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五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律相一致的事项,也可以约定法律未规定而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效力,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定权利;(二)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没有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支持商事信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定金是买卖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支付方违约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六条投标商要求投标人对未投标成功的工程承揽合同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给对方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需供品应当具有按照约定要求的质量。
第十八条消费者合同部分无效第十九条关于消费合同履行第二十条关于租赁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学术论著合作交流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第四十条关于追偿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补充通知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媒体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一、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的定义2.合同法的作用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种类2.合同的主体3.合同的内容4.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条件2.合同的无效情形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2.合同的履行方式3.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五、合同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种类2.违约责任的承担3.违约责任的免除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2.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合同的形式可以口头或书面。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
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合同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形式违法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遵循法定程序。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货币支付、实物交付、劳务提供等。
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会导致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合同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的免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合同法及解释

合同法及解释总贝y第一章一样规定第一条为了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益、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能够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样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酬劳;(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米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整和规范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的内容、标的和方式。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的解释和履行方式。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和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形式。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合同外的事由为由不履行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意思。
第十三条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当事人通过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合成等电子方式。
第十五条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作出认可等表示。
第二节邀约第十六条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约的,应当明确表示或者明确表示的要素具备,对邀约受邀请人有效。
第十七条邀约的接受,自邀约受邀请人发出接受意思表示时生效。
第三节有奖招标第十八条有奖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预先公告的条件,向社会公开邀请他人以竞争方式提交标的,选择合同相对人并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平等、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合同招标文件,不得有欺骗性的行为。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加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劳动关系法律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劳动者参加工会,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依法组织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安全健康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面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副本交给劳动者。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延续。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订立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应当载明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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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六十八条
法条原文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权,只要证据表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负的现实危险时,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也无须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变
化之一方遭受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经济的原因,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二项债务,在履行期限上往往不一致。
如何保护先给付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立法过程中所必须考虑的。
而不安抗辩权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保护合同信用,防止合同欺诈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主体具有自己的独立的利益和财产,建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需要,符合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
为了防止滥用不安抗辩权,合同法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件如下: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抗辩方负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第二、由确切的证据表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情形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是之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经营状况发生恶劣的变化,从而导致财产大量减少,从而引起履行债务的能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是之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别的地方或者将自己的对企业投入的资金撤回。
丧失商
业信誉,是指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商业行为上已经给人留下了失去了诚实信用的感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此情,却仍然缔约,法律则不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第三、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