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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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二章 商事主体

可见,法律上的人与生物上的人是不同的,法 律中的人纯粹是法律的建构,法律中的人不必 就是有生命和意志的人,动物也可以成为法律
上的人,而有生命和意志的人也不一定就是法 律中的人。这一点在罗马法中,就可以看出。 “并非一切人均为罗马社会的权利主体。除了 是人之外,还需具备其他基本条件:是自由的, 而且,就市民关系而言,还应当是市民。”
我国商事主体(企业)制度的基 本特点:转型中的双轨制
A.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传统企业制度:全民
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私营企业 B.以责任形式为标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所有制企业: 1、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中国的法律: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法官法》
《检察官法》 《人民警察法》 《预备役军官法》
1984年《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
商、办企业的决定》 1985年《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 经商的决定》 1986年《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 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中国的现实:
以官煤勾结为例
外国人
外国人在我国民法上的地位 《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人的商事能力的限制: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
商个人: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
问题: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商主体?
商个人的特点: 1、自然人进入商事领域而被商法拟制而成

商法学第二章 商事主体

商法学第二章 商事主体

【本章前沿问题】 关于商事主体的划分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
限制的理论根据如何?
第二章 商事主体Biblioteka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主体有根本的认 识,对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主体的分 类和商事能力有较为深入的掌握,进而理解商 事主体制度是整个商法的根底制度。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深入地讲解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 对商事主体的产生背景和各国关于商事主体的 立法进行一般性的介绍,使学生清晰地了解商 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联 系与区别,对商事主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 和掌握。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 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 常业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者 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第三节 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 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
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 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由业主自己自己控制经营的企 业,其一切事务均由业主自己决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3、法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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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1、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法律责任的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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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商事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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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帐薄
(一)概念 商事帐薄是商事主体依法备置的记载其营业状况及 其财产状况的书面薄册。 (二)商事帐薄的种类 1、会计凭证。 2、会计帐薄。 3、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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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个人
一、商事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事个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2、法律特征:资格的适法性;行为的营利性;责任的无 限性。
3、种类: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 资企业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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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甲是乙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的职员, 甲被乙派往丙处购买录像机。经当场试 放录像机,未发现质量问题,甲遂付款5 万元购买10台。一周后,一台录像机无 法正常使用,拆开发现内部重要零件已 经生锈,后换货无果,为此乙要求甲支 付修理费用1000多元。 问题:甲应否就此对乙负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9
案情:商人甲授予其雇员乙经理权。乙 与丙为法律行为。后来发现,甲乙当初 的雇佣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在上述情况之下,乙与丙的法律 行为是否有效?
申花俱乐部下属的上海申花足球队在1995年度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获得冠军提高了申花的知名度使这一名称不再仅仅是申花俱乐部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标志还具有了象征荣誉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号召公众作用的属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人、商主体、商事主体之术语运用。 比较法上的观察:法国、德国、日本和美国。(1)行 为标准。(2)职业标准。(3)名义标准。(4)知识 标准。 中国:(1)职业要件?(2)营利要件?(3)行为要 件?(4)登记要件? 教科书:商事主体是商事关系主体,常简称为“商主 体”或“商人”,是经核准登记而取得从事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较为严格)
经理权与代办权的主要区别
第一,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于代办权。 第二,经理权须由商人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须商人亲 自授予,商人的代理人也可授予。 第三,经理权需明示授予。代办权可默示授予,如容 忍代办权和表见代办权。 第四,经理人的签名需附加在商号上,且这个签名附 有表明经理人权限的标记。代办人的签名只能附有表 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第五,因经理权所涉范围广泛,故需履行工商登记。 代办权只限于一定的范围,无须履行工商登记。
典型案例5
案情:商人甲委托水果居间商乙为其购 买一定数量的苹果。水果居间商乙知道 果园主丙正在出售苹果,但他并未将此 行情及时向甲做报告。事后,甲自行知 道了此情况,遂要求乙对甲因未购买到 苹果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问题:甲的请求成立否?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的概念: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不同于一般民事能力其一,商事能力特指从事商事行为的能力其二,商事能力是在一般民事能力基础上附加的能力其三,商事能力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不同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不同4.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5.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三、商主体的种类商个人:(1)概念:是指具有上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2)特征:1.须经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3)商个人的具体形式:1.个体工商户。

