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
关于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

关于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通告尊敬的业主: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小区建设管理秩序,提高住宅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我公司决定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作目标及意义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存在不合法、违规行为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小区环境的整体质量,也威胁着业主们的人身财产安全。
因此,开展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有助于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居住环境,并促进小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1. 楼顶违章加建:针对住宅楼楼顶的违章加建情况,我们将进行全面的排查,明确违法建设的具体类型和面积,并要求业主依法进行整改。
2. 工地违规施工:对于那些私自开工、超过许可范围、临时搭建工棚等违规施工行为,我们将严肃处理并要求开发商依法整改。
3. 业主私拉乱接电线:业主私拉乱接电线不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也会对小区供电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们将加大对业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使用。
4. 乱堆乱放杂物:业主将杂物乱堆乱放在公共区域不仅破坏了小区的整体美观,也阻碍了正常的交通流线。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将要求业主及时清理,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的环境意识。
三、整治措施1. 宣传教育:我们将通过小区广播、公告栏、社区微信群等渠道,向业主宣传整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呼吁业主们共同参与整治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住宅环境。
2. 违法建设排查:我们将组织专门的人员对小区内的房屋进行逐栋、逐户排查,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及时记录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加以整改。
3. 问题整改: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问题,我们将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
4. 加强巡逻执法:我们将加大小区巡逻执法力度,确保小区内的法律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小区的业主,我们希望大家能够积极配合我们的整治工作,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的通告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通告〔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秩序,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是指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行政辖区,复兴镇部分区域(秦巴物流园区规划范围)和达县南外镇行政辖区、河市镇集镇规划区及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范围。
二、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三、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城乡结合部村(居)民建房,一律进入规划确定的村(居)民聚居点依法建设。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未依法编制并经批准公布前,一律不得审批新(改、扩)建项目。
在此期间,村(居)民住房经鉴定确属D级危房的,由辖区政府先进行过渡性安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新(改、扩)建或违法占地等行为的,应主动接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违法建(构)筑物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逾期不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或不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

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尊敬的市民:近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
此通告旨在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市民权益,维护城市和谐发展,防止出现因违法建设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交通拥堵、安全隐患等问题。
为此,我将就此通告进行详细解读。
一、禁止违法建设通告内容1、范围本通告针对所有的违法建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盖路就占、私搭乱建、违法拓建等行为,全市范围内均适用。
2、监管措施为了保障市民权益,保持城市整洁,本通告将对所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管。
市政府将利用各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出动执法队伍、举报制度等,对所有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3、处罚措施一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市政府将立即采取处罚措施。
处罚力度将包括罚款、拆除、修补、造成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奖励措施为了鼓励市民积极参与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市政府将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奖励举报有效、并协助相关人员查处的市民。
二、发布禁止违法建设通告的原因1、保障城市安全违法建设不仅会对城市的环境造成污染,而且会对市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例如,私搭乱建会增加火灾等安全事故的风险,拓建道路会影响交通流畅等。
2、维护城市美观违法建设不仅会破坏城市整体形象,还会对市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例如,盖路就占会影响市民的行车和交通,私搭乱建会影响市容市貌,对市民的生活质量造成负面影响。
3、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只有当城市得到有效管理,才能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禁止违法建设将促进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协同发展,为城市注入更高的生命力。
三、市民应该如何做?1、依法依规建设无论是居民还是企业,都应该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2、监督自己及周围建设市民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多关注周围的建设情况,一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该及时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展开调查。
3、支持政府的管理和查处市民应该积极支持政府的管理和查处工作,共同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最后,希望市民能够认真分析,理性对待此通告的内容,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共同营造一个美好、和谐的城市。
物业禁止违规搭建温馨提示

