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质量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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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引言建设工程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概念和作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的保险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该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由该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后可能引发的责任承担保险费用的一种商业保险。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承担的责任范围通常包括工程设计质量、施工工艺质量、材料质量等方面。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风险向第三方转移,促使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更加重视建设工程质量,避免出现差错和事故。

2.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的分散。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在承担建设工程质量风险时可以更加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风险,从而有效地分散建设工程质量风险。

3. 降低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损失。

一旦发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过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方的经济压力,保障其生存发展。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主体和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

建设单位负责购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建设工程质量风险转移;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合格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风险进行保险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了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支付保险费用,并保证工程施工合规;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设计单位应提供符合相关规范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的覆盖和管理。

工程施工买保险条款

工程施工买保险条款

工程施工买保险条款第一条概述为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风险管理,甲方与乙方在此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购买相关保险,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安全保障和风险分担的需要。

第二条保险责任乙方应当购买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险、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险、施工材料和设备损失险等相关保险,以覆盖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赔偿责任乙方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风险,购买适当的保险金额,确保保险金额足以覆盖可能发生的损失。

一旦发生事故,乙方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索赔,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选择乙方在购买保险时,应当选择信誉良好、经济实力雄厚、服务质量高的保险公司,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理赔服务。

第五条保险费用支付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负责监督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并保证保险费用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保险合同乙方购买的保险合同应当经过甲方审查确认,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理赔方式、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确保保险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保险索赔一旦发生工程施工中的意外事故,乙方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索赔,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索赔程序。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理赔手续,确保经济损失获得及时赔偿。

第八条保险变更一旦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范围、工程进度、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等重大变更,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调整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以满足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和损失。

第九条保险文件保存乙方应当妥善保存购买的保险合同、保险单、保险费用支付凭证、索赔申请材料等相关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第十条保险监督甲方应当加强对乙方购买保险的监督,并定期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查确认,确保乙方按照约定履行购买保险的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分担一旦工程施工中发生意外事故,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协商处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甲方和乙方的责任分担方式,以尽快解决损失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1. 引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概念、作用、相关法规以及常见的保险责任和赔付方式。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概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施工方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障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和风险。

它可以帮助施工方在遭受质量问题或发生意外事件时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作用3.1 保障施工方的利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可以帮助施工方降低风险,并在发生质量问题时获得经济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3.2 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公司通常会对施工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水平等进行评估,从而促使施工方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3.3 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有助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法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实施与管理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主要的法规依据包括:4.1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有关规定,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4.2 施工质量保险条例《施工质量保险条例》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各项制度进行了规定,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保险责任与赔偿等。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赔付方式5.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工程质量的主要瑕疵、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5.2 赔付方式赔付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赔偿、重新施工或修复、索取材料费用、支付保险金等方式。

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发展趋势6.1 保障范围的拓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保障范围可能会进一步拓展,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设计错误、施工材料质量问题等。

6.2 保费的合理定价随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和保险市场的竞争加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保费可能会趋于合理化。

建设工程施工投保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投保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投保约定一、投保原则1.1 本工程投保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政策,确保投保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1.2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为工程项目投保相应的保险,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

1.3 投保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风险,合理选择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确保保险利益的最大化。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1 投保人应为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

2.2 被保险人应包括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工程设备及材料供应商等与工程项目有关各方。

三、投保内容3.1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为工程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要的保险。

3.2 投保人应确保保险条款中包含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风险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

3.3 投保人应将保险合同副本提交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留存,以便双方共同监督保险的有效性。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责任4.1 投保人应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保险理赔费用等。

4.2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4.3 投保人应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确保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五、投保程序和期限5.1 投保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投保手续,并将保险单据提交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留存。

5.2 投保人应定期检查保险的有效性,确保保险覆盖范围与工程进展相匹配。

5.3 投保人应在保险到期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工程项目的连续保险覆盖。

六、投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办理投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手续。

6.2 投保人应在变更或解除投保合同时,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3 投保人应在变更或解除投保合同后,重新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

七、违约责任7.1 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投保或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未投保导致的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保险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完工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特编制本保险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保险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保险事宜。

三、保险管理机构1. 建立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保险管理制度,并审核和监督全面的保险事务。

2. 建立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保险业务的管理和实施。

四、建筑工程保险范围1. 工程施工期间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工程全損保险、工程设备保险等。

2. 工程竣工后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物物业保险、建筑物维修保险等。

五、保险责任限额1. 工程施工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人每事故不低于100万。

2. 工程全損保险责任限额为基本保额的三倍。

3. 工程设备保险和建筑物物业保险责任限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保险费用支付1. 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并计入工程总造价。

