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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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作者:赵涵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摘要:在所有法律要素中,法律原则被视为法律的灵魂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能否直接适用依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与复杂多变的社会事实之间的矛盾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逐步显现,解决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增强司法裁判中法律规范的弹性,进而有效地处理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原则;司法裁判;限制一、法律原则的适用规则在司法审判中,除了疑难案件之外,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以法律规则为依据。

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结构上的逻辑性以及形式上的确定性。

而在将法律原则运用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出于对其抽象性的特征考虑,适用时往往依赖于司法者的解释和裁量,这样就在某种意义上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而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出于对法律的维护和对权利的限制,在适用法律原则时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则。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只有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即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实没有规定相关的规则或原则,或者是没有具体的规则适用但存在法律规定的原则的情形下适用。

这种“规则不足”或是“规则谬误”的情况下,法律原则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起到了补充和补救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成文法的不足。

2.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在一般的司法审判中,当然直接适用法律规则。

只有在个案中适用法律规则会产生与法律本来的目的相违背的结果或是违反法律精神作出极端不公正的裁判结果,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存在已有规则的前提下适用法律原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法律论证。

在追求个案正义的过程中,法官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适用法律原则必须具有比在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是重要的一门考试科目。

其中,掌握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关键的考点之一。

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1.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点2.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点法律原则是指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它不具有具体性,但是具有普遍性和基础性。

它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强制力,但它影响着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原则的主要特点包括:1.普遍性: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规范。

2.基础性: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3.不可抗拒性:法律原则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强制力,但它影响着法律规范的适用。

4.相互关联性:法律原则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和补充。

5.稳定性:法律原则具有稳定性,不容易随着时间、地点、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而改变。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 法律原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

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法律规范。

2.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法律原则是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具体的应用对象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具体的应用对象。

这意味着,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纯粹的理论论述,而是具有针对性的。

4.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时效性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时效性。

法律原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适用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

5.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

法律的制定是经过了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的,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立法意图。

结论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司法考试《法理学》中的重要考点。

掌握了这些条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提高我们的法理学水平,提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能力。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适用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适用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适用原则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适用原则法律的适用原则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如何运用法律规定,以便正确、公正地解决纠纷。

法律的适用原则是司法实践的基石,它确保了法律的公正与统一性。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综合运用多个法律原则,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策。

本文将介绍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普通法适用原则普通法适用原则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依据先例判决、惯例和法律解释等传统法律观念,形成的一种适用法律的方法。

普通法适用原则强调以历史判例为基础,根据先例的原则来解决类似问题。

这种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得到广泛应用。

例如,在英国法院的裁判中,判例法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后来的案件可以借鉴先前相似案例的判决。

二、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分贵贱、身份、地位、性别、宗教或种族等因素,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不得因个人喜好或歧视某个特定群体,而偏向于某一方当事人。

法律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

三、法律公正原则法律公正原则要求法官在司法决定中,要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行使审判权力。

法律公正原则要求法官对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严密审查,综合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判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四、法律权威原则法律权威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

法律是国家权威机构制定、公开宣布的规则,其效力来自于法律机关的授权。

法律权威原则强调法律的效力和权威,保证了法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文本的规定进行,不能随意解读或扩大其适用范围。

五、法律自由裁量原则法律自由裁量原则是指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经验和判断对案件做出决策的权力。

法律自由裁量原则体现了法官的专业判断和灵活运用法律的能力,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更合理和公正的判决。

从一则案例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

从一则案例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

从一则案例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常常被用于判定一些证据纷争中各方的责任。

在现代法律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已经成为了法定证明责任制的实质体现。

这个原则将证明责任主要集中在了与争议相关的各方身上,并迫使它们必须为他们所主张的事实提交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例的审判结果都直接涉及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

下面我们就对其中的一个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来探讨这个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

这个案例是关于两个企业之间商标侵权纷争的一宗案件。

一家名为“天路”的企业在使用商标时被另一家名为“天缘”的企业指控侵犯商标权。

由于商标的有效性是前提条件,所以“天缘”公司提出了商标注册证书。

这时,“天路”公司认为“天缘”的商标与其自己的商标没有侵权的关系,认为真正的责任在他们对商标的使用上。

在这样的背景下,问题转移到了证据应当由谁来举证。

首先,为了澄清案件事实,需要查明的涉及到哪些事实。

例如涉及到的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如何界定涉案商标与商标侵权标志之间的异同等问题。

当然,“天缘”的商标注册证书是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但是其他的证据也不能被忽略。

例如“天路”公司主张的使用证据、商业纠纷裁决、其他的商标申请、国家标准、相似商标之间的关系等等,都会有助于拟定查明事实所需的证据清单。

然后,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之上,应该谁作为证据提交人进行举证呢?这里我们先来回顾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本质。

