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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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监测预警...........................................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监督责任...........................................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5)第五章监测预警 (6)第六章监督责任 (7)第七章附则 (8)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8)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11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4)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围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和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活动。

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并为第三方监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筑工程 (2)2.1 一般规定或要求 (2)2.2 方案设计阶段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3)2。

2.1 设计说明书 (3)2。

2.2 设计图纸 (7)2。

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8)2。

3.1 设计说明书 (8)2。

3.2 设计图纸 (9)第三章道路与铁道工程 (9)3。

1 一般规定 (9)3。

2 方案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10)3.2。

1 设计说明书 (10)3。

2.2 设计图纸 (13)3。

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15)3。

3.1 设计说明书 (15)3。

3。

2 设计图纸 (16)第四章桥梁工程 (16)4.1 一般规定 (16)4。

2 方案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17)4.2.1 设计说明书 (17)4.2。

2 设计图纸 (20)4.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22)4.3。

1 设计说明书 (22)4。

3.2 设计图纸 (23)第五章隧道工程 (23)5。

1 一般规定 (23)5。

2 方案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24)5.2。

1 设计说明书 (24)5。

2。

2 设计图纸 (27)5。

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28)5。

3。

1 设计说明书 (28)5.3。

2 设计图纸 (30)第六章管道涵洞工程 (30)6.1 一般规定 (30)6.2 方案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31)6。

2。

1 设计说明书 (31)6.2.2 设计图纸 (34)6.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35)6。

3。

1 设计说明书 (36)6.3。

2 设计图纸 (37)第七章边坡支挡工程 (37)7。

1 一般规定 (37)7.2 方案设计阶段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38)7.2.1 设计说明书 (38)7。

2.2 设计图纸 (41)7.3 初步设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 (42)7.3。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一)目的: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减少事故发生,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效率和人民群众的出行体验。

(二)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轨道交通法》、《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明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基础。

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划定(一)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周边划定安全保护区,包括列车运行区域、站台、道口和站外环境,确保轨道交通设备和人员安全。

(二)根据线路特点和地形地貌,划定不同级别的安全保护区,以确保不同区域的安全管理与控制措施。

三、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措施(一)设置标志标线:在安全保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线,提醒行人、车辆及其它非运营人员不得进入安全保护区。

(二)安装监控设备:在安全保护区域设置摄像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安全区域,一旦发现非法进入者,及时进行报警和处理。

(三)加强巡查监管:轨道交通安保部门加强对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保护区的安全。

(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轨道交通安全的认知度和注意力。

(五)强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护区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工作流程(一)划定安全保护区:根据线路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划定安全保护区。

(二)制定管理制度:根据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明确管理措施。

(三)设立标志标线:在安全保护区周边设置标志标线,通过地面标识和立体设施提醒非法进入者。

(四)监控设备安装与管理:根据安全保护区的重要性,合理布置监控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巡查和处理:安保部门、运营企业等单位加强对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和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置措施。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 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第五章监测预警......................................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监督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 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进行下列施工的应当制订对地铁的专项安全防护方案其设计施工和监测方案应当征得我司同意施工期间应当服从我司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简称运管办的监督与管理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来自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 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总工办 (一)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管理主办部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 区内工程管理归口部门。 (二)受理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申请。 (三)根据建设地点场地条件、建设工程与地铁的相对空间关系、受 影响地铁的结构特征等对工程划分审查级别。 (四)组织对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的设计、第三方监测方案、施工 与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初审或技术审核,重要技术方案报公司技术委员会审 核;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跟踪设计、施工申请审批的全过程;牵头组织 跟踪技术方案的现场落实以及安全监管。 (五)参与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核。 (六)与申请人签订《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 (七)向申请人收取施工安全保证金和施工配合费。 (八)为运营管理办公室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部门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用语定义.............................................................................................................................................. 2 第三章 部门职责.............................................................................................................................................. 3 第四章 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管理程序.................................................................................................. 5 第五章 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程序................................................................................................11 第六章 评估管理............................................................................................................................................14 第七章 第三方监测管理 .............................................................................................................................15 第八章 施工安全保障管理 ........................................................................................................................16 第九章 应急管理............................................................................................................................................18 第十章 执法管理............................................................................................................................................19 第十一章 资料管理.......................................................................................................................................19 第十二章 技术要求.......................................................................................................................................19 第十三章 其它.................................................................................................................................................22 附表 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勘查作业审批表 ...................................................................23 附表 2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 ...................................................................24 附表 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批表 ...................................................................25 附表 4 我司管理的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施工方案审批/备案表 .................................26 附表 5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 ...................................................................27 附表 6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批表 ...................................................................28 附表 7 我司管理的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施工方案审批/备案表 .................................29 附表 8 (用于申请人为外单位)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30 附表 9 (用于我司管理工程)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31 附表 10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通用审批表...........................................................................32 附件 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样本) ............................33 附件 2 工程审查分级示意图 ....................................................................................................................40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

一、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按方案施工: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六堆物、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含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作业单位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中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并在作业结束后,组织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验收,决定是否终止各项防护和监测措施;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轨行区管理办法

轨行区管理办法

轨行区管理办法轨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轨行区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确保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轨行区管理。

第三条轨行区是指铁路、地铁、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车辆行驶的专用通道,包括轨道、轨道道床、架空线缆、信号设备等。

