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豫政[2016]4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6.13【实施日期】2016.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13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监管警示系统)有序运行,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及《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以企业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为主要目标,以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为社会公众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为核心,以着力解决企业信息归集公示不全面、纵向横向不统一、服务社会不广泛、基础建设薄弱等问题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公示监管警示系统由面向公众的公示服务子系统、面向各级机关(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金融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协同子系统和信息报送子系统等构成,与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财政经济大数据融合中心等政务平台数据互联共享。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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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3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是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市、县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推进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维护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开、查询、提供信用报告等公共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豫政办[2015]16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5.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双公示”工作落。
河南信用评价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对其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统一评价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对其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告知、签认、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月信用评价排名第四条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半年。
信用等级评价是以项目公司月信用评价排名结果为基础的,项目公司1-6月份和7-12月份月信用评价排名结果分别用于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月信用评价排名是指项目公司每月按照本规定对土建、路面、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标段施工企业分别进行信用评价排名。
第六条月信用评价排名是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和监理代表处评价结果得到的。
(一)履约行为评价是由项目公司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由履约评价小组组织实施。
履约评价小组由项目公司组织建立,其成员由项目公司班子领导、纪检监察人员、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质量监督部、安全管理部、协调部、财务部人员、总监代表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监理代表处评价是指项目监理代表处对所监标段进行信用排名,由监理代表处评价小组组织实施。
监理代表处评价小组由总监、驻地、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项目公司负责监管监理代表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月信用评价排名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公司履约评价小组按照《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分细则》(附件1)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扣分。
然后根据扣分情况,计算各合同段施工企业得分(施工企业存在D级不良行为的,经查实确认,不再参与月评分),扣分情况及得分应记录备案(附件2)。
项目监理代表处评价小组根据每月监理、抽查情况及本规定对所监标段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排名,并将评价结果(附件3)报送项目公司。
河南省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全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总体框架、实施方案、信用标准;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准入清出制度;构建与工商、金融、商务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市场联动机制。
各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构建本辖区的信用体系,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记录、整理、发布、上报。
具体工作由建筑业管理机构牵头负责(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负责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指导工作;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开展市场信用专题研究,组织行业内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行业内部约束、协调机制。
具体工作由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建设信用委员会)牵头实施。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委: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政研〔2017〕131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2月14日“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河南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政研[2017]131号)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部署要求,聚焦交通出行、运输物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聚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奖惩和宣传等关键环节,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为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有力推进法治河南建设,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提升河南整体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问题导向。
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试点的意见》

支持重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发展,规范住房租赁中介
展领域的战略研究、政策协调、项目实施、督导
服务,切实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逐步使租购住房
落实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制定本地区青年发
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鼓励居民家庭和
展专项规划。
企事业单位将闲置住房用于出租,有效盘活存量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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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普遍共识,城市青年发展政策体系更加成熟定
(四)着力优化保障青年基本住房需求的青
型,青年在推动城市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更加凸显。
年发展型城市居住环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
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
二、围绕促进青年高质量发展,
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做好
让城市对青年更友好
生儿、儿科、儿童保健医疗资源供给,加强母乳喂
让青年在城市更有为
养咨询指导,推进母婴设施广泛覆盖,增强出生缺
陷综合防治和产前筛查、产前诊断能力,改善优生
(一)组织动员青年引领城市文明风尚。深
优育全程服务。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
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
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
新主体地位,激励更多青年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
基础性作用。
新。发挥共性技术平台、创业孵化园区、创新创业
赛事、协会等载体的人才凝聚和资源对接作用。深
(七)着力优化有效保护青少年权益免受意
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与新兴产业相适应的包容
外伤害和非法侵害的青年发展型城市安全环境。加
审慎监管方式,打造近悦远来的青年创业营商环境。
在服务社会中获取精神力量,成为城市文化软实力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豫建质安〔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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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整规办[2008]18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整规办、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商务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各银监分局、隶属海关(办事处),省直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
