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事主体
第二章 商事主体

可见,法律上的人与生物上的人是不同的,法 律中的人纯粹是法律的建构,法律中的人不必 就是有生命和意志的人,动物也可以成为法律
上的人,而有生命和意志的人也不一定就是法 律中的人。这一点在罗马法中,就可以看出。 “并非一切人均为罗马社会的权利主体。除了 是人之外,还需具备其他基本条件:是自由的, 而且,就市民关系而言,还应当是市民。”
我国商事主体(企业)制度的基 本特点:转型中的双轨制
A.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传统企业制度:全民
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私营企业 B.以责任形式为标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所有制企业: 1、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中国的法律: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法官法》
《检察官法》 《人民警察法》 《预备役军官法》
1984年《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
商、办企业的决定》 1985年《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 经商的决定》 1986年《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 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中国的现实:
以官煤勾结为例
外国人
外国人在我国民法上的地位 《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人的商事能力的限制: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
商个人: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
问题: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商主体?
商个人的特点: 1、自然人进入商事领域而被商法拟制而成
商法学第二章 商事主体

【本章前沿问题】 关于商事主体的划分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
限制的理论根据如何?
第二章 商事主体Biblioteka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主体有根本的认 识,对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主体的分 类和商事能力有较为深入的掌握,进而理解商 事主体制度是整个商法的根底制度。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深入地讲解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 对商事主体的产生背景和各国关于商事主体的 立法进行一般性的介绍,使学生清晰地了解商 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联 系与区别,对商事主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 和掌握。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 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 常业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四、完全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或者 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第三节 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 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
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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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
1、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法律责任的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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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商事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准。 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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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帐薄
(一)概念 商事帐薄是商事主体依法备置的记载其营业状况及 其财产状况的书面薄册。 (二)商事帐薄的种类 1、会计凭证。 2、会计帐薄。 3、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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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个人
一、商事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事个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2、法律特征:资格的适法性;行为的营利性;责任的无 限性。
3、种类: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 资企业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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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典型案例9
案情:商人甲授予其雇员乙经理权。乙 与丙为法律行为。后来发现,甲乙当初 的雇佣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在上述情况之下,乙与丙的法律 行为是否有效?
申花俱乐部下属的上海申花足球队在1995年度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获得冠军提高了申花的知名度使这一名称不再仅仅是申花俱乐部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标志还具有了象征荣誉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号召公众作用的属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人、商主体、商事主体之术语运用。 比较法上的观察:法国、德国、日本和美国。(1)行 为标准。(2)职业标准。(3)名义标准。(4)知识 标准。 中国:(1)职业要件?(2)营利要件?(3)行为要 件?(4)登记要件? 教科书:商事主体是商事关系主体,常简称为“商主 体”或“商人”,是经核准登记而取得从事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较为严格)
经理权与代办权的主要区别
第一,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于代办权。 第二,经理权须由商人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须商人亲 自授予,商人的代理人也可授予。 第三,经理权需明示授予。代办权可默示授予,如容 忍代办权和表见代办权。 第四,经理人的签名需附加在商号上,且这个签名附 有表明经理人权限的标记。代办人的签名只能附有表 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第五,因经理权所涉范围广泛,故需履行工商登记。 代办权只限于一定的范围,无须履行工商登记。
典型案例5
案情:商人甲委托水果居间商乙为其购 买一定数量的苹果。水果居间商乙知道 果园主丙正在出售苹果,但他并未将此 行情及时向甲做报告。事后,甲自行知 道了此情况,遂要求乙对甲因未购买到 苹果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问题:甲的请求成立否?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的概念: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不同于一般民事能力其一,商事能力特指从事商事行为的能力其二,商事能力是在一般民事能力基础上附加的能力其三,商事能力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不同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不同4.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5.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三、商主体的种类商个人:(1)概念:是指具有上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2)特征:1.须经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2.商个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权利不同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3)商个人的具体形式:1.个体工商户。
与传统的独资企业的形式十分类似2.农村承包经营户3.个人独资企业。
但《民法总则》将其列为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商法人:1.属于《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2.特征: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人格由商法赋予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 《民法总则》对营利法人的营利性的界定:非指其自身简单的取得经营利润,而是指法人成立的目的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此,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
4.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1) 性质不同: 营利法人必然是社团法人,不可能是财团法人;非营利法人既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财团法人(2) 设立的原则不同:前者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后者设立多采取许可主义(3) 设立的目的和能力不同:前者目的是实现社员本身的利益,其可以广泛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后者目的是满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非经济利益需要,其一般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4) 税收上不同:前者利润通常应当征收法人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后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者法人本身所得收入如果从事的公益活动依法享有诸多税收优惠,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5.西方国家的商法人主要就是公司,公司与商法人是基本等同的概念。
商法学课件第2-3章

二、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商业名称的构成
在我国,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字号
1.行政区划 2.字号 3.行业或经营特点 4.组织形式
行政区 划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商业 名称
行业或 经营特
点
组织形 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 关于商业名称的选定,目前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 1.严格主义
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 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法国、瑞士和拉美的许多国家 均采取此种立法主义。
全民所有 制企业
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 企业