2. 工程施工期间的保险费用支付时间为开工前一周。

3. 工程竣工后的保险费用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

七、保险合同管理1.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应当与施工合同一并签订。

2.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

3. 保险合同中应当约定索赔方式、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等事项。

八、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工程施工意外时,应立即报保险公司,并启动理赔程序。

2. 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出理赔决定,并按约定赔付相应的款项。

3. 工程竣工后如发生建筑物物业损坏事件,建设单位应立即报保险公司,并启动理赔程序。

九、保险资金管理1. 保险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建筑工程保险资金账户进行核查,确保资金安全。

十、保险监督管理1. 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对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报告保险管理委员会。

2. 保险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对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十一、附则1. 本保险管理制度由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施工中的保险和责任限制条款

施工中的保险和责任限制条款

施工中的保险和责任限制条款保险条款:1. 工地施工责任保险: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投保工地施工责任保险,以保障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保险金额应根据具体工程规模和风险评估确定,确保足够覆盖潜在风险。

2. 第三者责任保险:承包方应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保障施工过程中对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的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应与工程规模和风险评估相匹配,确保足够覆盖潜在责任。

责任限制条款:1. 合理施工:承包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标准进行合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如因施工不当导致事故或损失,承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突发事件免责:承包方在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如地震、洪水、火灾等,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但需及时通报并采取应急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 施工期限延误:若因特殊原因导致施工期限延误,承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业主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但若延误由业主或其他相关方引起,责任应由引起延误的一方承担。

4. 施工过程保护:承包方应负责对施工场地、设备和材料进行妥善保护,避免丢失、损坏或被盗。

若因承包方过失导致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损失赔偿限制:若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规定而导致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然而,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上限。

总结:在施工过程中,保险的投保和责任的限制是保障工程质量和风险控制的关键。

保险条款包括工地施工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得到充分赔偿。

责任限制条款规定了承包方的合理施工、突发事件免责、施工期限延误、施工过程保护以及损失赔偿的限制。

通过合理的保险和责任限制条款,可以明确各方责任,减少争议,保障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一旦发现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应: (一)于知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
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二)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三)向本公司提供或协助本公司获得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所有报告、证
明、方案、设计书、质量信息和其他帮助。 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 措施,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对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机构和保险人提出的消除 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对由此引起的质 量事故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引起本条所列的质量事故,
本公司负责赔偿约定的维修费用以及本公司书面认可的诉讼和咨询费用,但总
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一) 建筑物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整体或局部倾斜;
(二)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பைடு நூலகம்降;
币1000元,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 (四)本合同第四条第六、七、八项所述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
额为人民币1000元,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按照投保人的资质有所不同(详见费率规章)。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 (一) 严格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二) 在竣工验收结束一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三) 采取所有合理的防范措施,避免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乙方(承包商):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鉴于甲方拟进行某项建筑工程的建设,乙方作为承包商承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甲乙双方同意引入质量保证保险机制。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责任1. 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期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 保险金额根据工程造价确定,具体数额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

4.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返工、修复、加固等费用。

二、投保与保费支付1. 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丙方投保质量保证保险,并将保险单副本提交给甲方备案。

2. 保费由乙方承担,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3. 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协助处理理赔事宜。

三、保险理赔1.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有权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并与乙方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3. 丙方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赔付条件的情况下支付赔偿金。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甲、乙、丙三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五、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业主):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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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质量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

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与建筑工程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施工的并经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由被保险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项目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发包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超过设计标准值的风荷载和雪荷载;(七)冰雹、雷电、洪水、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八)火灾、爆炸;(九)外界物体碰撞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发包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使用不当或改动原设计结构、设备位置或原防水措施;(十一)非结构工程、设备、配件以及室外工程在设计、施工、材料上的疏忽、缺陷、错误或遗漏。

第五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任何竣工前已存在且被保险人或工程相关责任方已知并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监理机构书面指出的缺陷引发的损失,但缺陷已被更正并得到了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并交纳相应保费的情况除外;(二)工程竣工验收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自行添置的包括装修内的任何财产的损失,但初装修房(毛坯房)的合理二次装修损失不在此限;(三)在对被保险项目进行修复过程中,为满足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要求,超过原设计施工标准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四)任何颜色、透明度等表面外观的差异;(五)自然磨损、折旧、物质本身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六)非因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的被保险项目的任何损失;(七)损害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无法使用被保险项目、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各种间接损失;(八)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赔偿;(九)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十)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第六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其中累计责任限额为被保险项目竣工结算时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设置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八条本合同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人与建筑工程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相关约定确定,但最长不超两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情况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

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建筑工程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建筑工程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和处理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三)被保险人应完整保留与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及履约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投标时的相关文件等),保留与施工监理人、设计人、项目经理往来资料、签证、信函等资料,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四)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五)与建设工程施工进展、质量、缺陷有关的证明文件;(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对被保险项目进行维修必须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2.缺陷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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