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容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号公告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建(构)筑物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5•【字号】德政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德政办发〔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章建(构)筑物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外墙面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建(构)筑物出现残破、损毁的应及时维护、整修、清洗、粉刷或拆除。
第六条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一)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平台、窗外、外走廊等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搭建挂台、雨棚等,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1、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
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
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
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
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
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3、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
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4、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5、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
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6、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7、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山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修正)(2011 年9 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 年12 月8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容貌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章镇、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村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通告版)

温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城市道路 (4)3. 1 路面养护 (4)3.2 桥梁、隧道 (4)3.3 公路、铁路、轨道 (5)3.4 路桥名牌 (5)3.5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等附属设施 (5)3.6 停车场所、洗车场所 (5)3.7 机动车辆 (6)4 建(构)筑物 (7)4.1 居住小区 (7)4.2 建筑单体 (7)4.3 临街商铺 (7)4.4 建筑外墙面 (7)4.5 屋顶 (8)4.6 防盗窗、阳台、外走廊、门窗 (8)4.7 空调架、空调外机 (8)4.8 油烟排放口 (8)4.9 遮阳(雨)蓬、遮阳(雨)伞 (9)4.10围墙(不含工地围墙) (9)5 公共设施 (10)5.1 供电、供气、供排水、邮政、通讯设施设备 (10)5.2 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轨道站、加油加气站 (10)5.3 公共厕所 (11)5.4 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11)5.5 环卫工作、生活场所 (12)5.6 治安岗亭(交通、停车场及小区)与健身休闲设施 (12)5.7 其它要求 (12)6 园林绿化 (13)6.1规划设计 (13)6.2养护管理 (13)7 城市照明 (15)8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标识 (16)9 城市雕塑 (17)10 城市水域 (18)11 公共场所 (19)12 建设工地 (20)1 总则1. 1 为规范城市容貌管理,序化、洁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现代化的生态文明城市和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招牌、灯光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1. 2 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镇环境容貌整治方案3篇

城镇环境容貌整治方案3篇城镇环境容貌整治方案第1篇为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境,巩固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的成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研究部署,我局对自己的责任区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如下:一、分包责任区情况按照《县城镇环境容貌整治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的责任区为:原房管局西侧巷道。
二、科技局城镇环境容貌分组情况我局责任区内城镇环境容貌整治工作由局长李强同志负总责,划分为四个小组。
这四个小组分别从周一到周四负责保持科技局责任片区的环境卫生,周五为我局统一义务劳动时间,时长为两个小时。
三、责任区内环境容貌整治要求我局责任片区内环境整治要求做到路面没有明显泥土、没有明显零散垃圾、没有杂草、垃圾箱周边没有垃圾。
为进一步搞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桓台形象,彻底阻断各种疾病滋生和传播渠道,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现就城区环境卫生容貌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城区卫生容貌综合治理的指为进一步搞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桓台形象,彻底阻断各种疾病滋生和传播渠道,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现就城区环境卫生容貌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城区卫生容貌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县委十届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城区卫生容貌治理为重点,以优化城区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工业立县、环境立县建设步伐,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根本目的,全民动员,广泛参与,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消除城区环境脏、乱、差现象,努力打造一个整洁、文明、优美、舒适的绿色桓台,促进全县两个文明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治理目标任务城区卫生容貌综合治理整体目标是:____年以治脏治乱为重点,尽快解决环境卫生状况差的问题。
