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陕建发(2011)119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通知
陕建发[2011]11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厅对《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现印发你们,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参考依据。
附件1:《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doc
附件2: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doc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
1、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的指导标准。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参照本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同时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2、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内容组成。
3、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标准时,应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物业买受人对物业服务的预期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或以此为基础进行上下调整,以满足不同项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执行不同等级的服务标准,应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项目一级内容与标准二级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3500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2500平方米以下。
4、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6、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牌,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7、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与其岗位相一致的资格证书。
8、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示16 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投诉。
建立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年回访率95%以上。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10、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三级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4000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3000平方米以下。
4、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6、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员工佩戴标牌,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7、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与其岗位相一致的资格证书。
8、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投诉。
建立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年回访率90%以上。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陕建发(2011)119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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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通知
陕建发[2011]11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厅对《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现印发你们,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参考依据。
附件1:《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doc
附件2: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doc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
1、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的指导标准。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参照本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同时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2、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内容组成。
3、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标准时,应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物业买受人对物业服务的预期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或以此为基础进行上下调整,以满足不同项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执行不同等级的服务标准,应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
1. 物业服务范围: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卫、环境清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
2. 安全保卫: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卫措施,包括门禁系统管理、监控设施维护、夜间巡逻等,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
3. 环境清洁:规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标准,包括垃圾收集、道路清扫、绿化带清理等,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4. 绿化养护:制定绿化养护计划,包括植物修剪、病虫害防治、季节性花卉更换等,提升小区绿化水平。
5. 公共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供水供电系统、消防设施等,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6. 紧急事件处理:建立紧急事件响应机制,包括火灾、水灾、电梯故障等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理流程。
7. 居民服务:提供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服务,如快递代收、家政服务推荐、社区活动组织等。
8. 信息公示:定期公示物业管理费用、公共收益使用情况、小区管理规定等信息,保障居民的知情权。
9. 业主沟通:建立有效的业主沟通机制,包括业主大会、意见箱、在线反馈平台等,收集居民意见和建议。
10. 服务质量监督:设立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包括居民满意度调查、物业服务评价等,持续改进物业服务。
11. 法律法规遵守: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合法性。
12. 持续改进:根据居民反馈和市场变化,不断优化物业服务内容和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通过这些指导标准,陕西省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能够提供更加专业、高效、人性化的服务,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营造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22]119 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厅对《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现印发你们,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参考依据。
附件 1:《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doc 附件 2: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doc项目一级 (一) 基本要求1、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三级(不含暂定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2、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内容与标准二级(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造面积,多层项目在 35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2500 平方米以下。
三级(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造面积,多层项目在 40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3000 平方米以下。
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 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4、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造面积,多层项目在 30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2000 平方米以下。
5、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6、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第1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住宅(含多层和高层)及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的特殊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标准,结合所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协商收费等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后,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厅对《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现印发你们,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参考依据。
附件1:《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附件2: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项目内容与标准一级二级三级(一)基本要求1、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三级(不含暂定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2、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4、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3000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2000平方米以下。
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3500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2500平方米以下。
4、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4000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3000平方米以下。
4、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5、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6、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7、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牌,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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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
一级
二级
三级
附:编制说明
1、为规范我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多、高层住宅小区对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的确定。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根据本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同时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3、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并对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公共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4、本标准由高至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越高。
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内容组成。
5、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选用本标准时,应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居住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
执行不同等级标准,应符合质价相符原则。
6、大厦、工业区物业管理服务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