与传统的独资企业的形式十分类似2.农村承包经营户3.个人独资企业。

但《民法总则》将其列为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商法人:1.属于《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2.特征: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人格由商法赋予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 《民法总则》对营利法人的营利性的界定:非指其自身简单的取得经营利润,而是指法人成立的目的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此,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

4.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1) 性质不同: 营利法人必然是社团法人,不可能是财团法人;非营利法人既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财团法人(2) 设立的原则不同:前者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后者设立多采取许可主义(3) 设立的目的和能力不同:前者目的是实现社员本身的利益,其可以广泛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后者目的是满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非经济利益需要,其一般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4) 税收上不同:前者利润通常应当征收法人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后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者法人本身所得收入如果从事的公益活动依法享有诸多税收优惠,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5.西方国家的商法人主要就是公司,公司与商法人是基本等同的概念。

商法学课件第2-3章

商法学课件第2-3章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商业名称的构成
在我国,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字号
1.行政区划 2.字号 3.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行政区 划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商业 名称
行业或 经营特

组织形 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关于商业名称的选定,目前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 1.严格主义
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 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法国、瑞士和拉美的许多国家 均采取此种立法主义。
全民所有 制企业
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 企业
公司法人
商法 人
合作社
(三)商合伙 1.法律特征: (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2.具体表现 合伙企业
商法学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 第三节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第四节 商事登记制度
本章要点
1.把握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重点研究民事主体 民事能力与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之间的联系与差异。 2.了解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种类,重点掌握商事登记的概念、种类和效力,明确 商事登记对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的意义。
五、商事审计
审计是指由独立专职机构或人员根据职权、授权或委托,对被审 计对象的会 计账簿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会计规则和审计准 则对其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的会计监督活动。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第二章_商事主体

第二章_商事主体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方式 进行分类 法定 ... 商人 注册 ... 商人 任意 ... 商人
指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而 无须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 无须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不排除其有 ... 其他登记注册义务)。 其他登记注册义务)。 指以相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 指以相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经一般商事 ... 登记程序设立, 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商行 为的商人。 为的商人。 指主要从事农业、 指主要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他附属行业的经 营... 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 ,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
主要法律渊源有: 民法通则》 主要法律渊源有:《民法通则》、《公司法》、 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1、关于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企业是否及如何界定 、 为国有企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为国有企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2、国有产权制度也被认为是一个低效率的产权制度 、 安排。 安排。
第三节
我国商主体类型考察
一、商法人具体类型考察: 商法人具体类型考察:
(一)国有商法人: 国有商法人:
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 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 由国家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 由国家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 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二、商法人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 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 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团 组织。其法律特征有: 组织。其法律特征有: (1)通过履行工商法人登记取得商主体资格, )通过履行工商法人登记取得商主体资格, 获得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获得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2)只能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只能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3)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4)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5)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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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事主体第一节概述☐一、商事主体的概念☐1、界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2、商人的演变:商业流转职能与生产职能并存☐3、商人的泛化:民法与私法的商化二、确定商事主体概念的立法体例☐1、主观主义(商人主义、形式主义)☐1897年《德国商法典》☐2、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1807年《法国商法典》☐1885年《西班牙商法典》☐3、折中主义☐1861年《德意志普通商法典》☐1899年《日本商法典》三、确定商事主体概念的核心要素☐(一)商事☐1、界定:以商业或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或行为;☐2、早期商行为:“媒介货物交换而从中获利的行为”,即在生产者与消费者间建立供需渠道并从中谋利的行为。

