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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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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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由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仓库经营,即保管人对存货 仓储货物储存和保管的商事行为。 (十一)商事运输 商事运输包括货运和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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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营业
一、营业概述
一、营业概述 (一)营业的概念和特点 1.营业的概念:“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 动,也包括财产关系。 2.相关制度:营业构成、营业权、营业自由与限制、营业场 产、营业转让等。 3.营业的特点: (1)与商事主体联系在一起; (2)应该遵守法律,且应该为人知悉、不违背善良风俗; (3)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 (4)综合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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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转让人的义务
(1)营业转让业务
由于营业资产的构成复杂,营业转让人在转让营业资产 构成营业资产的各种财产形态,分别履行财产转移义务,
(2)竞业禁止义务
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营业转让人不得经营与所转让 或类似的活动。
(3)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
为维护交易安全,转让人除了对受让人履行移转营业的 应承担对所转让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和权利的瑕
(六)商事保证 商事保证是指在商事经营中,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商事保证有其特殊规则: 1.商事保证的独立性。 2.商事保证的单独性。 3.商事保证形式的严格性。 4.商事保证的保证人通常无先诉抗辩权。 (七)商事债权的时效制度 商事债大权家好的时效是指商事债权失效的权利性质和失效的时
商事代理的特点和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商事代理可以为非显名代理。
2.商事代理权的存续基于营业存续。
3.商事代理权的权限较大。 (三)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

第一编商法总论__第三章_商事行为

第一编商法总论__第三章_商事行为

(三)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实 施的行为: 施的行为: 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四)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1、商行为是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 、商行为是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 2、商行为是与保密性与公开性紧密相连的行为。 、商行为是与保密性与公开性紧密相连的行为。 3、商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 、商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
第三章 商行为
1.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商行为的分类 2.商行为的分类 3.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 3.商事代理、商事信托 等特特殊商行为
商行为的概念、 第一节 商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商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的概念:
(一)大陆法系各国商法对商行为的不同规定: 大陆法系各国商法对商行为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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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直接从事营 利性营业活动的商 行为。 行为。如买卖行为 等。
(四)根据法律对商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 进行的分类 是指不能直接根
是指商主体实施 的营利性行为或商 法典列举非由商主 体实施亦可认定的 商行为。 商行为。 上述绝对商行为 和相对商行为都属 于固定商行为 据法律规定和商人 营业加以确定, 营业加以确定,而 必须通过事实推定 或法律推定方可确 认其商行为性质的 行为。(如非商主体 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的特征:
(一)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行为是某种经营性(营业性)行为: (二)商行为是某种经营性(营业性)行为:
1、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反复性。 、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反复性。 2、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不间断性。 、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不间断性。 3、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 、行为人营利性活动的计划性。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主体 客体 内容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2.商人 3.商行为 4.营利事业 5.营业
商人
商和 商事
营业
商行为
营利 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在商法中,“商”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生意或者买卖;二是指商人或从 事生意或买卖的人,不限于只从事买卖的“商贩”或“买卖商”。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4.企业重整规则
多数企业都会经历从设立、运行到消灭的过程。企业解散和破产体现 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然而,企业与相关 方形成了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企业解散或破产难免引起经济和社会关 系的连锁反应。
为了稳定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动荡,各国在允许企业破产和解散之时, 通常引入企业重整制度,以救助濒临倒闭的企业。
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 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者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 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商法在确立经营自由原则时,要处理好经营自由与政府审批之间关系。
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 限制
行业 限制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三、商法的原则 四、商法的产生、变迁与展望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含义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特别私法。商法 和民法均为私法,都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相对于民法,商法有以下 特点:
商法价值和商法功能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商法原则的内涵。为了减少 商法价值和功能在司法中的不确定性,立法者应当将商法原则作为商法价值 和功能的表现形式,使之成为商事裁判的法律依据。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行为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行为

特征二
第二,商行为原则上是某种营业性行为,它表明主体至 少在一段期间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 动,因而具有营业性或职业性。按照多数国家的商法规 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如家用物件的售 卖)不属于商行为,也不适用商特别法的控制规则。 但在实践中,不少国家的商法往往将某些交易行为初步 推定为营业性行为,例如在公开市场从事的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行为,票据行为等等。(《日本商法典》第510 条)
实例
房屋买卖 转让房屋时,若该该房屋自买房不足5年的,买方需缴纳
房价5.55%的营业税。 现行营业税的税目有9个,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