物业禁止违规搭建温馨提示尊敬的业主和住户们:为了维护社区的整体美观及安全秩序,及保障每一位住户的利益,物业决定禁止违规搭建行为。
以下是有关禁止违规搭建的温馨提示,望各位业主和住户们共同遵守。
一、禁止违规搭建的定义1. 违规搭建是指违反了社区规定,未经物业审批,在楼道、走廊、阳台、楼顶等公共区域搭建或堆放私人物品,或者在小区内非指定区域内私自建造或修改构造物。
2. 违规搭建还包括未经审批搭建的棚户、棚改、窗台花盆、私搭乱建等各类在公共区域搭建的行为。
3. 在小区范围内,违规搭建往往导致了消防隐患、卫生隐患、安全隐患等问题。
因此,禁止违规搭建行为对于整个小区的综合管理和住户的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禁止违规搭建的理由1. 安全隐患:未经审批搭建的棚户、棚改等私搭乱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如存在墙体裂缝、负重不足、建筑材料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后果不堪设想。
2. 消防隐患:违规搭建导致消防通道被占据,一旦发生火灾,会给住户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3. 环境卫生:私自堆放私人物品在楼道、阳台、楼顶等公共区域,容易影响小区环境卫生,引发垃圾滞留、异味扩散等问题,严重影响住户的生活质量。
4. 影响美观:违规搭建会破坏小区整体的美观形象,影响社区的大环境。
三、禁止违规搭建的温馨提示1.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小区范围内,住户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擅自搭建或改建私人的临时建筑或物品储存设施。
任何改建或搭建都需要经过物业的审批和管理。
2. 合理使用公共区域:楼道、走廊、阳台、楼顶等公共区域是供所有住户共同使用的空间,不得私自搭建或堆放个人物品。
住户应该尽量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整洁。
3. 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对于已经存在的违规搭建,住户应该积极配合物业进行整改,不得置之不理。
如有异议,可向物业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再行搭建。
4. 营造良好生活环境: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美观是每一位业主和住户的共同责任,大家应该一起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确定在市内各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整治违法违章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物的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其所建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属违法建筑。
所有违法建设行为及违法建筑一律按本通告精神处理,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其在建违法建筑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等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使用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搬出,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搬出的,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搬出。
四、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加建房屋的,使用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搬出,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改建、扩建、加建部分,恢复原状;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搬出的,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搬出。
五、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向违法建筑所在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申报,并在限期内带头自行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逾期不申报或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六、所有违法建筑物,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发放权属证书;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单位不得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和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通告-驻政[2013]120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通告-驻政[2013]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7824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95.png)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通告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通告(驻政〔2013〕120号)为了维护法律权威,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优化市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用3个月的时间,对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实施建设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未按照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政府将责成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强制拆除。
(一)位于主次干道两侧、铁路两侧、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严重影响城市风貌的违法建筑;(二)占压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三)危害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四)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五)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六)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属物;(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八)国、省、县、乡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九)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建设;(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应依法拆除的违法占地建筑;(十一)在耕地、基本农田上实施的违法建筑;(十二)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违法建筑,其他必须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
关于禁止违规搭建的告知书

关于禁止违规搭建的告知书关于禁止违规搭建的告知书(物业业主各执一份,此联物业留存)尊敬的业主: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的相关规定,现郑重告知于您: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以下违法行为:(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住宅外立面(如:搭建阳光棚房、封闭外阳台、焊阳台等);(2)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如: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3)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违法行为。
建筑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承重结构,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对以上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为维护其他业主的权益和房屋主体的安全,物业公司将采取措施配并合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及处理,造成的所有损失将由违法业主自行承担。
其他业主有举报的义务。
特此告知!业主签收: 联系电话:成都**物业达州江湾城分公司一期物业服务中心年月日———————————————————————————————————关于禁止违规搭建的告知书(物业业主各执一份,此联业主留存)尊敬的业主: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的相关规定,现郑重告知于您: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以下违法行为:(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住宅外立面(如:搭建阳光棚房、封闭外阳台、焊阳台等);(2)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如: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3)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违法行为。
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

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建设,是指创立新事业;增加新设施;充实新精神。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供大家参考!禁止违法建设通告范文篇一***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近年来,**市区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已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和治安隐患。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广大市民工作、生活环境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开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国土、建设、房产部门批准,违法用地、违法施工和违法开发交易房地产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凡属违法建设必须自觉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处理。
二、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执法部门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房产、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应及时纠正。
五、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禁止违法建设通告范文篇二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未经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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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
建设,是指创立新事业;增加新设施;充实新精神。
下面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违法建设通告,供大家参考!
禁止违法建设通告范文篇一***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市区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已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和治安隐患。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广大市民工作、生活环境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开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国土、建设、房产部门批准,违法用地、违法施工和违法开发交易房地产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凡属违法建设必须自觉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处理。
二、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执
法部门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房产、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应及时纠正。
五、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禁止违法建设通告范文篇二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未经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建设。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海沧台商投资区范围内所有在建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等候海沧管委会的处理。
二、凡违反前款规定,继续进行抢建的违法建设,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拆除。
三、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房屋周围的空地及绿地的违法搭盖,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责令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城监支队将依法予以强
行拆除。
特此通告。
xx商投资区管理委员
xx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
十二月十八日
禁止违法建设通告范文篇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包头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违法建设涉及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xx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城乡建设秩序,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建设(含翻、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包括规模化养殖用地上未经批准或具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明但未经规划许可而建设的各类建筑)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
对此,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对正在建设或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违反规划的部分建筑;对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或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实施强制拆除。
三、对城乡重点地段建设行为实行严管严控。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两侧、列入规划拆迁的区域,以及城乡范围内各类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旅游开发区,乡镇重点集镇和主要公路沿线进行开发建设的,必须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法定审批程序,一经发现擅自违法开工建设的,一律强制停工或拆除,并从重处罚。
四、为遏制违法建设势头,对2010年1月1日以后城乡范围内形成的违法建筑,今后在房屋征收中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查处违法建设活动中,如发现有党员干部或规划、国土、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公职人员支持、纵容、包庇、唆使、参与违法建设的,将予以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防控违法建设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六、违法建设者如有防碍、阻挠执法人员履行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在严禁违法建设工作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9201xx。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人民政府
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