公司法人
商法 人
合作社
(三)商合伙 1.法律特征: (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 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2)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3)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2.具体表现 合伙企业
商法学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 第三节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第四节 商事登记制度
本章要点
1.把握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理解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重点研究民事主体 民事能力与商事主体商事能力之间的联系与差异。 2.了解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种类,重点掌握商事登记的概念、种类和效力,明确 商事登记对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的意义。
五、商事审计
审计是指由独立专职机构或人员根据职权、授权或委托,对被审 计对象的会 计账簿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会计规则和审计准 则对其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的会计监督活动。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第二章_商事主体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方式 进行分类 法定 ... 商人 注册 ... 商人 任意 ... 商人
指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而 无须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 无须履行商事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不排除其有 ... 其他登记注册义务)。 其他登记注册义务)。 指以相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 指以相对商行为作为经营内容,经一般商事 ... 登记程序设立, 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商行 为的商人。 为的商人。 指主要从事农业、 指主要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他附属行业的经 营... 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 ,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
主要法律渊源有: 民法通则》 主要法律渊源有:《民法通则》、《公司法》、 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1、关于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企业是否及如何界定 、 为国有企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为国有企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2、国有产权制度也被认为是一个低效率的产权制度 、 安排。 安排。
第三节
我国商主体类型考察
一、商法人具体类型考察: 商法人具体类型考察:
(一)国有商法人: 国有商法人:
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 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 由国家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 由国家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 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二、商法人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 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 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团 组织。其法律特征有: 组织。其法律特征有: (1)通过履行工商法人登记取得商主体资格, )通过履行工商法人登记取得商主体资格, 获得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获得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2)只能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只能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3)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4)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5)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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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 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该笔贷款,银行向丁要求偿还 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 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 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 问:甲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合伙企业(partnership act)法
•
2005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普通合 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 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 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5年6月向银行贷 款人民币2万元,期限为1年。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 鉴于当时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手 续。2005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的变 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 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 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6年6月,银 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该企业清偿债务,发
• (1)公司的资本总额须公示。 • (2)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过程必须一 次发行完毕。 • (3)发起人认足股份后,需要实际缴纳股款。 • (4)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注册资本,必须履行经股东 (大)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发行新股、申请变更登记 等程序。
• (1)公司的资本总额需公示。 • (2)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不需要一次性 发行完毕。 • (3)发起人认足股份后,需要实际缴纳股款。 • (4)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不需要变更章程。
• (1)折中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章程中应明 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资本可分次发行,发起人只需 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但公司第一次 发行的资本不得低于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其余部分, 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募集. • (2)认许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章程中须明确记载 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足,公司方得成立, 但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于公司成立一定年限内,在 公司资本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 无须经股东会决议。
•
个人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法
(一)概念和特征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独自经营管理,享有企业所有 权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 1、投资主体:一个自然人; 2、法律地位:非法人; 3、财产:出资人财产即为企业财产; 4、责任:无限责任。 (二)各国法律规定 1、美国:无专门立法; 2、德国、法国:商法典; 3、中国:1999年8月30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法》。
3、控制依附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指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 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 (2)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投资并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 4、内部管辖关系:总公司和分公司 5、信用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三)设立 是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的总称 1、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自然人和法人 (2)资本 公司资本是全体发起人 或股东认缴的股金总额。
万某出资10万元成立一家汽车配件经销店,企业性 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万某未脱苏某管理该店,自 己整日沉迷于上网。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来, 要求万某归还欠债。由于苏某管理不善,该经销店财产 所剩无几。万某宣称自己没有能力还债。债权人告上法 庭,要求用万某和苏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低偿债款。经法 院查明,万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 产出资 • 1、万某能否委托苏某经营管理? • 2、对该企业所欠债款,万某和苏某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第二章
商事主体法
[本章重点]
1、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合伙财产 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4、公司的设立 5、公司的资本制度
[本章难点]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资本制度
[教学内容] 商事主体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Hale Waihona Puke 商事主体及商事主体法李查蒂是墨西哥人,22岁,1861年在法国巴黎 市从一个珠宝商那里购买了珠宝,并且签署了8万 法郎的期票。但是后来拒绝支付价款。李查蒂认 为,在订立这个买卖珠宝的合同时,按照他的本 国法墨西哥法律他还是未成年人(墨西哥法律规 定25岁成年,而当时法国规定21岁成年),他没 有行为能力来订立合同,所以他订立的买卖合同 无效,他没有必要支付价款。法国商人诉至法院。 • 问题:李查蒂成年与否对其订立合同有何影响?
