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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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引言建设工程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概念和作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的保险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该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由该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后可能引发的责任承担保险费用的一种商业保险。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承担的责任范围通常包括工程设计质量、施工工艺质量、材料质量等方面。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风险向第三方转移,促使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更加重视建设工程质量,避免出现差错和事故。

2.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的分散。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在承担建设工程质量风险时可以更加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风险,从而有效地分散建设工程质量风险。

3. 降低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损失。

一旦发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过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方的经济压力,保障其生存发展。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主体和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

建设单位负责购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建设工程质量风险转移;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合格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风险进行保险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了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支付保险费用,并保证工程施工合规;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设计单位应提供符合相关规范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的覆盖和管理。

施工中的承包商责任与保险要求

施工中的承包商责任与保险要求

施工中的承包商责任与保险要求在施工项目中,承包商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各方的权益,以及减少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失,承包商必须满足相关的责任和保险要求。

一、承包商责任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有责任确保项目的安全、高质量完成。

他们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以下是承包商常见的责任:1. 安全责任:承包商负责为工人和公众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他们必须制定和执行安全计划,并确保工人使用适当的个人保护装备。

承包商还需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对工人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2. 质量责任:承包商应确保施工工作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范。

他们需要使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程。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承包商有责任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3. 时间责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他们需要制定施工计划,并合理安排资源和人力,以确保按时交付项目。

如果因为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承包商保险要求为了有效管理风险和应对意外事件,承包商通常需要购买相应的保险。

以下是常见的承包商保险要求:1. 基本责任保险:承包商通常需要购买基本责任保险(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这种保险可以保护承包商免受第三方索赔的损失。

它通常覆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因承包商的工作导致的其他损失。

2. 工人伤害保险:承包商还需购买工人伤害保险(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这种保险可以保护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时获得合适的医疗和赔偿。

根据法律要求,承包商需要为所有工人购买这种保险。

3. 车辆保险: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使用车辆,他们还需要购买商业车辆保险(Commercial Auto Insurance)。

这种保险可以保护车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即承保建筑工程项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一切险责任:包括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如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纵火等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

2. 建筑工程施工责任:承担工程施工工地内的人员意外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障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

3. 工程设备损失责任:保障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机械因各种原因(包括操作不当、故障、意外事故等)导致的损失,如起重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的损坏或丧失。

4. 第三方责任保险: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对第三方(如临近居民、过路行人等)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工程延误责任:保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超出预算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6. 回访保障责任:承担建筑工程竣工后一段时间内(如一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具体的保险责任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不同的保险公司与保险条款可能存在差异,购买前需仔细了解合同内容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士的意见。

另外,建筑工程保险通常还
包括一些附加保险责任,如机械故障保险、工地责任保险等,以满足不同项目和需求的综合保障要求。

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障内容

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障内容

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障内容建筑工程保险对于各类建筑项目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为建筑工程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同时也保护了建筑业参与者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以及所涵盖的具体保障内容。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面临着各种可能的风险和意外。

这些风险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疏忽、技术故障等等。

若发生意外事故,不仅可能导致建筑工程项目延误,还可能引发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因此,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建筑工程保险可以为建筑业主提供经济保障。

保险公司将承担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损失,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为业主提供赔偿金以弥补潜在的损失。

这有助于维护建筑业主的利益和信心,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其次,建筑工程保险可以为承包商和建筑师等参与者提供法律保护。

建筑工程往往涉及多个参与方,因此可能存在合同纠纷、责任纠纷等法律问题。

保险公司将对此类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为相关参与方提供法律支持和赔偿。

这有助于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声誉。

最后,建筑工程保险可以提高建筑质量和安全标准。

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和损失,会要求建筑方遵循一系列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这将促使建筑方采取各种措施来确保建筑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内容建筑工程保险通常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内容:1. 工程一切险:包括工程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如火灾、爆炸、坍塌等。

该险种可为建筑业主提供经济赔偿和重建费用。

2. 施工责任险:提供对第三方人员和财产可能引发的损失负责的保障。

这包括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 质量保证险:保障工程质量,在工程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对于质量缺陷和工程瑕疵进行修复或赔偿。