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 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
可见,我国也把房屋买卖视为营业,是一种商行为。 这种规定不合理,对于刚性需求者来说,购买住房是种
特征一
第一,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我国 有关的经济法规中称之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原 《经济合同法》第2条)而从事的活动。这一特征指明了 商行为所普遍含有的营利性目的或经济性目的,而不问 某一特定商行为事实上是否能够营利。在商法实践中,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须借助于法律推定 规则。这一判断对于商人来说.往往较易解决,按照许 多国家商法的规定,凡商人(商主体)从事的营业性行为 原则上均应推定其具有营利目的(《日本商法典》第503 条2款),但对于非商人来说,则较难确定,这通常须根 据同类行为所具有的客观目的和商事习惯加以确定。
消费行为,满足自己的住房消费需求,“营业税”不合 理. 新国五条(2013):须缴纳20%的所得税。
特征三
第三,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 利性活动。现代各国商法对于商行为含义的界定往往既 要借助于“营利性营业行为”的一般概括,又须通过类 型法定方式列举具体商行为的范围。 在采取严格商人法主义的国家中,民事主体欲从事合法 的商行为首先须履行商业登记程序,以创设其商主体资 格)核定其特定营业范国,取得特殊的商行为能力;而在 采取严格商行为法中自由主义原则的国家中,商法实际 上认可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能力之外,同时具有了商行 为能力,因而非经商登记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 也应受到商法规则的支配。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三章商事行为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三章商事行为
在商事活动中,由于商人自己能够计算其经济利益的得失, 同时,也为保障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信用交易的公 平,多数国家的商法都承认商事交易中的流质预约。
(二)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是指在双方商事行为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其 债权,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在其不履行义务时,变卖或 对标的物折价以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以确认;另一方面,将各种商事行为分类列举,根 据其行为内容来确定商事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一)单方商事行为 单方商事行为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
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二)双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
利性营业行为,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品销 售行为。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深入 分析和讲解商事行为的分类、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 行为,一般性地介绍各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行为的规制 方式,使学生深刻理解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进 而掌握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行为的特征与规制模式。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一般商事
三、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
四、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而从事的为委 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 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五、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 售货物、有价证券等,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以 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 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04 商事行为的法律责任
CHAPTER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商事行为人 因违反民事法律义务、契约义务或不 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向受害人承 担的法律责任。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通过赔偿损 失的方式进行,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等。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 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等。
指一方当事人具备商人身 份,另一方不具备商人身 份的商事行为,如销售商 品。
双方商事行为
指双方当事人均具备商人 身份的商事行为,如证券 交易。
决议行为
指以多数人为当事人的商 事行为,如股东会决议。
02 商事行为的主要类型
CHAPTER
买卖行为
总结词
买卖行为是商事行为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是商品所有权的 转移行为。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商事行 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
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 罚和行政处分等,具体形式因国
家而异。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通常由行政 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商事行为的刑事责任
商事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指商事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事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即实施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 获取商业利润。
商事行为的特点
01
02
03
营业性
商事行为是商人为了持续 经营而进行的商业活动, 具有营业性。
营利性
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 取商业利润,具有营利性。
规范性
商事行为必须遵守商业交 易的规则和法律规范,具 有规范性。
商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所从 事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营业性、组 织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三章  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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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和民事留置权的区别: 民事留置权,强调个别关联性 商事留置权,仅强调一般关联性。 即在双方的商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已届清偿
期时,债权人在未获清偿之前,可以留置 因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商行为而被自己合法 占有的物品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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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1、被担保的债权因双方商事行为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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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经营性是商事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
重要特征之一。 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商法规定,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外,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 动,不属于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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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行为的经营性如何判断?