• (一)国际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 (1)权利能力:自然人能够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2)行为能力: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①德国和中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 ②法国:成年人、未成年人 • ③英国和美国:成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酗 酒者
(一)概念和特征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定理合伙协议,共同 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成员:两人以上 2、合伙契约: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旨在
建立合伙关系,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 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3、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 业的债务时,对不足的部分,每个合伙人 都有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个人财产 承担清偿责任,此乃无限责任; (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 的债权超过该合伙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 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满 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
四、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 1、公司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登记; 2、公司是社团法人; 3、公司是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4、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5、永续性。 (二)分类 1、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不同
(1)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两合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 2、股权分布程度及股权转让方式 (1)封闭公司:指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公司股份不得公开 募集并上市流通的公司 (2)公开公司: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权极为分散,公司 股份可以公开募集并可以上市流通的公司
(1)组成:董事
①英美法系:自然人和法人都可担任董事,只有人数
的最低限制。 ②大陆法系:法人不得担任董事(除法国),既有上限 也有下限。 (2)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①作为公司的代理人:董事应在法律和公司章程及其内部 细则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②作为公司的受托人:董事负有为公司的最高利益而尽 忠诚、勤勉和谨慎之责。 3、监事会
(3)折衷资本制:认可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不必将 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但发行数额 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 2、我国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 (1)实行法定资本制; (2)坚持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3)严格的资本增减条件和程序。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类别:年会和特别会议 (2)股东大会的表决: ①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一般都有表决权,一股一个 表决权;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 2、董事会
(二)利弊 1、优点 (1)形式简单,集资迅速 灵活 (2)合伙内部关系紧密, 成员稳定 (3)无限责任有利于刺激 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 固合伙组织的信用
2、弊端 (1)规模一般不大 (2)责任过重 (3)不利于科学化
管理 (4)存续时间不稳 定
(三)设立 1、合伙协议 2、登记注册 (1)大陆法系:履行登记手续,领取执照 (2)英美法系:无须政府批准,但必须要有合法的目 的,特殊行业须向有关部门申领开业执照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人自行约定 (五)外部关系:——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则
• • • • • •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与自然人的比较 (1)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不同 (2)内容不同 (2)范围不同(经营范围)
——”越权无效原则”
•
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额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 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境内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所从事的营 业相适应,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 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性 质——投资人可以其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其家庭共 有财产作为其个人的出资,但后者应当在企业设立或 变更登记的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①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具备最低数额的资本; ②出资方式:现金、实物或财产权作为出资而不得以 劳务和信用作为出资; ③出资期限:全额缴纳主义和分期缴纳主义。 (3)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必须向公司注册机构提 交的关于公司宗旨、组织、经营规模、活动等诸事项 方面基本原则的文件。
①大陆法系——单一形式 ②英美法系—— 组织大纲:规定公司对外关系的法律文件,只能经股东大 会决议才能修改或废除; 内部细则:在组织大纲的基础上订立的,处理公司内部各 部门的设置及其关系,各自的权限及责任,以及业务的 执行等关于公司内部事物准则的基本文件,由董事会制 定、修改或废除。
2、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共同设立、单纯设立,公司的资本有发起 人全部认购; (2)募集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发起人不能认足公 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的公司。
(四)公司资本制度 1、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德国、法国首创,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指在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 确的规定,并要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授权资本制:由英美公司法创设,指在章程中记载的 资本总额,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认定并交付资 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 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