评定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信用企业,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整体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以企业信用为重点,评定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
通过树立信用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探索和总结适合我省的企业信用建设方法和途径,为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全面地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奠定工作基础。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的企业单位,包括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类,金融类,商品流通和商业服务类,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类,以及从事经济类业务和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示范单位信用评定以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基本行为准则,以诚实守信状况为评定内容,以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包括各类经营活动及凭借信用的借贷活动中能否诚实守信,做到遵法守规、履约尽责为评定依据。
第五条示范单位信用评定的功能是反映企业综合信用状况,而不仅是反映企业还贷偿债的能力状况;示范单位信用评定旨在评定企业信用水准,而不反映企业的大小和实力强弱;示范单位信用评定标示的是企业信用建设结果,供社会公众认知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而不是重在预测未来。
第六条示范单位的推荐和评定工作,本着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按年度分行业综合评定,评定过程严格遵守程序。
申报单位可以通过省级行业协会或省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也可以通过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申报,但不能同时在两个部门重复上报材料。
第七条示范单位的评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示范单位申报、推荐和评定工作,经严格考核和相关环节审查后,报送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评定。
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由省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人员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
第八条示范单位申报、推荐和评定工作,由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均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评审费用。
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十条示范单位信用评定需要综合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企业自身践行信用的状况,社会对企业信用与否的认可状况,及企业实现信用的基础保障状况。
主要指标有:经营活动信用记录、经营行
为信用记录、社会贡献信用记录、社会形象信用记录和管理信用记录等。
示范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产权关系清晰,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业绩突出;
(二)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社会形象信用记录良好,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三)重合同守信用,合同履约信用记录良好,无主动违约毁约行为;
(四)近三年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信用记录良好,无重特大质量事故发生;
(五)依法纳税,纳税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无偷逃骗税等不良纪录;
(六)遵守会计法规制度,会计信息质量良好;
(七)银行信贷信用记录良好,无逃废债务行为;
(八)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信用记录良好,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九)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价格信用记录良好,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遵守环保法规政策,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节能减排成效明显;
(十一)近三年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二)经社会信用评估机构评估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
(十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自觉维护自身信用形象;
(十四)单位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参评单位参照第二章的标准,自我考核,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标准,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
(一)《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评审表》(附后);
(二)本单位有关信用建设方面翔实的综合文字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及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合同履约信用相关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及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信用相关证明;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近三年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市级以上行业监管部门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环保守法相关证明(仅限生产制造业);
(九)安全生产相关证明(仅限生产制造建筑业);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十一)经信用评估机构评估AA级以上信用等级证书及信用评估报告;
(十二)在社会公益事业与精神文明创建方面的相关证明;
(十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所获省级以上荣誉证明。
第十二条参评企业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根据第
十一条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表格式证明材料应在相关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省级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填报和出具的有
关材料,经过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送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复核。
第十四条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汇总后,提交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委会议集体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对评审通过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最终根据公示的结果,确认示范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通过公示确认的企业由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统一授予“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牌匾、荣誉证书和信用等级牌匾。
最终申报企业评审材料由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统一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根据《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应积极吸纳示范单位为会员单位,共同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章培育信用市场需求
第十九条加强信用评估结果和信用信息的应用。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资金市场、招投标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等方面建立信用准入制度,使用信用产品,逐步扩大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加快培育和完善信用市场需求。
(一)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中要使用信用等级评估结果和信用报告,优先采购示范单位的产品;
(二)各地各部门在建筑、道路、矿产资源等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交易和医药采购等招投标中要使用信用等级评估结果和信用报告,示范单位优先进入招投标市场参与竞标;
(三)各地各部门在银行信贷、信用担保、贷款贴息、产业扶持、项目配套、费用减免等方面,要使用信用等级评估结果和信用报告,对示范单位给予优先支持;
(四)企业或单位间贸易往来、业务合作和业务代理,应使用信用等级评估结果和信用报告,对示范单位可优先考虑。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为贰年。
第二十一条建立示范单位信用档案制度。
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评审材料、单位概况、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综合信用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实行示范单位年度审核制度。
省信用建设促进会每年将对示范单位进行例行检查,考核其信用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利用省内外有关新闻媒体适时地宣传报道示范单
位工作业绩。
第二十四条示范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要及时向省信用建设促进会报告,以便对其示范单位的称号进行相应更正。
第二十五条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已被确定的示范单位如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示范单位被确定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示范单位称号,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示范单位凡是涉及到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有关问题,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披露。
同时,被撤销称号的单位要收回牌匾和证书。
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单位的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