在整个司法流程中,只要有争议方主张某点事实,那么就必须由其为此提交证据。

如果不提交证据,那么法庭是没有必要进行对证据真伪的查证和判定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不是一个完全无力举证的人,可以基于已有的证据进行证明,那么被告方也可以提供证据以否定其罪责的存在,他们同时应该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回到本案例中,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天缘”公司作为告诉方提交证据。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的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适用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适用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适用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规范和普遍规律,它具有统一、指导和调整法律适用的功能。

本文将介绍法律原则的具体功能,并探讨其在不同法律领域的适用。

一、法律原则的功能1. 统一功能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总原则,它可以起到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

不同的法律条文可能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但法律原则可以弥合这些差异,使法律在不同情况下能够形成一致的解释和适用。

通过依据法律原则,可以协调和统一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 指导功能法律原则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可以为法律解释和适用提供明确的方向。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律师和其他执法机构可以借助法律原则来解决具体的案件和纠纷。

法律原则可以提供一种分析案件和找出解决方案的框架,引导司法实践的进行。

3. 调整功能法律原则能够调整法律规范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关系。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对于不同的社会环境和需求,法律规范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演变。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石,可以在调整法律适用的同时保持规范的连贯性,确保社会各方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

二、法律原则在不同法律领域的适用1. 刑法领域在刑法领域,法律原则对于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明确的犯罪行为和刑罚,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独立、公正,严格依法适用刑罚,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

2. 民法领域在民法领域,法律原则对于合同、侵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公平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权利保护原则要求保护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稳定。

3. 行政法领域在行政法领域,法律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具有约束力。

例如,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范本模板】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范本模板】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问题与对策一、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在法的构成要素中法律规则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其他构成要素,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主体的审判准则,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规则扮演着绝对主要的角色。

但法律原则是各种法律规则的起源,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也会发挥审判准则的作用。

(一)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在法官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必经程序.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三段论得出结论的过程。

在适用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的过程中,法官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做出选择和判断,然后以此为前提推出结论。

而法律原则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就是指导法官面对法律规定做出选择和判断。

这个指导是指法律原则对法官思想观念的影响。

对法官而言这种影响可能是主观追求的结果,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原则去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可能是由于法官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而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思想意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这种意识会自然而然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和选择。

这种指导性作用在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时并不明显,但当法律规则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甚至可能有不同理解时,法律原则便成为法官做出选择和判断的依据。

尤其是在立法有缺陷,无法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甚至连含义不明确的法律规则也没有的案件中,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常常直接将法律原则作为大前提推出结论,这时法律原则的指导性作用就会非常明显。

(二)运用法律原则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各执己见,在法院内部有时也会产生不同见解,有些情况下甚至法官本人也难以定夺.法律的适用争执可以分为三种:对适用的法律文本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部法律还是彼部法律;对适用的法律条款发生争议,即究竟是适用此条款还是彼条款;对同一法律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究竟是作此种理解还是彼种理解。

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法律的适用至关重要,因为即使在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场景中,由于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也会使案件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成为关键的一环.在正常的案件审理活动中左右法官抉择的重要指导思想就是法律原则,因为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灵魂。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论文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论文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论文摘要: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具有高度抽象性、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等特性,它是法治精神的精华和集中体现。

它与法律规则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诉性,如何具体适用到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

通过法律原则的可诉性、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具体的适用程序及限制等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旨在完善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可诉性 1 法律原则的内涵法律原则是社会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产物,是社会成员的共同的道德价值和标准的法律表现形式。

它高于于具体规则,始终“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律原则问题是当代法理学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是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它不预先假定任何确定的具体事实的状态,也没有赋予具体的法律后果。

英国法学家沃克从法律原则的功能―解决疑难案件的角度将法律原则定义为:许多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使用比较具体的规则解决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确解决的案件的一般原则。

中国主流法理学者较多地受到德沃金法律原则理论的影响,主张法律要素的“规则――原则――概念”模式,从广义上理解法律原则,将法律原则概括为“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笔者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性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其存在形态是多钟多样的。

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也可以是具体的,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审判者。

2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可诉性及必要性 2.1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可诉性法律原则的可诉性是指当事人能否以其作为起诉和辩护的理由,或者能否作为法院适用裁判的标准。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是如何进行的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是如何进行的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是如何进⾏的由于法律规范有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需要运⽤法律原则,那么法律原则的司法适⽤是如何进⾏的?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背景现代法理学⼀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致。

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时,会赋予法官较⼤的⾃由裁量权,从⽽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在⼀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设定严格的条件。

⼆、适⽤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得适⽤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时,不得直接适⽤法律原则。

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

只有出现⽆法律规则可以适⽤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段发挥作⽤。

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直接适⽤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极端的⼈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直接适⽤法律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的性之间,法律⾸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适⽤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第⼆个条件规则提出⽐适⽤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第⼆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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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
对法律原则的熟悉掌握,最有意义的研究还是其的司法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原则与规则同时或单一出现的情形,当原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一个例外即创制规则适用原则;当原则与规则一致统一时,原则作为基础引导规则;还有当原则之间互相不融合时,是特别复杂的原则适用;当原则存在而缺乏规则时,适用原则替补规则发挥作用。