☐3、商行为的扩展☐法、德、日三国商法典将商行为分为三类:☐(1)普通商行为,以间接或直接买卖为业务的商业;☐(2)中间商行为,以代理或中介为业务的商业,如居间、行纪、拍卖等;☐(3)辅助商行为,以辅助其他商业的进行为业务的商业,如银行、信托、仓储、运输(二)经营☐1、界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持续的、不间断的职业性经济活动☐2、特征:☐(1)营利性,以获取盈余并将盈余分配给成员或股东为目的(反例:合作社);☐(2)持续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3)独立性,经营权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4)公开性,经营方式与内容对外相对公开☐(5)正当性,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四、商事主体的分类☐(一)德国法上的商事主体☐1、按是否需要商业登记及有无登记的强制性义务划分:☐(1)法定商人☐又称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从事指定的任何一种基本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即使其尚未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仍然具有商人资格。

☐所指定的基本商事经营活动包括:☐A 动产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转让☐B 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此种制造或加工不以手工的方式进行☐C 承揽营利性的保险业务☐D 银行业务或货币兑换业务☐E 运输业务(航空客货运输除外)☐F 商事代理与商事经纪业务☐G 出版业及书籍或艺术品交易业务☐F 非手工经营的印刷业务(2)注册商人☐法定商人以外的商事活动经营者,如果需要一种以商人方式建立起来的经营活动,即有义务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

☐3个条件:A 是企业,且从事法定商人所经营的业务及农林业务以外的经营(原材料的生产或服务性行业),尤其包括手工经营;B 该类商事企业需要一套严谨的、有规则的、以商人的身份和组织机构建立起来的经营方式;C 企业的商号应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否则将有惩罚后果。

(3)自由登记商人☐从事农业、林业及附属产业的经营者,其可自由选择是否在商事登记簿上进行注册登记,若进行了登记,则具备商人的身份。

☐条件:☐A 从事农业、林业及附属业的经营;☐B 根据经营的种类和范围,也需要一种以商人方式建立起来的经营活动;☐C 企业有权利但无义务在商事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注册(4)小商人☐根据经营的种类和范围,不需要一套完整的商事机构,其经营活动可以不按照商法典和其他商事法规中的严格规定来进行,也不需要对经营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特别规定的保护性措施。

☐小商人的特殊性:不需要商号、不需要登记注册、不必制作商事账簿、不能授予经理权、不能从事无限责任与两合公司的经营、不适用商法对于完全商人所作的保护性规定2、按被认定为商人的原因划分☐(1)完全商人☐包括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登记商人,其在商事经营中的全部行为可适用商法典和其他商事法规☐(2)拟制商人☐若企业已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虽然企业本身仅为小商人甚至并不从事商行为,但碍于登记的效力,该企业应当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企业的行为应被视为商行为,企业应被作为完全商人对待(3)表见商人☐若企业不是法定商人或注册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但已经以商人的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则其应被视为商人,即表见商人。

确定该商人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依赖表象的第三人并维护交易安全。

☐条件:☐A 企业已经造成其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B 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C 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地相信企业为商人;☐D 法律表象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

3、对公司类商人的划分☐(1)形式商人☐指具有商人身份和性质的资合公司(包括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商事登记后的资合公司被界定为法定商人☐(2)其他商人性公司☐人合公司(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在法律上具有商人的特性,可在商号名义下获得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成为原告或被告4、对德国商法关于商人分类的评价☐商人分类的复杂性☐以法定商人为例:☐(1)动产和有价证券的购买与转让(将不动产和权利排除在外)☐(2)承揽非手工经营的产品制造和加工业务☐几种例外:☐A 若已取得原材料所有权,加工之后再出售,则属于购买与转让行为;☐B 使用自己的原材料,加工后出售,因无“购买”行为存在,既不属于购买与转让行为,也不属于承揽制造与加工行为;☐仅原材料从顾客处取得,再行加工或制造劳动,则属于承揽制造和加工行为☐(3)商法中对法定商人规定的重要性逐步下降☐(4)商人类型的立法内容相对滞后5、德国商法关于商人立法的改革☐1998年6月颁布《商法改革法》☐主要趋势:☐创造了统一的商人概念,每一经营性企业,只要在方法与范围上满足以商人的方式进行经营的要求,就视为商人,登记仅具宣示作用,已开始放弃按照企业范围对商人进行分类的传统方式☐确定商人身份的标准:☐A 经营性企业☐B 在方法与范围上满足以商人方式进行经营的需要(二)日本商法上的商事主体☐1、固有商人☐指为谋取利益,有计划、反复、继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营业行为并以此为职业的人。

