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资产管理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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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确保单位固定资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由办公室和财务室共同完成。
2、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及配发使用,杜绝浪费。
3、财务股负责固定资产建账建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使用科室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借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4、财务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
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5、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6、固定资产资产管理股室、财务股和使用股室应每半年对
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每年对各股室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
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7、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制度管理。
固定资产报废制度
对于符合规定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股室写出书面申请,财务股室提供向相关材料,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
行政资产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资产管理行为,确保行政资产安全、合理、高效地配置和使用,提高行政资产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政机关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行政资产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统一使用的原则,坚持综合管理、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实物资产和非实物资产的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资产管理包括资金管理、设备设施管理、车辆管理、土地房屋管理和无形资产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行政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规划、预算、采购、使用、处置、监督等各环节的制度,明确责任、明确流程、明确标准。
第二章规划和预算管理
第六条行政资产管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目标,进行规划和预算。
第七条行政资产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资金预算、技术条件、人力资源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八条行政资产预算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的要求,编制和执行。
第九条行政资产规划和预算应当经过综合论证,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范围、预期效益等。
第三章采购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行政资产采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行政资产采购应当充分比价,保证采购的资产质量、数量、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行政资产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开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流程、公开采购结果。
第十三条行政资产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行政资产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护资产安全,合理使用。
第四章处置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证处置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资产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行政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报告等工作,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行政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实时记录资产的数量、状况和变动。
第十九条行政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可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行政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
总结:本行政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行政资产管理行为,确保行政资产的安全、合理、高效的配置和使用。
这一制度对行政资产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规划和预算管理、采购和使用管理、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和标准,能够提高行政资产管理的水平,确保行政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