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程第二章 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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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商事主体的定义标准简明而又有操作性是商事立法的趋 势,德国《商法改革法》正体现了这样的精神。
4.民事主体即使不以营利性的经营为业,也可以选择通过商 事登记而成为受商法约束的商事主体,这进一步冲击了传统 上商事主体的特殊地位,显示商法体系的开放性,促成民事 主体的商化。
第一节 概述(四)
三、企业与商事主体
(二)商事权利和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十二项权利; 2.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履行三项义务(《个人独资历
企业法》第4条)
第二节 商事个人(五)
(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
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 业的事务管理。
第二节 商事个人(四)
三、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独资私营企业)是商事个人进行经营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将独资企业定义为:依照该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 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在我国,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辞职退职 人员、法律法规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禁止从 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可以申请开办个人独资企业。
(一)商事能力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
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 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 和能力。 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在民事能力(尤其是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 由商法赋予商事主体的能力,因此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特殊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体现了法律对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附加 资格限制的基本政策。
第二节 商事个人(二)
商事个人的商事能力应该始于其有能力实施商事行为之时,关 于何时为有能力实施商事行为,国外学者有表白行为说、营业 意思客观认识可能说、营业意思主观实现说与依准备行为自体 性质而产生的营业意思客观认识可能说等学说,其中后两说为 主流学说,因此,自商事个人基于基本营业活动目的实施开业 准备行为时,行为人取得商事能力。
在我国,商事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均须依法核准登记,因此, 商事个人的商事能力应当从经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之日起 取得。
商事个人营业终止,善后事务结束时,其商事能力即告终止。
(二)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1.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第一节 概述(二)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德国法上的商事主体 1.按是否需要商业登记及有无登记的强制性义务划分,
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以及小商人 2.按照被认定为商人的原因划分,分为完全商人、拟
制商人及表见商人 3.对公司商人进一步分为形式商人和其他商性公司 (二)日本法上的商事主体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 “企业”原本是经济学、经营学上的概念,并且是
富有争议的概念。 商法上的企业概念是在经济学、经营管理学的企业
概念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法律上所谓“企业”,应具备三个特征或标志,即
独立性、营利性、经营的计划性和目的性。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当企业概念最终引入商法内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事个人 第三节 商事合伙 第四节 商事公司 第五节 商事辅助人
第一节 概述(一)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 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三种立法体例:
(1)主观主义(商人主义、形式主义)。这种立法首先确定 商事主体的概念,然后导出商行为的概念,如1897年德国商 法即德国新商法典。
任,所以,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 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四)税收征收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 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商事能力、注册登记、商事权利与义务、 责任承担等方面类似于个体工商户。
(2)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这种立法着眼于 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如 1807年的法国商法和1885年的西班牙商法典。
(3)折中主义。这种立法同时将商事主体即商人概念和商行 为概念作为商事法的基础பைடு நூலகம்在规定商事主体时,既注意商行 为的本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如1861年德意志普通商 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典和1899年的日本商法。
部后,企业与商人的相互关系问题就出现了。
第二节 商事个人(一)
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 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 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在我国,商事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 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除了依照我国民法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民事权利之外,还根据有关行政法规享有权利。
第二节 商事个人(三)
2.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个体工商户除应履行一般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依照有 关行政法规还要履行其他的义务。
(三)债务承担 个体工商户履行个人营业,经营者应对营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在日本法上,商事主体分为固有商人、拟制商人和小 商人。
第一节 概述(三)
(三)小结
1.因为商事主体概念是确定商法典适用范围的基石或基石之 一,所以有必要对它进行清晰的界定。
2.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营利性、技术性、国际性、时 代性、强行规制与自由交易的二元性等特征,强调企业的维 持和交易的顺利与安全,有关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事项 须优先适用商法,因此,对于商事主体的描述应严密,没有 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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