☐日本法的营利性:只要采取独立核算制☐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国营公司、公库等法人从事商行为时以商人对待;☐公益法人在营利事业中,将盈余收益用于原事业时,也认定为商人。

☐2、拟制商人☐范围:☐(1)店铺及其他依靠类似店铺的设备,将贩卖商品作为职业的人;☐(2)矿业经营者;☐(3)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

☐3、小商人☐指在公司以外的营业资金不足2000日元的商人。

☐小商人不适用商业登记、商号、经理人及商业账簿的规定第二节商事个人☐一、概念☐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的商事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二、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户”的民事法律地位☐自古以来: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家庭”(甚至是军事组织单位)☐以“家庭”作为基础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户籍、世博会、亚运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或社团组织,以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为纽带☐具有较强的“东亚”文化色彩(二)中国的“两户”☐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实质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商业组织☐应摈弃城乡差异,进行统一立法(三)对于中国“两户”的立法评价☐“两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期限随意性大,经营目的主要在于满足经营者的生活需要☐立法的方向应当是扶持,而非限制☐中国“两户”国外小商人☐小商人无商号、商事登记簿等要求,我国对“两户太严格☐应制定统一的商事主体法,将“两户”以小商人的形态纳入正常的商主体范围三、独资企业☐1、立法历程☐(1)1988年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分类),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雇员的人数☐(2)1999年颁布《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界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个人独资企业法》当时的立法思路☐设想将所有由一名投资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都纳入调整范围,这些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公司法调整范围以外的国有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同点:☐A 一个投资人;B 由投资者个人(或单位代表)管理企业(所有者管理型企业);☐区别:☐A 企业性质(法人与非法人)☐B 投资者责任形式☐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界限第三节商事合伙☐一、概述☐(一)合伙的历史与现状☐“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

”☐1、古罗马:☐罗马法:是一种合意契约,据其,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的。

☐分类☐A 根据所贡献的东西,分为“物合伙”、“劳作合伙”、“混合合伙”;☐B 根据合伙的目的,分为“商业合伙”与“非商业合伙”;☐C 根据合伙关系的范围,分为“共有合伙”,“获利合伙”与“个物合伙”。

☐2、中世纪☐“柯曼达”(Comanda)合伙组织,法人制度的最早雏形。

☐3、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二人或数人同意将若干财产共集一处,而以分配其经营所得利益为目的的契约。

”☐4、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各合伙人依合伙契约,互负以契约所定的方法促进共同目的事业的发展,特别负履行约定出资的义务。

”☐5、我国合伙企业的现实状况(二)合伙的法律地位☐大陆法系:合伙为契约☐英美法系:同上☐近期两大法系民事主体制度的变革☐法国:除隐名合伙外的合伙“自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美国:合伙具有类同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三)我国合伙法的渊源☐《民法通则》:合伙☐《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差异:☐1、设立行为的性质不同☐前者无需书面协议或章程,后者有要求;☐2、有无主体性质不同☐前者无,后者有☐3、登记要求不同☐4、财产归属不同☐前者归合伙人共有;后者归企业所有;☐5、财会制度要求不同☐6、有无破产机制不同☐7、有无财产维持和充实方面的要求不同二、商事合伙的设立☐(一)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人与商事企业之间的一种特殊契约;隐名合伙类似于一种金钱借贷契约,隐名合伙人不因此契约而成为商人及企业财产之共有人,也不能在企业财产的增值中取得份额。

☐民商分立国家往往在商法中同时规定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英美国家则以专门立法规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特殊功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界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责任承担:☐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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