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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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有关证券托管事项的通知-上证中登[98]字第014号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有关证券托管事项的通知-上证中登[98]字第014号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有关证券托管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有关证券托管事项的通知(上证中登(98)字第014号)各会员单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交(98)字第001号《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现将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证券托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投资者与会员的指定交易协议签订后,双方证券托管关系即建立,会员应负责为投资者建立证券明细帐,核算其持有证券(包括各类实物债券、记帐式债券、基金等),并负责投资者的查询、挂失,代理证券权益,受理非交易过户等。

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托管办法不变。

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本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应在办理指定交易后领取。

三、会员应认真核算客户债券资产,严格区分债券自营与经纪业务核算。

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国债用于回购的标准券仍以会员国债回购结算主席位为单位进行核算。

会员如代理客户国债回购,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国债品种折算标准券比率》为客户建立国债标准券明细帐,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回购抵押券登记手续(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交(98)字第007号《关于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保证国债标准券明细帐与回购结算主席位标准券总额相等。

在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本公司停止接受书面报送的《无纸化国债库存确认(变更)书》。

四、会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投资人持有证券余额及指定期间证券交易记录查询:1、查询申请人必须是投资人本人,除非申请人出具证券持有人委托查询的有效授权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1号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
(),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doc 1页)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doc 1页)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doc 1页)
上交所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所属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点。

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股东帐号为()甲方身份证号码为()(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写明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第三条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

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帐户的申报指令。

指定交易生效日为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帐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

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帐,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
经办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官方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官方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官方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和管理的,旨
在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的文件。

一、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
1. 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2. 证券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交易。

二、交易时间
1. 证券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 9:15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 预开市时间为早上 9:00 至 9:15。

三、交易价格
1. 集中竞价交易的成交价格为最优价格。

2. 协议转让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费用
1. 成交费用为证券的成交价格乘以成交股数的千分之几。

2. 场外配股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费用另行规定。

五、交易风险控制
1. 根据交易风险控制的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实行临时停牌、证券交易终止和其他措施。

2. 证券交易风险准备金率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六、交易规则违规处理
1. 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将被予以警告、公开谴责、限制交易、
吊销交易资格等处理。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
权利。

以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和交易员在
进行证券交易时应当遵守交易规则,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发布时间:2007-07-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收益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以下简称“本平台”)试行期间的交易行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

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指交易商之间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本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本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交易商应确保协议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未经客户同意或未基于真实交易情况发送相关成交申报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指经本所核准,取得本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一级交易商,指经本所核准,在本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第五条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参加本平台交易,应当签署《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见附件),并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在本平台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交易商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向本所申请交易商资格:(一)依法可参加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二)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应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设有负责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部门,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四)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系统,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五)最近两年内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
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上证交字[98]字第00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交字[98]字第007号1998年3月26日)
各会员单位:
为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简化国债业务操作程序,现将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国情及国债回购交易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的无记名国债(实物券)的存管方式历来为二级托管(指定证券交易)。

因此,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这部分国债及国债回购交易交收的业务规则不变。

二、试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后,在本年交易市场上市的记账式国债(无纸化)的存管方式将调整为二级托 (指定账户交易)。

因此,这部分国债现货的交易交收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一、业务宗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发布本细则,为支持创新驱动和经济发展,深度发挥创业板做市机制作用,通过发展做市市场,完善创业板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改善,提高科创板市场的运行效能,本细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二、定义(一)上市公司:指出资本市场的公司,按照有关的证券市场规章制度在上交所登记上市。

(二)中介:指执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证券机构,为上市公司开展私募发行、增发和其他相关业务,并配合科创板做市交易业务的机构。

(三)做市商:指具备做市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在科创板股票市场实施做市交易的证券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四)做市交易:指做市商在协议风险价位框架内,依据市场行情,向公众提供行情流动性的交易报价和成交服务的营销活动;三、参与主体科创板做市交易的参与主体为合格的做市商、中介和上市公司。

四、审核做市商进行做市交易前,需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文件,由上交所进行审核。

审核项目包括:做市资格条件、营销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其他有关内容。

五、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做市商在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价格发现期间,以合理的方式实施后续的市场价格发现行为,以及在发行后科创板市场开放交易期间补充和完善价格发现行为。

六、报告机制做市商应定期向上交所报送报告,内容包括做市商实施做市交易情况及相关交易成本及数据等。

七、违规处罚做市商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做市活动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上交所有权并保留申请相关机构处理或者参与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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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发文字号】上证交[96]字第009号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1996.03.29
【实施日期】1996.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1996年3月29日上证交(96)字第009号)
为促进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和运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依据自愿选择的原则,市场参与者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指定交易方式。

二、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

投资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

三、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确认程序为:
1、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证券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
2、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附确认编号),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四、凡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
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
2、由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3、交易所电脑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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