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协议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协议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协议引言:"质量保险是建筑产业最稳固的支撑柱,是以管理为核心、以质量为重点、以技术为保障,应用先进科学技术、运用现代企业管理原理,预测、评价、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在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保险,实现建设工程质量从源头到终点的预防、控制、调整和补救。

" - 不明第一章: 保险方案的背景与目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建筑行业中质量问题的风险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保险协议旨在明确承包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同时保护双方的利益。

第二章: 保险的范围与责任2.1 被保险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确保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材料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质量标准,并负责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和保养。

2.2 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建筑工程在施工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材料质量问题等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

2.3 保险的范围保险的范围覆盖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设备、装饰等各个方面,保障工程质量问题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等风险。

第三章: 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3.1 保险金额的确定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详细说明。

3.2 赔偿方式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以现金或修复方式进行赔偿。

修复方式的选择应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协商下确定,并记录于协议中。

第四章: 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4.1 免除责任的情况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虚报或提供虚假资料;- 被保险人违反了施工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损失。

4.2 限制责任的情况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限制责任:- 被保险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及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现。

第五章: 保险期限与终止5.1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从建筑工程的施工开始,并持续到质量保证期结束。

5.2 协议的终止- 在保险期限内,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 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协议。

建设施工质量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施工质量责任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质量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

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与建筑工程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施工的并经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由被保险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项目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发包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超过设计标准值的风荷载和雪荷载;(七)冰雹、雷电、洪水、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八)火灾、爆炸;(九)外界物体碰撞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发包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使用不当或改动原设计结构、设备位置或原防水措施;(十一)非结构工程、设备、配件以及室外工程在设计、施工、材料上的疏忽、缺陷、错误或遗漏。

第五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任何竣工前已存在且被保险人或工程相关责任方已知并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监理机构书面指出的缺陷引发的损失,但缺陷已被更正并得到了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并交纳相应保费的情况除外;(二)工程竣工验收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自行添置的包括装修内的任何财产的损失,但初装修房(毛坯房)的合理二次装修损失不在此限;(三)在对被保险项目进行修复过程中,为满足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要求,超过原设计施工标准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四)任何颜色、透明度等表面外观的差异;(五)自然磨损、折旧、物质本身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六)非因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的被保险项目的任何损失;(七)损害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无法使用被保险项目、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项目使用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各种间接损失;(八)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赔偿;(九)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十)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建筑工程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1.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1.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起,至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止。

第二条受保险人的义务2.1 受保险人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并且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及相关文件。

2.2 受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并在发生任何与保险事故有关的情况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2.3 受保险人应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

第三条保险责任和免赔条款3.1 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对于因保险事故而导致的建筑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3.2 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将对以下情况免责:3.2.1 保险事故是由于受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3.2.2 保险事故是由于战争、恐怖主义、暴动或类似事件所致;3.2.3 保险事故是由于核事故、放射性污染或其他核能事故所致;3.2.4 保险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所致。

3.3 保险公司在赔偿期间,有权对受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并有权要求受保险人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据。

第四条赔偿的计算和支付4.1 保险公司在接到受保险人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损失鉴定和赔偿计算,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赔偿金额。

4.2 若受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五条保险索赔和解决争议5.1 受保险人在发生建筑工程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

5.2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对索赔进行审理,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赔偿决定。

5.3 对于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保险公司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解除保险合同,但应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受保险人,并退还未使用的保险费。

建筑工程保险协议书5篇

建筑工程保险协议书5篇

建筑工程保险协议书5篇篇1建筑工程保险协议书一、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及竣工后的一定期间。

保险金额应当足以覆盖工程项目的全部造价,包括设备、材料、人工、监理费等一切费用在内。

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应当从工程项目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若工程项目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中断,保险期间应相应延长。

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工程项目的保险金额和风险等级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在保险费用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甲方需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工程项目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坍塌、盗窃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 工程项目施工中未按照规定操作,造成损失的;2. 工程项目设计存在缺陷,造成损失的;3. 工程项目施工中使用劣质材料、设备,造成损失的;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

五、保险赔偿处理流程在工程项目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损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当派出专业人员对损失进行评估,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赔偿处理。

若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六、保险合同解除及争议解决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工程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保险合同可以被解除。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等方式解决,若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保险合同为双方共同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保险合同;2. 本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3.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商定,但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流程保险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为各方提供保障和风险分担。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流程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种类建筑工程保险主要包括施工一切险和工程质量保险两类。

1. 施工一切险:施工一切险是建筑工程施工中最主要的保险种类。

它覆盖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意外事故和损失,如火灾、爆炸、雷击、坍塌等。

施工一切险通常由承包商购买,保险金额应覆盖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 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险主要针对质量问题,保障工程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一般由建设单位购买,保险金额通常等于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

二、保险条款约定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险条款约定了保险合同的双方责任和权益。

1. 保险责任:保险条款明确了承包商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责任,如保证施工质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等。

2. 债权转让:保险条款通常约定了承包商是否可以将其保险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需要事先取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3. 事故通知:保险条款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通知责任。