在结构上,以上四种情形很有可能会交互融合,原则作为规则的指引和基础已被大家所熟知,而其他三种情形还需要深入探究。

本文重点探究逻辑结构上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通过规范性法学方法论的角度来分析。

一、“泸州遗赠案”引发的问题
中华人们共和国成立至今,秉承着“有法可依”的理念,一直致力于建设稳固严谨的法制度,新中国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旗帜。

在法秩序的构建中,立法的成就最显著,到2010年基本可以确定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但是,在已建立的法律中明显还存在着大量的空缺或漏洞,而针对这些还欠缺制度去合理有效地规范或弥补,此外在法律实务的法规范中,几乎被大量繁杂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甚至“审判纪要”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这些很容易与已形成的法规范相互冲突,这些在法秩序中存在的缺陷导致了适用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必要及重要。

然而在政治上具
有宣示作用,在道德上具有象征作用的法律原则,一般都是各国法学者们所重视的法律文本中和立法政策上的法律原则。

2001年在四川省发生的“泸州遗赠案”中,由于法院直接援引法律原则作出判决,导致了赞否争论,引起了人们对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的高度关注,其中赞成者支持法院对本案审决时采用的原则高于规则的立场;而反对者认为原则不具体、不确定,因次于规则使用。

而我们对于原则适用的落脚点也应在这个问题上。

二、各国论者对法律原则与规则的认识
德国学者比德林斯基认为原则决定获得法律之上的评价标准,并把法理念与实定法具体规定之间的媒介称为法律原则;德国学者拉伦兹认为法律原则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条形式的”,已经凝聚成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则,另一种是“开放式的”,只有借助于具体化的司法裁判或者法律才能获得裁判标准;台湾学者黄茂荣根据实证法与法理之间的关系把法律原则分为三种形态:存于法律之上、存于法律基础、存于法律明文;英国的制度法论者麦考密克指出正当、合理、可靠的指引规范可被视为原则来解释有疑义或更具体的规则;美国的德沃金认为原则适用在逻辑上区别于规则,一是原则用于个案时不要求产生确定性结果,而一种规则对个案的裁决只有完全有效和完全无效两种结果,二是两个规则冲突时必有一个规则无效,而两个原则冲突时不
会涉及到效力问题;德国法理性论者阿列克西指出原则依靠事实和法律的可能性要求实现规范化,而规则包含了一个事实和法律可能性之内的。

各学者学说涉及到的原则适用问题只是原则与规则相一致的情形,而在我国当前的法秩序下,这些都是不完整的,其他三种情形也是我们要分析考量的。

三、原则的适用与规则的问题
哈特的规则理论承认“法官造法”,这就意味着对人民享有的权利的否定,人民被动的把自己交付于法官的“裁量”之中,任其摆布,他们也无法要求法官有法定义务这样裁决;而德沃金认为法律自身就包含了原则和规则,对其可理解为,虽然原则的适用会涉及到更多的价值判断,但这些在某种程度上它也可得到正当化,并非注定属于全然主观的。

原则优先论研究在规则与原则不一致的情形下,规则的基础很难再被认定为原则,因此优先适用原则的理由也难以成立。

但是从规范的意义来说,我们也不能认定原则的效力高于规则,因为不是在任何情形下原则的效力都高于规则; 而规则优先论的问题在于它把
规则的实用性、具体性等同于规则的效力优先性和正当性。

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的角度出发,在一定条件下,规则要实现法的正义性也可能需要让位于原则。

四、原则的适用与冲突
在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复杂情形,就是原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在具体案件中,原则适用更为棘手的还是冲突中的原则之间还可能与其他几种情形交互融合在一起,或者是其他几种情形中隐含着冲突的原则适用。

就某种意义而言,原则适用的最典型的情形可以说是原则间的冲突。

我国的“泸州遗赠案”中也同样存在着原则之间的冲突。

当由原则填补规则漏洞的情形下,也会发生在本案中起支配地位的原则间的冲突,就像现实中也可能存在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原则与自由原则之间的冲突;甚至在原则与规则一致统一的情形下,多个原则竞争性地支持规则也是极有可能发生的。

在某种程度上各种原则相互冲突时,由规则来替补妥协,但是当某些规则还未确定有待解释时,原则之间的冲突情形就会再次出现。

除了之前的几种原则适用情形中隐含了原则的冲突适用之外,当然也有单纯的只是原则的冲突适用情形。

因为在具体案件中原则会有
不同的分量,所以原则之间的优先顺位会随着具体案件的改变而改变,原则所具有的分量并不是由其自身决定的,因此其并不属于绝对的分量,而是个案中的相对分量。

法院解决原则冲突的方法是通过法益衡量找到优先条件,再建立原则之间的优先关系,并透过“冲突法则”获得一个可资涵摄的规则,以此来解决原则冲突的过程。

作者:李奕坤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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