集中清理城区积存垃圾、乱贴乱画乱挂;拆除违章建筑和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实体围墙;加强对户外广告、占道经营、交通秩序、建筑扬尘、居民小区和集贸市场等方面的治理;完成绿色通道和灯亮工程规划设计,抓好东岳路、兴桓路、中心大街灯亮工程和沿路建筑整装美容工作;搞好寿济路、张北路两条绿色通道的拆迁和地形整理,为____年的绿化、亮化、美化工作打好基础。
榆林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榆林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榆林市其他机构【实施日期】2009.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榆林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榆林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城市道路、河道、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施,均按本标准管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榆林城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筑景观容貌标准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区现有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住宅楼应采用规定形式的外观,已有的住宅应按街景要求和风貌保护要求进行改建。
屋顶形式和使用的材料及墙面色彩应体现传统风貌。
上述区域内不得建设超高烟囱,已经建设的,按街景要求予以改建或拆除。
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已经设置的,按街景整治要求予以拆除。
屋顶的水箱应定期粉刷;保温层保持完好,定期维修。
第六条主要道路两侧、主要区域的商业和公共建筑、商住楼及标志性建筑物应按街景要求设置夜景灯光,各种灯饰和霓虹灯管设施应保持完好,有缺损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按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街景灯光设施。
第七条主要道路临街的公用建筑和住宅楼应统一封闭阳台,有条件的应摆放盆花搞好绿化。
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
阳台外不得设置晒衣架,不得吊挂杂物和有碍观瞻的物品。
阳台内放置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第八条建筑外墙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乱挂。
墙面渗水修复后应恢复原墙面色彩。
外墙面砖清洗应每年不少于一次,玻璃幕墙应每半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2-3年粉刷一次,施工围墙应每半年粉刷一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容貌规范目录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内容和要求附录A 主要道路与重点地区附录B 附则15前言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规范根据GB 50449-2008《城市容貌标准》并结合广州市实际进行补充与细化。
本规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廷贵、赵洪、魏树新、王宇雷、罗意琼、粱少钧、奚介鹏。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城市容貌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构)筑物、名胜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识、路桥设施、城市水域、居住区与工业区、建设工地等九大类的城市容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区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从化市、增城市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名胜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路桥设施、城市水域、居住区与工业区、建设工地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3.2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s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
3.3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ies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3.4公共场所 Public Places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3.5小区Community指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特定规划区域。
3.6小区建筑Community Building小区内的建(构)筑物。
3.7户外广告 Billboard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或车、船等设置的广告。
3.8标识 Signboard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9灯光广告Illuminated advertising装有灯光的广告载体。
3.10临时广告Temporary Advertising包括彩旗、布(条)幅、宣传单、充气类等临时性广告。
3.11主次干道Primary and secondary roads主干道又叫全市性干道,主要联系城市中的主要工矿企业,主要交通枢纽和全市性公共场所等,为城市主要客货运输路线;次干道又叫区干道,为联系主要道路之间的辅助交通路线。
3.12非主次干道Non-primary and secondary roads除主次干道外的道路。
3.13风景名胜区Scenic Area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3.14既有建(构)筑物Existing building市区内已存在年限较久的、纳入和将要纳入改造的建(构)筑物3.15防护绿地Isolation section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4内容和要求4.1总体要求4.1.1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管理,按以下两级进行区分:a)重点维护区:市属行政区的中心城区和主要城市干道划分为重点维护区,具体道路和地区名称详见附录A。
b)一般维护区:市属行政区除重点维护区之外的区域。
4.1.2城市日常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运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
4.2建(构)筑物4.2.1公共建筑4.2.1.1城市主次干道上沿街建筑物的门和橱窗均应采用通透、美观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如确需安装防盗门窗的应优先采用镂空横杆式钢质类卷帘门,原则上不采用封闭式卷帘门。
非主次干道的沿街建筑物需安装封闭式卷帘门的,其造型、色彩应与所属建筑物及周边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应保持门面整洁,无乱张贴、乱吊挂、乱涂画等污损等现象。
4.2.1.2建(构)筑物的外墙无乱张贴、乱吊挂、乱涂画。
应对破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及时整修。
