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程第二章 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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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主体

可见,法律上的人与生物上的人是不同的,法 律中的人纯粹是法律的建构,法律中的人不必 就是有生命和意志的人,动物也可以成为法律
上的人,而有生命和意志的人也不一定就是法 律中的人。这一点在罗马法中,就可以看出。 “并非一切人均为罗马社会的权利主体。除了 是人之外,还需具备其他基本条件:是自由的, 而且,就市民关系而言,还应当是市民。”
我国商事主体(企业)制度的基 本特点:转型中的双轨制
A.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传统企业制度:全民
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私营企业 B.以责任形式为标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所有制企业: 1、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中国的法律: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法官法》
《检察官法》 《人民警察法》 《预备役军官法》
1984年《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
商、办企业的决定》 1985年《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 经商的决定》 1986年《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 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中国的现实:
以官煤勾结为例
外国人
外国人在我国民法上的地位 《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人的商事能力的限制: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
商个人: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
问题: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商主体?
商个人的特点: 1、自然人进入商事领域而被商法拟制而成
商法学第二章 商事主体

【本章前沿问题】 关于商事主体的划分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
限制的理论根据如何?
第二章 商事主体Biblioteka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主体有根本的认 识,对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主体的分 类和商事能力有较为深入的掌握,进而理解商 事主体制度是整个商法的根底制度。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深入地讲解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 对商事主体的产生背景和各国关于商事主体的 立法进行一般性的介绍,使学生清晰地了解商 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联 系与区别,对商事主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 和掌握。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 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 常业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者 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第三节 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 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
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 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由业主自己自己控制经营的企 业,其一切事务均由业主自己决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3、法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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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1、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法律责任的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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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商事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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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帐薄
(一)概念 商事帐薄是商事主体依法备置的记载其营业状况及 其财产状况的书面薄册。 (二)商事帐薄的种类 1、会计凭证。 2、会计帐薄。 3、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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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个人
一、商事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事个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2、法律特征:资格的适法性;行为的营利性;责任的无 限性。
3、种类: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 资企业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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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1、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法律责任的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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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商事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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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帐薄
(一)概念 商事帐薄是商事主体依法备置的记载其营业状况及 其财产状况的书面薄册。 (二)商事帐薄的种类 1、会计凭证。 2、会计帐薄。 3、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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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个人
一、商事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事个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2、法律特征:资格的适法性;行为的营利性;责任的无 限性。
3、种类: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 资企业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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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主体

2、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 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 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 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 无效?
A. 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 合同
B. 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 业
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
偿。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 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
注销登记一经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 消灭。
练习
1、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 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 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 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 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 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 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 企业。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人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 警察、国家公务员。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 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以自身个体劳动经营为主或以家庭成 员的特长进行劳动组合;
2)是独立的经营者; 3)在我国必须经过核准登记程序;(农
第二章 商事主体

(4)小商人
根据经营的种类和范围,不需要一套完整的 商事机构,其经营活动可以不按照商法典和 其他商事法规中的严格规定来进行,也不需 要对经营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特别规定 的保护性措施。 小商人的特殊性:不需要商号、不需要登记 注册、不必制作商事账簿、不能授予经理权、 不能从事无限责任与两合公司的经营、不适 用商法对于完全商人所作的保护性规定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1、界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2、商人的演变:商业流转职能与生产职能 并存 3、商人的泛化:民法与私法的商化
二、确定商事主体概念的立法体例
1、主观主义(商人主义、形式主义) 1897年《德国商法典》 2、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 1807年《法国商法典》 1885年《西班牙商法典》 3、折中主义 1861年《德意志普通商法典》 1899年《日本商法典》
商人分类的复杂性 以法定商人为例: (1)动产和有价证券的购买与转让(将不动产和 权利排除在外) (2)承揽非手工经营的产品制造和加工业务 几种例外: A 若已取得原材料所有权,加工之后再出售,则属 于购买与转让行为; B 使用自己的原材料,加工后出售,因无“购买” 行为存在,既不属于购买与转让行为,也不属于承 揽制造与加工行为; 仅原材料从顾客处取得,再行加工或制造劳动,则 属于承揽制造和加工行为
(二)经营
1、界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持续的、不 间断的职业性经济活动 2、特征: (1)营利性,以获取盈余并将盈余分配给成员或 股东为目的(反例:合作社); (2)持续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 (3)独立性,经营权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4)公开性,经营方式与内容对外相对公开 (5)正当性,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
商法学课件第2-3章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商业名称的构成
在我国,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字号
1.行政区划 2.字号 3.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行政区 划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商业 名称
行业或 经营特
点
组织形 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关于商业名称的选定,目前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 1.严格主义
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 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法国、瑞士和拉美的许多国家 均采取此种立法主义。
全民所有 制企业
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 企业
公司法人
商法 人
合作社
(三)商合伙 1.法律特征: (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2.具体表现 合伙企业
商法学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 第三节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第四节 商事登记制度
本章要点
1.把握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重点研究民事主体 民事能力与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之间的联系与差异。 2.了解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种类,重点掌握商事登记的概念、种类和效力,明确 商事登记对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的意义。
五、商事审计
审计是指由独立专职机构或人员根据职权、授权或委托,对被审 计对象的会 计账簿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会计规则和审计准 则对其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的会计监督活动。
商法之二

