契税征收管理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 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 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31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是以城市、县城、建制 镇、工矿区
1
涉外税种 作用: 1)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
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 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2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 屋的原值。
17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二)从租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18
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为5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 许减除30%后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 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27
三、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 卖的行为,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 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第10章 土地税 《中国税制》PPT课件

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
(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实际使用人或 代管人为纳税人; 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第十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1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3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在城镇范围 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一)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二)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三)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具体标准如下: 1.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 2.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4.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405 Nhomakorabea3
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
(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实际使用人或 代管人为纳税人; 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第十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1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3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在城镇范围 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一)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二)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三)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具体标准如下: 1.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 2.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4.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405 Nhomakorabea3
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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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缴纳;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 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 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目的:
1)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 产投资规模,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2)房产税税源稳定,易于控制管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 重要来源之一。
一、纳税义务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单位纳税; 产权属集体或个人的,由集体或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 屋的原值。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二)从租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为5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 许减除30%后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 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工厂用地; (五)集团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
儿园用地等。
八、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
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 季度或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税期15天或1个月。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 A、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B、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
批准。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放米)×适用税额
例:某城市一企业使用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每平 方米适用4元税率。
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
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 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
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
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 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节 房产税
♣ 房产税概述: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 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 税暂行条例》
涉外税种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 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尚未组织测量,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 证书的,以证书面积为准;
3)前两项都没有的,以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纳税, 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五、税率:
1)大城市:1.5元---30元(人口50万以上) 2)中等城市:1.2元---24元(人口20万—50万) 3)小城市:0.9元---18元(人口少于20万)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应纳房产税=5000*(1-30%)*1.2%=42万元
例:某公司出租房屋3间,年租金收入为30000元,适用 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房产税=30000*12%=3600元
五、税收优惠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是以城市、县城、建制 镇、工矿区
涉外税种
作用:
1)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 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 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纳税义务人:
1)在上述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若其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可以其实际使用人和代管
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
使用 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和范围: 房产(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A)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率) 税率:1.2% (扣除率:10%---30%之间) 例如:1000万元*(1-20%)*1.2%
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
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
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四、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测定的 土地面积;
则其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00*4=40000元
七、税收优惠: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
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
B)房产租金收入:年租金收入*12% 例如:3000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 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 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缴纳;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 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 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目的:
1)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 产投资规模,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2)房产税税源稳定,易于控制管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 重要来源之一。
一、纳税义务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单位纳税; 产权属集体或个人的,由集体或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 屋的原值。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二)从租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为5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 许减除30%后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 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工厂用地; (五)集团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
儿园用地等。
八、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
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 季度或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税期15天或1个月。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 A、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B、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
批准。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放米)×适用税额
例:某城市一企业使用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每平 方米适用4元税率。
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
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 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
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
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 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节 房产税
♣ 房产税概述: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 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 税暂行条例》
涉外税种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 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尚未组织测量,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 证书的,以证书面积为准;
3)前两项都没有的,以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纳税, 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五、税率:
1)大城市:1.5元---30元(人口50万以上) 2)中等城市:1.2元---24元(人口20万—50万) 3)小城市:0.9元---18元(人口少于20万)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应纳房产税=5000*(1-30%)*1.2%=42万元
例:某公司出租房屋3间,年租金收入为30000元,适用 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房产税=30000*12%=3600元
五、税收优惠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是以城市、县城、建制 镇、工矿区
涉外税种
作用:
1)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 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 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纳税义务人:
1)在上述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若其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可以其实际使用人和代管
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
使用 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和范围: 房产(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A)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率) 税率:1.2% (扣除率:10%---30%之间) 例如:1000万元*(1-20%)*1.2%
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
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
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四、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测定的 土地面积;
则其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00*4=40000元
七、税收优惠: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
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
B)房产租金收入:年租金收入*12% 例如:3000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 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 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