4. 设备损坏险:针对建筑工程中的机械设备和施工装备可能遭受的损坏提供保障。

5. 建筑意外险:保障建筑工程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包括意外事故、职业病等。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工程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作,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和各种不可控的因素。

在建筑工程过程中,质量问题时常出现,不仅会对工程进度和成本造成影响,还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项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定义与目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通过投保建筑工程质量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

其主要目的是弥补工程质量纠纷引起的经济损失,降低各方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主体及责任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主体包括建筑业主、承包商和设计单位等。

在保险责任方面,建筑业主负责购买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承包商和设计单位则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赔付。

这种相互的责任分工和保险赔付机制有效地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三、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涵盖了众多的工程质量问题,如结构缺陷、材料质量问题、施工工艺不合理等。

对于这些问题造成的工程损失和修复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同时,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还可以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责任、运输及安装责任等。

四、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流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建筑业主选择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其次,建筑业主需要提供工程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包括设计图纸、承包商资质等;接着,保险公司对工程进行评估和风险定价,并确定保险费用;最后,建筑业主支付保险费用,完成投保手续。

五、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优势和前景展望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可以有效转移工程质量风险,保障建筑业主的利益;二是能够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三是可以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体信誉和形象等。

因此,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在未来具有广阔的前景。

建筑工程质量险

建筑工程质量险

建筑工程质量险建筑工程质量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保障,防范和减轻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质量险的定义、作用、保险责任、理赔流程和我国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筑工程质量险的定义建筑工程质量险是指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护工程所承担的各方利益,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对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以及相关工程参与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质量风险进行保险承保和赔付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建筑工程质量险的作用1. 降低质量风险:建筑工程质量险可以通过对工程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与控制,降低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的发生概率,保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

2. 提高项目信誉度:通过购买建筑工程质量险,项目承包方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信誉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参与。

3. 维护经济利益: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引发损失时,建筑工程质量险可以为受损方提供赔偿,确保经济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三、建筑工程质量险的保险责任1. 工程质量缺陷赔偿:当工程发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质量缺陷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工程意外事故赔偿:当工程发生因意外原因引起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3. 法律责任险:当工程因质量问题引发法律责任纠纷时,保险公司将承担依法发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建筑工程质量险的理赔流程1. 报案阶段:事件发生后,受损方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发生照片、现场勘查报告等。

2. 理赔审核阶段:保险公司将对报案进行审核,核实索赔事实和赔偿金额,并派出理赔专员进行实地调查。

3. 理赔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将做出理赔决定,并告知受损方理赔金额和赔偿方式。

4. 赔款支付阶段:受损方收到理赔决定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赔款支付给受损方。

五、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险的相关政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险相关政策不断完善,旨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哪些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哪些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哪些一、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中国保险市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它是指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风险、保障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对工程项目的建设主体进行投保,以工程质量管理为重点的责任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主要通过保险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工艺、工程材料、监理与检测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障金额,并向建设主体提供相应的投保方案,以保障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质量风险的发生。

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 保险责任: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包括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质量、工程设计、监理与检测等环节的质量风险。

保险公司将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投保方的需求,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金额。

2. 保险费率: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类型、施工地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越大,保险费率越高。

3. 投保要求:为了能够成功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主体需要提交相关的投保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合同、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4. 理赔流程:一旦工程项目发生质量风险,建设主体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建设主体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交验相关证明文件,并经保险公司核实后给予理赔。

三、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优势1. 降低风险:通过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地降低工程项目的质量风险,减少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 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要求建设主体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标准,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

3. 保障权益:建设主体通过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利益和权益,减少质量风险带来的损失。

4. 规范市场秩序: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推动工程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施工质量。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保险和责任分担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保险和责任分担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保险和责任分担在建筑工程中,保险起着重要的作用。

工程保险是指用保险的方式,对建筑工程实施保险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同时,工程保险也涉及到各方在工程中的责任分担。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中的工程保险和责任分担问题。

一、工程保险的类型在建筑工程中,有多种类型的工程保险,常见的有工程一切险、工程施工险、工程财产险等。

这些保险形式覆盖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同风险和损失。

1.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是工程项目中最常见的一种保险形式,它包括工程施工险和工程财产险的保障内容。