5、代理商、保险商、制造商、加工承
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 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行 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以经营种 类分。
※附:德国1998年修改的主体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1、不再对基本商事经营进行划分,将
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合并,设立企业主 概念; 2、取消小商人的规定,并入任意注册 商人之中; 3、改变登记注册制度,使其只具有公 示效力。
二、特征:
①通过法定程序设立、履行工商法人 登记而取得主体资格,获得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②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③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④是独立的责任主体 ⑤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在法 定授权内)
三、我国商法人的分类
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合营或合资
二、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个人和组织。 第一,商人概念的逻辑思维顺序是从人格到身份,代 表着现代法律的走向; 第二,商事主体属于人的范畴,与财产没有直接的因 果联系; 第三,商事主体是创制型主体。
伙不必视为主体。
思路:应该区别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2、特征
①主体的商人性:限于商人,且两人以上 ②行为的营利性 ③设立的整体性:财产由合伙人支配,存在共有权, 不因某一合伙人死亡而影响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形势的多样性:有限合伙,隐名合伙等形式 ⑤依据的商法性:商事合伙依据商法成立,商法中 的商事登记、商事账簿、经理人等规范适用于商事合 伙。 ⑥组织的人合性:虽然也需要投资,但更多是基于 彼此的相互信赖 ⑦负责的连带性:合伙人以合伙的名义联合行事, 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二章_商事主体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方式 进行分类 法定 ... 商人 注册 ... 商人 任意 ... 商人
指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而 无须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 无须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不排除其有 ... 其他登记注册义务)。 其他登记注册义务)。 指以相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 指以相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经一般商事 ... 登记程序设立, 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商行 为的商人。 为的商人。 指主要从事农业、 指主要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他附属行业的经 营... 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 ,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
主要法律渊源有: 民法通则》 主要法律渊源有:《民法通则》、《公司法》、 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1、关于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企业是否及如何界定 、 为国有企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为国有企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2、国有产权制度也被认为是一个低效率的产权制度 、 安排。 安排。
第三节
我国商主体类型考察
一、商法人具体类型考察: 商法人具体类型考察:
(一)国有商法人: 国有商法人:
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 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 由国家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 由国家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 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二、商法人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 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 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团 组织。其法律特征有: 组织。其法律特征有: (1)通过履行工商法人登记取得商主体资格, )通过履行工商法人登记取得商主体资格, 获得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获得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2)只能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只能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3)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4)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5)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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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二)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德国法上的商事主体 1.按是否需要商业登记及有无登记的强制性义务划分,
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以及小商人 2.按照被认定为商人的原因划分,分为完全商人、拟
制商人及表见商人 3.对公司商人进一步分为形式商人和其他商性公司 (二)日本法上的商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除了依照我国民法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民事权利之外,还根据有关行政法规享有权利。
第二节 商事个人(三)
2.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个体工商户除应履行一般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依照有 关行政法规还要履行其他的义务。
(三)债务承担 个体工商户履行个人营业,经营者应对营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 “企业”原本是经济学、经营学上的概念,并且是
富有争议的概念。 商法上的企业概念是在经济学、经营管理学的企业
概念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法律上所谓“企业”,应具备三个特征或标志,即
独立性、营利性、经营的计划性和目的性。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当企业概念最终引入商法内
3.使商事主体的定义标准简明而又有操作性是商事立法的趋 势,德国《商法改革法》正体现了这样的精神。
4.民事主体即使不以营利性的经营为业,也可以选择通过商 事登记而成为受商法约束的商事主体,这进一步冲击了传统 上商事主体的特殊地位,显示商法体系的开放性,促成民事 主体的商化。
第一节 概述(四)
三、企业与商事主体
(二)商事权利和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十二项权利; 2.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履行三项义务(《个人独资历
企业法》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
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 业的事务管理。
在我国,商事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均须依法核准登记,因此, 商事个人的商事能力应当从经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之日起 取得。
商事个人营业终止,善后事务结束时,其商事能力即告终止。
(二)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1.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事个人 第三节 商事合伙 第四节 商事公司 第五节 商事辅助人
第一节 概述(一)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 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三种立法体例:
(1)主观主义(商人主义、形式主义)。这种立法首先确定 商事主体的概念,然后导出商行为的概念,如1897年德国商 法即德国新商法典。
(2)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这种立法着眼于 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如 1807年的法国商法和1885年的西班牙商法典。
(3)折中主义。这种立法同时将商事主体即商人概念和商行 为概念作为商事法的基础,在规定商事主体时,既注意商行 为的本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如1861年德意志普通商 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典和1899年的日本商法。
第二节 商事个人(二)
商事个人的商事能力应该始于其有能力实施商事行为之时,关 于何时为有能力实施商事行为,国外学者有表白行为说、营业 意思客观认识可能说、营业意思主观实现说与依准备行为自体 性质而产生的营业意思客观认识可能说等学说,其中后两说为 主流学说,因此,自商事个人基于基本营业活动目的实施开业 准备行为时,行为人取得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
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 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 和能力。 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在民事能力(尤其是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 由商法赋予商事主体的能力,因此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特殊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体现了法律对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附加 资格限制的基本政策。
任,所以,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 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四)税收征收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 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商事能力、注册登记、商事权利与义务、 责任承担等方面类似于个体工商户。
部后,企业与商人的相互关系问题就出现了。
第二节 商事个人(一)
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 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 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在我国,商事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 商业经营的公民。
第二节 商事个人(四)
三、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独资私营企业)是商事个人进行经营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将独资企业定义为:依照该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 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在我国,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辞职退职 人员、法律法规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禁止从 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可以申请开办个人独资企业。
在日本法上,商事主体分为固有商人、拟制商人和小 商人。
第一节 概述(三)
(三)小结
1.因为商事主体概念是确定商法典适用范围的基石或基石之 一,所以有必要对它进行清晰的界定。
2.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营利性、技术性、国际性、时 代性、强行规制与自由交易的二元性等特征,强调企业的维 持和交易的顺利与安全,有关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事项 须优先适用商法,因此,对于商事主体的描述应严密,没有 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