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2007年10月 18日报道,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 样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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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运输商甲与销售商乙之间订立有交 互计算约定,按约定,交互计算期间届满 之后即可实现清偿支付。结果,期间届满 之后,甲获得差额40000元,甲提出将其中 15000元转移给丁,其余25000元由乙现金支 付。 甲的请求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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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 一、概述 特殊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
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 的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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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商行为的种类
1、商事买卖 3、商事居间 5、商事运输 7、商事票据 9、商事保险
2、商事行纪 4、 商事代理 6、 商事仓储 8、 商事担保 10、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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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法中的特殊商行为还包括:
1、商事信托
2、商事期货
3、商事融资租赁 4、商事证券交易
3
我国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1、将商行为和商主体相联系,认为商 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 的的经营行为。 (如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北京大学 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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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权 1.营业权概念
营业权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平等的主体资格和营业机会,自由选择特定 商事领域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而免受国家法律之外的不 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 核心内容:营业自由及其保护 2.营业自由 (1)营业机会平等享有的自由 (2)营业资格取得的自由 (3)营业进入与退出的自由 (4)营业领域选择的自由
(二)连锁经营的分类
连锁经营
连锁总部
直营连锁 特许连锁 自由连锁
(三)连锁经营的组织机制
连锁分店
配送中心
(四)连锁经营的法律特征
组织管理的规范性
内部架构的组织性
外部活动的统一性 具有限制竞争的潜在法律
风险
二、特许经营概述
(一)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
2.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的商人,在不同类型的特许经营中,主 体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包括特许人、被特许 人、分区特许经营中的分特许人等。
(5)营业事项自主设定的自由 (6)营业方式自我决定的自由 (7)经营管理独立决策的自由 (8)营业侵权有效救济方式选择的自由 (三)营业权的保护 1.宪法保护 2.民法保护 3.竞争法保护 4.刑法保护
二、营业资产 (一)营业资产的概念
指商事主体所拥有的、基于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并用于营业活动的 全部财产。(不动产+动产+债权及债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所谓第三方支付,系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非金融机构” 所从事的支付服务。 2.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类型 (1)支付通道模式 (2)支付平台账户模式
第五节 商事运输
一、商事运输概述 二、陆上商事运输 三、海上商事运输 四、航空运输 五、混合运输:多式联运 六、商事物流
(八)商事信用
商事信用是英美法系国家商法的概念,指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 贷款等商事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规定的未来 某日期支付货款、服务报酬、贷款本息的承诺。
(九)融资租赁
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商事主体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 承租人选定的第三人(供货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物品,然后将其租给承 租人长期使用,以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的方式来收回投资的一种商事行 为。
3.营业转让合同中的第三人保护
第三人主要是营业的债权人、劳动者等及与营业转让有法律上利害 关系的人。
第三节 连锁经营与特许经营
一、连锁经营概述 二、特许经营概述
第三节 连锁经营与特许经营
一、连锁经营概述
(一)连锁经营的概念
连锁经营是指若干商事主体在商品销售营业中,通过共同取得同一特许 经营权、使用统一商号等方式,经营同类商品并接受同一货源,进行统一管 理、共享规模效益,但各自分散独立核算经营的一种现代商业经营模式。
营业转让是指商事主体将其所拥有的组织化的营业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二)营业转让合同 1.营业转让合同的客体
营业转让合同的客体(即“标的物”)是营业资产,它包括不动 产、动产、知识产权、区别性标记、商誉及其他商事人格权、各种 有价值的事实关系,
也包括作为营业转让客体必须具备的构成要素。
2.营业转让人的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具有格式合同和固有继续性合 同性质,是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2.特许经营的法律责任分担 (1)内部责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2)外部责任:当事人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法概述 二、电子商务行为主体 三、电子商务行为方式 四、电子商务支付
(二)商事代理
狭义的商事代理是指具有商人身份的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 义,为委托人买卖或提供其他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营业性活动;广 义的商事代理还包括商业雇用人对企业的代理活动,如经理或其他雇员 的代理。