各类建(构)筑物外墙应根据材质区别定期进行清洗或整饰,清洗频率按表1的规定执行。
4.2.1.3外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存在破损的应及时原状修复并保持原有建筑风格。
重要的公共建筑外墙面应定期维护、翻新。
使用玻璃材质作为外墙的建筑立面应保持玻璃的洁净、完好,室内摆放的各类物品须美观,不影响市容观瞻。
4.2.1.4公共建筑应做到在阳台、天台、外走廊无堆放物;窗外无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无违章搭建的挂台、雨棚、鸽棚等其他临时性设施。
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应超过护栏高度。
4.2.1.5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含空调搁板),应当保证安全、整齐美观。
临街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托架或搁板下沿离地面高度不宜低于 2.50 米,外飘进深不应超出0.5米。
空调机室外排水管管端离墙面至少0.1米距离,以免空调冷凝水污染外墙立面。
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收集,集中排放。
表1 公共建筑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频率外立面建筑材质类别重点维护区一般维护区玻璃、金属板幕墙4(次/年)2(次/年)石材、瓷面砖、水性涂料1(次/年)1(次/2年)注1:清洗时间宜避开雨季。
注2:其它类别材料根据其材质特性及受污染程度参照执行。
4.2.2小区建筑4.2.2.1建(构)筑物外墙面及附属公用设施外表面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及树木、邮箱、电话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公用设施无乱张贴、乱吊挂、乱涂画等污损。
4.2.2.2建(构)筑物外墙破损部分应及时清理、整修。
各类建(构)筑物外墙应根据材质区别定期进行清洗或整饰,清洗频率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4.2.2.3建(构)筑物外墙上无悬挂私自接驳的电线、通讯线、网线等线路。
附着在建筑物上的空调架、排水管等物应排列整齐并保持完好。
4.2.2.4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按照4.2.1.5的要求执行。
表2 小区建筑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频率外立面建筑材质类别重点维护区一般维护区玻璃、金属板幕墙1(次/年)1(次/3年)石材、瓷面砖、水性涂料1(次/年)1(次/3年)碎屑饰面(水刷石、干粘石、剁斧石)1(次/年)1(次/3年)注:清洗时间宜避开雨季。
4.2.3既有建(构)筑物4.2.3.1临街及内街的建筑如需在阳台、外走廊、窗顶设置遮阳帐篷,在同一临街面应统一材质、样式、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以不妨碍交通,保持整洁美观为原则。
遮阳帐篷的下沿高度不宜低于 2.5 米(其中消防通道的上方不低于4米),宽度不宜大于0.6米。
4.2.3.2 临街及内街的建筑不应采用外飘的防护设施,需要安装防盗设施的应在建筑物门窗的内侧设置通透、美观的防护设施。
4.2.3.3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物的门和橱窗的防护设施按照 4.2.1.1的要求执行。
4.2.3.4 建(构)筑物的外墙按照4.2.1.2和4.2.2.2的要求执行。
4.2.3.5 外立面按照4.2.1.3的要求执行。
4.2.3.6 临街的建(构)筑物阳台、天面、平台、外走廊等按照4.2.1.4的要求执行。
4.3名胜景观4.3.1标志性建构筑物4.3.1.1城市的标志性建(构)筑物外墙应定期清洗,清洗频率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重新粉刷、喷涂或翻新需根据其材质性能要求和自然风化程度确定。
4.3.1.2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以及政府规定的时间段,应按规定对城市街景及标志性建(构)筑物实施光亮工程。
表3 标志性建筑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频率外立面材质重点维护区一般维护区玻璃、金属板幕墙6(次/年)4(次/年)石材2(次/年)注1:清洗时间宜避开雨季。
注2:其它类别材料根据其材质特性及受污染程度参照执行。
4.3.2历史建(构)筑物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容貌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构)筑物不应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及改变风貌。
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地域文化代表性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
4.3.3风景区4.3.3.1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按照风景区管理机构划分的卫生责任区,保持责任区的环境整洁。
4.3.3.2在风景区内设置牌匾、标语、画廊、条幅、招牌、旗幌、灯箱等,应经批准后设置。
风景区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3.4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4.3.4.1城市雕塑和街头建筑小品的设置应经审批,按照城市文化和景观要求因地制宜,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洁,清洗频率应按表4的规定执行。
4.3.4.2建筑物前原则上不应设置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等形式分界,确有保卫、人身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应经审批后设置。
表4 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各类材质外表面清洗频率外立面材质重点维护区一般维护区金属材料2(次/年)1(次/年)1(次/年)1(次/2年)人工合成材料1(次/年)1(次/2年)注:清洗时间宜避开雨季。
4.3.5景观喷泉4.3.5.1景观喷泉设施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出现污损、失效的部位应及时清理和修复。
须保持水体清洁、无沉淀物、无漂浮物,溢流、飘洒到喷泉池体外路面的喷泉水应及时清理干净。
4.3.5.2喷泉景观外立面的清洗频率应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景观喷泉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频率外立面材质重点维护区一般维护区瓷面砖1(次/年)1(次/2年)石材1(次/年)1(次/2年)注:其它类别材料根据其材质特性及受污染程度参照执行。
4.4 公共设施4.4.1广场、空地等公共场所4.4.1.1城市公园、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周边的广场、空地应保持完好、洁净、通畅,门面建筑完好,场内外管辖范围内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堆放,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要求。
4.4.1.2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保持活动过程的整洁、有序,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扫干净、恢复原状。
4.4.1.3在公共场所营业的摊点,应在规定区域经营,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保持整洁。
4.4.2餐饮场馆及附属设施4.4.2.1餐饮场馆应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管道,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