第二章轨行区管理责任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是轨行区管理的责任主体。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轨行区管理制度,保证轨行区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轨行区的设计、建设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建设和维修,并对其质量进行监督验收。

第六条轨行区的管理包括轨道的维护保养、信号设备的运行维护、隧道的安全检查等。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轨行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三章轨行区管理措施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定期对轨行区的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确保其良好状态和可靠运行。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维护保养人员,定期对轨行区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修复故障。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隧道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隧道进行检查,确保隧道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运行。

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确保信号设备的正常运行。

信号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其准确和可靠。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轨行区管理监督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行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通知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公众可以通过热线方式、网络举报等方式向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轨行区管理问题。

第十四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公众反映的问题,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举报人的隐私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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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作业行为管理第五章安全保护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及建设条件,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公共交通系统中的地铁、跨座式单轨、城轨快线、都市快轨(线)、轻轨、有轨电车等公共客运系统(含轨道交通延长线)。

本办法所称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而在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一定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等活动受到合理限制。

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作业行为、安全保护巡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实施。

第四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工程。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第五条市城乡建委可委托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承担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技术校核、会同建设项目业主或作业单位(个人)制订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等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应按市城乡建委要求及时提供、更新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和竣工资料。

市城乡建委负责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及竣工资料数据库、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咨询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对轨道交通第三方安全评估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动态管理,负责积极开展和推广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第六条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含无障碍出入口)、换乘通道、通风亭、风井、风道、冷却塔、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牵引变电所及各类轨道专用管网(线、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过江、过河桥梁或隧道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当在线路控制规划中明确。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范围的,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一节方案设计阶段第七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确需进行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报批阶段,应当征求市城乡建委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专项审查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证件(复印件);(三)方案设计文件,方案设计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上标注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设施的水平间距),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含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设计图说等);(四)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市城乡建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审查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审查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城乡建委应自受理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专项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关系复杂程度,市城乡建委可于受理之日函告轨道交通线路的建设或运营单位,将方案设计相关资料送其进行技术校核。

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单位须于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技术校核书面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对轨道交通安全影响大、须进行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市城乡建委将组织专家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认真落实专家评审意见。

安全评估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十条第三方评估单位应具备综合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配备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轨道交通的特性和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有良好的信誉。

项目建设单位可从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估单位中自主选择,但第三方评估单位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方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客观、严谨地开展评估工作及评估后的相应技术服务工作,对作出的评估结论及建议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市城乡建委的动态管理。

建设项目按照第三方评估单位作出的评估意见实施建设,导致轨道交通设施受损、妨害正常运营等后果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市城乡建委应将专项审查意见告知设计方案审批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报批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供市城乡建委的书面专项审查意见,供审批部门查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文件经专项审查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对确需修改且涉及总平面布置、与轨道交通的空间位置关系、建设规模(层数、高度)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应由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设计方案(含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报市城乡建委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节初步设计阶段第十三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方案设计专项审查意见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并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征求市城乡建委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专项审查申请表》;(二)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上标注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设施的水平间距),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初步设计专篇(应包含方案设计专项审查意见执行情况);(三)建设项目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四)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相关资料的形式审查,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市城乡建委应自受理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作出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书面专项审查意见,供审批部门查验。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文件经市城乡建委专项审查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对确需修改且涉及总平面布置、与轨道交通的空间位置关系、建设规模(层数、高度)、结构体系、施工工艺等方面重大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应将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含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报市城乡建委重新审查。

初步设计调整后对轨道交通安全影响大、须进行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节施工图设计阶段第十七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城乡建委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书面专项审查意见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

项目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向审查机构提交市城乡建委关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在施工图文件中对专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逐条进行说明。

审查机构应当作出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的明确结论,出具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应包含轨道交通专项审查意见书。

第四节安全保护方案及备案管理第十八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会同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制订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并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就项目建设对轨道交通设施影响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

安全保护方案(含第三方监测方案)应严格执行市城乡建委专项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制订安全保护方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安全保护方案征求意见表》;(二)安全保护方案(含第三方监测方案)。

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接收上述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如资料不满足要求,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应自接收资料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修改完善再次提交后,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安全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城乡建委专项备案,并在取得专项备案意见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轨道交通专项审查意见书》;(三)安全保护方案文件(含第三方监测方案)、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关于安全保护方案(含第三方监测方案)的书面意见;(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合同,第三方监测单位资质证书、监测委托合同。

第二十一条市城乡建委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齐全或不满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或完善的全部内容;资料符合要求的,两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备案意见。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安全保护方案文件(含第三方监测方案)等经市城乡建委专项备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若确需变更,应按照相关建设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市城乡建委出具的专项备案意见,供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查验;无专项备案意见,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作业行为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行为,是指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非项目建设的施工作业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拆卸建(构)筑物;(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浆、喷锚、钻探、打井;(三)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四)取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五)大量增加或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六)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行为。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基坑开挖、边坡支护、基础加固、回填等施工行为及其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作业行为范畴。

第二十四条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作业行为,其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在进场实施作业前会同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制订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并报市城乡建委专项备案。

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接收作业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安全保护方案文件后,对满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要求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对不满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要求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修改完善再次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将安全保护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城乡建委专项备案,并在取得专项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作业活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作业活动备案登记表》;(二)安全保护方案文件、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关于安全保护方案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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