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和保修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损失,如自然灾害、设备故障、人为破坏等。

2.工程施工险工程施工险主要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机械故障等。

该保险形式通常由承包商购买,以保障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

3.工程财产险工程财产险主要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已完成的建筑物和设施。

它包括建筑物本身的损失以及室内设施、设备等的损坏。

该保险形式通常由业主购买,以保障建设完成后的财产安全。

二、责任分担原则在建筑工程中,工程保险的存在为各方在责任分担方面提供了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责任分担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责任作为建筑工程的委托方,业主有责任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质量的合格。

业主应确保合同约定的工程保险已经购买,并按照约定向相应的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2.承包商责任承包商是工程建设的实施方,他们应承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责任。

承包商应购买工程施工险,以保障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同时,承包商还应承担施工质量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

3.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担任督导和检验的角色,他们有责任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进行必要的质量检验。

监理单位应保证合同约定的工程保险已购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和检验职责。

4.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对工程的规划和设计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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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江苏xxxx公司xxxx随着社会建筑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建筑物质量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国家立法对使用人的这种期望给予了有效保护。

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不管是房屋买业主,还是房屋承租人,都有投诉建筑物质量问题的权利。

而且,随着新的建筑技术的不断涌现和新的建筑材料的不断采用,同时带来新的潜在的质量问题和风险,建筑产品质量缺点也产生新的类型和新的矛盾。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括质量责任的不同分类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问题的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问题,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有无相关保险可以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会更加健全我国的建筑业。

本文提出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

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

这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任体系不谋而合。

以下分述之。

(一)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

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

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问题,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质量问题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

只是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

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

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的约定。

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三方提起索赔;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须自费尽速修复问题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

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问题。

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

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

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1)实际交付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之间的明显差异;(2)未决的索赔与反索赔。

如在工程交付时未能解决,当事人至少应明确如何处理的立场。

在很多国家工程索赔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

时效长短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

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约定业主必须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关于工程延期的索赔。

(3)工程款结算安排。

法国标准文本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内向业主提交尾款结算的具体金额。

瑞典规定为8个月内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业主开始承担保护建筑物不受意外损害的责任(如火灾、盗窃等)。

比较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其它国家的相应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根据决定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以及在设定具体合同时约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创造。

这些新规定值得承发包双方高度重视,也值得我们广大律师高度重视。

(二)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

在有些国家这种责任为零。

如葡萄牙规定在政府作为业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后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业主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向有关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

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国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变化。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问题,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尽管没有确切的标准,但各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条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断损害大小的一般依据。

我国《建筑法》第80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较严厉,针对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这显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发包双方以及勘察、设计等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

可以预见,不远的未来,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而请求赔偿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加。

当然,区别于保修期的责任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由施工方负责,而仅仅规定了“责任者”。

那么,哪些主体可能成为建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者呢?二、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由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一)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业主有可能只与一个项目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能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和设备采购各方签订合同,建筑法对业主与合同对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就可能是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各方。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业主的对应方都有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二)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者,包括:1、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我国的《质量条例》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新规定将改变政府过去直接参与验收的做法,而将监督力度转移到施工图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2、质量检测机构我们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对建筑材料质量状况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建筑物质量问题,问题责任由谁来承担?在我国,对商品混凝土的检测通常需要委托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该产品进行施工的一方仍应对建筑物问题承担责任,然后由承担责任方再依据委托检测的合同自质量检测机构索赔。

3、分包商由于业主与分包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业主无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张权利,受害者(如租户、后继使用人)更是无法向直接责任者追索合同意义上的赔偿权利,因而导致众多实质上不公平的结果。

在我国,这一问题已在法律的规定上得到解决。

《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据此,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有权主张索赔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在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依据侵权理论要求总包方、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供应商在我国,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总的趋势是以乙供料为主。

前者由建设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后者由施工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

但不管是甲供料、还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责任对该材料进行检验,或核实有关质保书和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物质量问题的责任,而供货单位则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货物问题的责任,两者并不矛盾。

三、质量缺陷的分类《建筑法》第8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该损害是“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

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呢?它的标准是什么?质量不合格与一般的质量问题的界限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目前还难以在现有条文中找到答案。

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业的运作习惯,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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