承包商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索赔流程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若发生保险事故,承包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索赔。

1. 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事故后,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其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和证据材料。

保险公司将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勘查和调查。

2. 提交索赔申请:承包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申请中应包括索赔金额及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核。

3. 理赔处理:保险公司在审核索赔申请完成后,将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承包商应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除非有争议需要进一步解决。

四、注意事项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各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保费支付:承包商应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中止保险责任。

2. 维护保险记录:建设单位及承包商应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索赔记录等相关文件,以备日后需要。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一旦发现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应: (一)于知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
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二)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三)向本公司提供或协助本公司获得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所有报告、证
明、方案、设计书、质量信息和其他帮助。 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 措施,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对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机构和保险人提出的消除 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对由此引起的质 量事故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引起本条所列的质量事故,
本公司负责赔偿约定的维修费用以及本公司书面认可的诉讼和咨询费用,但总
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一) 建筑物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整体或局部倾斜;
(二)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பைடு நூலகம்降;
币1000元,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 (四)本合同第四条第六、七、八项所述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
额为人民币1000元,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按照投保人的资质有所不同(详见费率规章)。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 (一) 严格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二) 在竣工验收结束一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三) 采取所有合理的防范措施,避免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乙方(承包商):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鉴于甲方拟进行某项建筑工程的建设,乙方作为承包商承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甲乙双方同意引入质量保证保险机制。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责任1. 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期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 保险金额根据工程造价确定,具体数额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

4.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返工、修复、加固等费用。

二、投保与保费支付1. 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丙方投保质量保证保险,并将保险单副本提交给甲方备案。

2. 保费由乙方承担,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3. 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协助处理理赔事宜。

三、保险理赔1.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有权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并与乙方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3. 丙方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赔付条件的情况下支付赔偿金。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甲、乙、丙三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五、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业主):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
一、保险目的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本保险条款旨在规定保险人和被
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二、保险责任
1. 本保险覆盖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质量缺陷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材料、装修等。

2. 质量缺陷保险责任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三年,
保险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1.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对象的工程规模和风险大小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保险公司的评估和风险把控能力而定,合同约
定双方的支付责任。

四、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
1. 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
公司可免除赔付责任。

2. 在特殊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的赔付责任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

五、保险理赔
1. 若发生质量缺陷问题,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赔付,但不超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金额。

六、终止保险合同
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2. 在保险期限届满后,双方未提出终止要求,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七、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其他事项
本保险条款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解决。

以上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的内容,请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约定和修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TEXT-ALIGN: justify}DIV.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DIV.union TD {FONT-SIZE:14px; LINE-HEIGHT: 18px}.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STRONG>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投保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获得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筑开发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于工程开工前就其开发的住宅商品房及写字楼工程(以下简称建筑物)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对上述建筑物具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建筑物,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通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一)整体或局部倒塌;(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三)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四)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正常使用:指按照建筑物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2)不改变使用用途;(3)不超过设计荷载。

潜在缺陷:指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时未能发现的引起建筑物损坏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

建筑物的损坏:指投保人交付给被保险人的建筑物出现结构损坏或渗漏。

投保人交付时的建筑物包含装修、设备、设施的,该装修、设备、设施因前述结构损坏或渗漏造成的损坏,也在建筑物的损坏范围内。

主体结构部位:指建筑物的基础、墙体、柱、梁、楼盖、屋盖等。

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残骸清理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建筑物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被保险人使用不当或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原防水措施;(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七)火灾、爆炸;(八)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九)建筑物附近施工影响。

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对建筑物进行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在入住后添置的包括装修在内的任何财产的损失;(四)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期间第八条凡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投保人,于工程开工前投保本保险,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第九条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投保人应就其开发的建筑物,向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申请质量检查,上述机构检查通过后,本保险合同自检查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保险期间为十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第十一条保险金额包括总保险金额、单位建筑面积保险金额和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生效时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元/平方米)×实际建筑物总面积-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单位建筑面积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建筑物总面积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所购买单元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单位建筑面积保险金额对于投保人尚未出售的建筑物的保险金额也按照本条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的约定计算。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依据投保人确定的预计平均销售价格与预计建筑物总面积计收预付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生效时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建筑物总面积,保险人据此计算总保险金额和实际保险费。

预付保险费低于实际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足差额;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的,保险人退回高出的部分。

第十三条免赔额为每张保险凭证的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建筑物及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生效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物使用说明书,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在竣工验收时对投保建筑物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和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对投保建筑物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通过的报告等文件。

若投保人无法或不提供前述文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预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合同生效时补足预付保险费与实际保险费的差额。

实际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向社会公众就投保本保险事宜进行宣传或报道时,其内容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不得利用本保险欺骗或误导社会公众。

若投保人违反前述约定擅自进行宣传,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对社会公众所做的欺骗或误导性宣传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保险人有权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向投保人索赔。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对投保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一年后进行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投保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应严格按照建筑物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建筑物。

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建筑物发生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在保险凭证上进行批注后,该受让人成为被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相应权益。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建筑物的用途及其他可能导致建筑物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建筑物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