商事代理的特点和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商事代理可以为非显名代理。
2.商事代理权的存续基于营业存续。
第五节 商事运输
一、商事运输概述 (一)概念
基于营业目的及营业需要而由商事主体实施的货物运送行为。 (二)商事运输与民事运输的主要区别: 1.运送主体不同
1.商事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法律后果由行纪贸易活动,因交易所产生的经济上的损益全部归 属于委托人。
(五)商事留置
商事留置是指在双方商事行为中,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留置债务人 的物或有价证券,并在其不履行义务时,变卖或对标的物折价以受偿其债权 的行为。
(十)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由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仓库经营,即保管人对存货人交付的 仓储货物储存和保管的商事行为。 (十一)商事运输 商事运输包括货运和旅客运输。
第二节 营业
一、营业概述 二、营业资产 三、营业转让
第二节 营业
一、营业概述 (一)营业的概念和特点 1.营业的概念:“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 动,也包括财产关系。 2.相关制度:营业构成、营业权、营业自由与限制、营业场所、营业资 产、营业转让等。 3.营业的特点: (1)与商事主体联系在一起; (2)应该遵守法律,且应该为人知悉、不违背善良风俗; (3)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 (4)综合性行为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电子签名,又称电子签章,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 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2.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虽然电子签名之使用乃私法自治事项,但一旦当事人决定使用电 子签名,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在发送、原件表现形式、保存方式、 证据审核等方面,仍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电子商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理论上,电子合同可以运用于一切“可合同”之领域;但在非商 务领域尤其是涉及人身关系、政府审批,或者涉及重大财产关系领域, 电子合同的使用往往受到限制。 (二)电子代理人
指被用来独立地进行某一行为、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独立作出反应, 而再作出此种行为或反应时全部或部分地无需人为检查或行为的计算 机程序或其他自动化装置。
3.电子签名的效力 符合下列条件,可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的有效要件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电子签名的认证
电子认证是一种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是以特定机构对电子签名及 其签名人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在我国,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 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四、电子商务支付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与特征
1.电子支付概念 电子支付是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 电子手段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2.电子支付特征 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较,电子支付具有以下特征: (1)所依托的支付载体不同。 (2)所依托的支付媒介不同。 (3)所涉主体不同。 (4)支付效率不同。
(二)营业资产的特征 1.财产属性 2.价值实现取决于财产,更依赖于营业 3.整体性、确定性、可转让性 (三)营业资产的分类 1.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2.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营 业 资 产
财产属性(资本属性)
价值实现取决于财产,更依 赖于营业
整体性、确定性、可转让性
三、营业转让 (一)营业转让的概念
3.商事代理权的权限较大。 (三)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四)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 券等,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商事行纪与代理、居间不同,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则: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三、商事行为的分类 四、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概念
学理上通常认为,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 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
德国——主观主义模式:商人从事的其商业经营的全部行为。
法国——客观主义模式:商法规定的各种营业活动。
日本——折衷主义模式: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 商事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行为。
商行为
主观主义 模式
折衷主义 模式
客观主义 模式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经营性行为 (三)商事主体从事的行为 (四)体现商事经营特点的行为 (五)受法律严格规范和约束的行为
(1)营业转让业务
由于营业资产的构成复杂,营业转让人在转让营业资产时,要根据 构成营业资产的各种财产形态,分别履行财产转移义务,办理相关手续。
(2)竞业禁止义务
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营业转让人不得经营与所转让的营业相同 或类似的活动。
(3)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
为维护交易安全,转让人除了对受让人履行移转营业的义务外,还 应承担对所转让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3.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
特许经营权,又称为“特许权”,是指由 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依照特许人指定的经营模 式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交易,特许人可以因 此获得财务回报的权利。
特许经营法 律关系的主

特许经营法 律关系的客 体——特许经
营权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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